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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及走向——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化研究之四*
发布时间: 2012/4/20日    【字体:
作者:牛绿花
关键词:  政治 宗教  
 
                                        牛绿花
 
 
[内容摘要]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宗教与法律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经济在一体化的发展中同时也伴随产生“同质”与“异质”冲突趋势,这种冲突也影响到了宗教、法律等多个领域。宗教与法律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宗教问题更为突出,对与宗教相关的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客观评价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宗教和法律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当前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从全球化所呈现出的特征出发,对当前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宗教事务法治化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全球化;宗教;法律

    当前,世界经济出现的全球化的趋势已经超出了经济的领域,影响到文化、法律、政治等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日益加深。而且随着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程度的加深,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宗教的影响不断增强,使得宗教问题日益突出,宗教未来的走向及作用显得错综复杂,规范宗教事务的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一、全球化进程中的“二律背反”发展趋势

    就全球化本身而言,它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目前全球化既没有一个通行的模式,也很难勾画它的生成与发展趋势。虽然人们通常更多地谈论经济全球化,但全球化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宗教和法律。

    就“全球化”的内容而言,不同学科和不同的人常常在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学者对其解释也存在差异。美国学者R·罗伯森(Roland Robertson)认为:“作为一个概念,全球化既指世界的压缩(compression),又指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的意识的增强。” [1]在他看来,世界正在变得愈益统一,全球化社会正在形成。德国学者赖纳·特茨拉夫认为:“全球化是一个极富讨论和争议的多含义多层次的概念,它是一种历史性的社会转型,包括多种相互交织的跨越边界的交流过程,……因此,这些过程是在纵向和横向即在国家、次国家和跨国家层次上的相互渗透。”[2]约翰·汤姆林森将全球化称之为“复杂的联结”,他认为“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特征,而全球化指的就是快速发展、不断密集的相互联系和互相依存的网络系统”。[3]从部分学者对全球化的定义当中梳理出其大致轮廓。首先,全球各地彼此之间的距离缩短,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正在进一步增强;其次,各个地域、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彼此分隔的封闭自守状态日渐打破,全球性的人类活动不断增加,世界范围内全方位的联系、沟通、交流与互动不断加强;再次,全球各层次主体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最后,全球同质性不断增强,一些共同的全球性观念正在形成。

    我们在看到全球化所具有的“同质性”的同时,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全球化进程同时也充满复杂的矛盾与冲突。如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矛盾与冲突、民族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国内市场与全球市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同民族与宗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同文化与文明之间的冲突、个人与各类共同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等等。这些矛盾与冲突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激化,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可能发展成为暴力冲突。这些矛盾与冲突体现为一种深刻的“二律背反”,即它既包含一体化的趋势,又包含分裂化的倾向;既有趋同、走向单质化的一面,又凸显个性化、多样化的价值;既是集中化,又是分散化;既是国际化,又是本土化。[4]全球化所呈现出来的这种“二律背反”的表象说明,在有共同的前提和存在相关利益的时候,更需要理解与沟通,更需要协调与合作。在分析全球化的时候我们应破除那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法,看到它们之间的多元并存与辩证统一。全球化的进程是一个不断认识、协调、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的过程。为此,反思全球化运动内蕴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对于认识全球化的本质与作用,深刻分析其背景下的宗教和法律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代世界宗教发展“二律背反”现象的反思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宗教问题依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本身就具有着长期性、民族性、群众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等本质属性。[5]正是由于不少宗教问题都直接关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在全球化过程中,这种“二律背反”的现象往往会使宗教问题成为一些地区的难点、焦点甚至是全球性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世人关注及担忧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等亦可能与宗教因素有着直接或间接、敏感而复杂的联系。特别是美国‘9·11’事件后,不少人都在探讨并反思‘宗教可能导致什么’、‘宗教应该提倡什么’、‘宗教可以避免什么’等等涉及宗教的许多敏感问题。[6]事实上,宗教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国际政治、世界和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关系、法律秩序等重要方面。纵观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下的宗教现象,宗教事务管理者及学者们都对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宗教现象所表现出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其中,王作安概况为“第一,传统宗教重现生机,新兴宗教大量涌现;第二,世俗化趋势在发展,原教旨主义很活跃;第三,宗教冲突明显增加,宗教对话继续推进;第四,宗教人权对抗加剧,要求合作呼声提高”[7]。卓新平总结为 “第一,世界宗教的世俗化、公民化、现代化趋势;第二,世界宗教的多元化、本土化、普世化走向;第三,世界宗教中的极端主义、原教旨主义、价值干涉和反主流。”[8]

