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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伪命题?
发布时间: 2012/10/10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立法  
 
 
 
    X:刘澎兄近年来鼓吹宗教立法。这次有机会相见,情不自禁地表示反对。总的来说,宗教立法是一个伪命题。背后的意图应该是通过宗教立法来争取结社自由。这种做法要慎行。
 
    J:各位,难道“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不是同一码事吗?宗教社会学的老祖宗杜尔凯姆不是早就说,宗教的本质(我看还要补充四个字:“不多不少”)就在社会里吗?何须有背后的意图一说?
 
    Z:看到文先生短短的两句评论,我也“情不自禁”地要站出来表明一下态度,辩论一下观点。倒不是非要和先生过不去,实在是因为先生的观点在国内还有一些市场,还有一些信徒,倘若不加说明,错误就会变成流行。
 
    1. 先生为何要“情不自禁”地反对宗教立法?如果是觉得宗教领域不需要立法,请问82宪法第36条为何明文规定宗教事宜?更何况今日中国已宣称“依法治国”,既然要依法治理,在无法可依的宗教领域,当然就要立法了,为何第一反应竟是反对呢?赞成或者反对某种主张,都没有关系,只要提供“理由”即可。也许先生对实现宗教自由有不同的路径思考,期待先生的回应。
    2. 先生声称“宗教立法是伪命题”。真不知这句论断从何而来。倘若这句话能够成立,我也可以说经济立法是伪命题,预算立法是伪命题,中国的所有立法都是伪命题。     

    3. 当然,我知道文先生会打断我的话,说伪命题的真实含义是:“(鼓吹宗教立法)背后的意图应该是通过宗教立法来争取结社自由。”对宗教立法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宗教立法的核心是明确政教关系,将宪法中的宗教条款具体化、司法化。就算有一天宗教立法了,其中根本就不需要有结社自由的内容。
 
    更进一步来说,结社自由何错之有?且不说联合国人权宣言有结社自由之条款,就是中国的82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通过宗教立法来提出结社自由,岂不是多次一举?文先生也许另有深意,但这段话很容易让人以为结社自由有多么可怕。我们的宪法的确还有不少未落实之处,但尊重之、改进之当是我辈责任,如果只把宪法当成“真实的谎言”,受害的只能是每个公民。
 
    为了把结社自由的问题说清楚,我想再抄两段历史上的论述:

   “是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 "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
 
   “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
       ---《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希望我们今后不要那么恐惧结社自由。
 
    4. 最后,就我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许多地区不仅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都在呼吁稳定、明确、规范的宗教立法,其实最迫切需要宗教立法的是许多统战部门、民宗部门的官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深感无法可依之苦,我想,宗教立法恰恰不是别有意图,而是其本身已迫不及待。
      
    为了加深对自由的理解,我们再看两段话:
 
    二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天天见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其是否为人民着想,姑置不论。最使人愤慨的是连这样的法,政府并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这样的作风,和民主二字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前,我们先要请把那些诺言来兑现,从这一点起码应做的小事上,望政府示人民以大信。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日
 
   这正如前天座谈会主席左舜生先生说的:"我们不去敦促,自由这一客人是永远不会进我们的门的"!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6日
 
 
                (本文是一组讨论的整理。文章来源: SSSR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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