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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宗教”申请案的行政裁量权
发布时间: 2014/1/24日    【字体:
作者:(台湾)张家麟
关键词:  家庭教会  
 
 
 
                                        壹、前言
 
    我国在解除戒严前后,新宗教欲得到国家合法认可的需求颇强,政府也在民主化的压力下,给予若干新宗教合法登记为全国型宗教,像一贯道、天帝教、先天救教等团体,都是在那个时候得到中央政府内政部民政司的合法认可。台湾在步入民主自由的政治体制之后,新宗教活动更为频繁,其中不少外来新宗教或本土自创新宗教,甚至于从传统宗教分裂出去的新教派,都想得到中央政府机关的认可,登录为全国型的新宗教。因此,从过去到现在,五十年的台湾宗教发展,登记在内政部民政司为全国型的宗教团体,共计有二十六个之多,除了传统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密教之外,其余二十个都可称为新宗教。

    台湾在卷入全球化(globalization)[1]过程中,受全球政治民主化与自由化的影响,国家解除戒严,既有本土新宗教,乃有机会由地下非法转成地上合法。另外,从国外引入新的宗教团体,吸引部分信徒,得以在台湾发展,也渐渐拥有社会基础,得到公部门认同,至今已有26个合法宗教团体,其中绝大多数是新宗教[2]

    新宗教的活动,深受国家政治体制结构的影响,伴随台湾政治体制“自由化”及“民主化”的推动,新宗教逐渐由“地下”走到“地上”,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张家麟,2004:237)

    新宗教在台湾的蓬勃发展现象,已经引起学界相当高度的关注,其中包含在新宗教起源的探究,也掀起不同的解读,如有学者认为社会的需求是新宗教出现的主要原因(宋光宇,1998:68~70),另有学者则引用传统的说法,认为宗教天才的出现导致新宗教创立。(董芳苑,1986:319~344)  此外也有认为不只是教主天生的卡理斯玛(charisma)能力,还应包括这能力的展现,提出了新的教义及教导信徒修炼身心的方法,满足了人心的空虚及无助的需求。(郑志明,1999:176~189)或是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宗教自由的政策,及常年的民主选举活动,滋养新宗教的生存空间  (张家麟,2004:239~242)。

    在刊物出版方面,中央研究院委请郑志明编(2003)《五十年来台湾宗教研究期刊资料汇编一新兴宗教》,搜集18篇论文,内政部编(2003)《宗教论述专辑(第五辑)——新兴宗教篇》中有9篇新宗教个案研究,及南华大学(2004)《世界宗教学刊篇》,皆对此议题出版专论,探究新宗教在台湾发展与对社会的冲击,也说明了在台湾学界对此议题的敏感度及重视。

    本文想对新宗教在台活动中,向政府提出申请案登记为全国型新宗教的现象做讨论,将焦点放在新宗教向政府提出申请案时,政府的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方式,包含政府在审议新宗教申请案时,所坚持的行政惯例及原则?其次,探求政府审议新宗教的基本模式及指标(criteria)?第三,思考政府面对新宗教申请案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最后则对未来新宗教申请案提出时,政府应该如何未雨绸缪,积极面对?这四个问题,将是本文要论辩的主要范围。希望能对新宗教向政府提出登录为全国型宗教的申请案时,政府能够给予合理及公平的对待。
 
                           贰、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的审议原则
 
    一、行政裁量
 
    目前,我国对新宗教申请案并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所以,新宗教或新宗教团体向政府提出“新宗教申请案”时,在没有法律的依据下,政府运用其官僚智慧及经验,逐渐形成新宗教申请案审议的“行政惯例”,皆由中央政府行政院内政部民政司宗教辅导科负责承办此项业务。

    根据宗教辅导科主要业务规范,宗教辅导科的业务执掌并没有清楚说明“新宗教申请案”为其负责的业务事项,只是根据惯例由该科承办。最主要原因在于该科掌管的宗教业务的重点之一,在于“全国性宗教事务的规划”、“全国性宗教团体(包括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设立、辅导与服务”事项,而新宗教欲登记为“全国型”宗教团体时,比较接近该科上述业务所管辖,自然而然就由宗教辅导科负责承办新宗教申请案审核工作。[3](黄庆生,2004:323)

    所以新宗教申请案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循,及宪法抽象的宗教自由的条文规范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得在这两项前提下从事其业务的推展。新宗教并没有因为政府没有“法”而停止提出申请,对新宗教而言如能提出申请,并得到官方认可,进将可能而洗刷“污名化”的印象,而有助于该宗教在社会的声望提升,开拓该宗教发展的契机。

    既然新宗教有提出申请案的需求事实,宗教辅导科为主管机关乃应加以辅导及服务:但是,主管机关也不能对新宗教“来者不拒”,完全给予认可,此时政府的行政裁量完全不加以设防,就形同虚设,未对新宗教做任何把关的动作,无助于社会的稳定。还好,过去主管机关对新宗教所做的行政裁量并非完全认可,大部份的新宗教申请案得到政府审核通过,也有少数被拒绝,像仙教、释教、万宗、乾坤教的申请案,就分别被打回票,未通过审核。

