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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思宗教自由与宗教立法——与谢文郁先生商榷
发布时间: 2012/12/20日    【字体:
作者:张志鹏
关键词:  宗教 自由  
 
张志鹏
 
 
    我没去过美国,而且从没出过包括港澳台的境外,所以对美国的宗教自由不敢妄言。但我记得,斯达克在《信仰的法则》的中文序中讲过的一句话,“如果一个宗教社会学只能适用于西方国家,就像一个只能应用于美国的物理学,或者一个只适用于韩国的生物学,那同样都是愚蠢可笑的。”我觉得中国人在争取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和自由上,同其他国家的人民别无二致。

     杨凤岗老师的观点我都非常赞同,讲清楚的问题我不重复,只强调三点:

    1. 所谓“政治情结”和“涉入政治”的问题。我承认,我是有政治情结,这既不可耻也没什么可怕的。但在进行学术讨论时,我是分清政治与学术的。深入来说,几乎没有哪个人不与政治有关,因为政治本来就没什么神秘和高深的,它只不过是“众人之事”,有关公共权利的事情就是政治。而这种公共权利通常会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只要你交税、坐公交车、拒绝拆迁、维护自己的集会和出版自由,就必然涉及到政治。或许美国人可以少关心一点政治,对于中国人而言,自己的利益与政治结构、政治走向密切相关,不想关心都不能。当然,我知道,谢老师希望能让家庭教会不要涉入结社自由,从而离政治远一些,使家庭教会变成纯粹的宗教事务。可惜,中国人只要试图获得宗教(实践)或信仰自由,就不可避免地遭遇到所谓的政治。个人之间,我觉得教会大可不必拼命地表白自己无关政治。确实,每个人的政治身份与宗教信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在一个缺乏自由的社会中,个人的宗教与公众的政治已难以切割。

    2. 所谓“政府就有权对正教邪教进行划分”的问题。如果政府真有权这么做,那说明洛克错了,詹姆斯·麦迪逊也错了。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政府有权这么做,那它就可以对任何一个所谓的正教都随时戴上“邪教”的帽子,进行打击。当然,这并不是说就不该对一些新兴宗教所做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处罚,而是应该区分打击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其宗教性质。事实上,欧洲一些国家对新兴宗教的过分干预也是有违宗教自由的。具体研究我就不引用了。

    3. 究竟应该“修修补补,慢慢总结”还是该“一蹴而就”。我很清楚一蹴而就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但就中国社会的宗教现状而言,所需要的并不只是简单的修修补补就够了。这其实是要做一个脱胎换骨的“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当然可以慢慢来,讨论成熟了再推进。但不应该对一些常识性的认知死抱住不放。就当前所谓的“全能神邪教”而言,学者至少应该表明自己的明确立场,而不应该盲从。今天在我们单位,保卫部门就抓了3个张贴传单的全能神教徒,以扰乱治安为名,劳教10天。依照这样的做法,每一个中国人都是不安全的。事实上,重庆薄王打黑的闹剧就表明,如果民众无原则地支持打黑仇富,那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中国社会的进步不是一天就能实现的,但有了每个人的一点点努力,就会加快速度。

    就我本人而言,我清楚地知道,也要公开地说:“将全能神教定为邪教并采取打击措施是违背宗教自由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行为。这正说明了中国推进宗教法治化进程的紧迫性!”我不能等到宪政完全实现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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