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基本自由每一个人都享有下述基本自由:
(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二)思想、信仰、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
第十五条 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
(一)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生、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视。
(二)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斥旨在改善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包括由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自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的条件而制定的法律、规划或者活动。
第二十九条 保存有关某些学校的权利本宪章的任何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由加拿大宪法或者根据加拿大宪法保障的关于教派的、分离的或者宗教少数派的学校的任何权利或者特权。
选自《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