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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登诉佩里判决反对意见(二)
发布时间: 2012/11/9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
 
No. 03–1500  2005年3月2日法庭辩论,2005年6月27日宣判
 
    苏特大法官发表异议声明。史蒂文斯大法官和金斯伯格大法官附和此异议声明。

    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并没有被解读为要求政府对宗教的绝对中立。但是政教分离条款把中立性要求作为一般性法则。这样,该条款表达了麦迪逊对“使用宗教作为政府政策的发动机”说法的谴责。政府陈列明显的宗教文本违反了中立原则,除非该陈列的场景显示政府陈列该文本的主要意图既不是接受宗教讯息也不是敦促别人接受此宗教讯息。

    到今天为止,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只有一个审查了张贴十诫的合宪性,即斯通诉格雷厄姆案。本案中肯塔基州的一个法案要求在公立学校教室里的墙上张贴十诫。依据莱蒙诉库茨曼(1971) 所设立的三段式检验,最高法院认定州政府的意图违反了保持宗教中立的义务。

    在学校教室的墙上张贴十诫的显著意图在本质上并非世俗的。十诫毫无疑问是犹太教和基督徒的宗教文献。这个事实不会被立法机关对想象上的世俗目的的复述所掩盖。十诫不限于世俗事务,例如孝敬父母,杀人或者谋杀,通奸,偷盗,做伪证和贪婪。相反,十诫的第一部分涉及信徒的宗教义务:只敬拜上帝,不可造偶像,不可妄称神的名,遵守安息日。
 
    这些观点强调了简单的现实,那就是十诫是宗教声明,十诫的讯息本质上是宗教性的,在展览中突出十诫的意图很明显也是宗教性的。

    这样,一个碰巧见到该纪念碑的路人不需要宗教的训练也会意识到,十诫宣称上帝的意志是我们遵守这些法则(包括了表面上的世俗法则)之义务来源。而且,在本案中,文本的格式突出强调了十诫的宗派主义特性(“我是你的神”)。这句话在石头的中央,而且字体比下面的语句所使用的字体要稍微大一些。为了确保该纪念碑的宗教性质对于最漫不经心的路过者都是清楚的,“Lord”(“神”)这个词完全使用大写字母(“是”这个词也完全使用大写字母)。因此,引文的最扎眼的部分是“我是你的神”。当然,引文的后面部分是禁止拜别的神、造偶像、妄称神的名和不遵守安息日的规则。第五条戒律把虔诚作为在“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的前提条件。这些“文字……使得……宗教意义格外清楚。”

    为了彻底展示宗教性,让没有读到这些文字的参观者认识到该讯息是宗教性的,该引文被宗教符号环绕起来:两个板子(板子上有古字体)、两颗大卫之星和两个重叠在一起的代表基督的希腊字母Chi和Rho。事实上,纪念碑上没有任何削弱该碑的宗教性质的元素[*]。“本案和林奇案不同,展览的场景中没有任何因素削弱了基督诞生塑像的宗教讯息。”多数派意见对此也表示赞同。因此,我们的必然结论是,德克萨斯州政府在告诉每一个看到这个纪念碑的人,要遵守道德规范,因为上帝是这样要求的。上帝的律法和概念被正确的理解为犹太教徒和基督徒的特定的遗产。德克萨斯州政府辩称,州政府在州议会场所里摆放纪念碑的意图在于把十诫作为“德克萨斯州和其它地方的现代世俗法律基础的一部分”。地方法院明确驳斥了这一观点。我们对此并不感到奇怪。