    这里面牵涉到行政主管机关有无“能力”裁量的问题,其新宗教提出申请案后,行政主管用什么标准判定,拒绝新宗教登记为全国型的宗教。当行政主管机关无法判定时,过去官僚体系创造出的行政惯例,乃慎重其事咨询“宗教领袖”、“驻外单位”、“学者专家”等方式;反之当政府有能力判定其事实时,就由政府径行裁决。而上述的咨询模式虽然将新宗教提问于宗教领袖、驻外单位、专家学者等,这些被咨询者只是提建议或看法,但最终的裁决还是在行政机关。
 
    二、被动态度
 
    新宗教在过去威权统治不为政府承认,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无法掌控新宗教,新宗教也未必对政府效忠,支持国民党政权,政府为了掌控及独占国家利益,乃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等理由查禁新宗教(宋光宇,1983;林本炫,1990;张家麟,2005)然而,新宗教并未因此而消声匿迹,他们走入地下,持续发展教务,满足信徒需求。许多新宗教在威权时代不断发展,在政府宗教解禁后,乃急于得到政府的肯定,他们希望和传统宗教一样,得到政府承认与正名,希望政府还他们一个公道,去除“非法宗教”的污名化印象,乃有提出新宗教申请案的强烈需求。(访谈编码:003 、 004)
  
     政府在面对过去“非法的新宗教”或“外来新宗教”及“从传统宗教分裂出去的新宗教”提出申请案时,往往采取“被动”的审核方式。基于政府的延续性性格,在威权时代否认新宗教合法;解严后,政府也没有主动帮非法新宗教洗涤罪名。而是由新宗教领袖、干部或信徒以间接和直接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并提出申请,希望政府给予合法地位。

    像一贯道从非法到合法的过程,就是著名的案例,他在威权时代被政府视为“邪教”,政府动用国家党、政、军、情等机器,对一贯道施加强大的压力,禁止一贯道信徒合法集会,刊登一贯道“裸体崇拜”的宗教仪式于报章媒体,运用“法律”系统,拑制一贯道各种宗教活动,使得一贯道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形成邪教的印象,一贯道也被国家强烈的“污名化”。(访谈编码001)

    然而,一贯道领袖面对国家机器给予的污名化,并未放弃信仰,仍然坚持护教,在此不利教务发展的政治社会情境下,不断推展宗教,吸引民众加入,也有政府要员成为一贯道虔诚的信徒,一贯道在解严前,教徒已累积百万之众,教徒对宗教的凝聚力也相当强烈。(访谈编码001)

    政府由威权转型向民主过程,政府不断举行选举,执政当局中国国民党急需各团体支持,一贯道也形同一新兴压力团体,在选举过程中亦显重要,成为执政当局拉拢的对象。民主化及一贯道本身的发展,促成一贯道向政府提出申请案后得到合法认证,政府在执行公权力的过程,始终采取“被动”审核新宗教申请案的态度。

    政府对过去非法的宗教,在解严后并没有急于主动帮他们正名,承认其合法,反而采取被动审核的态度,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一)新宗教在社会发展的情形,政府无法完全了解,政府只有在新宗教主动提申请案时,附带说明其宗教的各项条件,政府才有能力介入理解。
 
    (二)政府主管新宗教申请案的官僚体系,人力资源有限,正式编制四人,约聘研究员一人,只有五名中央政府主管官员的人力资源,不可能全面清查过去被政府视为非法的新宗教,帮    助其合法登记为全国型宗教。

    (三)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采取类似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困扰,当新宗教有需求时,政府才介入审核,有助于政府削减不必要的业务量。(张家麟,2005:156-158)
由此可知,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采取被动审核的立场,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及便利性,如此作为,有助于运用行政权解决过去威权时代留下来的问题,并能化解台湾民主化、自由化之后发展出来的许多新宗教,欲提出申请得到合法认可的新需求。
 
                      叁、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的审议模式
 
     宗教行政主管机关累积近三十年的新宗教申请案审核经验,逐渐发展出“径行裁量模式”及“咨询模式”,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对新宗教申请案直接给予认可或不认可,后者则是行政机关先行咨询“驻外机构”、“宗教领袖”及  “学者专家”等方式,在给予新宗教认可。
 
    一、径行裁量模式
 
    当新宗教提出申请登记为全国型的宗教时,行政机关最常见的作为为“径行裁量”,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宪法的“宗教自由”观点、目前国家“宗教政策”的考虑和“传统文化结合”等原则,对新宗教加以审核。(张家麟,2005:156~161)过去根据这几项原则,得到审核通过的新宗教有,理教、轩辕教、天帝教、一贯道、天德教、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亥子道宗教、弥勒大道、中华圣教、宇宙弥勒皇教、先天救教等。

