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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登诉佩里判决赞同意见
发布时间: 2012/11/3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

    No. 03–1500. 2005年3月2日法庭辩论,2005年6月27日宣判
   
    斯卡利亚大法官发表赞同意见。
   
     我赞同首席大法官的意见,因为我相信该意见精确地反映了我们现今的关于政教分离条款的司法实践。这种视角的核心特征是,政府一般性的偏爱宗教,通过公共祷告和承认赞美上帝,或者以非劝人改宗的方式尊敬十诫并不违反宪法。

    托马斯大法官发表赞同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德克萨斯州议会场所中的刻有十诫的纪念碑没有违反政教分离条款。首席大法官没有试图在有意义的地方宣称没有意义。相反,他正确的承认,纪念碑有“宗教意义”。他正确的承认了宗教在我国历史中的地位和承认这种历史的政府展览的合法性。基于这些原因,我完全赞同首席大法官的意见。

    如果最高法院愿意放弃它为了审查政教分离条款案件所采用的不一致的路标而回归该条款的原意,那这个案子就变得很容易了。* 过去我曾经建议过,政教分离条款的文本和历史“拒绝”对抗各州的“合并适用”。如果政教分离条款不束缚各州,它就不会在只涉及州政府行为的案件中得到适用。

    即使政教分离条款被合并适用,或者即使宗教自由条款限制了州政府立教的权力,如果我们回归“立教”这个词的原意,而不是最高法院依照各种视角现在所使用的意义,我们的任务都会简单很多。建国时期的立法者所理解的立教“必然涉及实际的法律强制”。 “换句话说,建国时期的立教涉及,例如,强迫人信教或者为支持牧师强制性征税。”而且,“不涉及创造或者维持……强制性的政府立教的政府措施”绝对不牵扯“免受强制性的政府立教的自由”。

    基于政教分离条款的原意,本案中的展示十诫无疑是符合宪法的。德克萨斯州政府没有强迫范•奥登做任何事情。他受到的唯一伤害是当他在去德克萨斯州高等法院的路上经过该纪念碑而看到该纪念碑的时候感到受到了冒犯。他不需要停下来阅读,甚至不需要看这个纪念碑,更不要说对它表示支持或者把十诫作为他生活的指引。在他的路上的纪念碑的存在不涉及强制,因此也并不违反政教分离条款。

    回归政教分离条款的原意不仅仅是简化了我们的任务,它也使得我们避免了最高法院在解决此类诉讼中采取的方法的缺陷。在使得良性的标语和牌子可以被控告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判例把微不足道的案件上升为家喻户晓的“联邦案件”。但是,即使在最高法院这么做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判例试图避免把所有的有悠久传统的宗教符号和语言宣布为违宪。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最高法院违背事实的宣布这些宗教符号和语言没有什么宗教意义。即使在最高法院的判例承认这样的符号有宗教意义的时候,它们采取了一个无奈的妥协。该妥协既没有解释信仰者或者非信仰者的信仰,也没有为选择这些信仰提供有原则的方法。更糟糕的是,在这一领域中的最高法院的判决的不一致性使得政教分离条款令人费解和无法得到一致的适用。总之,最高法院的司法使得法院、政府、信仰者和非信仰者都感到困惑。这种情况持续很久了。。

    首先,最高法院的判例使得对宗教的最轻微的公共认可都构成了立教。例如,政府大楼上的告示提醒民众此楼在耶稣受难日关闭并包含一个4英寸高的耶稣受难像,而时常光顾县政府大楼的个人成功地把此告示指控为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类似的,加利福尼亚州莫哈韦沙漠保留地的一块岩石上树立了一个十字架以表彰一战老兵。公园里的一名漫游者宣称此十字架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他胜诉了。如果沙漠中间的十字架涉嫌立教,那么所有的宗教活动都应该受到指控。还有一些诉讼指控包含宗教标志的城市印信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在所有的这些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都仅仅是“过路人”。“他们可以忽视(这些标志或者符号),甚至可以毫不理睬,正像他们在不同意政府的言论的时候所做的一样。”

