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全体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第七条 国家与大主教会各行其政,独立自主。它们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规定。此条约的修改,若被双方接受,无须经过宪法修改之程序。
第八条 一切宗教在法律面前均平等地享有自由。天主教以外的各种宗教,只要不违反意大利法律制度,均有按其教规建立组织的权利。
这些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根据与有关代表机构达成的协议由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所有人均有权以任何形式—— 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信奉其宗教,自由进行宗教宣传以及私下或公开做礼拜,但其仪式不得违反良好的风俗。
第二十条 不得以某一团体或机关的教会性质、宗教目的或礼拜目的为借口,对其成立、行使法律上的能力和从事任何形式活动实行特别立法限制和征收特别捐税。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