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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登诉佩里判决反对意见(一)
发布时间: 2012/11/3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
 
No. 03–1500  2005年3月2日法庭辩论,2005年6月27日宣判
 
    史蒂文斯大法官发表异议声明。金斯伯格大法官附和此异议声明。奥康纳大法官恭敬地表示异议。

    德克萨斯州议会场地上的纪念碑的唯一功能是展示十诫的一个版本的全文。该纪念碑不是一件艺术作品,也不提及德克萨斯州历史中的任何事件。它是重要的,因为而且只因为它传达了下面的信息: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
    不可偷盗。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1]

    从表面上来看,德克萨斯州的展览没有把上帝的作用同德克萨斯州的形成或者我国的建立联系起来,它也没有引导一个理性的参观者来猜测它是为了纪念某个个人或者组织而被树立起来的。德克萨斯州选择该展览所传达的信息是很明确的:州政府支持“犹太教-基督教”上帝的神圣指令。

    我们中的一些人在懂得英王詹姆士钦定本圣经的十诫文本的意义的很早之前就学会了诵读这个文本。对这些人来说,上帝的训诫可能像是明智的建议。可是,最高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是,德克萨斯州是否能在不违反政教分离条款的前提下宣示此建议。杰斐逊说过“教会和政府之间的隔离墙”这个比喻。如果我们要保留该比喻,如果“最高法院的(政教分离条款)判例所表明的中立性”还有意义的话,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
 
    我认为,政教分离条款至少设立了反对在公共地产上陈列宗教标志的推测。在公共空间陈列宗教标志和讯息无疑为很多有特定信仰的人提供了慰藉甚至灵感。不幸的是,这种做法“有可能冒犯被宣扬的宗教的非信仰者以及认为这种特定的宣扬失礼的信仰者”。  政教分离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使政府负有避免宗教领域的分立和排斥的义务。它们共同树立了政教分离的隔离墙。[2] 这个比喻性的墙保护了最高法院的判例长期承认和经常援引的原则。最高法院多数派意见在今天肯定了这些原则中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政教分离条款要求宗教中立:政府不能偏爱某一种宗教信仰。但是,这个本质要求不仅仅禁止政府对不同教派的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反复确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不能依据宪法通过法律或者强加要求来支持宗教和歧视非信仰者,也不能帮助相信上帝的存在的宗教和歧视基于其它信仰的宗教。”这个原则基于一个直白的理念,那就是州政府保护伞下的几个正统教派的联手并不能为政府对正统的支持开脱。

    大量的最高法院判例承认对中立原则的这一广义理解。有时候相反的观点被提出。也许最有力的反对意见来自伦奎斯特大法官的在华莱士诉詹福瑞(Wallace v. Jaffree) 案中的充满学术意味的异议。尽管他的观点很有力,我们还是拒绝接受该观点,确认了政教分离条款对无神论者和对基督徒有同样的要求的原则。正如我们所写的,“最高法院明确的得出结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良知自由体现了选择特定宗教信仰或者不选择任何宗教信仰的权利。”

    在重述此原则时,我强调我们应该避免对经常被用于界定政教分离条款的范围的比喻做过于严格的解释。多数派意见正确的指出,“宗教和宗教传统”“在我国历史中”始终发挥“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经常承认“宗教在美国生活中作用的不间断的历史”。基于这种历史,宗教标志经常可能成为熟悉的场景的特征或者提醒我们一个社群的历史中的重要事件。政教分离并不禁止政府承认美国民众的宗教信仰和实践,也不要求政府因为艺术品和值得纪念的历史事物有宗教意义而把它们从公众视线中移除。

    但是,本案不涉及对宗教的历史保留或者承认。对宗教在美国生活中的各种作用的过于简单化的评论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模糊而不是清晰。政府经常“承认”十诫在我国传统中的作用。对这种承认的重复援引也模糊了这个问题。当然,仅仅是罗列在不同场景中的不含有十诫全文的宗教标志和本案的焦点问题没有什么关联。

    在德克萨斯州议会场地中陈列的纪念碑不应被简单的视为对宗教的消极承认。州政府在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后拒绝移除该纪念碑也不应被解释为有意保留一个历史遗迹。我们的国家致力于宗教中立。州政府支持世上只有一个上帝的信息,而多数派意见全心全意的支持州政府的这一举措。这是和我国的立场不一致的。
 
