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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自由的微博讨论
发布时间: 2013/1/18日    【字体:
作者:谢文郁等
关键词:  宗教自由  
 

                                        谢文郁等

 
编者按:谢文郁先生和杨凤岗先生关于宗教自由问题的争论已在本网学术争鸣栏目刊出,以下是因杨凤岗先生关于此次争鸣的微博报道引来的评论。编者按照微博发布时间和主题整理为三部分,方便读者了解。
 
 微博转帖(杨凤岗):

【关于宗教自由问题的论辩】2012年12月16日,谢文郁博士在雅虎群组ChineseSSSR论坛上发言说:“宗教自由是一个假命题”。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92,对此本坛主(杨凤岗)不得不予以回应。http://yangfenggang.blog.caixin.com/archives/51589
 
 
    以下为评论:
                                        一
 
    @楚狂糊塗如故(以下简称“楚”)与@闻郁居士(以下简称“闻”)的简短陈述
 
 
    闻:宗教不是个人性的存在。个人不构成任何宗教。因此,宗教必须是一个组织。赋予一个组织以“自由”(一种宪法权利,因而是不可剥夺的),等于说,一个组织可以拥有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等于给予它以某种特权)。从宪政的角度看,这是不可能的事。个人可以拥有宪法权利,但一个组织则不行。如果宗教自由不是指一个宗教组织的特权,那么,宗教自由就是指个人拥有组织宗教并过宗教生活的权利。这个权利,在美国宪法中,指的是结社权利。因此,美国只有结社自由,而没有宗教自由。宗教这种组织当然不同于其他社团,但是,它不能不接受社团法的制约,在财务和活动上都必须接受相关法律的监督。而且,宗教自由根本无助于宗教宽容。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都讲宗教宽容,但出发点完全不同。西方社会的宗教宽容是三十年战争和新教国家的宗派斗争的发展出来的。跟宗教自由毫无关系。

    楚:“宗教不是个人性的存在。个人不构成任何宗教。因此,宗教必须是一个组织。”这个推理是有问题的。试把其中的“宗教”替换为“婚姻”或“家庭”呢:“婚姻不是个人性的存在。个人不构成任何婚姻。因此,婚姻必须是一个组织。”你觉得这样的推论成立吗?

    闻: 婚姻和家庭都是在一定结构中组成的人和人的关系,因此是一个组织。不过,考虑到这两种组织结构是建立在性和血缘关系上的,从宪政的角度看,有某些特权。但是,宗教不能拥有特权。婚姻和家庭都是在一定结构中组成的人和人的关系,因此是一个组织。不过,考虑到这两种组织结构是建立在性和血缘关系上的,从宪政的角度看,有某些特权。但是,宗教不能拥有特权。
 
                                              二

    @楚狂糊塗如故 与@闻郁居士的讨论
 
    楚:“宗教自由这个命题的背后是结社自由问题。结社自由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宗教问题。”这两句是谢文郁的全部立论的基础,遗憾的是,他并未对这两句中的两个观点提供任何论证,而这两个观点恰恰是经不起推敲的。在我看来这两点是中国特色,谢却把它们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原理。

    楚:谢文郁还混淆了结社和结社自由。结社(以及思想、学术、言论、人身等等)自由是经由政治程序确立的公民权利,结社却是一个社会现象,政治性结社只是其中的一种。结社盛行于具有高流动性的陌生人社会,中国传统政治伦理则把血缘以外的任何横向联合尤其是宗教性结社都视为潜在的危险,贬为朋党、邪教。

    楚:《加尔文传》提到,有些村庄请两派教士来教堂进行辩论,然后集体决定加入哪一派。仍是由同一批人组成的同一个教会,但教派变了。若是从结社自由的角度,就无法解释当时人们争取的宗教自由。

    闻:改宗属于组织宗教的权利,是结社自由范畴。

    楚:那好,如果我不是从旧教改宗新教,而是从基督徒改为无神论者呢?这也是结社自由的范畴吗?

