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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90年宗教工作方针概览
发布时间: 2012/7/17日    【字体:
作者:孙恪廉
关键词:  社会 宗教  
 
 
                                          孙恪廉 
 

[内容摘要] 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在世界范围漫延的背景下,正确认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妥善处理我国民族宗教问题,是抵御假借宗教名义的民族分裂蔓延的关键。本文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来,伴随着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化,宗教政策日臻成熟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就明晰中华民族中“一体”与“多元”之间的若干文化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宗教 民族 宗教政策
 
 
 
    在我国,幅员辽阔以及复杂多样性的地理特征,历史地形成多元并存的宗教布局,尤其是在我国西部的一些省区,地广人稀,宗教氛围浓厚。
 
                                             一
 
    建党前后,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由理论上的吸收、接受,到向改造社会的实践过渡,早期党的创立者们将宗教视为简单的世界观问题而予以批判,其后才发现,宗教同时也是重大现实问题,并给予认真对待。

    五四运动后,形成了一种由蔡元培倡导的“以美育代宗教”的文化思潮。建党之后至长征到达西部直接面对民族宗教问题之前,出于宣传当时所理解的辩证唯物论的需要,发起了对宗教的攻讦。罗章龙惊呼:“这亲善的障碍,便是宗教,宗教不消灭,人类无形的仇视状态,将水无止境,所以我们应大声疾呼‘打破宗教!打破宗教!’”[1]-P29李大钊以唯物史观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基督教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博爱进行驳斥。这个时期宗教成为批判对象,与其说是由于有神论和无神论差别,不如说是服务于当时反帝的需要。十九世纪上叶,伴随着西方国家海外扩张事业的迅速发展,基督新教首次传入中国大陆。天主教也在鸦片战争后,继康熙“百年禁教”之后再度复兴,故此,有“如来佛是骑着白象来到中国的,耶稣基督却是骑在炮弹上飞过来的”之说。如此时空的因缘会际,基督教客观上成为推行西方文化的殖民工具,加之近代以来发生的600余起“教案”,所以,基督教不幸地成了当时口诛笔伐的目标。陈独秀说:“大战打杀人无数,各国的基督教教会都祈祷上帝保佐他们本国的胜利;各基督教的民族同样地压迫远东弱小民族来抗议,而且作政府殖民政策的引导 [1]-P69。他还致公开信于钱玄同:“顷在报上得见公等主张信教自由的宣传,颇难索解”,“此间非基督学生开会已被捕房禁止,我们的言论集会的自由在哪里?基督教有许多强有力的后盾,又何劳公等为之要求自由?公等真尊重自由么?请尊重弱者的自由,勿拿自由人道主义许多礼物向强者献媚!”[2] 当时党的文件在言及妇女解放时还强调,这绝不是“基督教的妇女运动”,那是对于妇女群众由欺骗而进入麻醉的宣传”[3]-V4-P264。1927年革命的失败,获得这样的启示,在中国,孤立的无产阶级是根本无望取得革命的胜利。拥有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事实,作为现实问题开始纳入的党的政策和边区立法,但仍未摆脱将宗教视为对立面的思维定势。譬如,《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把反宗教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予以规定:“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 [3]-V7-P465

    长征结束来到西部地区,遭遇以前在瑞金中央根据地从未面对的新情况,即:直接面对几乎全民信教的西部各少数民族,由此,党对宗教问题开始重视,处理也更加审慎。在民族聚居区,宗教气氛浓烈,宗教活动频繁,宗教成为社会生活的精神支柱、安顿灵魂的精神家园。宗教信仰不仅支配着人们的思想感情,宗教组织和宗教礼俗也支配或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包括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家庭婚姻、人际关系和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几乎与民族现实的生活方式溶为一体。所以,对于多数西部少数民族来讲,宗教信仰是神圣的崇高的不可亵渎的,必要时可以用鲜血和生命予以保卫。对此,1936年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提出:“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3]-V10-P28 1940年,中央西北工委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中指出:“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保障喇嘛庙”,“设立喇嘛训练班”,以培养其“政治文化水平”[3]-V11-P451。同时,还对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作了调整。1942年发布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地土政策的决定》,改变了1930年制定的《苏维埃土地法》中关于没收庙宇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的规定[3]-V6-P223 ,改为“宗教土地”作为“特殊土地”,“均不变动。”[3]-V12-P18

