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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3/3/1日    【字体:
作者:隋嘉滨
关键词:  宗教 自由 结社自由  
 
 
                                         隋嘉滨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概念、信仰与宗教的关系,认为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支持宗教或信仰自由能够保障最大多数人的信仰自由;然后介绍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内容(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选择、实践、表达等),指出结社自由并不能涵盖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全部内容。最后分析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关系。
 
    本文认为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和自由,它保障的是个人的信仰(包括实践信仰)权利,并不单单是所谓的宗教组织的结社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中的结社权利是为了保障信仰者的信仰权利,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之间存在交叉,但是不能认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结社自由。
 
    在前些天关于宗教自由的辩论中,谢文郁提出:“‘宗教自由是一个假命题’。就其逻辑论证而言十分简单:宗教是一种组织性存在;组织不能拥有宪法权利(自由),因而宗教没有宪法权利(自由)。所以,在宪政中,宗教自由是一个假命题。或者说,没有所谓的宗教自由。如果宗教自由指的是个人的结社权利,那么,宗教自由是结社权利问题。”[1]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宗教自由”理解为“宗教组织的自由”,所以才会最终得出“宗教自由是结社权利的问题”这样的结论。所以,要先从“宗教自由”的定义谈起。
 
    首先,从概念上分析,“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并不仅是“宗教自由”或“宗教组织的自由”。
 
    通常所说“宗教自由”,全称应当是“宗教或/和信仰的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or/and Belief)。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2]《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相同规定。[3]
 
    从以上的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第一,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保护每个人都有凭自己的内心、良心来思考、判断和信仰的权利。权利的主体首先是每个人(Everyone),而不是宗教组织(后面还会谈到宗教或信仰自由中的组织权利是基于实现个人权利产生的)。可以认为这项权利的核心是:人思想和信仰的自由,而不是给某个组织以特权。
 
    第二,这种自由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对于信仰的内容,应当作更宽泛的理解,既包括宗教信仰也包括其它非宗教的信仰。其它信仰包括多种的人生态度,包括人文主义、民间信仰、个人的人生观等等,有的人信黄大仙,有的人信UFO、信星座、塔罗牌,有的人是世俗论。这些信仰虽然不完全具备典型的宗教特征,但也都应受到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保护。
 
    宗教信仰是受保护的各种信仰形式中的一部分。宗教是人类历史的宝贵财富,积累了大量的知识、形成了多种教义、制度、仪式、群体。所以,宗教信仰是人类信仰中重要的、有些时候是主要的部分。这是人们常常把宗教或信仰自由简单理解为宗教自由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所有的宗教或宗教活动都有组织特征。东方宗教很多以个人为中心,也有一些同时强调场所,多数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并不强调信仰者的组织权利。例如,中国人逢年过节去庙里上香,在家里祭祖,也说不上就是哪个社团的成员,开展社团活动。西方宗教往往以组织(教会)为中心,所以更强调组织性和组织权利,这是人们把源自西方的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概念简单理解为“宗教的自由”的另一个原因。
 
    总之,宗教信仰只是人类信仰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即使是宗教信仰也并不是都是有组织性的。宗教组织的自由只是宗教或信仰自由中的一个部分。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个人权利和自由,它虽然涉及宗教(组织)的自由,但并不等同于“宗教的自由”或“宗教组织的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一直以来都用“宗教信仰自由”替代“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概念[4]。这是人们误解这一概念的又一个原因。
 
    人为天地间的灵物正是因为人类能够独立地思考,能够按照独立意志生活。宗教或信仰自由保护人独立思考,凭借良心和信仰生活的权利。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宗教或信仰自由被称为第一自由的原因。信仰多元化的社会中,很难达成所有人都接受的信仰,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尊重每一种信仰的权利,是保护每个人信仰权利的最佳选择。
 
    其次,从内容看,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只涉及结社问题。宗教或信仰自由包括非常多的内容。通过结社、建立宗教组织,行使组织的自我管理职能、开展信仰活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首先,该自由可以分为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内在自由指人们的思考过程和对信仰的选译判断,主要是指人的内心活动,也常被称为信仰自由,即信什么不信什么的自由。而外在自由是指,根据内心和信仰,实践和表达自己的信仰的自由,是外在的行动表现。
 
    有人认为,因为内在自由是人的内心活动,无法被干预,所以,宗教或信仰自由主要是指其外在部分。但是对于外在自由的限制也会影响内在自由,比如限制获得与信仰有关的资料、限制与同一信仰的人共同活动等,都会影响内在自由。因此简单认为,内心信仰是个人的事,并不合适。更不能说宗教或信仰自由只有外在自由。
 
    其次,宗教或信仰自由包括选择信仰、“单独或集体”学习和传播教义、表达、实践、敬拜等内容。我们可以分别举例来说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独特内容。选择信仰的自由。指人有权根据自由的内心判断和选择自己的信仰。比如,子女可否选择与父母不同的宗教信仰;个人可否选择与其所属的群体不同的信仰,这一点在伊斯兰社会中引起很大的争议;强迫或限制他人选择信仰的问题,例如:是否可以对政府或政党的成员的信仰作出要求?宗教少数派的权利问题;选择信仰的自由,还涉及获得信仰知识和服务的权利,例如军中牧师问题,等等。
 