    新宗教申请案提出得附上书面资料,说明该宗教组织规模、历史沿革、教义仪规、经典神只等事项。一般言,政府对既有存在的新宗教径行裁量,最主要是这些新宗教已经在台湾生存发展一段时间,宗教的外在形式也都颇具规模,政府面对这些新宗教已经存在的下列事实,给予合法审核通过登记为全国型宗教,这乃属合理的行政裁量。
 
    这些新宗教的具体事实与性质,可胪列出以下几项:1.本土自创的新宗教。2.本土传统宗教裂解出来的新宗教。3.在本土宣教已达一段时间的宗教。4.该宗教组织规模颇大。5.该宗教经典、仪规、神只皆已完备。6.该宗教众会所、道场、佛堂数量颇多。7.该宗教信徒人数颇多。
 
    这些事实条件容易被主管机关观察与认定,从而对其申请案加以审核,承认其为全国型的新宗教。
 
    二、咨询模式
 
    (一)咨询驻外单位
 
    中央政府主管宗教的行政机关无法理解外来宗教在台湾发展的情形,及该宗教在外国创立的历史过程,就采取咨询外交部驻外单位的方式,从中收集资料理解该宗教的实际情况与事实。

    过去,政府宗教自由化政策实施前,即有外来宗教在台湾宣教的事实,宗教自由化政策实施后,外来宗教来台宣教更形蓬勃发展。(张家麟,2005:253)主管机关面对外来宗教提出新宗教申请案时,采取的方式经常是咨询驻外单位,当驻外单位回复内政部后,再给予外来新宗教申请案审核,经由此方式得到认可的新宗教有天理教、巴哈伊教、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真光教团、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山达基教会等。涵盖来自伊朗、日本、美国、韩国等地的外来宗教,当然也有部份外来宗教只在台湾进行宣教,而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4]

    内政部主管机关采用此模式的主要原因,在于:1.外来新宗教在外国创立与发展并非内政部所能理解,唯有透过驻外单位就近收集资讯乃可行之方。2.外来新宗教的宗教形式是否完备,在其所在国家的主管机关较易理解,从驻外单位协调邦交国或非邦交国行政体系,比较容易获得正确资讯。3.外来新宗教在台宣教如达一段时间,内政部也可就近理解该宗教在本国宣教的事实;此外,咨询驻外单位可周严掌握外来新宗教在国外的事实。

    从国家机器的分工角度来看,内政部与外交部分工合作,理解外来宗教在台湾宣教的事实,有助于内政部对外来新宗教提出申请时的审核工作。因此,内政部过去处理外来宗教申请案时,咨询驻外单位的作法颇为合理,展现官僚体系分工的能力和智慧。
 
    未来,新宗教申请案的主要来源之一为外来宗教,内政部得面对此一事实,为了使外来新宗教申请案的审核工作更为合理,除了维持咨询驻外单位的传统外,更应该理解该宗教在台湾宣教的事实与规模。如果外来新宗教在外国组织发展皆具规模,得到驻外单位认可后,内政部也应该对该宗教在台发展的情形深入调查,不能因为该宗教在国外发展不错,而在国内发展之初即给予审核通过。为公平起见,在国内发展的外来新宗教,也应该透过“公听会”前的调查方式,掌握该宗教的组织规模具体事实。
 
    (二)咨询宗教领袖
 
    宗教行政主管机关内政部民政司在张博雅担任部长时,曾成立“宗教咨询委员会”  (何明国,联合报,2000.05.31,4版),此委员会的委员由行政主管机关邀请各宗教团体领袖
    担任,内政部面临新宗教申请案时,有时会请宗教咨询委员会的宗教领袖表示意见,其意见也经常影响新宗教是否能得到内政部审核通过。

    过去内政部接受仙教、释教的申请案时,就请宗教咨询委员会中的道教领袖与佛教领袖分别对这两个新宗教表示意见,道教领袖就认为,仙教与道教重叠性太高,佛教领袖认为释教应该属于佛教的派别,这两个新宗教在他们看来,都不应该成为新宗教,内政部接受宗教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后,拒绝了该宗教的申请案。(张家麟,2005:159~161)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咨询宗教领袖后的新宗教申请案,完全被拒绝,可以看出传统宗教领袖对新宗教申请持相当保守的立场,未来新宗教申请案如果持续交由传统宗教领袖提建议案,新宗教得到认可的可能性不高。因此,在本研究邀请的专家学者会议,曾对此议题进行讨论,与会专家认为内政部在咨询宗教领袖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张家麟,2005:159~161)
 
   1.避免将新宗教申请案咨询与其性质相近的宗教领袖,可以防止传统宗教领袖做出不利于新宗教的建议,进而扼杀新宗教在本土发展的可能。
 
   2.如果新宗教申请案交由与其性质相近的宗教领袖提建议,避免新宗教领袖与传统宗教领袖面对面沟通,可采用书面或视讯会议的咨询方式。
   3.如果新宗教申请案交往宗教咨询委员会提建议,也应该委请学界召开公听会,对新宗教先行调查,在公听会上由和新宗教没有利益冲突的专家学者表示意见,对新宗教而言比较公平。
 