    1945年以后,仍然实行信教自由的原则,但是,伴随土地改革在苏区范围内展开,有关宗教的土地政策又有了调整:“废除一切词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3]-V13-P723。不过,考虑到宗教的复杂性,1946年,中央提出土地政策中“几个特别要考虑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宗教上地问题:“凡词堂、庙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机关所有的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  [3]-V13-P455。此时,虽然宗教土地政策有了变动,但对宗教,尤其是战区民族宗教仍然尊重有加。西北野战军颁发《团结回胞守则十条》:“1、保护清真寺、拱北,不随便入内,不在门墙上画宣传画,张贴书报;2、严禁在回民家吃猪、骡、马肉,吃牛、羊肉之前,须请阿訇宰;3、不与回民年轻妇女交谈,不入回妇住室;4、不干涉阿訇礼拜、念经,遇回民礼拜、念经时不偷看,不喧哗;5、不入回民水房洗澡;6、在回民水井打水先洗手,剩水不得倒入井内;7、称回民为‘老乡’,严禁呼‘回子’;8、不准对回民说‘猪’字,不问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不问清真寺的用途;9、不准在回民家院吸烟、喝酒;10、人人宣传我党少数民族的政策” [4]。进军西藏时,发布布告:“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喇嘛寺庙,未经寺庙主持人许可,不得在寺庙驻军,不得损毁寺内之一切建筑、经典、佛像、法器等,不得干涉僧众举行宗教仪式”[5]-P103。如此细微的考虑,足见其对宗教敏感性的重视程度。
 
                                         二

    1949年后,党对待宗教事务的态度和政策,经历了复杂演变过程之后日趋成熟,从侧重于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和限制,到逐步走向在认识宗教自身规律的基础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949年至文革结束期间,宗教信仰自由虽先后以《共同纲领》、《宪法》形式确立下来,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同全国一样,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倍受限压制。1950年,周恩来在政协讲话中指出:“在我国,宗教有两类,一类是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们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 [6]-P49。这段话意味深长,它与宗教人类学的一个原理不谋而合,即处于一种文化背景的群体易对另一文化体系产生隔膜、偏见甚至歧视。本来,在宗教信仰越是浓厚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就越要坚定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1957年以来,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违背了建国初期对中国宗教状况“五性”的基本判断,漠视中国宗教爱国爱教的历史传统,把信仰上的差异绝对化,对宗教问题的处理侧重于“斗”,实际是在以行政力量尽快消火宗教。藏区的寺庙几乎全被关闭,仅剩下名义上的几座寺庙,僧尼不足千人。在穆斯林群体中开展无神论教育,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强迫穆斯林剃胡子、放辫子、养猪、不准死人穿“客凡布”等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现象。新疆喀什地区的清真寺仅剩下6000多座,其中不少挪作它用,甚至作了养猪场。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一般信教群众被当着“专政对象”,个别地方还发生了以武力镇压信教群众的事件,如1975年云南“沙田事件”。

    进入新时期,随着对宗教活动规律认识的加深,实现了意义重大的转变。

    第一,从把宗教现象简单地视为“历史的惯性”、“旧社会的残留”,转而恢复到建国初期对宗教长期性的基本判断。1982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回到了党的正确主张:“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7]-P53。强调对宗教活动规律的认识,体现对宗教这一客观过程自身规律的尊重,提出了“宗教的根本特性是它的长期性”这一命题:
“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8]

    第二,与党对自己历史方位的日趋明确相一致,从一度把信教群众视为消极力量,变为积极力量,着力发掘、调动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因素[9]。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自我定位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非常注意扩大其社会基础,彻底改变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习性思维,避免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在对待民族宗教的问题上,切忌把伊斯兰教与恐怖卞义挂钩、把藏传佛教与分裂主义挂钩,坚决摈弃视“信教样众是民族分裂主义、和平演变的社会基础”的狭隘意识。江泽民指出:“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样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明确表示“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是把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的前提。如果对他们的信仰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广大信教群众就不会靠拢我们,就会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10]

    第三,宗教工作由部门的局部工作成为国家的全局性工作,其战略地位被提到“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 [8]的高度。鉴于苏联、南斯拉夫的解体以民族、宗教作为其分野,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论断成为全党共识,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认为:“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说明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于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 [9]

    第四,宗教工作方式由主要是思想政治工作范畴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宪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10多部法律法规都有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此外,《刑法》第250 、251条还就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予以专门的法律保护。目前,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已趋完善,即“全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它与“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事务管理原则一起,构成宗教事务管理的总的框架。
 
                                          三
 
    党的宗教工作的上述基本方针和原则,既是90年经验的凝结,也是深刻把握中国各民族之间文化差异的一个洞见。正视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是民族团结的关键,因为这种文化价值认同上的差异,往往被宗教极端主义变本加厉地发挥,服务于宗教之外的政治日的,成为民族分裂主义从事分裂活动的精神动力。为此,全面理解和落实党的宗教方针和原则,明晰中华民族中“一体”与“多元”之间在文化上的如下关系,非常必要。