    表达和实践的自由。人由于内心及信仰的要求,会把自身的信仰通过行为、言论表达出来。实践自由与表达自由在一些方面是重合的。具体如,穿着、佩戴特殊的服装、服饰,教师或政府工作人员可否在此方面受到限制?关于在公共场所的宗教标识、宗教活动的问题,在法国和土耳其因限制伊斯兰头巾所引发的争论,锡克教徒在公共场所佩戴腰刀的问题;如何对待表达中涉及诋毁的言论或行为,如《撒但的诗篇》所引起的问题;禁忌问题,如饮食的禁忌,耶和华见证人可否接受输血的问题;婚姻、家庭和财产问题;因良心原因免除兵役;宗教节日;雇佣关系中的宗教问题;传播信仰,这里又涉及劝信、劝诱改宗的问题,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有交叉;获得宗教或信仰用品、活动场地的权利;朝谨圣地,这里又涉及迁徙自由;宗教组织的权利,这里与结社自由、财产权利交叉;宗教教育与世俗教育的关系,对于子女的教育,这又涉及教育权利;对宗教或信仰自由的适当限制问题;与其它信仰者联系的问题,这里又可能涉及通信自由或出版自由;参加群体活动,这里又涉及和平集会的权利,等等,诸多具体的问题。
 
    上面之所以罗列各种问题,是想说明宗教或信仰自由虽然会与其它权利或自由有交叉,但是有其独特的内容,是其它权利或自由替代不了的。另外,在这些内容中,有些是个人性的,有些是群体性的,只有一部分是通过宗教组织来反映。宗教或信仰自由相当多的内容并不涉及结社问题。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是为什么学者不认为这两个自由是一回事,各种国际规约和国内法律都把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分别规定的原因。
 
    下面谈谈,宗教或信仰自由中的结社权利。
 
    第三,宗教或信仰自由中的结社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5]这与宗教或信仰自由中“集体……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规定是有重叠的。相对来说,结社自由的内容更宽泛,而宗教或信仰自由中的结社权利强调的是──传播和实践参加者的信仰──这一目的。
 
    宗教自由中的结社自由通常包括:1、组成和建立宗教或信仰组织,获得法律地位的权利;2、自决权。决定组织中的教义、制度,自主决定领导人、工作人员的权利;3、开展活动的权利。开展研究、传道、敬拜、洗礼、祈福、献祭等宗教活动的权利,开展公益活动(如医疗、教育、社会救助等)、慈善活动的权利,与其它人联系的权利;4、财产权。获得活动场地、物品和经济支持的权利。
 
    可见,宗教或信仰自由中的结社权利,是为了实现信仰者信仰需求,保护和促进个人的信仰权利,基于个人的信仰权利而产生的。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对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限制突出地体现在宗教或信仰群体的结社权利上。有些拒绝承认某些信仰群体(主要是宗教群体)的法律地位,也有些对于宗教或信仰组织的认定采用差别标准,使得信仰组织中的信仰者的信仰活动受到限制。例如,因为在法律上没有地位,信仰团体无法开展活动,拥有资产,在权利受损的时候也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有些信仰团体缺少自决权或受到歧视对待,从而在活动能力上受到限制。
 
    正是由于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在宗教组织的地位和权利方面体现的很突出,也使得有些人误认为,宗教或信仰自由就是宗教组织的结社自由问题。但是,特殊不能代替一般,局部也不能代替整体。对于宗教或信仰自由应当全面看待,而不应只限于其中的较突出的宗教组织的结社自由问题,更不能认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结社自由。 
 
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小科尔•德拉姆,布雷特•沙夫斯著,隋嘉滨等译,《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
2. Tore Lindholm, W. Cole Durham, Jr., Bahia G. Tahzib-Lic(eds.), Facilitating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A Deskbook, Koninklijke Brill NV. 2004.3、肯特•格里纳沃尔特著,程迈译,《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活动与公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

注释:

[1] 参见1月21日邮件组,《激辩宗教自由》。
[2] 原文为: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change his religion or belief, and freedom, either alone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teaching, practice, worship and observance.
[3]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原文为:1. 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have or to adopt a religion or belief of his choice, and freedom, either individually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worship, observance, practice and teaching. 2. No one shall be subject to coercion which would impair his freedom to have or to adopt a religion or belief of his choice. 3. Freedom to manifest one's religion or beliefs may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ations a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order,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4.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 to have respect for the liberty of parents and, when applicable, legal guardians to ensure the religious and moral education of their children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own convictions.
[4] 参见:隋嘉滨,《对‘宗教信仰自由’表述的异议》,载于“普世社会科学网”,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02。
[5] 原文为:(1)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2)No one may be compelled to belong to an association.《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结社自由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规定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本文转载自:ChineseSS​SR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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