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与宗教学术论丛
丛书主编:刘澎
书名:《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
作者:[美] 小科尔·德拉姆 布雷特·G.沙夫斯
翻译:隋嘉滨等
ISBN:978-7-5162-0008-7
页数:654
定价:128.00元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年:2012年
作者简介
小科尔·德拉姆
杨百翰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比较宪法和政教关系研究。杨百翰大学法律与宗教国际研究中心主任。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宗教与信仰自由专家顾问组联职主席。国际宗教和信仰自由学会副主席。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比较法分会主席和法律与宗教分会主席。
布雷特·G.沙夫斯
杨百翰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比较法和国际法研究。杨百翰大学法律与宗教国际研究中心副主任。
目录
前言/1
本书简介/7
第一编 框架
第一章 宗教自由在历史中形成的张力
一、引言 /001
二、宗教迫害的遗产 /002
(一)从被迫害者到迫害者 /002
(二)惩罚异端 /005
(三)政治关系的张力 /008
三、宗教宽容思想的起源:英国经验 /009
(一)宗教容忍在英国的历史发展 /009
(二)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 /011
四、宗教自由权利的出现:相互冲突的途径 /016
(一)为宗教的利益而分离 /017
(二)为了国家的目的进行的分离 /019
(三)马萨诸塞州的经验 /021
(四)弗吉尼亚州的经验 /023
·关于“国教”的注解 /025
五、新时代的宗教对峙:劝诱改宗的案例 /025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验 /025
(二)欧洲的进展
第二章 关于宗教自由问题的理论及宗教视角
一、引言 /038
二、定义宗教 /038
(一)宗教定义问题的概览 /039
(二)从外在立场到宗教团体自身的各种定义宗教的方法 /043
(三)宗教的遵从性定义法 /052
(四)伊斯兰教和宗教定义 /055
三、宗教和信仰自由的证立 /056
(一)宗教自由的经典论证 /056
1.早期的美国式论证 /056
2.当代实证主义的证立方式 /061
(二)自然法、自然权利和宗教自由 /063
(三)必要性和比例性 /246
第七章 专门监管体制下的宗教权利
一、引言 /263
二、土地使用和区域划分 /264
(一)土地使用的程序:区域划分、许可、使用的兼容性 /264
(二)界标的地位 /283
美国 /283
·圣·巴肖罗缪教会诉纽约市案,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1990年) /283
三 、专门组织结构下的宗教信仰自由 /287
(一)监狱和政府的监管 /287
1.·欧龙诉沙巴兹房产案,美国最高法院(1987年) /287
2.其他司法体系中监狱里的宗教信仰自由 /291
·X诉德国案,欧洲人权委员会(1966年) /291
(二)军队 /291
1.美国 /290
2.欧洲 /291
3.出于良心拒服兵役(Conscientious Objection)和替代役 /294
第八章 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回应
一、引言 /295
·艾琳·巴克《为什么是膜拜团体?新兴宗教运动与宗教或信仰自由》 /296
1.什么是新兴宗教运动? /29621 目 录
2.新兴宗教运动是什么样子的? /297
3.新兴宗教的特点 /299
二、宗教原因导致的恐怖主义 /302
(一)日本:奥姆真理教 /304
·布鲁斯·霍夫曼:《恐怖主义内部》 /304
(二)恐怖主义与伊斯兰教 /309
·贝娜齐尔·布托:《伊斯兰、民主和西方的调和》 /310
三、打击“危险”的宗派和膜拜团体 /318
(一)美国 /318
·警惕(旧)膜拜团体网络组织的经验 /318
(二)欧洲 /324
1.法国与比利时的概况 /324
2.国家反宗派政策的发展 /326
第九章 宗教冲突和宗教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张力
一、引言 /332
1.宗教自由和其他人权的相互补充 /332
2.宗教自由和其他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333
二、种族灭绝 /33322 目 录
三、宗教与反歧视规范的冲突 /338
·约翰·D.范德尔·维维尔(Johan D.Vander Vyver),《宗教或信仰自由标准与
其他人权的关系》 /339
四、对少数种族的歧视 /341
(一)南非 /341
(二)美国 /343
·鲍勃·琼斯大学诉美利坚合众国案评述(1983年) /343
五、宗教和性别 /347