    第二,为了试图抵消要把几乎所有的对宗教的承认视为立教的意愿,最高法院的成员在其它一些案件中得出结论说,案件中引发争议的条款或者符号因为普遍性或者机械的仪式性的诵读而失去了宗教意义。(参林奇诉唐纳利)。但是像“上帝”这样的词语有宗教意义。例如,就在上个审判季,最高法院审查了诵读效忠宣言,该宣言包含了“上帝之下的一个国家”这样的短语。我们的国家是“上帝之下的一个国家”这个宣告必然“包含对上帝的存在的确认”。这样,这个短语就是对那些拒绝承认上帝存在的人的诅咒和对那些承认上帝存在的人的肯定。如果我们告诉非信仰者或者信仰者,“上帝之下”这些字眼没有意义,他们知道这个论断不是真的。而且,重复并不剥夺宗教词语或者标志的传统意义。对于粗话来讲,有震撼力的价值随着重复诉说而减弱。像“上帝”这样的词语却不是这样的。

    即使在最高法院的判例承认这些符号或者词语的宗教意义的时候,这种承认没有尊重宗教信仰或者不信仰。最高法院寻找这些符号或者词语对于一个有不确定的宗教隶属的参观者的意义,该参观者知道受到指控的展览的所有事实和环境。在关注这个非常知情的参观者的观点的时候,最高法院探讨该标语或者展览是否“给非信仰者发送了一个信号,告诉他们他们是局外人,不是政治团体的真正成员,还给信仰者发送了一个信号,告诉他们他们是局内人,是政治团体中的宠儿。”

    非信仰者和信仰者都对这个分析不满意。非信仰者可能比假象的“理性的参观者”更加敏感,或者可能不知道所有的事实。对他们来说,这个检验没有完全顾及他因为政府的行为而深深感受到的冒犯。对于信仰者来说,这个分析没有考虑到移除此标语或者展览所传递的信息,此信息对他来说可能是一种对他的宗教信仰的敌视行为。总之,最高法院评估宗教意义的努力是付之东流了。

    最后,最高法院的政教分离条款的判例的“灵活性”使得这些判例无法得到一致的适用。参见Edwards v. Aguillard,该案批评莱蒙检验的“灵活性”“缺少任何有原则的原理”。最高法院今天的判决和麦可瑞郡诉美国民权同盟(McCreary County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of Ky.)一案的判决的不一致性使得这种困惑更加严重。

    最高法院的判例的模糊性引发了进一步的忧虑,那就是在表面上或者事实上,政教分离条款的判决设立了司法偏好。宪法案件的结果应该有坚实的意见,而不应取决于法官的个人偏好。

    如果最高法院回归建国时期立法者的观点并把强制作为我们的政教分离条款审查的基准,我们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不是所有的对宗教的承认都能引发政教分离条款的诉讼。最高法院不应像判断宗教事务的意义的神学委员会那样行事。最重要的是,我们的先例就可以得到一致的和统一的适用。最高法院正确地驳回了对德克萨斯州议会场所里的十诫纪念碑的指控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对政教分离条款的司法进行更根本性的反思。
 
    布雷耶大法官发表声明,支持判决。

    戈德堡大法官在讨论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的时候写道,“没有可以把合法和违法区分开来的一成不变的简易方法。”这一声明获得了哈兰大法官的附和。我们必须参照这些条款的基本意图。这些条款试图“最大可能的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和宽容”。它们试图避免引发耗尽政府和宗教的气力的社会冲突的宗教分立。它们试图保持“政教分离”。政教分离对于“宗教在我国所行使的和平统治”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分离的领域”“联合”且“共同统治”。它们努力促进奥康纳大法官今天在她的赞同意见中提出的基本原则(参麦可瑞郡诉美国民权同盟)。

    正如戈德堡大法官和哈兰大法官指出的,最高法院明确表示,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绝对不能进行或者强迫宗教活动”,“绝对不能在各宗派间或者宗教与非宗教间有偏爱”,而且“绝对不能妨碍任何宗教信仰”。政府必须避免过度干预或者促进宗教。但是政教分离条款并不强迫政府从公共领域清除所有与宗教性相关的事物。这种绝对主义违背我国的传统。(莱蒙诉库茨曼,林奇诉唐纳利). 它也容易促进政教分离条款所试图避免的那种社会冲突。

