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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经济的规律性研究*——宗教经济学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 2013/11/23日    【字体:
作者:杨志银
内容提示:宗教经济是实践宗教信仰的经济基础和宗教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揭示宗教经济的运行规律是宗教经济学的目的和任务。本文通过对宗教经济的本质属性及其规律性的研究,力图构建宗教经济学理论体系。
关键词:  宗教经济学 规律性 体系构建  
 
 
 
    宗教经济是指为了实践宗教信仰而进行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宗教有偿服务活动等所需的实物补偿、价值补偿、价值保值增值以及宗教经济关系的总和。[1]宗教经济学是揭示宗教经济的本质属性及其运行规律的学科。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揭示宗教经济的本质属性及其运行规律。笔者通过对世界三大宗教、道教等宗教的典籍和宗教活动中的经济思想、经济观念、经济理论的研究后发现,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社会生产、商品经营、择业创业、社会生活、财富观、思维方式、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受到宗教约束或激励,具有宗教属性及其特殊规律性。
 
    一、宗教经济主体受宗教约束或激励
 
    信教群众 (之后简称信众) 是宗教经济的主体,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具有宗教属性。
 
    (一) 生产的宗教性
 
    信众的创业、择业、就业和生产从属于宗教信仰的主要体现:
 
    一是当信众的劳动时间和工作与宗教教义教规规定的活动时间和限制工种对立时,不得不放弃工作服从教义教规。例如,犹太教戒律规定周六安息日和周日不得工作和谈论工作,因此信徒会拒绝周六周日要求上班的职业岗位。伊斯兰教忌酒,教徒普遍不愿从事酿酒、卖酒等职业。
 
    二是劳动力投放在世俗生产与宗教信仰之间存在矛盾。例如,信仰佛教上座部的国家、民族和信众,流行男子教徒一生必须出家一次。没出过家的男子社会地位低下,在结婚、找工作等终身大事上受到影响。[2]出家人多了会减少劳动力。
 
    三是宗教制约着一些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例如,由于伊斯兰教禁止借贷收支利息和投机,从而限制了银行业、保险业在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的兴起与发展。《圣经》中禁止犹太人借贷取息,所以莎士比亚在 《威尼斯商人》中,犹太商人夏洛克严格按照约定放贷取息,被描写成阴险丑陋的角色。道教也提倡借贷钱粮不收利息,要求 “假贷与之,不赍费息”。
 
    (二) 消费的宗教性
 
    宗教性消费和消费受宗教约束。宗教性消费是指为了实现宗教信仰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佛教道教的超度亡灵、许愿还原等。信众日常生活消费在消费品、消费程度、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方面也受宗教约束和激励。例如,解放初,江应梁在云南沙甸调查发现: 早晚礼拜,很少有人有时间去喝茶,当地只有一间茶铺,顾客寥寥无几; 不能饮酒,抽烟的人很少,没有酒店烟馆,宴请客人不喝酒。[3]如今,据笔者调查沙甸区严禁穆斯林餐馆卖酒、饮酒。
 
    (三) 积累财富受宗教约束
 
    是否有鼓励信徒致富和以什么方式致富的教义教规,影响着信众的财富观[4]和财富拥有量。例如,犹太教认为贫困是对品行不佳的惩罚,财富是行善积德的手段。故世界级亿万富翁多是犹太人,在 《福布斯》杂志曾经报道的世界前 400 名亿万富翁中,犹太人占 15%。佛教道教反对信徒敛财,故信徒富裕的较少。
 
    转变宗教信仰会转变信徒的财富观念。例如,怒江州一些少数民族从信仰原始宗教改信基督教后,改变了过去游居,不置地产房屋,一生的财富全部固化为银饰用来装饰华美服装的那种不利于财富积累和运作的习惯。[5]
 
    (四) 思维方式受宗教约束
 
    宗教教义中是否有允许 “改造世界”的思想,对信徒创造思维的培养、创新精神传统的形成很重要。自然性宗教和泛灵论告诫人们不要对大自然进行任何冒犯,出于对神灵的顶礼膜拜,而不敢有所创新、创造和改造的念头,从而禁锢了思维发展和科学研究。《圣经》中的创世说容许人们改造除人类以外的世界,使信徒的创新思维得到发展,重视教育和创新。诺贝尔奖获得者中 1/4 是犹太人。
 