II
 
    当十诫纪念碑在1961年被赠送给德克萨斯州的时候,该捐赠行为的意图不是庆祝德克萨斯州历史上的值得关注的事件,不是表明十诫对世俗法律发展的影响,甚至不是表明那个时候的德克萨斯州居民的宗教信仰。相反,在几个世纪中,超过一百个这种大型的纪念碑和超过一千幅纸质的复制品被捐赠给美国各地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而德克萨斯州的纪念碑只是其中之一。这个雄心勃勃的捐赠项目是鹰之友兄弟会这个组织的策划。该组织是一个广受尊敬的慈善组织。它的出色工作曾赢得数位美国总统的褒奖。

    这个项目是由已故的卢杰梅尔大法官创办的。卢杰梅尔大法官是明尼苏达州青少年犯罪法庭的法官,后来担任过鹰之友全国青年指导委员会的主席。受到一名从来没有听说过十诫的青少年罪犯的激励,卢杰梅尔大法官联系了明尼苏达州的鹰之友协会,提出了一个想法,那就是派发十诫的纸质复印件以张贴于全国各地的政府大楼中。该州的鹰之友协会承担了这项任务。该项目变得非常流行。塞西尔·B·戴米尔当时正在导演《十诫》这部电影。当他听说这位法官的项目后,他和鹰之友兄弟会合作来制造花岗岩纪念碑。这种花岗岩纪念碑现在被陈列中德克萨斯州议会的场地上和全国各地的政府广场、市政府大楼和公共公园里。据说塞西尔·B·戴米尔最初建议使用铜板,花岗岩被选中是因为花岗岩的复制品更接近最初的十诫。

    捐赠人的动机是通过给孩子们提供一种“约束他们行为的法则或者标准”来“鼓舞年轻人”和控制青少年犯罪。[3] 鹰之友协会相信,传播十诫所传递的信息可以帮助说服青年男女遵守文明的行为准则,还可以促成更有意义的生活。重要的是,尽管鹰之友协会这个组织是非宗派主义的,会员的条件是建立在相信“万能的上帝”的存在的之一基础之上的。鹰之友协会自己是这么说的。

    在为一个青年指导项目而探索的时候,(我们)认识到,上帝自己在三千多年前所交给摩西的在历史长河中从未改变的律法比任何青年指导和成年人指导项目都好。十诫是我们生活的根本组成部分,我们赖以生存的法律的基础,也是造物主和我们的家庭以及同胞的关系的基础。我们所赖以生存的所有概念(自由、民主、正义和荣誉)都植根于十诫。

    ……

    树立这些纪念碑是为了以对上帝的律法的崇敬来鼓舞所有停下来观看这些纪念碑的人。上帝是我们在对抗威胁我们的生活方式的力量时的最伟大的力量。

    通过为青年提供指引来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意图是可称道的,也无疑是世俗的。但是,通过圣经训诫来达到这一目标为世俗的努力注入了宗教意图。通过传播上帝的话语和把异教徒转化为基督徒,牧师希望启发皈依者,增强他们生活的满足感和改善他们的行为。同样,通过传播指引对上帝的忠诚和禁止谋杀、偷窃和通奸的“上帝的律法”,鹰之友兄弟会希望这种宗教指引可以帮助不守规矩的年轻人规范他们的行为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我认为,作为宗教训诫(立教)的后果,显著的世俗副产品并不能为政府支持宗教信息开脱的“世俗”意图。

    尽管德克萨斯政府可以真诚希望打击青少年犯罪,也可以表彰鹰之友兄弟会这一组织的努力,它不能通过明显的宗教方式实现这些可称道的意图。州政府可以告诫市民不能撒谎、欺骗或者偷盗,要孝敬父母和尊重邻居的财产。它可以通过印刷品、电视广告或者政府的公共建筑前的花岗岩纪念碑来这么做。而且,州政府可以为学生和成年公民提供教育材料,这些材料解释了我们的先辈对上帝的信仰在他们的下列决定中的重要作用:把美国选为逃离宗教迫害的庇护所,宣布从英国独立,以及建立一个新的国家。但是,本案中受到正义的信息本质上不同于要求遵守广为接受的行为准则的告诫或者一般性的历史课程。