    因此,正如戈德堡大法官和哈兰大法官指出的,最高法院认为没有任何机械的公式可以精确地在每一个案件中划出宪法的界限。在存在关于政教分离条款的争议的时候,用于评估“中立性”的检验是不足够的,因为有时候我们很难确定一个法律原则在什么时候是“中立的”,而且因为对中立性概念的盲目投入可能导致我们批准一些结果,这些结果不仅涉及遵照宪法对宗教活动的不干预和非卷入,而且涉及对世俗活动的长久的全盘投入和对宗教活动的消极或者甚至积极的敌视。

    最高法院的其它检验也没有轻松地解释政教分离条款对一些事物的容忍,例如议会会议开始前的祷告的容忍,政府官员在公共言论中提及或者祷告上帝,在钱币、法令和建筑物中公开提及上帝,或者对特定节日(例如感恩节)的宗教目标的关注。

    如果政教关系是分离,而不是相互的敌视和猜忌,我们必然面对很多棘手的边界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我觉得没有什么和检验相关的东西可以替代对法律判断。(在定量考虑很重要的时候,我们需要类似的法律判断)。 这种判断不是个人的判断。相反,在所有的宪法案件中,该判断必须反映和忠于政教分离条款的意图,而且必须顾及这些意图所考虑到的场景和后果。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提供了有用的指示牌,而且可能推导出和最高法院今天的判决一样的结果。但是没有确定的公式可以为本案这样的充满事实的案例提供解决方案。

    本案是一个边界的案例。它涉及在德克萨斯州议会场地里的刻有十诫的大型花岗岩纪念碑。一方面,十诫的文本无疑有宗教信息,援引而且确实强调了神。另一方面,只是关注十诫的文本不能彻底的解决这个案件。相反,为了确定本案中的文本所传递的信息,我们必须检验该文本是如何被使用的。这个探询需要我们考虑展览的背景。

    在特定的场景中,展示刻有十诫的板子可能不仅传递宗教信息,也传达(关于社会行为的适当标准的)世俗的道德信息。在特定的场景中,展示刻有十诫的板子也有可能传递(关于这些标准和法律的历史关系的)历史信息。这个事实解释了在我国的几十个政府大楼(包括最高法院)里陈列的这些板子。

    在本案中,这些板子被用作一个展览的一部分。此展览不仅传递宗教信息,也传达世俗信息。摆放在州议会大厦中的纪念碑的环境和物理场景说明州政府希望板子上的信息的非宗教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该纪念碑在德克萨斯州议会场地中的40年的陈列历史说明这也是此纪念碑的效果。
 
    捐赠此纪念碑的鹰之友兄弟会是一个私人的民间(而且主要是世俗的)组织。尽管它对十诫的宗教方面感兴趣,它试图强调十诫在塑造社会公民道德方面的作用,把该目标作为它同青少年犯罪作斗争的努力的一部分。该组织想要找到一个强调该组织的基于道德的动机的非宗派主义的文本。为此它和一个由各种信仰的成员所组成的委员会进行了商讨。该纪念碑所展示的板子突出承认了鹰之友兄弟会捐献了该展览。这个因素,哪怕不是充分的,使得州政府远离十诫信息的宗教方面。

    而且,该纪念碑的物理场景也很说或者没有涉及宗教性。该纪念碑位于一个大型公园里面。该大型公园内有17座纪念碑和21件历史性标志。这些物品都是用来显示那些拓荒德克萨斯州和从那个时代开始在德克萨斯州生活的人的“理念”的。这个场景并不导致冥思或者任何其它的宗教活动。但是,它确实提供了历史和道德理念的背景。(和展览中的说明该纪念碑的来源的铭文一起,)该纪念碑告诉参观者,州政府意在反映道德原则,说明了德克萨斯市民在历史上所支持的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背景说明州政府希望该展览的道德信息(反映德克萨斯州居民的历史“理念”的信息)占据主导地位。