   (三)咨询专家学者
 
    内政部民政司宗教辅导科曾经在2000年及2004年委托学界召开新宗教申请案公听会,召开公听会之前,也请学界先对新宗教从事调查,将调查的资料汇整之后,交由专家学者阅读以便在公听会上对新宗教申请的领袖提出询问。
  
    这两次公听会的召开,都由真理大学承办,第一次公听会针对儒教及大易教申请案召开,第二次公听会则是对万宗、乾坤教和中华玉线玄门真宗教会召开。在召开公听会前,承办单位先委请研究生下乡对新宗教做调查,了解该宗教的组织、信徒集会场所、信徒人数等宗教团体规模,宗教经典仪式举行方式,宗教神只与信仰方式,宗教历史沿革,从事社会服务事实及宣教人才养成方式等,将这些宗教调查资料汇整成册,提供给专家学者先行参考。
  
    邀请专家学者召开公听会的对象是以宗教人类学者、宗教历史学者、宗教社会学者、宗教比较学者、宗教典籍研究学者、宗教行政法学者及宗教行政管理相关学者等为主,企图使公听会召开更为客观周延。
  
     公听会举行程序类似论文报告与审核的方式进行,主持人主持两小时的公听会中,由新宗教领袖先行口头报告,之后,再由专家学者从事第一轮提问,提问完之后,由新宗教
   
     领袖答复,之后再由专家学者做第二轮提问,提问完之后,由新宗教领袖回答第二轮的问题,最后,新宗教领袖退席,由主持人召集专家学者会商形成共同建议,交由承办单位将 调查报告与公听会记录汇整成册,其中,公听会的专家学者建议提供给内政部民政司宗教辅导科参考。(张家麟,2005:185)
从过去的公听会记录来看,新宗教申请案共有五件,通过者为儒教,大易教和中华玉线玄门真宗教会等三件,占透过此方式审核通过的比率为60%,在所有通过审核的新宗教中占15%。
 
    三、地方政府呈报模式
 
    我国目前20个新宗教中,“黄中”是唯一一个由地方政府呈报,再由中央主管机关审核认可的新宗教,从内政部的公文书来看,黄中为第24个登记为全国型的新宗教,仅有台南新营市慈德玉宝殿一间庙而已。(张家麟,2005:241)

     在专家学者会议中的讨论,认为一个庙成立一个新宗教对未来国家处理新宗教申请案会造成困扰,主要原因如下:1.一个庙成立的新宗教组织规模过小,实在不宜成为全国型的新宗教。2.对其它新宗教申请案而言,如果比照黄中案办理,我国全国型的新宗教将不可胜数。3.相较于其它新宗教的审核,地方政府呈报,中央政府即核可的模式,过于“随便”,对其它新宗教而言,颇不公平。专家会议建议,以后应该避免这种方式,通过新宗教申请案。(张家麟,2005:156~161)
 
                       肆、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的审议指标
 
    一、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的评估指标
 
    过去政府在威权时代对新宗教申请案的态度完全拒绝,直到威权转型为民主政体之际,态度由禁止转向逐渐接受,部份传统宗教转化的新宗教被政府认可,得以在台湾地区自由宣教。

    当台湾政府民主与自由化程度越高时,对新宗教的容忍态度也越高,越能贯彻宪法宗教自由的规范,新宗教向政府提出申请案,登记为全国型宗教,政府给予的回应也就比较宽松。[5](钟莲芳,民生报,2003.01.21,A2版)至今为止,政府对新宗教采取的政策为“辅导”与“服务”导向,共有二十四个新宗教提出申请,而通过登记的有二十个,高达83.30%的新宗教得到政府认可;几乎只要新宗教提出申请,在宗教自由的前提下,行政官僚体系都给予审核通过。
 
    然而,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并非漫评估评估指标,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不同审核模式有不同的评估评估指标,现将这些评估评估指标说明如下:
 
    (一)径行裁量模式的评估指标
 
    新宗教提出申请时得准备书面资料,供政府机关审核,这些资料包含:1.新宗教的经典。2.新宗教仪规。3.新宗教教义。4.新宗教组织。5.新宗教信仰神只。
 
    (二)询驻外单位的评估指标
 
    外来新宗教提出申请时,除了准备上述书面资料外,尚得被外国政府承认,因此,评估评估指标包含:1.新宗教的经典。2.新宗教仪规。3.新宗教教义。4.新宗教组织。5.新 宗教信仰神只。6.外国政府承认新宗教合法。
 
    (三)咨询宗教领袖的评估指标
 
    新宗教向政府提出申请案,政府可能将此申请案事先咨询内政部宗教咨询委员会中的宗教领袖,宗教领袖大部份来自传统宗教,他们对于新宗教是否抄袭传统宗教的历史、经典、教义、仪轨特别重视,如有大量严重抄袭的情形出现,大部份该新宗教申请案就可能驳回。因此,他们的审核评估指标包含:1.新宗教的经典。2.新宗教仪规。3.新宗教教义。4新宗教组织。5.新宗教信仰神只。
 