(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347
(二)宗教与妇女权利的冲突 /351
1.离婚 /351
2.女性割礼 /356
六、对于性取向少数派的歧视:关于同性婚姻的论战 /360
·再婚案例贝克特宗教自由基金支持州被告而提交的申请和法庭之友,加利福利亚最高法院(2008
年) /361
七、结论 / 369
第三编 宗教机构和国家的关系
第十章 宗教自治
一、导言 /373
二、有关宗教财产的争议 /376
1.美国 /376
·琼斯诉沃尔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9年) /381
2.欧洲 /383
·圣迈克尔教区诉乌克兰,欧洲人权法院(2007年) /384
三、宗教自治和人事问题 /390
(一)神职人员的自治权 /390
1.美国 /390
·东正教塞尔维亚主教辖区诉米利弗贾维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6年) /390
2.欧洲 /394
·塞里夫诉希腊,欧洲人权法院(1999年) /394
(二)教会外雇佣环境中宗教自治的范围 /398
1.美国 /398
·总主教公司诉阿莫斯,美国最高法院(1987年) /398
·反歧视法中针对牧师及相关人员的“神职人员例外原则”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诉美国天主教大学案,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1996年) /401
2.德国 /406
·德国宗教雇佣案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85年) /40624 目 录
四、在其他宗教语境中的自治 /412
·沙维特诉里雄莱锡安葬礼协会,以色列最高法院民事诉讼开庭审理(1999年) /412
第十一章 结社以及获得法律人格的权利
一、导言 /417
二、宗教团体获得法律人格的权利 /418
1.美国 /418
2.欧洲 /422
·比萨拉比亚正教会等诉摩尔多瓦,欧洲人权法院.(2001年) /427
3.德国 /432
·巴哈伊案,德国宪法法院(1991年) /432
4.俄罗斯 /436
·救世军莫斯科分部诉俄罗斯案,欧洲人权法院(2006年) /436
·基督教科学派莫斯科分会诉俄罗斯,欧洲人权法院 (2007年) /438
第十二章 宗教与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
一、导言 /443
·欧洲与美国对宗教的财政支持方法的比较 /443
二、政府对教会的直接财政支助 /445
(一)美国 /445
·禁止立教条款禁止对教会进行直接支助 /446
(二)欧洲 /446
1.欧洲宗教与政府间的关系 /446
2.政府对国教的财政支持 /447
3.强制非信徒缴纳教会税 /450
·自由思想者出版有限公司等诉芬兰,欧洲人权委员会( 1996年) /450
(三)德国 /453
·德国税收体制对教会的支持 /45325 目 录
(四)意大利 /456
·意大利教会与政府的财政关系 /456
(五)日本 /459
·安西诉白石(靖国神社案)最高法院,大法庭(1997年) /460
(六)土耳其 /463
三、政府对教会的间接支助 /464
(一)美国 /464
1.美国税收豁免条款规定获得免税地位的资格 /464
2.免税地位与禁止立教条款 /465
3.根据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主张免税的权利 /474
(二)欧洲 /477
·耶和华见证会诉奥地利案
四、对宗教性社会服务组织的支助 /482
第十三章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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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488
二、国家对教会学校的援助 /488
(一)美国 /488
1.早期的妥协主义解释 /488
2.“不援助”原则和“非宗教性使用”原则 /490
3.中立地位和“个人选择”原则 /492
4.转向中立及更多妥协 /494
5.对宗教教育的教育补助券 /496
(二)欧洲 /502
X诉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案
三、公立学校中的宗教 /504
(一)宗教和教育自由的人权框架 /504
(二)美国 /506
1.学校祷告 /506
2.《圣经》的阅读:宗教灌输和文化认同之间的界线 /513
3.进化论和创世科学 /516
4.学校设施和平等机会 /517
(三)欧洲 /522
1.对性教育必修课的宗教质疑 /522
2.对学校体罚的哲学质疑 /523
3.人道主义者不参加基督文化课的权利 /523
4.阿拉维人(Alevis)对强制性宗教教育之豁免权 /524
(四)日本 /529
(五)德国 /530
·德国学校祷告案,德国宪法法院(1979年) /530
·教室中的十字架案例II,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95年)/535
