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个人有权有自己的信念并自由表达其信念。
个人寻求,获得或散发信息或思想的行为不得被阻碍。
表达信仰的自由以及获得和散发信息的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受限制,除非依法律规定出于保护人的健康、荣誉和名誉、隐私或道德的必要,或为了维护宪法秩序。
表达信仰的自由或传播信息的自由不能混淆于一些犯罪行为:煽动全国的、种族的、宗教的和社会仇恨的暴乱或歧视;造谣或散布伪信息。 第二十六条 思想自由、世界观自由和宗教自由不受限制, 每个人都有权独立地或与他人一起,公开地或私下地自由选择任何一种宗教或信仰,有权在礼拜中、仪式上、业务中或教学时声明其宗教信仰。
任何人都不可强制他人或被强制接受或信奉某种宗教及信奉。
个人信奉和宣传其宗教的权利及信仰的自由只有在法律保护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受限制,这些限制只限于保护社会安全、公共秩序、人的健康和道德,或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才有必要。
双亲和合法监护人可自由地以其自己的信念保证对其子女进行宗教教育和伦理教育。
第二十七条 人的信念、信奉的宗教或信仰不得被证明为犯罪或违法。
第二十九条 在法律、法院及其他国家机构和官员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念或意见而权利受到限制或被赋予特权。
第四十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教学和教育设施是世俗的,如果儿童的父母要求,应设置宗教课程。
第四十三条 国家承认传统的立陶宛教会和宗教组织,也承认其他教会和宗教组织,只要它们有社会基础,其教义和仪式不违反道德和法律。
国家承认的教会和宗教组织享有法人权利。
教会和宗教组织可以自由地布道宣扬其信仰的教义,举行宗教仪式,拥有教堂、慈善机构和培养该宗教传教士的教育机构。
教会和宗教组织依照其教规和法规自由活动。
本国教会和宗教组织的地位由协议或法律来确定。
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宣扬的教义,其他宗教活动和教堂不能被用作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目的。
立陶宛没有国教。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