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笑芳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顾名思义,西藏是藏族的地方。西藏是中国其中一个非常特别的地区,自公元9世纪便施行政教合一的管治。
[1]自1959年在西藏的民主改革,过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渐消失
[2],但政教合一的现象只是表面上消失,本质上西藏的宗教领袖仍然是当地的精神、政治领袖。在西藏,宗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政治的问题,所以处理起来,比起其他地区、宗教,都要棘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在1991年和2006年发布宗教规章。两份规章都可以见到是针对当时西藏情势而设,各具时代特色,但同时都有共通之处。本文便就针对西藏藏传佛教的两份不同时期的宗教规章作出分析,从而略看时代背景对中国宗教政策的影响,而地区宗教规章又是如何回应中国宗教政策。
本文先会简介1991年及2006年两份规章的特点,再分别看两者的时代背景,最后是两者的共通之处。
二、两份规章的特点
于西藏地区颁布的综合性地方政府宗教规章共有两次,分别是1991年的〈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1年办法〉)和2007年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7年办法〉) (于2006年已通过)。前者于该年12月9日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20日正式颁布。后者则于2006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翌年1月1日起施行。两份规章各具特色,并针对当时情势而设。现将简单分别分析两者的特点。
概括而言,〈1991年办法〉主要强调维稳,在短短30条条例,有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等的字眼而出现至少19次。相反,比起维稳,〈2007年办法〉更强调加强管理,以及对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打击。
〈1991年办法〉整份规章开宗明义指出规章的颁布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规章中,处处表露透过思想的培养以维稳。例如,入寺为僧尼的,都要接受考核,表现出其为爱国爱教
[4]。另外,要求中国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接受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5]而且,更是「有计划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拥护社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
[6]。
〈2007年办法〉都有维稳的意思,不过相比〈1991年办法〉,它更注重对宗教的管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于加强管理方面,包括宗教活动于境内指定宗教活动区内外和境外的进行、宗教团体的成立、印经院及学经班的设立、宗教建筑物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的聘请,甚至藏传佛教活佛的转世和教育等,都要求要先得有关部门批准、监督、指导或是先向其备案。另外,规章延续爱国爱党思想培育的同时,积极宣扬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例如强调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活动」
[7];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得「传播、美化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
[8]。规章共56条,比〈1991年办法〉多26条。其中,第四章共10条都是法律责任,指出违反规章需要面对的惩治,增强阻吓作用。
不过,两者都是回应中共中央的宗教政策。〈1991年办法〉是1991年2月中央宗教政策文件─「6号文件」的产物。「6 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这儿所谓的「宗教立法工作」是指地方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名义下制定的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和各地颁布的宗教事务法规,而非指向全国性的,当中包括自治区如西藏。
[9]故有〈1991年办法〉的出现。至于,〈2007年办法〉同样响应了中央的宗教政策文件─ 2001年的「3号文件」。「3号文件」中提到宗教的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故需要承认宗教将长期性存在,并做好宗教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2007年办法〉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 便直接指出要积极引导相适应。
整体而言,〈1991年办法〉就是要于地方维稳,防止不利的思想入侵及抵御外力,更多是「应该这样、那样」,总体上都偏向温和的;〈2007年办法〉不单要在思想上教育人民,同时更重视打击妨害中央统治的具宗教性行为,这明显是明白到思想教育的重要,但都要加强监管、配合实质打击。强调「不得这样、那样」,用词都比较严厉、具监控性。
以下将回顾两份规章其他时代背景,探讨导致两者形成的原因,并进一步细看两者的不同点。
三、规章产生的时代背景
两份规章的出现都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关注点亦会受到不同时代背景的影响而不同。以下将分别从〈1991年办法〉和〈2007年办法〉的时代背景,分析形成两者不同的原因和其他不同之处。
a. 1991年〈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办法〉颁布于1991年。至1991年,第14世**喇嘛流亡国外已长达逾30年之久,但是其影响未有因离开了中国而消失,反而,对中国的威胁有增无减。这30年来不断得到不同国家的帮助,尤其西方国家如英美,从而与中国抗衡。作为西藏宗教领袖,**喇嘛未有跟中央政府好好配合,反而受一些西藏上层分裂分子唆摆,反对中央政府,演变成1959年的武装叛乱。最终**喇嘛要逃亡至印度,建立流亡政府,开始其海外流亡的生活,并到处宣扬西**立。
[10]作为西藏人民的精神领袖,**喇嘛的反政府行动无可避免会影响西藏喇嘛、人民的思想行为。早于60年代起出现各种支持**争取**的群体,如三区团结会和西藏青年大会。
[11]于颁布〈1991年办法〉前数年便爆发了三次拉萨骚乱,分别是1987年9月和10月及1989年3月,不单是**分子,更不乏喇嘛的参与,尤其在1987年两次的骚乱。故中央政府有感有必要加强西藏地区的思想教育。
中央政府重视宗教教育,尤其于西藏,藏传佛教使教育形式富浓厚宗教色彩,故寺院教育是当地教育的重要部分
[12],并对人民思想有很大影响。1991年的「6号文件」便指出非法开办的经文学校是在跟中央「争夺青少年」
[13]。〈1991年办法〉指出要「切实办好西藏佛学院和各寺庙的学经班,有计划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能联系群众的宗教职业人员队伍」(第十八条)
[14]。对于宗教人士的思想教育都同样重视,例如「佛教协会要发扬自我教育的传统,自觉地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定期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团结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不断提高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爱国守法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觉性。」(第十六条)