    只是这五项评估指标可能比官方书面审核径行裁决模式较为严格,过去的经验也显示,政府咨询传统宗教领袖的结果,新宗教申请案通过的可能性也比较低。
 
    (四)咨询专家学者的评估指标
 
    政府对本土新宗教不熟悉时,往往委托学界先行调查再召开公听会,过去两次公听会共有五个新宗教申请案请学界提供意见,归纳学界的意见为:1.新宗教的经典。2.新宗教仪规。3.新宗教教义。4.新宗教组织。5.新宗教信仰神只。6.行政管理专业人员。7.培养神职人员。8.社会服务工作。9.宗教组织法制及实务完备。(真理大学宗教学系,2004)
 
    专家学者站在宗教学术的专业来看新宗教申请案,有学界的理想色彩,往往期待新宗教朝“制度化宗教”方向迈进,认为新宗教应该承担宗教宣教与社会服务的责任,积极培养神职人员与聘请宗教行政专业人员,来为该宗教服务,也造福社会大众。因此,除了内政部要求的书面资料前五项评估指标外,学界也创造了其余后四项评估指标。在这几项审核模式中,咨询专家学者的评估评估指标最多,但并非对新宗教申请案最为苛薄,如果该宗教存活于社会一段时间,理论上,就会着重宣教人才与宗教行政专业人才的养成与聘请,所以,透过此模式通过的新宗教也占不少比例。
 
    (五)地方政府呈报的评估指标
 
    在所有新宗教申请案的审核模式中,地方政府呈报模式评估的评估指标最为简单,只要地方政府核可呈报到中央,中央主管机关就加以核可,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核可是评估新宗教为全国型宗教的唯一评估指标。
 
    二、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评估指标的特色
 
    政府过去至今对新宗教申请案的评估指标约5~9项之多,这评估指标展现出以下四点特色,分述如下。
 
    (一)书面评估为主
 
    政府对新宗教提出申请案时,要求该团体提供相关资料,政府才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政府从书面资料中判定是否给予登记为全国型宗教。
   
    无论是政府径行裁量模式、咨询宗教领袖模式、咨询驻外单位模式,还是咨询专家学者模式,提出申请的新宗教皆得提供相关资料供政府在审核时参考。在上述模式当中,只有咨询专家学者模式和咨询宗教领袖模式,得额外召开公听会或一般会议。

    咨询专家学者模式在召开公听会之前,被委托单位尚得对新宗教做调查,承办单位得派人到新宗教运用社会查调法收集文字与图片资料,和新宗教提供的资料共同汇整成册,将资料事先提供给专家学者阅读,能在公听会上提出质询。
 
    (二)审核模式不同,评估指标宽严不一,项目多寡不同
 
    新宗教申请案审核模式不同,造成评估新宗教的指标宽严不一,评估的项目也有多寡不同的差别待遇。从指标项目多寡及宽严程度依序来看,最为宽松者为地方政府呈报模式,其审核项目最少,只有地方政府核可一项指标;其次为行政机关径行裁决模式,共有五项指标,采用书面方式审核,审核宽严评估指标适中;第三为咨询驻外单位,除了五项指标外,尚得得到驻外单位公文来函证明该宗教在所在国  为合法宗教;第四为咨询专家学者,审核项目虽然有九项之多,但是宽严评估指标尚可;审核评估指标最为严格者,应属咨询宗教团体领袖,有五项审核评估指标,但对新宗教的要求却很高。
 
    审核模式不同,所造成的审核评估指标不一的情况,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1.主管机关的依法行政,虽已尽可能周延,但仍有不公平之处。有些新宗教申请案易被审核通过,有少部份则难以通过。
    2.依审核评估指标的严苛程度,约略可理解,书面审核及驻外单位咨询较易,咨询宗教领袖及公听会上咨询学者则较难通过。
 
    (三)评估指标“质化”性质强
 
    在上述的审核评估指标中,皆由新宗教自己提出为主,只有咨询驻外单位及学者专家两种模式,分别由外交部提供相关调查资料及承办公听会学者派员调查访问以便获得新宗教实际资料。
   
    无论是那些模式采用的审核评估指标,皆以文字表达为主,鲜少用数字、等级评估新宗教,也没有一套清楚评分机制,对新宗提供的资料,用“审核评估指标”的“量尺”(scale)加以衡量。过去审核新宗教申请案,大都根据审核者颇为“主观”的理解,即对新宗教判定是否能登记为全国型的宗教。
   