    (五) 宗教禁忌是宗教约束的突出表现
 
    宗教禁忌是原始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和社会关系的作用。[6]人为宗教形成了三类禁忌: 一是宗教产生初期和初期教会形成的信徒生活上的禁戒规定; 二是传入中国后的世界三大宗教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产生的禁忌; 三是教派中一些带有宗派特色的禁忌。有的禁忌是多个宗教共同的。例如,世界三大宗教都不同程度禁止饮酒。宗教禁忌对信众的约束力深入心灵。卡西尔指出: 禁忌体系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统治者和臣民的关系,政治生活、性生活、家庭生活,无不具有神圣的契约。[7]
 
    综上所述,宗教经济主体除受世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等约束和激励以
外,更受宗教约束或激励,这就决定了宗教经济的二重性。
 
    二、宗教经济行为具有二重性
 
    宗教经济行为二重性是指世俗性和宗教性。宗教经济行为的世俗性是指信众的经济社会活动要遵循世俗社会的经济规律。宗教经济行为的宗教性是指信众的经济社会行为受其所信仰宗教的教理、教义、教法、教规约束和作用。
 
    (一)  宗教经济行为主体的二重性
 
    针对主流经济学的 “经济人”假设,神学者和非主流经济学学者都进行了批判,但是二者对产生原因的诠释不同。
 
    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等新兴非主流经济学流派的学者认为,由于存在 “信息不对称”和 “道德败坏”,经济人的理性有限和信息有限。斯达克的宗教市场论把宗教行为理解成理性,并作为其宗教市场论的 “起始点”。[8]原始宗教的神灵观认为人是由人体和灵魂有机构成。人为宗教认为人由 “人性”和 “神性”有机构成。例如,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兼备人性与神性。人的神性是由创世主赋予的,认为 “经济人”不可能全知全能,只有创世主才是全知全能,具有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穆斯林只有崇拜创世主,感动创世主启示和点拨,人性才能从非理性趋向理性,从不知趋向可知,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所以作为宗教经济主体的穆斯林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不知与可知等二重属性。可以说信徒的经济行为的这种二重性是神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重性”[9]作用的体现。如果创世主、神灵就是未知世界及其规律性,那么宗教崇拜对象也是科学研究对象,所不同的是宗教采用的是宗教思维方式及其表达模式来描述未知世界及其规律性。
 
    (二) 宗教经济行为客体的二重性
 
    宗教经济行为主体的二重性目的会在宗教经济行为客体 (劳动产品及其生产和生活方式)上留下明显的二重性烙印,并贯穿在信众的生产生活之中。
 
    下面以清真食品用品和伊斯兰银行为例,具体说明宗教经济行为主体和客体的二重性的对立统一性。
 
    清真食品用品的世俗性是指它具有与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样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属性或效用。这是清真食品用品和世俗食品的世俗性 “共性”。但是,清真食品还有世俗食品所不具备的宗教性,即清真食品用品的信仰安全性。例如,要求清真食品用品在供产销的主体及环节、生产要素、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场地等都必须符合清真化要求并保证专用,符合国际通行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要求和国际惯例。为了保障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信仰安全,从 1963 年开始,我国实行优惠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政策。1997 年,全国有 1760 多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10]在北京、江苏、新疆等 1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产销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少数民族的一些宗教节日、产品和宗教文化,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等民族的开斋节、古尔邦节,藏传佛教的唐卡艺术等得到尊重、保护和发扬,不少包含宗教信仰、宗教文化和民族传统的产品、节日和活动得到蓬勃发展,形成了特色产业,有的还带动了其它产品、产业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这说明清真食品用品的信仰安全受法律认可和保护。
 
    作为宗教经济实体的伊斯兰银行,其公司治理原则像世俗公司的财务和非财务报告那样,必须符合全球认可的会计标准。这是伊斯兰银行与世俗公司的公司治理的世俗性共性和一般规律。又要求符合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针对伊斯兰金融机构发布的公司治理原则。[11]这就是伊斯兰银行公司治理的宗教性和特殊规律性。
 
    三、神权与人权对立统一的产权制度
 
    神权统领人权的产权制度和神权与政权对立统一的税收制度是宗教经济的又一特殊性。
 
    (一) 神权与人权明晰的产权制度
 
    财富资产的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和受益权在神权与人权之间明晰的产权制度,是世界三大宗教、道教、原始宗教共有的产权制度特征。不同宗教处理人权与神权的关系上各有特点和特色。
 
