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美国,宗教测试不得作为任何公职或公众信誉的资格证明。
《宪法修正案》 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