    如果这些元素提供了强烈的(但是非结论性的)指示,那就是这个纪念碑上的十诫的文本传到了主要是世俗性的信息,那么另一个因素是决定性的。就我所知,在四十年中,从法律上来讲,该纪念碑的陈列未受到指控(直到本案的上诉人提起法律异议)。而且据我所知,没有证据显示这种情形是恐吓性的氛围造成的。因此,这四十年的历史比任何公式化的检验更有力的说明,没有人,不管他们的信仰系统是什么,认为该纪念碑以任何显著有害的方式代表了政府偏爱某一特定教派的努力,不管政府的主要意图是促进宗教,“进行”任何“宗教活动”,“强迫”任何“宗教活动”,还是“妨碍”任何“宗教信仰”。这四十年的历史说明,州议会大厦的参观者把纪念碑上的信息的宗教方面作为反映文化遗产的广义的道德和历史信息的一部分。

    而且,本案和那些最高法院认定展示十诫违宪的案子是不同的。本案中的展览不在公立学校的场地上举行。因为年轻人的敏感性,政府必须在学校里特别注意实施政教分离。本案也与麦克瑞案不同。在该案中,政府展示十诫的短暂(而且狂暴的)历史显示了展示十诫的人的显著地宗教意图以及这个明显的目标对于参观者的效果。在该案中,历史表明政府努力促进宗教,而不是仅仅努力历史性的反映宗教所激发的文献的世俗影响。而且,在今天的世界里,在一个有着众多不同宗教和非宗教信仰的国家里,关注宗教文本的当今的政府举措肯定是会导致分立的。而有悠久历史的业已存在的纪念碑则不会导致这种结果。

    基于这些原因,我认为德克萨斯的展览服务于混合的但是主要是非宗教性的目的,主要不是来“支持”或者“妨碍宗教”的,也不是来创造“政府在宗教中的过分纠葛的”。该展览可能通过最高法院的更加正式的政教分离条款的检验。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在得出德克萨斯州的展览符合宪法这一结论的时候,我不太依赖于对任何特定的检验的应用。我更多依赖的是对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本身的基本意图的思考。在两代人的时间里,这个展览没有受到指控。这个经历帮助我们理解这个展览在程度上不可能导致分立。我认为这个程度在像本案一样的边界案例中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如果我们主要基于板子上的文本的宗教性质而得出相反的结论,我担心我们会使得法律展示对宗教的敌视,而该敌视在我们的政教分离条款传统中是不存在的。这样的判决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关于把十诫从公共场所移除的争辩。因此,它会创造政教分离条款所极力避免的基于宗教的那种分立。

    在Schempp案中,戈德堡大法官和哈兰大法官得出如下结论:

    一些政府措施并不通过现实的方法导致政教分离条款所禁止的危险,并不使得政府直接或者显著地涉入产生有意义和实际的影响的宗教活动或者对宗教的偏爱。第一修正案并不禁止此等政府举措。

    本案中的政府措施就是这样的做法。我当然承认光滑的斜坡的危险。但是,当我们面对关于政教分离条款的争论时,我们必须“区分真正的威胁和阴影。” 在本案中,我们只是面对阴影。

    基于这些考虑,我反对今天的多数派意见的分析。我也反对斯卡利亚大法官在麦克瑞案中的异议声明。我赞同奥康纳大法官在McCreary County案中关于原则的声明,尽管我反对她的关于这些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的证据的评估。

    我赞同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
 
    (翻译:殷树喜)


* See, e.g., County of Allegheny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Greater Pittsburgh Chapter, 492 U. S. 573, 592–594 (1989); 莱蒙诉库茨曼, 403 U. S. 602, 612–613 (1971); Marsh v. Chambers, 463 U. S. 783, 790–792 (1983); see also Lynch v. Donnelly, 465 U. S. 668, 679–681 (1984) (“在这个敏感的领域中,最高法院反复强调,它不愿意被某个特定的检验或者标准束缚住手脚。”).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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