    在财富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等方面,佛教的 “三宝”产权是分离的。“神权”( 神所有权) 、“法权”( 寺院公有权) 和私权 ( 僧侣私有物) 十分明晰。财产各有其主,收益各归各主。伊斯兰教、基督教的财产在神权与人权之间,真主、上帝与信徒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神权具有终极所有权,神权统领人权和法权,人的物权服从服务于神权。道教坚守天地人共有的产权制度。原始宗教财富的鬼神权与人权也是分离的,万物有灵,人权与神权之间的物权具有可交换性。
 
    (二) 神权与政权之间的税收制度
 
    政教合一的国家具有宗教税制,宗教税收纳入国民收入核算。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税收不能冲抵国家税收,在国家税制以外独立运转,但是宗教经济可以享有国家某些税收政策优惠。于是,产生了宗教经济与世俗经济和宗教税制与国家税制之间的域界利益之争及避税问题。例如我国唐代就出现过,有人因为寺院僧尼有免除课税和劳役特权才去做和尚的。[12]如今,也有世俗经济巧妙地借用宗教自养免税政策逃税求利的现象。
 
    (三) 中国宗教财产产权制度的特殊性
 
    在我国宗教财产的界定及范围,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财产主要是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房屋和各类收入,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 ( 含山林、草场、墓地、放生池,碑、塔、墓等附着物) 、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 ( 如奉献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香客住宿费、安置长生禄位收入、安置往生禄位收入等) 、门票收入、国内外捐款收入、政府资助资金以及其他收入(含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 和所办企事业的合法资产、收入等。这些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13]
 
    宗教财产的产权内容、产权链要比世俗财产的产权内容要少些、产权链要短些,宗教财产的世俗用途具有制约性。这说明中国宗教财产产权制度具有特殊性,或者说这是中国特色的宗教财产产权制度。一般来说,财产的产权包含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交换权、继承权、典当权、抵押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等产权内容及产权链。宗教财产在产权链上受宗教财产产权制度制约。例如,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的国内外捐款,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企、事业的税后收入,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红、分配,只能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事业。如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上述宗教财产产权制度的特殊性是由宗教属性和社会团体性等属性共同决定的。其财产的宗教属性在佛教的 “常住所有制”中体现得最为突出,既不能在僧侣之间进行分配也不能以私人名誉分配。宗教财富的神权属性是所有宗教的共性。宗教财产的社会团体性,是因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都属于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办法,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和分红; 非营利性组织注销或者终止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移交同类组织,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我国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此相同。
 
    四、宗教信仰的边际效用和边际收益递增
 
    宗教信仰有两种情况: 一是间断性信仰。即先信仰某一宗教或教派,后又改信另一宗教或教派,或不再信教。间断性宗教信仰的边际效用和边际收益递减,符合西方经济学边际效用和边际收益 “递减规律”,本文不赘述。二是一生坚信某种宗教或教派,其边际效用和边际收益递增。由于这与主流经济学中的 “递减规律”不同; 宗教经济的特殊性及其宗教信仰的边际效用和边际递增规律突破了西方经济学边际递减规律的约束条件。
  
    宗教经济的特殊性主要通过宗教信仰生活体现出来。宗教经济的宗教性或特殊性的主要内容包括宗教经济主体的宗教约束或激励、宗教经济行为的二重性、“三世”统一的最大化原则、神灵监督和自律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神权与人权对立统一的产权制度等等。这些特殊性构成边际递增的条件如下:
 
    一是宗教信仰的总效用没有满足极限,始终上升,突破了西方经济学边际递减规律存在总效用极限的约束条件。宗教信仰的根本目的是终极关怀,既求现世平安幸福,更求来世好报,理想待来世实现。只有宗教信仰的边际效用和边际收益递增,才会有总效用和总收益不断上升,趋近宗教目标。
 
    二是信教的效用和收益递增。在量上体现为来世的边际倍增性; 在质上有本质变化,即从人间平民进入来世天堂; 体现在时间上有延展性,即 “三世”及其轮回的效用和收益最大化; 体现在空间和世代上有继承性,即除信教者获得好报外,还恩泽子孙后代。例如,按佛教宗教理论及其思维,“三世”之间的轮回,到底属于封闭式轮回,还是螺旋式上升或下降轮回,取决于信仰情况。终身正信,“三世”轮回螺旋式上升,才能进入极乐世界。这样的宗教信仰的边际效用和边际收益必然递增; 如果宗教信仰不正信或放弃,“三世”封闭轮回或 “三世”螺旋式下降落入地狱,即边际效用和边际收益递减。
 