    这个纪念碑不一样,因为十诫是庄严的宗教文本,正如我们在25年前所判决的。对很多信徒来说,十诫代表了上帝对摩西说的话和摩西在走下西奈山后对他的信徒说的话。因此,十诫不应被比作一般的商业物品上的附言(“我们信仰上帝”)或者一个我们熟悉的吟诵的偶然一部分(“上帝保佑美国和光荣的法院”)。谢天谢地,多数派意见没有试图抹杀十诫的宗教意义。试图使得宗教文本世俗化削弱了可信度,也冒犯了有信仰的人。

    表明十诫作者的大号字体“我是你的神”强调了刻在德克萨斯州纪念碑上的文本所体现的深邃的宗教信息。它要求信仰上帝,而不是别的神祗。它用上帝的训诫来指引我们在我们的一切活动中的现今和将来的行为。它要求我们遵循宗教法典。此宗教法典的一部分被整合到我们的世俗法律中去了(“不可杀人”),但是很多没有被整合(“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贪婪”)。

    而且,尽管鹰之友这一组织尽了最大努力选择一个温和的非宗派的版本,十诫展览表达了不仅是宗教的而且是本质上的宗派主义的信息。由于有不同的宗教甚至同一宗教中的不同教派,十诫有很多版本。对于一个虔诚的和有学识的参观者来说,这些区别可能有深刻的宗教意义。在选择展示这个版本的十诫的时候,德克萨斯州政府告诉参观者,州政府宗教教义争论中的这一派观点。理性的参观者毕竟无从知晓这个文本是妥协的产物或者选择任何版本都有道理。

    政教分离条款(可能还有其它的条款)禁止政府列举“能把信仰仁慈的万能造物主和世界主宰者的人和其他人区分开的细节”。被选中刻在十诫纪念碑上的文本必然使得州政府处于严重的宗派主义纷争的中心。因此依据我们的判例法,该展览毫无疑问违反宪法。 (“政教分离条款的最清楚的规定是政府不能偏爱某一宗教教派”).

    但是,即使我们可以认为纪念碑的信息(撇开刻在上面的文本不谈)代表了所有的犹太教和基督教信徒的信仰体系,它仍然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因为它规定了一个上帝(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上帝)所设定的行为规范。这是多神论教派(例如印度教)或者非有神论的宗教(例如佛教)所不能接受的。而且,十诫的文本至少违法的表示了对宗教的偏好和对非宗教的歧视。(政教分离条款确保“异教徒、无神论者、或者非基督教)的信徒享有宗教自由和平等” 。 我认为,所有这些理由都足以让我们得出结论,德克萨斯州政府不应在政府所在地的永久性的纪念碑上宣示这种信息。

    我相信,一些德克萨斯州居民,包括哪些被选入德克萨斯州议会的人,可能相信德克萨斯州议会场所上的塑像(包括十诫纪念碑)反映了“构成德克萨斯州认同……的理念”。但是,和我们的整个国家一样,德克萨斯州现在是一个比它成为美国的一部分或者该纪念碑被树立时更加多样化的社群。现在,很多德克萨斯州居民不相信上帝,而上帝的十诫就树立在他们政府的场地上。很多德克萨斯州居民信仰另外一个神或者不信仰任何神。一些居民可能相信圣经创世纪中的上帝创造世界的记载不如像达尔文和爱因斯坦这样的人的观点可靠。1969年,新罕布什尔州在该州的车牌照上写上了“自由或者死亡”这句格言。此格言是对每个新罕布什尔州居民的观点的精确描述。而十诫纪念碑却不一定表述了每个德克萨斯州居民的观点。

    如果我们承认德克萨斯州居民和所有美国公民的宗教和世俗信仰的多样性,我们就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我们允许把政府场地作为宣传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虔诚信息的舞台,那就会使得信仰多神教的人和非信仰者“感觉他们在信仰方面是局外人和在政治群体中是陌生人”。“这样的展览必然强调了被个人所深切感受到的差别,而没有服务于一个普遍的目标。”在州议会中展示宗派主义的文本应该被认定为违法。正如苏特大法官的有说服力的意见所展示的,德克萨斯州的十诫纪念碑的物理场景不仅没有驳斥这种观点,实际上强调了该纪念碑的信息的宗教内容该纪念碑被永久的放置在州政府所在地。这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个纪念碑被放置在公共场地上这一事实暗示了对该纪念碑所传递的信息的官方承认和声援。在这个标志被放置在政府所在地的前面的时候,这个暗示是尤其强烈的。如果一个“理性的参观者”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议会前面看到任何无人看管的标志,他通常都会认定统治者(不仅是该地产的主人,而且是周围的领地的立法者)支持和促进了该标志所传达的信息。

