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2)罗马尼亚是不分种族、民族、人种起源、语言、宗教信仰、性别、政见、政治派别、财产状况或社会出身的所有公民的共同的、不可分割的祖国。
第六条 特性权
(1)国家承认并保障少数民族保护、发展和表现其种族、文化、 语言和宗教特性的权利。
第七条 境外罗马尼亚人
国家支持增进与境外罗马尼亚人的联系并致力于在遵守该公 民所在国家法规的情况下,保持、发展和表现他们的种族、文化、语 言和宗教特性。
第二十九条 信仰自由
(1)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思想和舆论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违心地采纳一种意见或信奉一种宗教。
(2)信仰自由得到保障;它必须在宽容和互相尊重的精神下得以体现。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依法按其自身的规章进行组织。
(4)在教会之间的关系中,禁止以任何形式,手段、行为和活动挑起宗教仇恨。
(5)教会在国家的关系中实行自治、并得到国家支持,包括为在军队、医院、监狱、避难所的孤儿院中开展宗教救助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言论自由
(1)表达思想、意见及信仰的自由,以及通过语言、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传媒进行任何形式的创作的自由,均不可侵犯。
......
(7)法律禁止诽谤国家和民族,挑起侵略战争、民族仇恨、种族仇恨或宗教仇恨,煽动歧视、领土分割和公共暴力以及不道德的邪恶行为。
第三十二条 受教育权
(7)国家保障每种宗教按其特殊要求进行宗教教育的自由。在国立学校中,依照法律组织宗教教育,宗教教育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二条 法律范围
3. 通过组织法规定:
(14)有关宗教的一般规则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