    首先,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不是政治上的对立。“能攻心,则反侧自消”。避免把世界观上的区别衍化为民族隔阂、宗教事件甚至政治冲突,在西部,就显得尤其重要而敏感。对此,宜以一种“和而不同”的精神,予宗教、特别民族宗教以文化上的认同。文化认同并非世界观上的趋同,而是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由“攻心”到“知心”,与之产生亲和感。诚如赵朴初先生所言:“宗教要同社会主义相适应,社会主义要圆融宗教。这是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11]。近年来,学术界就我国宗教的文化定位问题,以及各项积极功能,诸如弃恶扬善的道德功能、慰藉情感的心理功能、不可替代的文化功能、了解历史的认识功能、安身立命的生命功能等等,有了广泛论述,通过厘清宗教理想本身与历代统治阶级利用宗教的关系、世界观上的唯物还是唯心与文化功能上有益还是有害的关系、意识形态指导思想的一元与文化价值取向的多元的关系、文化发展的先进性与社会文化的层次性的关系,实事求是地探索宗教在中国的未来发展,以及定位为有益文化的现实可能,不断地冲破了在宗教问题上的形而上学樊蓠。

    其次,民族以文化而区别,但差异不等于隔阂。中华民族作为一体多元的民族共同体,虽然各兄弟民族具有中华民族的共性,但由于民族文化的个性的存在,在多元的民族文化之间必竞存有差异,中华主体文化与各民族文化之间也存在差异。事实上,宗教事务管理就处于这此差异的交汇点上。固然,有差异则有分歧、矛盾,然而,也正因为有差异,才能实现差异事物之间的互补、互济。“和实生物,同则不济”。相互差异的不同事物之间的统一即是“和”,正因为存在区别与差异,才有相互之间的互惠,从而实现竞长争高;千面一孔、千腔一调,这种无差异事物的聚合之“同”,看似喧嚷,实则毫无生机,所以孔子倡导“君子和而不同”。可以说,“和合精神”成就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之恢宏与博大,成为四大古代文明中唯一延续至今的民族文化。中国历史上,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很少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过西方中世纪致两百多万人马革裹尸的十字军东征,以及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新旧两派之间那种攻期、野蛮的宗教战争。心胸狭窄的灵魂,总把不同视为对立,将差异变成仇敌;而对于博大襟怀的精神来说,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此即“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不同意味着多姿多彩,差异包含着统一与和谐。这就是协调社会主义文化与我国各民族宗教文化之间关系的文化依据。

    再次,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文化先进性程度之间,没有机械对应关系,此外,某一特定民族的文化也不以可作为其他民族文化的圭臬。有调查表明,“经济的现代化并没有导致地方传统文化的消失,而相反地为传统民间文化的复兴提供了条件。”[12]-P940 并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体现在社会意识、社会心理层而上,不可避免将呈现出社会主义主体文化,与包括我国少数民族以宗教为核心的民族文化多元并存的局而,中华民族一体多元的特征将更加明显。可以这样说,将宗教现象与落后愚昧混同使用的“传统话语”,用在其它地方可能无损大局,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无疑地会给民族关系造成人的内伤。虽然,我们未必认可“文明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的命题,但可以确信,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汉族只是多元基层中的一元。虽然,由于汉族更多地发挥凝聚作用把多元结成一体,但是,这一体不再是汉族而成了中华民族,一个更高层次认同的民族而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的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一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13]。虽然各个民族自然具有各自的特殊利益,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不仅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彼此离不开。西部少数民族信奉的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在其长期的历史演变中,早已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这些民族都具有抵御外来侵略、维护祖国统一的优良传统。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建成,中华各民族能否进一步增强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民族认同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体”与“多元”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在西部宗教问题上,就是妥善处理社会主义文化与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问题。
 
    如今,当从怎样的战略高度,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胡锦涛作出了更为有力的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
注释:

 ①蔡元培在“宗教问题的谭话”一文中说:“有以为宗教具有与美术文学相同的慰情作用,对于困苦的人生,不无存在的价值。其实这种说法,反足以证实文学美术之可以替代宗教,及宗教之不能不日就衰亡。”见罗章龙编《非宗教论》巴蜀书社,1989年,第64页。
 ②参见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
 ③胡锦涛2007年12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参考文献:

 [1]罗章龙编:《非宗教论》[M],成都,巴蜀书社,1989年。
 [2]陈独秀:论信教自由[N],《北京晨报》北京,1922, 4,11。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Z],中央党校出版社,北京,1987年。
 [4]沙秋真:中国当代伊斯兰教概述[[ J],《世界宗教研究》北京,1994, 4。
 [5]《西藏和平解放》[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
 [6]《周恩来年谱))[M] ( 1919- 1976)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
 [7]《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 Z] ,宗教文化出版社,北京,1995年。
 [8]江泽民: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北京,2000, 12, 4。
 [9]社论:紧密团结信教样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N],《人民日报》北京,2001, 12,13一1。
 [10]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新篇[J],《中国宗教》北京,2002, 1。
 [11]赵朴初: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始终是我国宗教的主流[N],《人民政协报》北京,1999, 3, 28。
 [12]王铭铭:现代的自醒—塘东村田野考察和理论对话[M],《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潘乃谷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
 [13]费孝通: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J],《北京人学学报》北京,1997,2。
 
    
(本文转载自:《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1月期,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来源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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