    还好过去的各项审核模式的评估评估指标下拒绝4个新宗教申请案,比例并不高,只占所胝申请案的16.7%,通过者有20个,占全部的83.3%。
   
    尽管过去政府对新宗教评估指标宽严不一,但因为大部分新宗教申请案皆可过关的情形下,尚未出现未通过的新宗教反弹的声音,因此,政府处理新宗教申请案至今为止尚称顺利。
   
    然而,为了化解这种提出申请案,审核申请案评估指标宽严不一的情况,及审核评估指标过于主观的缺失,建议应可考虑在未来作以下的改变:1.各种咨询模式的审核评估指标应该一致。2.审核评估指标应建立量尺,可分为“非常完备”、“完备”、“普通”、“不太完备”、“极差”等五个等级,用此量尺让审核者比较精准的评新宗教提供的资料,及社会调查回来的资料。
 
    用此量尺具有“质化”与“量化”的特性,即新宗教提供许多文字及数字资料,审核者根据书面资料、社会调查所得资料及询问的方式,进一步理解新宗教的“资格”,再给予评分;主管机关根据客观的分数给予新宗教核可或不核可,或许更可公平、周延对待未来诸多的新宗教申请案。
 
                           伍、审议新宗教申请案的相关问题
 
    一、审议新宗教申请案的行政权是否违反宗教自由?
 
    新宗教申请案由行政机关径行裁决,是否会违反新宗教在台的宗教自由,引起学界正反两方的论述,反方的学者担忧新宗教申请案的管理,可能违反宪法信仰自由及大法官会议解释的宗教自由规范,认为与其管理,不如放任他们自由竞争。正方的学者则认为新宗教申请案的管理,与“宗教自由”并无冲突,本研究支持后者的论点,主因在于:
 
    (一)新宗教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无论通过与否,皆可自由宣教,主管机关从未禁止没通过申请案的新宗教,不得在台湾境内的“宗教自由”。
   
    (二)主管机关从未要求新宗教提申请案,要不要提申请案,主动权在新宗教,不在主管机关。由新宗教领袖及干部自行评估,决定提出后,主管机关对于申请的受理只是站在“辅导”及“服务”的立场,运用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判定其是否能登录为全国型的宗教。
    (三)从登记为“全国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规定看来,主管机关从事“平行思考”,引用既有的法规命令,要求新宗教“规模” 比照全国型的法人团体要件,并不为过。新宗教申请案在可预见的未来,势必愈来愈多,主要原因在于新宗教在台湾生存发展的可能性宽广;台湾国家统治体制由威权转型到民主之后,采取宗教自由政策,民族文化中对多宗教的包容性及移民社会的特质,皆使得新宗教得到生存的滋养。
 
    根据调查显示,新宗教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欲登记为全国型宗教,主管机关径予核可,不用任何登记,并未得到受访的官员、宗教团体领袖、宗教学术界菁英广泛的支持,他们几乎反对新宗教申请案不需要管理。反之,同意申请案应加“管理”得到受访者普遍的支持,他们认为新宗教应“合理”的管理,不应采取放任政策,即只要提出申请案,就国家就通过审核的“放任”措施。(张家麟,2005:48)
 
    证诸过去的行政经验,政府已经对24个新宗教申请案持某种程度的“管理”立场,因为并非每个新宗教申请案皆能审核通过。即使没有清楚的法规根据,政府的行政管理效果相当显着,累积的“行政经验”及“行政判例”,证实合理的管理,能得新宗教的认同。尽管有些新宗教申请案未能通过,他们也不会因政府的合理管理起而抗争。(访谈编码002)
 
    二、审议“新宗教”或是“新宗教团体”?
 
    新宗教向政府提出申请后,政府对其加以审议,政府是要审议“新宗教”或“新宗教团体”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对这两个情况的审议工作,可能会造成台湾新宗教发展不同的面貌。
 
    如果政府审议的是新宗教,将会对传统宗教分裂出去的新宗教压缩生存空间,例如:解严前,中央政府同意由九大宗教,是属于宗教的类别,不可能给予各宗教下面的“宗派”有成立新宗教的空间。如果现在政府审议的是新宗教团体,则可能立即面临一个困境,像一贯道总会下的各主线,想要独立成新宗教法人,中央政府能否加以认证。如果政府加以认证,一贯道则可能分裂成十几个新宗教团体。
 
    因此,政府面临新宗教的审议申请案,有可能审议的是一个宗教类别,或是一个宗教下的教派团体事实;中央政府主管机关应当事先厘清要审议的是何种情况。如果审议的是一个宗教类别,新宗教的发展明显受到压挤,而审议一个宗教下的教派团体,政府的审议无形中助长了传统宗教下的教派脱离该教派,进而独立成为新宗教。后者就像采用日本管理宗教的方法,是以宗教团体当作一个法人,未来政府主管机关面对新宗教申请案,应该是指“全国性的宗教法人”,避免重蹈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众多新宗教的覆辙。(张家麟,2005:168)
 
     三、审议新宗教的“形式”或是“实质”条件?
 
