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郁
各位关于“邪教”的讨论让我受益了。回想前阵子关于宗教立法的热烈讨论,我不禁想写几句。我一直认为,宗教自由是一个假命题;而且美国也不是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几年前,我在这个群里发表过这种看法,并给出了简单的论证。不过,在群主的批评下,这种说法并没有引起什么讨论。在“宗教立法”和“邪教问题”的讨论中,我发现我们仍然纠结于“宗教自由”的内在矛盾中。因此,这里重新提出这个问题,希望各位在思考宗教问题时能够换一个角度。
我认为,宗教自由这个命题的背后是结社自由问题。结社自由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宗教问题。张志鹏博士在一系列关于宗教立法的发言中都明确指出这一点。本来,这是十分显然的。因此,宗教自由和宗教立法都涉及政治问题。在宗教学里讨论宗教自由问题,其实是讨论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本群有较深的政治情结,所以在宗教自由和宗教立法的讨论中不免带着某种政治情绪。我希望各位能够对此有所认识,从而能够有意识地避免使用情绪化语言。就学术讨论而言,如果我们执着把宗教自由问题孤立出来,在所谓的“政教分离”口号中把它归为纯粹宗教学问题,我认为,只会把问题弄得更加复杂,最后把我们自己弄得糊里糊涂。李灵先生希望把宗教立法问题简单化,我认为正是在这个思路上。
比如,大家在讨论“邪教”时,从宗教自由这个模糊的似是而非的命题出发,可以得出这样自相矛盾的看法:政府无权对“邪教”与“正教”进行区分,因而应该放弃关于“邪教”的判断权;因此,政府应该把自己的角色限制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处理那些危害社会的活动(尽管它们是在宗教的名义进行的)。然而,一个基本事实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政府从自身的意识形态出发,认为有些宗教对社会有好处,有些宗教会危害社会;并把那些在它看来危害社会的宗教界定为邪教。显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既然如此,政府就有权对正教邪教进行划分;同时也有权对宗教活动进行社会管理。黄剑波教授的发言明确指出,没有任何政府(包括欧美)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会放任宗教活动(这是人们理解宗教自由时的主要倾向)。理由很简单,宗教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实际上,在宗教管理上比较宽松的美国,也不可能放任宗教活动。美国是在民事法中处理一些和社会发生冲突的宗教活动的。
如果我们明确地认识到,这里讨论的其实是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我想,很多争论都可以化简。不同的政府在管理社会问题上有不同看法。欧美政治家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得益于欧洲17-18世纪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讨论,形成了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因此,他们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在过去200多年的积累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但是,对于中国政府来说,过去一百多年来,在如何管理社会这个问题上,由于战乱不已,思想界一直未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给出大概一致的看法。简单地搬用西方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中国政府应该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李林洲先生和邱文平博士的见解值得重视,那就是,修修补补,慢慢总结。这里没有一蹴而就的事儿!
(本文转自2012年12月16日ChineseSSSR ,标题是本网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