    可以看出,一方面,全球化客观上拉近了不同种族、不同国家之间以及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距离,使全球范围内各种宗教之间能够突破原有的区域,淡化彼此的对抗,让自己的观念能更多地被世人所接受。任何一种宗教企图完全影响或控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变得愈来愈困难。我们在那些更加开放、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里,甚至可以找到几乎所有世界主要传统宗教及新兴宗教并存的现象。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就接纳了包括新兴宗教在内的3000多个宗教教派。这是全球化态势下人口、信息、资源大流动,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观念大互动的必然结果。”[9]另一方面,很多学者也发现在经济全球化中的过程中,宗教也同时呈现出保守、极端、原教旨主义倾向。这种“二律背反”的宗教发展趋势正是符合了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世界宗教已形成极为复杂的局面。在科技发展、信息革命推动下,人类社会全方位走向全球化的氛围中,宗教并没有消沉、退隐,而是受加活跃、凸显。各宗教之间及其内部正呈现出保守与革新共在、衰落与复兴相继、冲突与和解并存、竞争与合作通行的多元景观。”[10]

    三、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宗教发展凸显出的问题

    (一)信教人数不断增加,世俗化趋势在发展,原教旨主义很活跃

    首先,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是,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天主教、伊斯兰教信徒增加,占世界人口比例提高;基督徒人数从20世纪90年代起止跌回升;东正教信徒人数在苏东剧变后强力反弹的迹象。近几十年来,传统宗教开始复兴,信教人数增加。[11]其次,宗教世俗化是社会世俗化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现代社会大背景下,宗教被迫扬弃一些传统形式,开始关心人们的世俗需要,重视人们的世俗利益,更深地介入到社会事务之中发挥其独特的影响和作用。这是传统宗教面对社会世俗化趋势挑战所作出的一种反映。通过调整自身的历史定位,寻找新的生长点和突破口。再次,如果说世俗化是宗教对社会发展的—种顺从取向,那么原教旨主义则是一种逆向选择。原教旨主义发端于基督教,存在于世界上各主要宗教之中。这其中又以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对当今国际政治影响最大。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主张恢复伊斯兰教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统治地位,建立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教合一的国家形式。其中的极端派鼓吹“圣战”。采取暴力恐怖手段,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不安。[12]

    (二)宗教与政治的关联度空前提高、宗教问题更加复杂,使得部分国家不稳定因素加剧

    冷战以后,世界格局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一些国家长期压抑和掩盖的民族、宗教问题凸显出来,使国家经济衰退,政局不稳。动乱和冲突给外国势力以可乘之机,使冲突加剧和国际化,乃至爆发战争,使国家分化、重组。在车臣、东欧、巴尔干、中东、西亚、东南亚,形成大致呈月牙形的民族、宗教问题多发地带。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推出以“人权高于主权”为核心的“新干涉主义”,企图在世界上推行他们推祟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对弱小国家主要用经济制裁、军事手段进行硬干预,如伊拉克战争、北约空袭利比亚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和弱势族群正在用民族、宗教作支撑对抗西方。。对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主要通过政治高压进行软干预。

    事实证明,只要各国存在贫富差距,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没有建立起来,围绕政治、经济利益进行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民族、宗教问题在斗争中的介入和作用也将长期存在。

