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二、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人种、民族、种族归属、,性别、出身、宗教、受教育程度、信仰、政治归属、个人和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等原因而受到任何权利限制或享受任何特权。
第十一条
四、不得以种族、人种或宗教信仰为基础建立政党,也不得建立以暴力夺取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党派。
第十三条
一、宗教信仰自由。
二、宗教机构与国家分离。
三、保加利亚共和国的传统宗教是东正教。
四、不得利用宗教团体和机构以及宗教信仰为政治目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一、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宗教选择自由、信教的目的和无神论的观点选择自由是不容侵犯的。国家促进各种教派信徒之间以及教徒与非教徒之间保持容忍和尊重。
二、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健康和道德或者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因其信仰而受到迫害或受权利限制。也不得被责令或被强迫提供有关自己的或其他信仰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二、禁止其活动旨在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煽动人种、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损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组织,以及建有秘密的或军事化机构的或者企图通过暴力达到其目的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二、宗教和其他信仰均不得作为拒绝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理由。
选自 《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