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信仰就是将某物作为自己精神支柱或行动指南,这是人类所特有的高级意识形式。法律信仰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 主体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对社会生活依法而治的赞同与向往; (2) 主体相信法律能为自己伸张正义,获得救济,并自觉运用法律的理性评价社会现实、指导自己的社会性行为。法律信仰应该是西方法学史上的论题。相关的思想体系的形成应是在18 、19 世纪。从中世纪后期开始,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启蒙思想家们呼吁以法律取代上帝成为人类新的情感寄托,即主张法律至上,把法律视为医治社会弊病的良方。对法律的信仰吸纳了宗教信仰的激情、虔诚与献身精神,但它具备宗教信仰缺乏的现实性、世俗性与积极性。
人类对宗教的信仰源于对现实生死苦难的迷惘,于是到现实世界之外去寻求解脱和慰藉。对法律的信仰则来自人们世俗生活经验,如在商品交换中产生了对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的崇尚,经历了血腥复仇与战争的伤痛后自然产生了对“公力救济”和有序生活的向往。可见,法律信仰其实体现了人类对自身价值的重视,对自身生活的关怀,即希望过得更好。
二、从法律本体看法律被信仰的基础
据考古资料证实,人类有法律记载的历史已6000 多年,其间法律的成长经历了从群族之法到世界之法、从神灵之法到人世之法、从情感之法到理性之法、从特权之法到平权之法的过程,这些变化本来是法律的进步,然而也让人对法律产生了隐忧。
从部族之法到世界之法的发展增加了法律的普适性,却隐含着强权势力对弱势群族或国家的“法律殖民化”和对法律多元化的扼杀;放逐了神灵之后的世俗之法,增加了法律的科学性,却让法律近似一种世俗政策的工具;剔出了情感的确定之法,让法律看似疏离常情而成为一种冷漠的技术;废除了特权的平权法不免产生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不平等。正是这些担忧导致了当今理论界对法律信仰的讨论,其争论的焦点是如何定义法律。如果法律仅仅是一套主权者用来调控社会生活的工具性规则体系,它难以被拔到被信仰的高度;如果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还蕴含着人类的价值追求、道德理想的意义体系,那么当然可以信仰。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笔者坚持法律应该被信仰的观点。
有规则并不是人类的专利,许多动物都有为自身生存繁衍而自发形成的规则,但这些规则本质上只是生物对环境的本能反应,它们只是得到尽善尽美的遵守却无发展。而有道德追求却是人类优越于动物最大的标志,即不仅仅满足于物质需求,随着人自身的进化,有目的的智力活动在改变着外面世界的同时,外面世界也反射人的大脑构想更理想的精神世界。于是经过的漫长岁月法律都蕴涵了人类的道德追求!
正是如此,法律随着人类的进步而不断演化。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在形式上独具公开性、明确性、程序性、可诉性,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在内在功能上保护权利、促进自由平等、维护秩序、提高效率等,这些独特性就是法律所承载的人类理想,就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
三、从世界法制史看法律信仰对人类文明的推动力
从苏格拉底在没受到胁迫却坚定地选择死亡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信仰在西方的源远流长,正是人类对法律的信仰,坚定了他们对法律的执着追求,从《汉谟拉比法典》到古希伯来法,从古希腊法到罗马法,从中世纪法制衰微到近现代法制的创立,法律的内在价值始终在延续,更广泛的权利自由被确认,使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法律制度越来越符合人性。尤其是摆脱了神权及君权的控制以后,人们对法律的追求更加热烈,各国都为探索永恒的法律价值、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前赴后继地斗争,每一次历史的变革都与法律有关,例如,1776 年,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源于要维护一条关于税赋权力的不成文法。
纵观世界法制史,我们还可以发现,每一次制度的变革无不以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为内在动力,当人们的生活出现调控的空白地带时,法律成为首选的弥补机制,不论是公元3世纪罗马万民法的兴起,或公元14 世纪英国衡平法的兴起都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从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的普通法中,我们更能感受到法律信仰对制度创新的力量,当法官运用“区别”(distinguish) 的技术创制一个新的判例,发展一个新的原则时,他依据的正是他心目中对法律的神圣情感。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文明之一,法律记录着人类的勤劳和智慧,伴随着人类的进步,所以法律信仰在推动法制变革的同时,也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四、当代中国尤其需要法律信仰
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现代社会具有成员流动性强,价值多元化,高度分工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等特点,塑造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将是一种现实的需求。
(一) 社会的运转将更加依赖法律
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在法律上确保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如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同时还要保证公民与政府的沟通渠道,这就需要确保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表达方式的自由,这就是西方社会思想家哈贝马斯所提倡的现代法的“沟通理性”。社会成员的流动性使得传统“熟人社会”中基于血缘纽带、地缘纽带而形成的伦理道德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减弱,所以,法律的他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显得尤为必要。
社会分工化以及经济市场化使得人与人之间交往增多,交往意味着合作,合作的基础是信任,那么信任的基础是什么呢? 只有法律,以它的公开性、明确性、一致性及可诉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预期机制,从而降低人的猜忌、恐惧,增强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经济交往活动由此展开。价值多元化是现代社会开放性的体现,按照卡尔·波普的政治哲学,科学的发展促成了理性批判精神的兴起,也就是对传统上奉为金科玉律、无可置疑的观点也允许质疑、批判,从而谋求新的突破。这种谦虚认真的态度不仅适用于科学问题,也适用于社会问题,因为人类的痛苦很多时候源于思想上的谬误、政策的错漏、制度的缺陷或政治权力的滥用,开放社会应该有最大的纠错机会,因为这是一个各种观点都得到尊重、包容,允许大家平等对话、讨论、争辩和批评的社会。这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里主权者的意志或个人威望不再可能成为人们的精神信条。这样的社会当然特别需要法律确保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及前述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权利和自由。
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意味着利益格局的变化,有的人会因市场机遇而一夜暴富,有的人会因体制的转换而被抛入经济底层,如中国的下岗工人等,由此对现存制度的不公平、不认同、不信任等社会心理将日益浓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由此特别需要法律对社会转型造成的不公平进行调节,包括用社会保障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给予补助的正补偿机制,也包括对高收入群体实施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制这种逆补偿制。
(二) 法律信仰在当今中国的缺失
漫长的人治传统导致了法律的至上权威在当今中国难以树立,法律不仅经常败倒在权力之下,还经常受到民风民俗的排斥,所以我们悲哀地看到,尽管我们步入法制近代化历程已有100 年,尽管我们的立法数量在迅速提高,可“有法不依”的现象随处可见,公民权利遭到践踏的“法制悲剧”依然上演。
法律要得到良好的遵守和执行既不能靠严峻刑罚的威慑也不能靠警察的强制,根本的要靠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信仰,进而形成守法的传统,即法治观念是法治国家的灵魂。
这意味着,中国要实现法治国家,必须有以塑造法律信仰为中心的法治启蒙,正如法治建设是系统工程,法律信仰的塑造同样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它不仅仅是法律宣传与教育的问题,它与民主政治的建设,市场经济的开展和理性文化的培育相辅相承,同时有赖于立法的科学、司法的公正、执法的严明以及全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这必将是漫长的且需要无数人为之献身的伟大事业!
(本文转载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总第86期)法律信仰问题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