五、南非 /540
第十四章 宗教与公共生活
一、导言 /544
二、关于宗教在公共生活中适当角色的争论 /544
(一)约翰·罗尔斯与公共理性 /544
(二)大公会谈 /546
·迈克尔·佩里,基督教大公政治 /546
·迈克尔·佩里,基督教大公对话 /548
(三)以神的形象被创造 /549
·杰里米·沃尔德伦,反恐战争与上帝形象(2007年) /549
三、宗教对政治的影响 /555
(一)美国 /555
1.担任公职的宗教条件 /555
2.宗教涉入政治问题以及重要的全国性论战 /560
3.公民宗教:公开仪式与公告中的宗教 /568
(二)欧洲 /570
有宗教性的政党与民主秩序 /570
四、在公共财产上的宗教标志 /575
(一)美国 /575
1.在公共财产上展示十诫的合宪性 /575
2.在公共财产上放置十字架 /579
(二)欧洲 /581
·意大利:公共场合放置十字架萨拉佐诉布欧诺案以及犹他州快活林城诉萨摩姆案 /581
图书简介
本书介绍关于法律与宗教的研究。按不同主题,不但陈述了在美国法学院案例书中经常见到的关于禁止立教条款和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材料,而且也包括了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资料。
本书分为三个部分,框架、宗教和信仰自由、宗教机构和国家的关系。
第一部分,框架。这部分介绍了有关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各种视角,各章分别从历史的、理论的和宗教的视角,谈论宗教自由、国际人权和比较宪法。
第一章简单回顾了欧洲和美国宗教自由观念的历史。第二章介绍了各种关于宗教自由的理论和宗教视角。包括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宗教,捍卫良知和信仰理念的多种理由。第二章还简单介绍了宗教视角下的宗教自由,包括不同传统中有关支持宗教压迫和捍卫宗教自由的争论。第三章介绍涉及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国际人权,即包括联合国的主要文献,也包括领先的区域性人权领域:《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第四章综合比较了各种各样的政教关系模式,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宪法性的设置。
第二部分,宗教或信仰自由,主要介绍在美国的涉及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问题。第五章,专论宗教自由的核心问题有哪些,信仰的自由和表达的自由,包括自由表达劝诱皈依言论和自由表达被认为是诽谤或亵渎宗教的言论。第六章介绍了确定宗教自由司法保护限制的几个基本的方法。第七章介绍宗教管理的专门问题,例如土地使用、区域划定,以及在像军队、监狱、医院这些特殊社会组织中的宗教自由问题。第八章探讨宗教极端主义问题,包括宗教驱使的恐怖主义,应对危险的宗教派别和邪教的努力。第九章要处理一些即关于宗教自由又涉及其他重要权利和价值的棘手话题,包括女性权利和性少数族群的权利。
第三部分,宗教组织和国家政府的关系。注重研究机构自制的问题和通常在美国宪法禁止立教条款框架内分类和研究的问题。第十章讨论机构自制的问题,包括教堂财产的争端,关于雇佣和解雇教会工作人员的争议,以及谁有权决定宗教的教义和学说的问题。第十一章讨论在宗教自由或信仰
自由范畴内,宗教社团无法获取法律资格和相关权利的问题。虽然这在美国普遍不是问题,但在世界许多地方,关于宗教组织的注册、认可和身份地位问题,成为宗教社团面临的最大挑战。第十二章介绍了宗教与政府间的财务关系。即包括政府直接资助某些教会的宗教政府模式,也包括像美国那样允许政府公开、持续和间接地支持教会或教会使用的非赢利资产的模式。第十三章谈教育,一个有很多关于宗教自由和不得立教之间冲突的领域。最后,第十四章讨论这样一些问题,包括公共领域中的宗教角色,宗教卷入政治活动,宗教对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影响,宗教组织的政治参与,公共财产上的宗教标志。
附: 前 言
尽管本书对不同主题的阐述有简有繁
,但内容堪称丰富翔实。我们试图用通常法律和宗教案例书的篇幅的一半,来讨论法律和宗教这一话题:这是简。而对于国际和比较视角中的研究,我们用了本书大部分的篇幅再三说明:这是繁。我们还有一个容量非常大的网络增刊,增刊里有大量的美国的、国际的和比较性的法律案例、评论还有分析。|
通过做出这种编排上的改变,我们非常大胆地尝试为大家提供一个研究法律和宗教的新范例。希望这能吸引美国国内和世界各国的法律专业的学生。
我们决定把讨论的重点转向国际的和比较性的法律研究,基于过去五十年间人类社会的几个结构性的变化。
首先,无论世界是平的、弧线的、还是尖的,全球化的力量却是实实在在的。我们生活的世界比以前更小,人们之间的联系比以前更紧密。人们以上一代人难以想像的速度和频率在各地间流动和交流。在很长时间里,宗教一直被认为是原生的“地区”问题,但是近几年他已经渐渐地成了“全球”事件。无疑,通过在广阔的历史、政治和国际化的语境中去定位地方性问题,法律和宗教关系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阐述,甚至有一些典型的地区性问题也可以从跨文化的角度得以解释。因为在现今的国际视野中,已经没有宗教多数派,信众和非信众都能因视自己为宗教少数派而获益。
