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各国宪法中有关宗教的条款
 
比利时
发布时间: 2004/10/26日    【字体: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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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公开举行宗教活动和在任何问题上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对于行使上述自由权时的犯罪行为应予制裁。 第十五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支持某一宗教的活动和仪式,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过某一宗教的节假日。

  第十六条 国家无权干预宗教神职人员的任命和设置,无权禁止神职人员与其上级通信和发表他们的宗教言论。但神职人员应负出版方面的普通责任。
  世俗婚礼应永远在宗教婚礼之前举行。必要时,得以法律规定例外。

  第五十六(甲)凡依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选举的参议员,其候选人尚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6.任职满十年的某一宗教的神职人员。该宗教神职人员的供俸是由国家负担的;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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