    楚:构成宗教核心的是信仰还是组织?

    闻: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无意义的说法。中国法律就是这样写的。试想,你要信什么,谁能管你?信仰是私人的事。宗教则必须在组织中。没有组织,就没有宗教。

    闻: 1985-92年,我在北大读书和教书(你应该是北大哲学系的,哪一年?)我现在山东大学教书。我是公开的基督徒。填表也是这样填的。待遇还好。

    楚:所以你感受不到信仰自由的价值。

    楚:谢博士在中国生活过吗?体会过当众说出“我不信共产主义”的后果吗?“宗教则必须在组织中。没有组织,就没有宗教。”谢博士这下把中国民间信仰的很大一部分,以及那些鼓吹隐居苦行的教派,都排除在宗教范畴之外了。

    闻:个人修行也必须是某种组织架构内。独立的个人修行,如果不和他人发生关系,就不可能是一种宗教行为。

    闻:不明白。信仰自由是你个人的事。你爱信什么就信什么!谁能管得住你的信仰?

    楚:请问,如果你会因为你的信仰(或者不信仰)而受到惩罚,那还叫信仰自由吗?你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例子吗?

    楚:宗教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良心和信仰的自由;表达的自由;结社的自由。其中信仰自由是核心,其他自由则是为形成和实践信仰所必须的支持性自由。因为信仰不仅仅是一个人脑子里的东西,它需要在这个人的生活中表现出来。

    楚:早期基督徒在讨论要不要向罗马皇帝的塑像献祭时,有些人认为,如果只把它看作一尊普通的塑像,那就和经上“要奉耶和华为唯一的神”的要求不相冲突。皇帝要求的只是敬拜而已,他管不到你脑子里怎么想。有些人反对,他们后来被追认为圣徒。今日中国的基督徒则需要在各种升学考试中承认“马克思主义是唯一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连神学院的入学考试都要考唯物辩证法、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谢博士是否认为,基督徒对这些问题可以爱怎么答就怎么答,无论写下什么答案,都不会妨碍到他们的信仰自由?

    闻:在一种极端严格的意识形态中,每一个人都感受了被洗脑的压力。这种社会里,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冲击。但是,我仍然可以坚持我的信仰,因而是自由的。为了生存,我不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这属于言论自由问题。和宗教自由无关。

    楚:这不是不表达你的信仰的问题,而是你必须说或做违背你的信仰的话或事的问题。要么向皇帝的塑像献祭,要么被野兽吃掉。要么按教科书回答,要么通不过考试。你没有沉默的权利。你说:“为了生存,我不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可是经上说:“要服从神,而不是服从人。”经上还说:“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丧掉生命。凡为我丧掉生命的,必得着生命。”如果你不能活出你的信仰,那信仰对你来说还是真的吗?
 
                                         三

    其他观点:
 
    @李向平围脖:信仰是个体的事情,宗教是信仰共同体的表达。信仰自由仅只是个人内心的自由,是私人的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是社会实践信仰的自由,事关公民权利、公民社会的建设。传统中国信仰方式即以私人信仰为基本模式,所以信仰在中国社会之中一直边缘化。有信仰、没有信仰,与一个社会的变迁不是很有关系。

    @李约伯一家: 宗教自由本身和结社自由有联系但不必然相关,宗教自由涉及到宽容问题,不一定涉及行动。

    楚:罗尔斯认为,基本自由的清单应依各种自由与人的道德能力(形成道德感的能力和形成善观念的能力)的关系而定。良心和信仰的自由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善观念,因此是最基本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对于善观念的形成和修正有重要作用;结社自由对于善观念的实践是必须的。

    @张灯结彩海晏河清:没有共同体的宗教自由,难有个体的信仰自由,尽管不无坚守个人信仰者。

    @瓦罐里的宝贝:信仰自由乃最基本的人权。在无宗教自由的社会,人的信仰是可能被禁锢和绑架的。对宗教活动的不合理限禁实则侵犯人之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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