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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宗教名言汇集
发布时间: 2013/4/12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古代宗教与法律,并无显明之划分,例如摩西之“十诫”及印度之“摩奴法典”,均将宗教与法律混为一体,且以教规为法律,常以之为施政之工具,故二者实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近世文化进步,教权衰落,人民对于神权思想渐渐趋弱,宗教与法律始渐分开。……惟二者之共同目的,无非使人止于维持社会之善良秩序。且法律对于人类社会所未规定之项,有时仍须籍宗教之力以规范之,而辅法律之不足。

                                                     ——蔡荫恩:《法学绪论》,三民书局印行,第35页。

    法和宗教教义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和宗教教义互相渗透,宗教教义也具有法律效里,甚至是法的主要渊源。……

    在资产阶级统治权确立之后,多数国家在宪法上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教会对政治的影响仍然明显可见,某些宗教习俗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作为惯例一直被遵循着……不少国家……承认某些教规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资产阶级统治也仍然需要教会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资产阶级国家不可能彻底实行政教分离。
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彻底实现政教分离、法和宗教分离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和宗教的关系,概括地说,法确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的正常活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禁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74、76页。

    法、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体系,在古代社会中往往是合为一体的。……三者分离开各自成为独立的体系,是文艺复兴以后的事情。当然,这一点也不是绝对的。例如,在我国,宗教规范就始终没有大量地上升为法律。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6页。

    从宗教的形成和发展及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和法律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作为社会规范,在当时(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我们很难区分何为法律规范、何为宗教规范。……宗教与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伴生、互为促进,……法律仍然是宗教的表现形式,内容仍然是宗教的;或宗教是法律的表现形式,而内容是法律的。所以,早期的宗教和法律长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法律真正从宗教中分离出来,是11世纪的事。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7页。

    首先,法律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

    其次,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与宗教相结合共同担当某种职能。……宗教与法在历史上曾经共同担当着统治人民的职能。……

    再次,宗教同法律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主要倾向相似。……两者的出发点和归宿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

    最后,法律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律和宗教教义相互渗透,宗教教义也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虽然在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确立后,多数规律在宪法上都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教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仍明显可见。某些宗教习俗在许多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仍然作为惯例被遵循着。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319、321-323页。

    在世界法律史上,宗教对法律产生和发展所起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宗教律条对法律的直接介入,几乎无处不见。……打开中国南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承续与变迁历史,各种各样的宗教都先先后后、多多少少地对他们的传统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过影响。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96页。

    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

    这些东方的和西方的法典的遗迹,也都明显地证明不管它们的主要性质是如何的不同,它们中间都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命令;……至于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则非常明显是属于智力发展的较后阶段的事。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10页。

    法律的神圣性弘扬光大,几乎使其成为宗教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在观念上也认为它同时具有法律和宗教的双重作用。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21-522页。

    它们彼此处于对立之中: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它的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然而,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事实上,在有的社会(比如古代以色列),法律,《摩西五经》,便是宗教。但是,即使是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与宗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给予法律。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38-39页。

    法律已经……完全变成实用的人类活动。它为人所制定,既没有神圣的渊源,也没有永恒的有效性。

    ——Thomas M.Frank,The Structure of Impartiality: Examining the Riddle of One Law in a fragmented World (New York,1986),pp.62,68-69.转引自[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2页。

     惯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则建立于宗教之上。

     ——M.Bakhtin,Problemy poetiki Dostoevskogo (2nd ed.,Moscow,1963).转引自[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4页。

    法律与宗教在早期是无甚区别的。有名的特尔斐神喻被当作是传布神意的权威性声音,它往往为法律和立法问题提供咨询。立法和审判方式中渗透着宗教礼节,僧侣在司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王是最高裁判官,深信他的职责和权威是宙斯亲自授于他的。

    公元前5世纪,……哲学同宗教分离,……法律渐渐不被看作是不可更改的神的命令,而被看作纯粹是人的创造,……正义概念同样被去掉了它的形而上学的性质,并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来分析。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奥古斯丁认为,教会作为Lex aeterna(上帝的永恒法)的监护人,……无条件地凌驾于国家之上。国家……必须保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用实施Lex temporalis(尘世法律)的方法维护人间的秩序。
……尘世法必须尽力去完成上帝的永恒法的命令。如果它所包含的规定明显地同上帝法相违背,那这些规定就没有效力,并应受到漠视。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5页。