    政府面对新宗教申请案,是应该如何“审议”?政府有无能力审议?根据过去的经验,政府主管新宗教申请案的审议机关,经常凭经验法则对新宗教加以审议。要求新宗教提出该宗教的经典、教义、仪式、组织法规、信徒人数、发起人背景资料等,再由政府机关做书面或咨询方式的行政裁量。这种方式引起学界的论辩,正方认为传统做法涵盖新宗教的“实质”与“形式”条件,相当可取;反正则认为政府站在主管机关的立场,尊重宗教自由的前提下,不应介入新宗教的“实质”条件,只能从“形式”条件来审议。
   
    新宗教的“形式”条件比较容易建立客观指标,“实质”条件的审核容易形成政府介入新宗教的宗教信仰自由领域。例如:新宗教的规模或组织皆可加以审核,而新宗教教义经典属于宗教的实质内涵,就不应该审核。(张家麟,2005:168)也有学者强化此立场,认为新宗教向内政府提出登记,可以考虑两项标准,一为信徒人数;二为成立时间,信徒人数应该至少在台湾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之间,即2,300人到23,000人之间,成立时间至少在两年到十年,发起人跨五个县市,宗教聚会所十个以上。(张家麟,2005:169)
 
    然而,笔者认为政府传统的作为并无不妥,新宗教的“实质”条件应该符合当代社会的需求,不能脱离当代社会的主流价值,固然此项主流价值很难说清楚讲明白,但是,可能让宗教研究者扮演把关的权力,帮助政府在新宗教申请案审议时,做独立的咨询与建议,观察新宗教申请时提出的经典、教义、仪式是否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与当代法律。(张家麟,2005:171)
 
    四、审议新宗教时可引导其“制度化”?
 
    如果政府审议新宗教采取像前文所提出的比较高的标准,将可能促使未来新宗教提出的审议案数目减少,甚至于有助于新宗教朝“制度化宗教”发展。
   
    因为政府审议新宗教的条件将趋“_致”与“严谨”,新宗教提出申请案,政府得公平对待,不太可能有一庙成为一个新宗教的情况,也不会有本土、外来新宗教审议标准宽严不一的情形。所有新宗教都得接受同一指标,包含形式与实质条件指标,如新宗教的组织规模、组织法规及经典仪式教义等三项构面的二十四个细项指标,在这些指标要求下,未来新宗教要申请登记为全国的宗教前,自己得先强化内在条件,之后提出申请,才可能得到审议核可。
 
    政府如果再新宗教申请前胪列上述标准,新宗教的自我要求将会提升,他得先适应社会的需求,存活在社会一段时间后,为社会所接受,才能提出申请,形同新宗教得面对政府要求及社会需求的各种挑战,挑战成功之后,已朝“制度化”宗教的发展方向,这将有助于未来台湾新宗教不至于泛滥登记中央政府的公文书上。(张家麟,2005:255)
 
    五、审议新宗教将有利于其发展?
 
    不少新宗教领袖认为,政府同意其新宗教的申请案,将有助于其宗教发展。尤其在威权时代,被政府打入“邪教”的新宗教,他们有强烈的需求,希望中央政府给予合法及正名,能够登记为全国型的宗教。
   
    因此,新宗教申请案如果便宜行事,提出申请后,政府就给予审议通过,新宗教不只会多如牛毛,政府的行政裁量形同虚设,也无助于台湾社会的稳定。对新宗教而言,取得政府的正字标记,将可能对其宣教产生正面影响,包括拥有政府的合法审核的招牌,足以拉拢较多的信徒入教,进而带来丰沛的宗教捐献,对新宗教而言,有了信徒的“人脉”,也带来了“钱脉”,政府无形中给新宗教“加持”。
 
    这种作为执政当局应当谨慎,不应任意给予新宗教审核通过,尤其新宗教的形式与实质条件未充份的状况下,政府给予合法认可,美其名为尊重宗教自由,实际上已经伤害了社会稳定,及人民对政府行政裁量的信任权威。
 
                    陆、未来政府应如何面对新宗教申请案
 
    一、被动原则
 
    专家学者会议建议,新宗教申请的提出是新宗教领袖或干部的自由,国家机关本来就处在“被动”的立场,求证于受访的宗教学者、宗教行政官员与宗教领袖,他们也同意国家接受新宗教提出申请后,给予合理的回应,这并没有妨碍新宗教的宣教自由,及信徒信仰新宗教的自由。
  
    国家虽然站在被动的立场,但并非放任新宗教只要向国家提出申请,国家就一定得让新宗教登录为全国型的宗教。国家仍然可以保留“主体性”,透过行政裁量权力,裁决新宗教是否合乎国家标准。
   
    虽然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来规范新宗教申请案,但并不意味国家不能“管理”新宗教,因为新宗教想要在国家机关登录,国家机关就有行政权,决定是否让其登录,这与新宗教的宗教自由并无冲突。主要原因在于,新宗教登录在国家公文书上,为全国型的宗教时,可能对其宣教事业有所帮助,国家自然得慎重其事,不能恣意没有任何标准就同意新宗教的申请。
   