我们着重于国际和比较视野的法律与宗教关系研究的第二个原因是,宗教和宗教委身并没有像上一代的学者和政客们广泛预想的那样,会变得势微和不重要,而是进一步增长了。现实中,可能大多数人都会错误地认为宗教即危险又泛滥,而不会认为宗教无足轻重、事不关己。人们似乎已形成这样一种思维模式,就是倾向于认为人类世界正经历一场巨大的文化冲突,虽然对于这种思维模式还存在争议,但是这种思维模式在人们如何应对伊斯兰教的诸多挑战,如何进一步理解和判别伊斯兰教,以及如何看待伊斯兰教的恐怖主义的问题上,得到了充分证明。为了在这本书中呈现各种宗教观点,我们专门精心地在本书中持续讨论伊斯兰教的问题。几乎每一章都专门包括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例如:在法国和土耳其因头巾而发生的纠纷,在丹麦因卡通中的先知穆罕默德形像而引发争执,关于女性割除阴蒂(包括这是否是一个穆斯林问题)的讨论,改变宗教信仰的禁忌,婚姻和家庭法律问题,关于在仲裁体系框架之内创造伊斯兰教教法裁决的尝试,以及在阿富汗和伊拉克依据伊斯兰教教法和人权准则建立宪法的努力。
第三个发展是,欧洲人权法院开创性的工作。大多数美国人还没有意识到,作为一个国际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赋予47个国家的9亿公民最后的上诉机会。人们可以因其人权受到自己国家的侵害而上诉,人权中就包括在《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第九条中列出的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个法院的裁决在全世界享有很高权威。本书几乎每一章都包括了来自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通常还会伴随一些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以及来自于其他国家,关于同一个问题或者类似的问题的比较性的法律材料。在我们所处的时代,对法律的认同、对曾为各国作为普遍准则所接受的人权的理解,在许多地区都遭到了质疑。因此,我们急需从人权角度考虑有关法律和宗教的问题,而这正是欧洲人权法院正在做的。
第四,很多关于宗教自由问题的显著进展和细致工作,是在美国之外,由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和其他法院完成的。从美国角度来看,必须意识到这些法院有着与美国法院不同的、独特的运行模式、创新理念和判断标准。在一个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世界里,如果觉得只有美国法院在努力解决有关宗教自由的问题,无异于盲人瞎马。为世界利益着想,我们希望这本书能为其他法律系统内的人们提供有用的资源,希望人们看到越来越多美国的专家学者热心于地球上其他地区的进步。即使不考虑那些很特殊的案例,比较性的法律资源仍然是数量浩繁,在决定将哪些资料纳入书中时,我们不得不精挑细选。大部分章节都包括不同法律体系中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些材料几乎涵盖了20多个国家。我们没有针对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做出全面的研究,相反选择把世界上许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案例包括在内。这本书的网站增刊里囊获了更多来自不同国家的案例,可以为研究特定司法体系的比较法课程提供支持。
采用这种新方法的第五个原因是,通过比较性研究,可以更清楚地看到美国体系的诸多特征。比如,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全国性宗教管理部门的国家。这项基于宪法不立教条款的制度,如果权衡利弊可以说是好的,但也减少了宗教社区内部的合作与互助。此外,在美国宗教团体可以很容易地注册和认证,但在全世界范围内,限制宗教团体取得许可却是实现宗教自由的最大阻碍。美国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禁止建立国教、禁止国家设教条款,宗教信仰自由条款,这与国际人权文书和大多数国家宪法里的宗教自由条款是基本吻合的,尽管美国并不是唯一这样做的国家。无独有偶,其他国家也在努力解决许多在美国被视为涉及禁止立教条款的案例,所以美国的情形并非我们或其他人时常想象的那样独一无二。比较性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美国体系的优势和弱点,以及美国法院所采用的优先原则。比如,我们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是,在什么条件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而压制宗教自由是正当的?通过深入研究其他法律体系如何界定宗教自由的范围,可以为我们回答这一问题提供借鉴。
