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各国宪法中有关宗教的条款
 
比利时
发布时间: 2004/10/26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1  
 

 

  第十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公开举行宗教活动和在任何问题上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对于行使上述自由权时的犯罪行为应予制裁。 第十五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支持某一宗教的活动和仪式,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过某一宗教的节假日。

  第十六条 国家无权干预宗教神职人员的任命和设置,无权禁止神职人员与其上级通信和发表他们的宗教言论。但神职人员应负出版方面的普通责任。
  世俗婚礼应永远在宗教婚礼之前举行。必要时,得以法律规定例外。

  第五十六(甲)凡依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选举的参议员,其候选人尚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6.任职满十年的某一宗教的神职人员。该宗教神职人员的供俸是由国家负担的;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乌克兰
       下一篇文章:保加利亚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