    十诫纪念碑展示的宗教文本加强了一些立场。它和完全符合宪法的对十诫的展示形成了对比。最高法院法庭中的中楣雕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那里,摩西和历史上的伟大的立法者站在一起。摩西拿着显示了一些希伯来文的十诫内容的板子。但是,观看大理石浮雕上的这些人物的人不会在这组雕像中发现宗教意图或者获得宗教讯息。只有另外一个图像代表了一个宗教领袖,而且这些历史名人和一些符号混杂在一起。这些符号是道德和智慧的抽象物(例如平等和权威)。因为摩西在中楣雕带上并不突出,参观者会认为摩西作为立法者和其他立法者一起出现在那里。板子显示了十诫中排在后面的训诫(禁止杀人和偷盗),但是没有宗教性的前言。参观者可能很自然地把十诫的板子看作背景。在该背景中,法律的概念产生并最终在我国历史上有了世俗影响力。就像任何人一样,政府当然可以依照宪法让大家关注这种影响力,而且可以举行展览或者树立纪念碑来叙述我们历史的这一方面,只要该展示有背景而且此背景是历史性的。因此,如果十诫的展示伴随有一个标牌,该标牌阐释十诫如何影响了现代的法律,那么这种展示很可能是符合宪法的。[†] 正如斯通(Stone)案所表明的,十诫可以以符合宪法的方式被整合到公立学校的课程中去。 
 
    我们承认,在一群世俗物品中的视觉符号和文本可能展示世俗的意图。德克萨斯州政府试图利用这一特征来辩称该纪念碑(和中楣雕带上的摩西一样)不是孤立的,应该被视为环绕州议会的22英亩土地上的十七座纪念碑中的一座。确实,德克萨斯州政府说州议会的场地像是一个收集了各种展品的博物馆,而最高法院的几名法官曾说过这种场景可以使得展示宗教物品合法,哪怕在其它场景中这种展示会被看成是传递了被禁止的讯息。例如,美国政府把意大利画家乔托所画的圣母像挂在国家美术馆的墙上并没有违反政教分离条款。
   
    但是,十七座纪念碑不是一个博物馆。它们分散在22英亩的土地上,没有统一的外貌、历史或者审美作用。任何漫步在草地上的人都肯定会把每一座纪念碑作为一个独立的物品,不会感觉到一些意图使得这些纪念碑并非偶然的有机的组合在一起。一座纪念碑表达了对先锋女性的崇敬,一座纪念碑像二战中的战士致敬,还有一座引述亚伯拉罕的神,他的命令支持了道德律法。这些纪念碑的主题是个人的勇敢、爱国激情和作为犹太教和基督教道德的来源的上帝,并没有共同的元素。在类似的案件中,我们驳斥了类似于德克萨斯州政府的观点。在阿勒格尼(County of Allegheny)案中,我们指出“圣诞老人或者其他圣诞节装饰物在政府大楼里的其它地方和附近的走廊里的存在并不排除基督诞生塑像的宗教效果。……记录显示……基督诞生塑像和它的花环是和大楼中的其它装饰品或者展览相分离的独立的展览。”

    多数派意见从在事实方面与本案相差很远的案件中拼凑了一些普遍性概论。如果德克萨斯州政府关于博物馆的辩称无法去除宗教讯息和该讯息背后的显著的宗教意图,多数派意见靠这些概论也做不到这一点。(“例如,我们已经承认,‘宗教总是和我们的历史和政府紧密相关,’‘人类的历史和宗教的历史不可分割,’实际上,多数派在他们的意见的末尾才提到斯通案这个相关的判例,这个案例确实是涉及十诫的陈列的。
 
    在多数派意见最后提出斯通这个判例的时候,为了避免该案例的明显的可适用性,它试图把该判决限定于教室的场景中。多数派引用了两个学校中的祷告的案例。通过这种援引,多数派宣称他们找到了这样限制斯通案的适用范围的依据。但是斯通案依赖于这两个案例,为的是广泛适用的概念,而不是关于学校的任何特定概念。多数派意见又引用说:“我们无法辩称,本案中的宗教活动可能只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轻微触犯”。多数派意见还引用道,“圣经作为宗教工具的地位无法被推翻。”多数派意见还引用了恩格尔(Engel)案来支持一个观点,那就是政府对展示十诫负有责任,哪怕十诫的带框的打印文本是用私人捐赠购买的。这样,教室就和引文无关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在审判斯通案时没有讨论教育场景。而在其它案件中,当学校这个场景是重要的时候,最高法院都讨论了教育场景。例如,斯通案的判决意见没有提及小孩的敏感性或者他们被关在学校教室里当听众。最高法院指出,州政府把十诫带到学校是为了“把十诫整合到学校课程中去”这一观点得不到支持。实际上,只有在指出这一点的时候,最高法院在Stone案中的推理才涉及到教室这个场景。相应的,我们对斯通案的大量的先前讨论从没有把该案的场景限定于教室中。
 
