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各国宪法中有关宗教的条款
 
希腊
发布时间: 2004/10/26日    【字体: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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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第一款 希腊的主要宗教为东正教。希腊正教会承认我主耶 稣基督为教主,在教义上同君士坦丁堡基督大教会和一切其他奉 行同一教义的基督教会不可分离团结一致,坚定地奉行圣洁的传 教士准则和教会会议规则以及神圣的传统。希腊正教会独立主持 自己的内部事务,由根据于1850年6月29白公布的《主教大全》 和1928年9月4日公布的《教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教会章程》 召集的圣洁的主教会议及其产生的常设机构来管理。
 
  第二款 在国家某些地区存在的教会政权不得视为违反上款 的规定。

  第三款 基督教《圣经》的经文保持不变。《圣经》的任何其他语言的正式译本,须经希腊正教会及君士坦丁堡基督大教会的批准。

  第五条

  第二款 希腊境内的所有居民,不分国籍、种族、语言、宗教和政治信仰,其生命、名誉和自由均受充分的保护。但国际法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宗教信仰自由不可侵犯。任何个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不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影响。

  第二款 一切被承认的宗教不受限制,其礼拜仪式不得阻止并受法律保护,惟其礼拜仪式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禁止改宗。

  第三款 一切被承认的宗教的教职人员必须和主要宗教的教职人员一样遵守国家的同一规定,履行同样的义务。

  第四款 任何人均不得以其宗教信仰为理由,拒绝履行对国家的义务或不遵守法律。

  第五款 除法律规定的格式外,不得强迫任何人宣誓。

  第十四条

  第一款 ……除非在发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根据检察官的命令予以查封。

  (一)攻讦基督教或其他任何被承认的宗教;

  第十六条

  第二款 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使命、教育的目的在于对希腊人进行德、智、体以及职业培养训练,发扬民族和宗教的良心,将他们造就成为自由而有责任心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议员在就职前,应在议会公开会期当众宣誓如下:
  “我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起誓:效忠祖国和民主政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款 信奉其他宗教的议员也须作同样的宣誓,惟须将誓词中的宗教信条改为他们各自的宗教信条。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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