通过国际的和比较性的法律研究,我们即可以更好地把握普遍性法律问题,有如掌握了法律的地形学;又可以深入地了解一些具体的问题,法律在这些问题上总是一再地陷入困境或步入歧途。我们可以了解到,人们如何看待涉及非常不同法律问题的类似境况;也可以知道透过不同历史、文化和宪法的棱镜,人们如何阐释问题。
* * *
还需对于案例的选编再说几句。案例要精挑细选、言简意赅,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我们首重那些我们认为代表了法律学说重要发展的里程碑式的案例。具体的例子如:我们省略、删减了或简述了大量关于美国禁止立教条款的案例。删减了在政府资助教会学校案例中,在公共设施上的宗教标志案例中,最高法院对莱蒙测试的饱受争论的解释、应用、以及重申。我们这样做即出于减轻学生负担的考虑,也因为很多这些案例已经被后来的判决推翻、取消或忽略了。
第二,如果某个问题牵涉众多案例时,我们尽力摘录那些确立法律的最初案例、那些阐释不同理论或教条的案例、最近的案例,而排除或简要提及大多数的介入案例。
第三,我们寻求国际法和比较法中颇为相似的趣味案例。诚然,我们收录了纯粹的美国式案例,包括关于效忠宣誓的争论、对创世学说的研究、学校祈祷,但是即使是在这些领域也经常有一些可参照的有趣材料。
第四,在编辑案例时,我们可谓是大刀阔斧,有如外科手术一样砍掉了很多累赘。那些厚达几十页甚至几百页的法庭观点被缩减成几页。编辑时我们遵循以下几点。我们着力于阐明事实,只给法院唯一的机会去解释法律,对法律原文和本书其它地方已经援引的案例,一般来说,我们就都省略了。我们还省略了几乎所有的脚注、相关引证、以及对于其他案例的讨论。为了兼得易读和简短之利,我们有时也省略了一些编辑性的圈释和标记。本书的资料补充网站上,包括了被摘录案例的全文,并在版权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了很多注释、评论等材料。如果书中某一法庭或评论者的分析看上去牵强或不周严,虽不绝对,但也有可能是因我们的编辑造成的。读者可以通过查看材料补救网站来补救这些欠缺。
第五,我们还排除了至少在我们看来不吸引人的案例。在宗教自由法律中有很多扣人心弦、令人心碎、令人愤慨的案例。我们要把那些重要的、吸引眼球的事收录进来。曾有一名编者的夫人武断地奚落我们,说我们的所谓趣事,显然都是枯燥乏味的。然而就是她最近承认,这本书里所涉及的议题已经超越了她的鉴赏水平。
W. Cole Durham,Jr.
Brett G. Scharffs
2009年12月
附:书评(庞从容)
2012年7月《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以下称《法治与宗教》)一书中译本的出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本书为国内学者研究法治与宗教这个论题,提供了一本入门书、必读书、无法不读的教科书以及旨在该领域做更深入研究的指导书。
《法治与宗教》一书在我看来,第一个特点是“大”。所谓大,一是指本书的篇幅,字数洋洋洒洒70万言;二是视野广阔,恢弘大气。作者以全球化的视野,向读者呈现了多种宗教观点,平静的文字背后,我们能够感受到那些残酷的宗教处决、杀戮,非人性化的对待,以及人类走向谈判桌上签署人权公约的巨大意义。
本书的第二个特点,可以用“新”来概括,本书使用了一半的篇幅来讨论各种宗教的判例。这些案例对中国的读者来说,大多数是首次知悉。
本书在国际与比较视角的研究中,增加了一个容量极大的网络增刊,增刊里有大量的美国的、国际的和比较性的法律案例、评论和分析,以方便读者进行延伸阅读。作者希望通过编排上大胆尝试,提供一个研究宗教和法律的新范式。
一切研究法律的人都应该关注法律与主要社会关系,其中包括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否则很难把握这些国家法律的灵魂和要旨。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经这样准确地概括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的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重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僵死的法条,宗教易于变为狂信。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国内出版的第一本谈论宗教与法律的译著,相比之下,《法治与宗教》完全是另一种写作思路,从一个个案例中,通过国际、国内与比较的研究方法,呈现了法律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纠葛、交融,复杂多变的关系脉络,对宗教自由进行了深度论述。从可读性来说,本书更加引人入胜,适合更广泛的读者群体。
《法治与宗教》在美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高校法律专业学生的教科书,本书中译本首印在三个月内已经告罄,有理由相信,本书引进到中国,是从事研究法律与宗教这一论题人们的幸事。
(转载自: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