     托马斯·阿奎那划分出四种不同的法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上帝的永恒法是“最高统治者的施政计划。”……自然法只不过是不完全、不充分地反映神性的命令,但它能使人们至少知道永恒法的某些原则。……自然法是较普遍和较抽象的原则体系,并得到了较特殊的命令的补充。这些命令来自上帝,……它是上帝通过基督教的《圣经》来启示的法律,都记录在《旧约全书》中。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28页。

     像边沁和米尔这样的批评家(他们最激烈地抨击自然法),经常把他们的论敌在法的不同意思间的混淆归因于一种信仰的复活,即人们观察到的自然规则是由宇宙的上帝规定或发布的。根据这种神学观点,万有引力律与十诫(人的神法)之间仅有的差别,如布莱克斯通断言的,是这样一种相对次要的差别。在全部造物中唯有人是富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因而与物品不同,他们能够发现和违反神的规定。不过,自然法不总是与对宇宙的上帝或立法者的信仰联结,甚至在联结的地方其典型信念在逻辑上也不依赖于那种信仰。……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184页。

    教会握有两把剑:宗教的与世俗的。……前者是属于教士,后者则假国王和骑士之手而用……而一把剑必须置于另一把之下,即世俗权力必须服从宗教权力。在教会法律秩序要求自身优于国家法律秩序的时候,国家一如它在整个中世纪当中那样,在《撒克逊法鉴》中争取的不过是其法律秩序与教会法律秩序的平等而已。……教会权力……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之后,……它就要……服从国家对教会的主权。……它与国家里的其他社会力量,特别与其他教会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要由国家法律本身,即这里所谓的国家教会法予以规范。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8-139、116页。

    当思想日益世俗化,宗教法有可能被看作是一种竞争,或被自然法所代替。……也有可能,宗教的规定与世俗的规则一直是相同的,宗教仪式的规定和法律规则之间以上帝为中心的结合始终未变。在这种情况下,会使道德与法律义务、伦理的说教和法律的命令融为一体,而没有什么泾渭分明的界限。

    世俗的和宗教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与特定原则及其宗教伦理有关。只要宗教伦理还存在于巫术或宗教仪式的形式主义之中,它就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决疑的理性化方法而完全消失。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中,宗教与正义的结合就是如此。极少有一种神法的规范可使人们现成地加以适用。占卜的干预权在有缺陷的宗教形式中,意味着废除民众大会的权力。这在罗马从未被废除。在雅典的波利科里和埃斐尼斯时代,最高法院的法官曾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在具有世俗执政官风度的神职人员的绝对控制下,这一权力完全为政治服务。……尽管在罗马人的生活中,宗教仪式的义务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世俗的法律抵制了宗教的干预。在古代政治生活中,神职人员附属于世俗权力,……

    正如我们在印度所看到的,当占支配地位的神职人员完全控制了整个宗教生活并在相当程度上也主宰着整个法律制度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根据流行的印度教理论,所有的法律都包含在佛教教规之中。纯世俗的法律发展仅仅局限于商业艺术等少数领域。

    在印度,法律的发现同样具有神秘与理性因素相结合这一特点。……神明裁判对某些案件仍然适用,……同样,执行的神秘手段,尤其是债权人在债务人门前绝食至死,与判决和法律上自助的官方实施并行。在刑法里,神法和世俗法实际上是完全并行的。但是,也存在模糊两者区别的趋势,而在总体上,两者确实有点融为一体。

    ……中国司法行政的非理性化不是由宗教,而是由世袭的因素所造成的。……

    在伊斯兰,至少在理论上,没有哪一个世俗法领域的发展不与神法的规范有关。……从官方来说,整个私法都是对古兰经的解释,或者是通过习惯法对古兰经的阐述。

    ……实际上在当今所有的伊斯兰帝国,都并存着宗教和世俗的双重司法管理。世俗的官员与神职人员,世俗法与伊斯兰法并存。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231、232、233、236、页。
 
 
         (本文选自:(美)Paul.Finkelman《宗教与美国法律百科》,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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