    多数派意见指出,“在斯通案中,小学生每天都要面对十诫。和那个案件相比,在德克萨斯州议会场所中陈列的十诫纪念碑是对十诫文本的更保守的使用。”这个观点也没有使得我们离开斯通案。在议会中摆放纪念碑并不比在墙上悬挂一张纸更加“消极”,如果两者包含同样的文本,而每位参观者都会读到这些文本。斯通案的问题是州政府把十诫放在那里让大家看到,正如在本案中任何经过纪念碑的人都会看到碑上的铭文。

    确实,肯塔基州的强迫教育法意味着学生被迫每天看到十诫展示。而在本案中,很多人选择去看这个纪念碑。那些经常走过州议会大楼的人可以选择避开该纪念碑。依据我们的经常是不确切的政教分离条款司法,这样的事情经常考判断力解决。依据我的判断,这种区分无关紧要。在本案中,纪念碑位于德克萨斯州议会的场地上。我们用州大楼这个常用术语来称呼州议会大楼。这个术语说明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州议会大楼是这个州的每个公民的政府之家。如果宗教中立还有意义,那么每个公民应该可以在访问他们的政府之家的时候避免遭遇宗教表述,而该宗教表述清楚地传达了官方的宗教立场,这个立场可能有悖于公民自己的宗教或者对宗教的拒绝。 (“我同意,阿勒格尼县政府大楼里的台阶上展示的基督诞生塑像给非基督徒传达了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不是政治团体中的真正成员……在核心的政府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展示宗教标志有一个特殊的风险,那就是使得宗教在现实中或者在公众的感知中和政治团体中的地位发生关联” 。

    最后,尽管关于这一点的判断也是有差异的,我不认为多数派的关于合宪性的意见是有说服力的。多数派指出,范•奥登在“该纪念碑被树起的四十年后”才提起诉讼。这个观点反映了州政府的观点。州政府认为,有利于它的一个事实是“该纪念碑……在奥斯汀市……存在了大约四十年而没有引发争议或者诉讼。”我并不是认为时间在政教分离条款分析中不相关。最高法院支持过建国时期的做法,因为这些做法最早肯定被认为是符合宪法的。最高法院也承认,星期日关门法随着时间推移变得世俗化。还有一个还未经过评估的类似观点,那就是仪式性的宗教表达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变得不敏感,以至于它原来的对政教分离条款的触犯在一定的时间点变得微小而难以被认识到。但是这些都不是州政府的观点。州政府的观点是在四十年中没有受到挑战表明事实上该宗教表达非常温和,不会引发严重的反应,也不会构成违法。也许是这样的。但是出埃及记第20章的作者不是温和的,而且其它的解释可能更好的解释了为什么当事人把诉诸法庭作为最后的解决方案。因为因宗教而把州政府告上法庭并不增加起诉人的收入,反而会花费起诉人的钱。即使有志愿者来为诉讼投入时间和精力,社会放逐的风险是非常有威慑力的。我怀疑朝向政府大楼的慢走,哪怕是四十年中的经常行为,会为适用政教分离条款提供证据上的帮助。

    我主张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
 
 
    (翻译:殷树喜)
 
                            
注释:
[*]通过把爱国主义标志和十诫以及其它宗教符号摆放在一起,纪念碑传达了一个信息,那就是美国人就是要有宗教信仰。
[†]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The Art and Architecture of the Thomas Jefferson Building 127 (J. Cole and H. Reeds eds.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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