[15]在西藏宣扬与各民族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
[16]。
另外,国内六四问题;国际的「苏东波」,使中国备受西方关注,甚至干预西藏问题以打击中国,这促使中央政府从宗教政策着手。西方本来已不满中国处理西藏问题的手法,1989年6月的六四事件之后,西欧更是转向支持**
[17]。西方对中国的不满和干预的增加可见于同年10月,挪威诺贝尔委员会颁授诺贝尔和平奖予**
[18],表扬其在人权问题方面的努力的。这无疑「是对北京政府的一种处罚」
[19]。加上冷战结束后,苏联、东欧、波兰的变天,社会主义跨台,鼓吹人权外交的美国转移把中国视为其进行和平演变的下一个对象,希望使中国能步前苏联的旧路
[20]。故美国都转而关注中国人权问题,尤其是西藏地区。有学者便指出「西藏问题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
[21]这促使中国注意外国势力的入侵、干预。
西方对西藏问题的积极干预,例如编造不同的著作歪曲历史,助长分裂中国、支持西**立,有关书籍如《西藏的地位》
[22]和《西藏的政治史》
[23]。〈1991年办法〉便订明「刊登出版涉及宗教的作品时,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利用宗教歪曲历史,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4]并强调「要坚决抵制国外势力……企图控制我区寺庙所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
[25]。可见在这段时期,中央政府极为重视境外势力的宗教渗透和和平演变的问题
[26],务必要阻止外力的干预。不过,鉴于六四事件后,西方对中国人权问题表现出高度关注,尤其西藏地区,相信这对〈1991年办法〉的用词和态度都有所影响,一方面要坚持宣传「西**立」、西方外力的渗透是会危害国家统一,另一方面都要注意用词要温和,以免引起西方国家更多的反应。
b. 2007年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
〈2007年办法〉则成于2006年。其与〈1991年办法〉最显著的分别在于规章很大篇幅是针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问题,而且是增加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的干预。规章提出活佛转世,得「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27]。相信这可以追溯到1995年寻访第10世班禅转世灵童的问题。当时,**无视藏传佛教的历史定制、传统宗教仪轨,私自宣布班禅转世灵童。其对转世工作的干扰被中央视为是要「改变班禅爱国爱教的传统,为他分裂祖国」
[28]由**所选的灵童亦被指责为无效及非法的
[29]。其后于2007年7月更进一步订出详细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30]补充〈2007年办法〉有关活佛转世的规章,明确宗教事务部门以至国家宗教局对批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权力
[31],进一步完善及加强中央对活佛转世的监控,慎防活佛转世会被所谓「不法分子」利用。
另外,〈2007年办法〉也是响应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办法〉在规章的模式、条例的样式都跟〈条例〉几乎一样,就是转转字眼使之配合西藏情况。加上2001年美国911事件更突显了恐怖主义的高度危险性,都使中央政府提高警觉,要求地方高度防范有关极端主义。
[32]例如〈条例〉第七条关于对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的管制,在〈2007年办法〉都有出现,而且配合西藏情况,不单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条例〉第七条),更加上不得「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2007年办法〉第十条) 。事实上,〈条例〉没有用上「管理」的字眼,但本质上是具管理和防范宗教的意识
[33]。所以,〈2007年办法〉作为对〈条例〉的响应,相比〈1991年办法〉,更是都处处显现出要加强管理的心态,对于宗教的各项事务如宗教活动的举办、建筑物的修建、甚至活佛的转世和教育都多加监管。
四、规章的共通点
尽管〈1991年办法〉和〈2007年办法〉有不少不同之处,但从内容所见,无可否认地,两者有一大共通点:两者都是受到西藏问题一直以来的发展所影响。
〈1991年办法〉中,「对有煽动『西**立』等反动内容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要严格按自治区民宗委等六个单位下发的【1990】3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检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34] 和「坚决打击利用宗教煽动闹事、制造骚乱、进行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治安等犯罪活动」(第二十五条)
[35]便显然是针对西藏宗教领袖**喇嘛所推动的独立运动和西藏部分喇嘛在西藏境内独立运动的参与。
〈2007年办法〉中,面对**对争取西**立问题的软化,都没有出现「西**立」的字眼。2005年11月,**喇嘛重申不要求西**立,并承认西藏还是中国的一部份,但是要求中国政府必须保存西**特的文化,由追求独立转而追求真正的自治。
[36]不过对**的防范仍然存在,因为经过**多年的经营,西**立的思想在当地已是根深柢固,不少喇嘛利用宗教名义散布、宣传有关讯息。例如2005年国安人员在藏族喇嘛索南嘉波家中搜得**喇嘛讲经的录像带、一些政治书籍和**喇嘛的照片,被指是「危害国家安全」判刑12年。
[37]针对西藏问题的发展,〈2007年办法〉的第三十三、四十一、四十二条都严格监管喇嘛的传教工作,防止一些喇嘛藉宗教为由,宣传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另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数据」(第三十四条)
[38] 更明显针对有关**反对中央政府的资料在境内的散布。
由此可见,西藏藏传宗教不单是宗教事务,更是涉及民族、中国统一的问题,所以在西藏自治区的两份宗教事务规章都对会针对西藏问题,并高度强调国家统一。
五、结语
本文就西藏两份不同时期的宗教规章作出分析,可见在不同时代背景之下,规章的关注点会不同,故说时代背景对中国宗教政策具有重要影响,而地区宗教规章亦积极响应中国宗教政策。
虽说中国首重经济发展,但在宗教威胁到社会安稳的情势下,如西藏藏传佛教,中央便不能放任不管。始终「在党国眼中,宗教是一把兩刃的利剑,既具稳定社会的功能,也潜存着**的影响」
[39]中国宗教政策积极消除宗教的消极因素,并善用宗教所构成的强大社会力量,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
[40]在西藏便是消除藏传佛教的民族分离主义及独立思想,并以藏传佛教与分裂中国的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
[41]江泽民曾说:「民族、宗教无小事」
[42]西藏正是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甚至与国际政治问题关系密切的典型例子,也是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慎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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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史金波,姚兆麟,李坚尚等着: 《西藏人权研究》 (北京: 中国藏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2.任杰: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7年)