    四、以本土化、世俗化和多元化为主要特征看我国当代宗教发展“二律背反”现象

    (一)本土化继续发展,世俗化更加普遍

    原始佛教宣扬人生皆苦,否定人的价值,追求个人“涅槃”境界,到2世纪佛教进入中国后,初依老庄,后依玄学,并吸收中国传统思想道德,最后中国化,产生禅宗。伊斯兰教传入我国后也是如此,它融会儒家文化,除“五功”之外,有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伦理道德,成为“五典”,使伊斯兰教中国化。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从改革开放以来,各宗教的神学思想中增加了爱国的思想内容。如基督教提出,改革开放致富与《圣经》教义不矛盾,在基督教的“赞美诗”中有“孝亲歌”“、为国求福歌”。佛教界提出人间佛教的理念,教徒“奉行五戒、十善,以净化自己,广修四摄六度,爱国爱教”。伊斯兰教强调“爱国是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不反对婚姻法、计划生育。所有这些都说明,宗教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逐渐趋向以宗教伦理道德净化人心,强调适应现实社会。在宗教本土化的同时还出现“有人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失范极为愤怒转而在宗教中求得慰藉。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风险与机遇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的激烈竞争,使得求神拜佛成为一些冒险者求得成功和失败者求得安慰的精神依托。更使一部分人产生幻灭感,皈依教门以求心理安宁就成了这部分人的选择。所以,社会转型时期的无序和利益的更新分配势必会使一部分人转向求助于宗教。”[13]此外,许多寺庙实行以寺养寺,兴办园林花木、牧场,搞生产,搞旅游,办企业,从事世俗经济活动,向世俗化发展。

    (二)我国宗教多元化发展趋向日渐明显

    正如世界政治、经济多元化那样,“20世纪宗教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纷繁局面。除占世界主导地位的世界三大宗教外,各民族、地区性宗教也争相展露头角。”[14]中国原有五大宗教,各自派别分立。在新的形势下,又有新的分化现象,出现了新的教派。近几年来,民间宗教也大批复苏。历史上,各地区都有一些独特的民间宗教和迷信,解放后国家反对封建迷信,有的民间宗教或收敛或已泯灭。但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宽松的社会环境和经济上的多种成分,反映在意识形态里的那些传统的宗教迷信意识也复苏起来,它们一般具有地域性、行业性等特点,宗教信仰色彩较浓,被称之为民间信仰,它们是游离于宗教团体之外的宗教群体。宗教的多元化是受市场经济机制自由竞争影响而引发的,宗教犹如消费者的商品,根据消费者的喜爱而修改或创造宗教。

    五、从
“人治”向“法治”转变的中国宗教与法律关系历史脉络

    虽然宗教是自人类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世界各国都存在的持续和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但中国与西方在宗教发展中却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严格地说,中国历代皇帝对寺院及僧尼的管理,均取决于当时君主的好恶,并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更无完备的法律规范。订有律令的朝代,对宗教问题不分巨细,任其约束,谈不上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几乎历代王朝都以儒教为立国之本,所以没有积极扶植佛教、道教的发展。统治者认为宗教易于酿成反抗国家的情绪,对宗教常具戒心,其防范措施自然也就相当严厉。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成为封建政治、文化、伦理的理论基础,并且一直影响到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成为整个封建统治的主导思想。到了唐代,我国封建社会到达鼎盛时期,经济繁荣,文化发达,各种宗教亦十分活跃。除佛教、道教外,还出现了景教、袄教、摩尼教等新宗教。佛教宗派纷杂,寺庙林立,谈禅之风遍及帝王公卿、工商百姓。宗教活动的盛行,给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带来深刻影响。也迫使唐代政府拿出一套维护封建统治的宗教政策,并将僧道的管理作为世俗行政机构职责的一部分。在加强对僧道的管理方面,官府实行了僧道度牒制度[15]。另外,还实行以世俗机构与礼法管理僧道的制度,用儒家礼仪来约束僧道。纵观在中国封建社会,在中国古代帝王(如汉、唐)也曾倡导道教或佛教治国,儒学也事实上被推上“独尊”的教条地位。不过,总体上说,中国的宗教还没有形成控制皇权、统治社会的绝对势力,封建帝王在对宗教管理方面是以“人治”为基础,各宗教教规、教义始终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地位,在一般民众心目中,宗教往往同“迷信”连接在一起,而且这种状况一直贯穿至今。

