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协助使乌克兰民族、乌克兰民族的历史意识及其传统和文化得到巩固和发展,也协助发展乌克兰各本地民族和各少数民族民族的、文化的、语言的和宗教的独立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相同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会因种族、肤色、政治、宗教和其他信仰、性别、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工作地点特征的不同以及因语言或其他特征的不同而拥有特权或受到限制。
男女权利平等靠以下措施得到保障:在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中,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在劳动和劳动奖励中,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同等的机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妇女的劳动和健康,规定退休优惠;创造条件使妇女能把工作和母性结合起来;对母性和童年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和道义的支持,包括向孕妇和母亲提供带薪假期和其他优惠。
第三十四条 保证每个人有自由思想和言论的权利及自由表达自己观点和信仰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每个人都有世界观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包括不受阻挠地举行个人或集体宗教仪式和宗教典礼及进行宗教活动。
法律只有为保持社会秩序、居民的健康和道德或为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才可以限制实现这种权利。
在乌克兰,宗教和宗教组织与国家分开,学校与宗教分开。任何宗教都不能被国家认为是必须尊奉的。
任何人都不能避开自己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或以宗教理由拒绝执行法律。如果履行军事义务与公民的宗教信仰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履行其他(非军事)义务替代履行这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禁止成立纲领目标和行动旨在取消乌克兰独立并进行这样活动的党和社会组织,禁止用暴力方式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的安全、非法地夺取国家政权、宣传战争和暴力、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蓄意损害人权和自由及居民的健康。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