    五、宗教约束自律条件下的市场原则
 
    宗教市场原则规制市场秩序。等价交换原则是交换能够永续进行的保障。具有宗教信仰的人,除遵循市场法则下的 “等价交换”原则外,还存在神灵监督及自律条件下的 “等价交换”原则。例如:
 
    伊斯兰教坚决限制囤积居奇、交易欺诈、假冒伪劣、抬高物价、垄断市场。明确规定商业贸易中的合法与非法。[14]例如,《古兰经》第八十三和五十五规定: 交易应当秉公谨守衡度。 “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古兰经》: 三: 130) 。基督教的 “摩西十诫”规定,信徒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价格不能带有盘剥性质,如价格超出“正常”价值1/6 时即可取消交易。再如 《圣经》 ( 利未记 27 章) 里规定了利息率和利润率的幅度: “他若一定要赎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价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佛教规定了经济生活的具体原则。[15]在如何用钱上要量入为出,用钱当分成四个方面: 家庭生活; 营利资本; 留作资产; 储蓄生息。在 《杂阿含经》里规定了理财的思想: “始学工巧业,方便积财物。得彼财物已,应当作三分; 一分自食用,一分业生业,余一分密藏,以济于贫乏。”[16]在财产分配使用上分三种用途: 家庭储蓄的经营所需; 孝养父母; 通过财施、法施和无畏施助人。
 
    六、宗教经济的市场类型
 
    现代主流经济学把市场结构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在政教分离的国家,这四种市场结构都存在。政教合一的国家多属垄断市场,只允许信仰国教一种宗教。例如,梵蒂冈信仰天主教,伊斯兰教国家信仰伊斯兰教。
 
    宗教经济市场也可分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两大类。宗教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两者有时可以转化或同化。在宗教产品市场上,供给者是提供宗教产品和服务的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 需求者是对宗教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即信众。在宗教要素市场上,恰好相反,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成了消费者,需要信众提供生活资料和宗教生产资料。宗教要素市场上的交换,通过信众向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提供布施、捐献和宗教税金等,以实现信徒祈求平安、幸福、健康以及终极关怀和其它宗教目的。这里的交换超越时空,涉及 “入世”与 “出世”理论。一方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为信徒提供满足信仰需求的过程就是供给宗教产品和服务的过程; 在供给宗教产品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信众的时间、情感和财物收益,做公益事业和宗教事业,扩大宗教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信众对信仰付出时间、精力和物质的过程,就是在进行信仰的消费过程,获得预期的宗教归属感、援助、宗教产品和信仰目的的实现。
 
    宗教经济的上述七个方面的特殊性及其运作规律,构成宗教经济学的内容和理论体系。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 2005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正确处理宗教经济关系———宗教经济理论与实证研究》的部分成果,批准号: 05XJL005。
 
——————————
注释:

[1] 杨志银: 《对宗教经济学研究对象及其定义的实证研究》,《世界宗教研究》,2010 年第 3 期。
[2]杨增文主编 《当代佛教》,东方出版社,1993 年,第 21 页。
[3]江应梁: 《滇南沙甸回教农村调查》( 1949 年) ,《社会经济》,1950 年第 1 期。
[4]释济群等 《宗教的财富观》,《中国宗教》,2001 年第 5 期。
[5]熊胜祥、杨学政主编 《云南宗教情势报告 ( 2003 - 2004)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119、135、252页。
[6]徐朝旭: 《原始宗教禁忌中的科技伦理萌芽》,《哲学动态》,2007 年第 10 期。
[7]〔德〕恩斯特·卡西尔著,甘阳译 《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年,第 138 页。
[8]〔美〕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著,杨凤岗译 《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53 页。
[9]恩格斯: 《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 355 页。
[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27 日发表的 《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
[11] 沈晓明主编 《伊斯兰银行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年,第 63 页。
[12] 何兹全主编 《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 ( 1934—1984)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年,第 8、10页。
[13]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写 《公务员宗教知识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0 年,第 158 页。
[14]散伊德·萨比格著,穆斯林青年翻译组译 《商业贸易中的合法与非法》,昆明伊斯兰学院,1989 年。
[15]宽严: 《学佛与正见》,第 45 页。
[16]转引自于凌波: 《向知识分子介绍佛教》,福建莆田广化寺印,第 20 页。
 
             (本文转载自:《世界宗教研究》2012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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