    如果我们不是一般性的援引宗教美国生活中的作用,而是批判性的审视在德克萨斯州政府陈列的扎眼的十诫,我们就一定会发现该展览在“那个光滑的斜坡上”一定会跌落。作为十诫的作者的上帝,作为该纪念碑的捐赠人的鹰之友兄弟会这个组织,还有作为该纪念碑的骄傲的拥有者的德克萨斯州政府用一种声音为同一个意图服务,那就是鼓励德克萨斯州居民遵守“犹太教和基督教”上帝的神圣法典。如果这种讯息都是合法的,那我们所长期坚守的闪光的中立法则就真的只是影子了。
 
III
 
    多数派意见高度依赖于一个事实:从我国建国开始,建立和治理我国的领导人使用宗教词汇来说话。例如,首席大法官认为政教分离条款不禁止对上帝在我国的传统中的官方承认。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他引用了1 789年的华盛顿总统的感恩节宣言。多数派意见特别赞同对“我们的机构假定了一个上帝的存在”的看似永恒的认可。意见认为,诉讼当事人和法庭之友所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很多意见都依赖于贯穿我国历史的对上帝的普遍提及。但是,我国建国时期的演讲和修辞特征不能回答我们面临的问题。我已经解释过了,为什么基于德克萨斯州展览的内容和该展览的场景,被展出的十诫全文使得本案和很多政府承认宗教的温和例子不同。而且,还有一个关键的差异。在我们的领导人发表公共演说的时候,他们经常同时为他们的选民祷告。这样,在政府官员发表公共演说时,我们认识到,他们的话语不完全表达了政府的观点,因为他们的演说含有演讲人作为政治组织的个体成员的个人观点。被永久陈列在州政府地产上的宗教文本是不同的。它把不一致的个人观点合并为表明政府支持的集体声明。而且反对者一直收到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只能选择接受这个信息或者通过转移他们的视线而忽略这种冒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感恩节宣言和就职演说无疑是官方的,在大部分情况下它们不构成政教分离条款所反对的政府对宗教的支持。

    多数派意见依赖于国父们的早期的宗教陈述和宣言。这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些观点既没有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受到支持,也没有被写入宪法文本。这样,如果我们把这些宗教陈述描绘为统一的历史故事,那我们就必然得出了误导性的结论。而这在本案中的判决中就发生了。首席大法官和斯卡利亚大法官听从了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的陈述,他们没有考虑那个时代的其它有影响力的领袖的行为和受到公开支持的观点。他们忽视了这一事实,那就是尽管华盛顿认可感恩节宣言,托马斯•杰斐逊拒绝发表感恩节宣言,因为杰斐逊认为这种做法违反政教分离条款。首席大法官和斯卡利亚大法官没有考虑关于他们所引用的早期宣言和举措的合宪性的激烈争论。(议会任命从国库领取薪酬的牧师的做法“不会得到我的赞同”,而且“偏离了”“宗教免受政府管辖”的原则——麦迪逊)。他们也忽略了一篇论文。该论文讨论一个事实,那就是詹姆斯·麦迪逊多次否定了那些很多人认为是他讲述的观点。麦迪逊明确指出,在政府涉入宗教方面,“趋势是政府和宗教互相篡夺对方的权利,或者结成腐化的同盟或者联盟。防止这种趋势的办法是政府不以任何方式干预宗教,除非出于保护公共秩序和防止一个教派侵犯其它教派的合法权力的需要。”

    这些看似叛逆的情绪并不奇怪。大批来到美国的殖民者保留着他们在大西洋另一端受到君主的宗教迫害的记忆。还有一些殖民者经历了殖民地的清教徒统治下的宗教不宽容。可惜的是,殖民地的清教徒没有实行他们的同时代人所宣扬的宽容。首席大法官和斯卡利亚大法官忽略了这些个人所带给关于通过政教分离条款的辩论的政教分离的动力,这种动力是和宗教“中立”原则一致的。