    六、我国宗教与法律关系走向——保障宗教信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重的法治道路

    自国家产生之后,宗教就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互动”来表述。只不过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代这种互动关系明显有着亲疏之别。伯尔曼曾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16]伯尔曼所提出的是西方社会当中法律与宗教相互依存关系的一种规范性的论述。他在《法律与宗教》一书当中主要阐述了以基督教为核心宗教的西方社会当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与伯尔曼所描述的西方社会有着较大区别。“新中国建立以来,无神论的宣传和对外国宗教势力在我国从事政治活动的高度警惕,宗教往往被视为‘人类精神的鸦片’或社会异端,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影响不大。所不同的是,以基督教文化为传统的国家,宗教对国家法律的影响较大。以美国为例,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无所不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17]我国有着自身的历史和文化特点,盲目照办西方国家宗教管理模式是行不通的。

    我国政府对宗教事务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如何界定等等问题,一直是在实践中摸索的问题。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6号文件明确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18]“事实上,宗教事务也是社会事务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慨莫能外。”[19]中央6号文件当中包含着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对宗教事务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第二,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第三,管理的任务是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20] “从目前的情况看,总的来说,宗教事务基本有序,宗教活动基本正常,宗教方面基本稳定,信教群众基本满意。但是,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宗教工作干部对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界限不清。另一方面,一些宗教界人士对管理仍然心存疑虑。因此,应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认识。”[21]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学术界、宗教界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就这个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有益的讨论,一些问题上也逐步取得了共识。

    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按照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的需要,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做出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阐述。此次会议指出,这种管理不是干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而是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项工作的重点在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制止、打击非法、违法活动,使各项宗教活动都纳入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轨道上来。因此,处理好我国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以下几项内涵。

    第一、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始终坚持营造和谐社会的管理理念。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方面,在我国目前宗教立法方面尚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除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的指导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应当依照低位阶规范服从于高位阶规范原则。当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把握好取舍关系。另一方面,宗教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办事,要明确权责统一,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越权。作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也要把握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方针。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既要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又要有利于维护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归结起来,就是要以全力营造一个和谐社会为最高工作方针和原则。

    第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服务于信教群众合法的宗教活动。正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规范一样,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是对宗教事务的调整和规范,有制约,当然也有保护。中央6号文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意味着干预宗教团体自身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22]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首先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当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要通过依法管理,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法治化。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坚决制止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营造和谐社会。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不仅符合宗教团体的切身利益,也符合我国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

    第三,依法引导和监督各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宗教团体自律机制,对宗教团体内部事务不任意干涉。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实现宗教事务的法治化。要实现宗教事务法治化,除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还要依靠各级爱国宗教团体发挥积极作用,自主地处理好自己的事情,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没有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依法管理就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本身就要求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办好自己的内部事务,而不是政府包办或任意干预。当然,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也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现行政策规定,政府对此也负有依法监督责任。
总之,全球化背景下,不仅世界范围内宗教现象呈现出既融合又冲突的复杂、多样性特点,而且这种现象也影响到了我国的宗教事务与国家法治之间相互关系层面。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宗教现象依然存在着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群众性、复杂性的特点,“我们的管理不是对宗教信仰层面的管理,不涉及宗教的内部事务,而是对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管理。在实施这种管理中,明确地依法规范和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情;积极帮助宗教界协调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为宗教界提供他们需要的公共服务。”[23]我国各项宗教事务应当始终坚持在法治理念统领之下开展工作,在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应是我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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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载《青海民族研究》 2011年03期 ,本网刊载已获作者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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