3.江泽民: 〈论宗教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 《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年)
4.邢福增: 《新酒与旧皮袋: 中国宗教立法与《宗教事务条例》解讀》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宗教与中国社会研究中心,2006年)
5.《香港中文大学基督教研究中心暨基督教中国宗教文化研究社通讯》,第2期,2007年9月
6.马劲着: 〈我国地方宗教立法的实践〉,载于《中国宗教》,2002 年6 期
7.张植荣: 《当代西藏问题研究》 (香港: 新亚洲文化基金会有限公司,1994年) 中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 《全国宗教行政法规规章汇编》,(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 年)
8.国藏学研究中心主编: 《50年真相: 西藏民主改革与**的流亡生涯》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年)
BBC中文网〈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
注释:
[1]任傑: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7年), 頁66。
[3]〈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0 年), 頁130- 136。
[4]第八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5]第十六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6]第十八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8]第十條, 〈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92605-2.htm〉,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9]馬勁著: 〈我國地方宗教立法的實踐〉, 載於《中國宗教》, 2002 年6 期, 頁38-39。
[10]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香港: 新亞洲文化基金會有限公司, 1994年), 頁99。
[11]中國藏學研究中心主編: 《50年真相: 西藏民主改革與達賴的流亡生涯》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年), 頁166。
[12]史金波, 姚兆麟, 李堅尚等著: 《西藏人權研究》 (北京: 中囯藏學出版社: 中囯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年), 頁188。
[1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6號文件, 1991年2月5日), 〈http://zjj.nantong.gov.cn/art/2009/7/15/art_8342_242477.html〉 ,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14]第十八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15]第十六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1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6號文件, 1991年2月5日), 〈http://zjj.nantong.gov.cn/art/2009/7/15/art_8342_242477.html〉 ,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17]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7。
[19]轉引自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9。
[22]由荷蘭籍的達賴喇嘛代言人范普拉赫編造。轉引自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
[23]《西藏的政治史》指出西藏一直是完全獨立。轉引自張植榮: 《當代西藏問題研究》, 頁10。
[24]第二十七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25]第二十三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2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6號文件, 1991年2月5日), 〈http://zjj.nantong.gov.cn/art/2009/7/15/art_8342_242477.html〉 ,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28]任傑: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 , 頁192。
[30]《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於2007年7月13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31]〈中國宗教新聞〉, 《香港中文大學基督教研究中心暨基督教中國宗教文化研究社通訊》, 第2期, 2007年9月, 頁10。
[32]江澤民: 〈論宗教問題〉, 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 《江澤民文選》, 第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年), 頁372至397。
[33]邢福增: 《新酒與舊皮袋: 中國宗教立法與《宗教事務條例》解讀》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宗教與中國社會研究中心, 2006年), 頁23。
[34]第二十六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35]第二十五條, 〈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 《全國宗教行政法規規章匯編》, 頁130- 136。
[38]第三十四條,〈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http://www.mzb.com.cn/html/Home/report/92605-2.htm〉, 瀏覽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39]邢福增: 《新酒與舊皮袋: 中國宗教立法與《宗教事務條例》解讀》, 頁6。
[40]江澤民: 〈論宗教問題〉, 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 《江澤民文選》, 第3卷。
[41]CURE3142 中國宗教政策與實踐課堂筆記〈第八講五大宗教的發展與制約〉, 頁1- 2。
[42]江澤民: 〈論宗教問題〉, 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 《江澤民文選》, 第3卷, 頁372-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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