    让我们把政教分离的热切支持者先撇在一边。多数派意见对历史的描述还漏掉了一个关键点。简单来说,我们经常把很多国父作为宪法的原本涵义的权威解释者。依据这些人的理解,政教分离条款的意义比多数派意见基于各种原因所愿意理解的意义要更加狭隘。也就是说,很多国父所理解的政教分离条款中的“宗教”这个词只包括基督宗教中的各个教派。

    此观点的证据不容辩驳。在费城大会之前,各州开始在它们的各自宪法中保护“宗教自由”。但是,很多这样的条款局限于对基督徒的“平等保护”和“宗教自由权利”,而且对神的祷告通常被理解为指的是基督。这个历史背景影响到建国时期立法者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相应的,一个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在写到第一修正案的时候指出,“在第一修正案中,立教这个词语的意思无疑是法律对基督教的某一宗派给予偏爱和支持。”这个定义追踪了斯托利大法官在他的著名的评论集中对一个文本的理解。在该评论集中,斯托利大法官写到, 政教分离条款的“真正意图”不是通过打击基督教而支持甚至发展伊斯兰教、犹太教或者无神论,而是排除基督教各宗派之间的争斗,防止使得一个教会享有排他性的政府支持。因此,它试图去除宗教迫害的途径(过去时代的缺点),去除迫害宗教领域的良知的权力。从柏拉图那个时代到今天,良知权利一直受到践踏。

    依据这些线索,在美国建国后的近一个世纪里,很多人所接受的观点是美国不仅仅是一个宗教的国家,而且是“一个基督教的国家”。

    对符合政教分离条款所提供的宪法保护的“宗教”种类的原旨理解不包括犹太教徒和伊斯兰教徒。在麦可瑞郡(McCreary County)案中,斯卡利亚大法官提到了受到偏爱的一神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都是一神教。如果我们把犹太教和伊斯兰教包括在受到宪法偏爱的类别里面,我们肯定会让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和斯托利大法官大吃一惊。确实,斯卡利亚大法官无法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历史证据或者根深蒂固的传统以支持他的决定,那就是给予所有一神论宗教以宪法资格。也许这是因为对政教分离条款的原旨理解的历史强烈支持对基督教的偏爱,也强烈支持对一神教的偏爱。对“上帝”的一般性提及并不说明那些人意在包括所有的一神教信仰者。也不显示听到这个词的人会如此理解。斯卡利亚大法官把犹太教和伊斯兰教包含在内,这是值得称道的宗教宽容之举。但是,这是脱离宪法和文本的,也是武断的,因为它包含一些被广泛信仰基督教以外的宗教,但是又排斥一些另一些宗教(例如佛教)。支持我们的“基督教国家”的人没有理由把反犹主义或者轻视无神论者看作是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基于这些人的原旨理解,我们也必须问,是否斯卡利亚大法官“没有勇气来始终如一地适用(他的原旨主义的)原则。”

    确实,把政教分离条款的范围狭隘的限定为国父们的观点不仅仅会导致这个令人不快的结果。它还会留给我们更多问题。因为,该条款只限定联邦政府的“建立国教”行为。根据这一观点,州政府不仅可以依照宪法在它的公共空间装饰上耶稣受难十字架或者新约的选段,它也完全有权力把马丁·路德或者约瑟夫·史密斯的训导作为州一级的官方宗教。只有联邦政府被禁止在宗教中(而且只是在基督教的各教派中)具有偏爱立场。

    如果我们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上述原旨意义的解读,我们就剔除了政教分离条款的精华。这样会把杰斐逊的“隔离墙”替换为乖张的排斥之墙,基督徒在墙里面,而非基督徒在外面。这会允许州政府基于自己的选择建造界墙,浸礼会教徒在里面,摩门教徒在外面,或者犹太东正教徒在里面,犹太改革宗在外面。被如此解读的条款可能忠于一些国父的预期,可是它配不上我们的社会,因为我们的社会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的伟大进步就是宗教多样性和容忍的不断成长。

