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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能动的秩序及其他——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发布时间: 2012/8/4日    【字体:
作者:陈学舜
关键词:  伯尔曼 宗教 法律  
 
             

                                                                陈学舜
 
 
 
    薄薄的一册《法律与宗教》,梁治平先生谓之“一个下午便可以读完”,我竟读了许多日子。一日几页的速度让我在整个阅读过程中始终怀有对经典的敬仰。关于法律,关于宗教,伯尔曼那些远涉重洋而来的文字总是力图使我明白些什么。 
   
    一、信仰 
   
    在这本名为《法律与宗教》的法理学著作中,先生谈到更多的乃是宗教而非法律——至少在问题切入点上。这大概是因为先生所直面的整个世界对法律的误解所致。彼时——此时亦如此,不仅西方世界,整个人类都处于对法律的不信任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取代了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并形成霸权态势。这一时期,几乎无人认同“解决纷争、分配权利义务”的法律与“为人类提供信仰对象”的宗教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在《法律中的宗教》和《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两部分中,先生极力告诉人们,事情并非如此。法律与宗教拥有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他批判了那些与宗教无关的法学理论,探讨了在信仰的背景中重拾法律尊严的可能性。先生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当然先生并未像大多数思考者和预言家通常所做的那样,将自己的言说偏激化以引起注意。在接下来《宗教中的法律》部分,通过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及法律与青年文化的对比,他得出:这些构成宗教客体的元素以及宗教本身都离不开法律的规约。其群体属性决定了将不可能拥有一个内化的强大精神世界,它必须以外化的形式存在且离不开仪式和秩序。 
   
    不管是说到法律还是宗教,伯尔曼先生都在提信仰。关于信仰,我个人觉得它仿佛一条华美的平衡的绳子,将历史、当下和未来连接起来。我们因为对历史的记忆而信仰(犹太哲学家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一书对此有所提及);因为对当下的恐惧而信仰;因为对未来的期许而信仰。而绳子之所以华美,是因为关乎人的内心;之所以平衡,是因为事关信仰存在的可能性——“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 
   
    二、 能动的秩序 
   
    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差不多理清之后,先生终于还是忍不住抛出了他颇为自得的“末世理论”。在最后一部分《超越法律、超越宗教》中,他谈到了综合、人类的沟通、死亡与再生以及公社。这时,他将真相告诉我们:他并非一个理论家却是一个十足的预言家。他预言,拥有旧的不可救药的法律传统的时代即将死亡,一个新的具有历史性而非历史主义的时代正在生成。在这个新时代,人们相信法律是在历史大道上行进的生生不息的“活物”并对其进行信仰。 
   
    这样的法律,我将它自作主张的称为“能动的秩序”。这样的法律绝大部分并非来自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制定,而更多是因为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博弈而产生。它类似于在法制史中被评价为“原始而落后”的习惯法。 
   
    伯尔曼先生重新介定了习惯法的地位——正在形成的世界法的一部分。我个人觉得这个地位还不够。我希望自己的狂言能够得到原谅和纠正:习惯法(更准确的说是“习惯法制”)是人类法律发展(法制)的最高形式,它产生的条件是国家非存在,如国家未产生之前的习惯(法制)时代。而我们当下追求的则是由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导致的国家消亡之后的习惯法制,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推断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然的。而马克思主义的世俗宗教色彩又为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提供了反证。 
   
    需要说明的是,我所谓的“习惯法制”是一种全球性的习惯法体系,亦即伯尔曼先生期待和预言的“世界法”——我更多的强调了习惯法而已。 
   
    三、其他
  
    在这场漫长而精致的阅读中,我时常都有醍醐灌顶的感觉。有一句话另我大触动:“没有神圣性,任何强制都将无效,因为强制者本身会腐败。”
  
    我以前耽于各类人文科学,近感性而远理性,对于社会科学的纯技术性有很大隔膜和疏离感。一直想不通的还有诸如“民法学上为何不仅要肯定公民的私欲还要赋予其神圣性”之类的问题。 
   
    读到上面那句话时,我隐约觉得自己明白了什么。仔细一想,却又全无头绪。猛然感觉,伯尔曼先生这本光芒闪烁的小册子给予我的竟是阅读史上最珍贵的收获——那便是对于未知的激情和信仰。 
  
 
     ( 本文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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