    除非有人愿意放弃政教分离条款司法的65年的历史而,否则援引建国时期立法者的宗教性是没有用的。因此,在解释第一修正案的“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国教的法律”这一命令时,我们有义务从该条款的文本和历史中推衍出在今天依然有效的广义原则,而不是仅仅探询这些字句对于美国建国时期的观察家意味着什么。正如我们在成文法解释的场景中说过的,法案“经常超越(法律所针对的)主要恶行,而且最终约束我们的是法律的条文而不是立法者的主要关切。”同样的,我们把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解释为禁止种族分离的学校,尽管该修正案的起草者显然认为种族分离并不违反平等原则。我们认定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基于性别对个人进行歧视,尽管事实上该修正案的同时代人“非常怀疑州政府的行为会在该条款的范围之内——如果该行为没有把黑人作为一个阶级或者基于黑人的种族来歧视黑人”。我们也通过解释“礼仪的演化标准”把在建国时期没有被考虑为“野蛮和不寻常”的行为判为违法。

    斯卡利亚大法官指出,根据宪法的广义原则进行推理会要求我们为了个人偏好的无原则的表达而放弃我们的传统。他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适用广义原则解释立法者在第一修正案文本中的表达不是个人偏好问题,而是在激烈的历史争论中的两种(或者更多)立场中做出选择的问题。在我们通过解释宪法条文来遵循我们的宪法要求的时候,我们一方面考虑我国的历史,另一方面关注我国的民主抱负。“我们绝对不能忘记,我们所解释的宪法”意在“行之久远而且适应人类事务的各种危机”。毕竟,宪法

    不是旨在应景的短命法令。用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话说,宪法“是永生的,正像人类创设的机构不灭一样。”在未来,宪法要为具有好的或坏的趋势的事件提供依据,而我们无法预言这种趋势。因此,在适用宪法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考虑到过去,也要考虑到将来。否则,宪法的适用会变得容易,可是也会有效力和权利上的缺陷。它的一般原则会没有什么价值,被先例变成无能的、没有生命力的公式。

    指导我的分析的原则是中立性。中立性原则坚实的植根于我国的历史和宪法文本中。我承认,政府必须在宗教与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这一要求对建国时期的立法者来说显得陌生,在犹太教徒和基督徒之间保持中立这一要求也是这样的。幸运的是,我们并不被建国时期立法者的期待所束缚,约束我们的是这些立法者写入宪法的法律原则。斯托利大法官认为,各州政府不应该在基督教各个宗派之间有歧视对待。依据这个观点的根本原则,政府必须在信仰体系之间保持中立。随着宗教多样性的扩张,我们对构成信仰体系的事物的接受也扩张。我认为,今天的歧视无神论者、“多神论者和信仰漠不关心的神祗的人”的恶行是在基督教各个宗派中进行歧视对待的恶行的直接余孽。因此,政教分离条款禁止这种恶行,也禁止德克萨斯州政府展示十诫纪念碑,虽说多数派意见很随便地支持了该举措。
 
IV
 
    鹰之友兄弟会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任意捐赠纪念碑用在耶稣教堂前面、慈善组织的聚会点或者公民的私人草坪上。该组织制作的删节版的英王詹姆士钦定本的十诫文本不太可能被天主教教区、犹太教教堂或者甚至是基督教所接受。但是,该组织试图传递的信息肯定和教堂的场地更加一致,而和位于政教分离这一比喻的隔离墙的政府这一边的场地就很不一致。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支持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宪法允许政府展示神圣的宗教文本。这就嘲笑了政府必须在宗教与非宗教之间保持中立这一宪法理念。如果州政府可以支持一个特定的神“除我之外不可有别的神”的命令,那么我们就可以设想,政府展示任何文本都是不会违反政教分离条款的。一方面,最高法院支持德克萨斯州的纪念碑,另外一方面,宪法禁止偏爱宗教而歧视非宗教。这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不能被缩减为一个光滑斜坡上的两个相邻的点。相反,它是堡垒的庇护和如果墙被允许坍塌时“将要劲吹的狂风”之间的差异。这堵墙,不管多么的不完美,值得我们维护。

    我恭敬地表示异议。

 
    (翻译:殷树喜)

  
注释:

[1] 在该信息的末尾,参观者得知此展览品在1961年由“德克萨斯州鹰之友兄弟会献给德克萨斯州的人民和青年的”。See Appendix, infra.
[2] 这个比喻的精确性和效用受到质疑。See, e.g., 华莱士诉詹福瑞(Wallace v. Jaffree).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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