    所以说,国家虽然处于被动接受新宗教的申请案,但是,国家仍然得以维持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评估新宗教的各项形式与内在的条件,如果新宗教条件充分,国家没有资格反对让其登录为全国型的宗教。
在此作为下,政府同意了24个申请案中的20个新宗教。然而,也出现了一间寺庙一个宗教,及审核标准严苛程度不一的问题。针对此间题,未来政府面对新宗教申请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非常值得关切。未来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应该采取“公平”及“合理”的管理模式,既可化解新宗教申请未过关时的疑虑,也可使主管机关平顺推动此业务。
 
    二、合理管理
 
    新宗教向国家提出申请案后,政府是否有权力给予管理,学者的见解不一,部份学者认为,内政部民政司宗教辅导科办理此业务,可能违背大法官会议解释460号、490号、573号宗教自由解释,根据这些解释条文,国家不得对特定宗教奖励或禁止,而现在内政部却给26个宗教作合法同意,可能违反政教分离原则,也否定了宪法保障其它的合法宗教。(张家麟,2005:156~159)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新宗教提出申请后,得到国家合法认可后,享有认可后带来的权利,理应对社会尽义务,在此概念下,国家给予合理的规范乃属需要。(附录二:第一场专家会议)这两类意见,各有其立论根据,但是本研究认为,从过去主管机关面对新宗教申请案所采取的各项行政措施,并没有引起新宗教的反弹,象征着过去的行政措施,对新宗教所做的“宽松管理”,得到绝大多数新宗教的认同。因此,也有学者建议政府面对新宗教的申请,应该注意下列原则:(张家麟,2005:159~161)
 
    (一)利益竞争原则:各宗教团体得自由竞争。
   
    (二)历史客观原则:每个宗教团体都有其教义、经典、仪式与组织,应该尊重其宗教的历史渊源。
 
    (三)信仰自由原则:避免主流宗教对新宗教过多的打压,让新宗教得以在宗教利伯维尔场与主流宗教竞争。
 
    在此尊重新宗教自由提出申请案与自由宣教的价值观下,政府始终居于“被动”的角色,政府并未对新宗教采取强迫登记,只有当新宗教提出申请时才加以审核,因此无所谓伤害新宗教宣教的自由。
   
    实证调查也证实,受访的宗教学者、宗教行政官员及宗教领袖相当同意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采取管理措施,在总分为5分的同意程度量表中,得分高达3.98分,象征受访者高度认同政府采取合理管理措施。相反的,询问受访者认为政府放宽新宗教申请,采取新宗教向政府登记,政府就得接受的宽松管理措施只得到2.42分,意味着受访者并不同意此作为。
   
    因此本研究建议,未来政府面对新宗教申请案,采取“合理管理”是可行的办法,尽管新宗教申请案提出后,主管机关并没有一套法律规范,只有根据经验法则做出来的行政裁量,未来也应该延续此行政裁量权,而非订定一套法律规范来管理新宗教申请案。
 
    主管机关并非对新宗教采取“认证”措施,而是对新宗教登录到国家公文书上;既然将新宗教登录到公文书上,主管机关当然得慎重行事,面对新宗教申请案应有一套合理的管理模式。
 
    三、公平对待
 
   (一)办理“公听会”
  
     过去主管机关面对新宗教申请案,依本土与外来新宗教给予不同的审核方式,本土宗教大多采用咨询传统宗教领袖、咨询学者及行政径行裁量等方式,至于外来宗教则咨询外交部驻外单位。
 
    专家学者会议对此作为部份肯定,但希望更公平对待所有新宗教申请案,不要因为新宗教为本土或外来,就给予不同的标准,及不同的审核方式。依过去的经验来看最好公平对待新宗教的原则为,委托客观的第三者一学术界做调查及公听会的办理。
 
    无论新宗教申请案政府采取那种咨询模式,都应先委托学界先行调查及办理公听会,在实证调查时得到受访者的强烈支持,办理公听会前先行调查,在总分5分的程度下得到3.82分,其它如外来传入的新宗教除咨询驻外单位,也应办理公听会得分为3.76分,国内新宗教申请除咨询宗教委员会,也应举办公听会得分为3.68,国内新宗教除咨询宗教领袖,也应举办公听会得分为3.62。
 
    这些数字呼应专家学者会议上的讨论,像不少学者认同过去两次委托学界办理新宗教调查,及公听会的召开效果相当显着,原因在于:1.公听会前应该对新宗教团体调查,提供客观材料给专家学者在公听会前阅读,使公听会召开更深刻。2.委托学界以宗教学术界较为恰当,邀请的学者应具代表性,除了理解新宗教外,应尊重宗教自由前提的学者为优先。(张家麟,2005:156~159)
 
    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如果政府面对新宗教申请案先委托学界从事调查再召开公听会,则对新宗教比较公平。不能因为新宗教为本土或外来而采用不一样的审核模式,至于召开公听会是否采取由申请者付费的原则,则有两极的意见,少数学者同意申请者付费,大部份专家与官员则认为新宗教申请案,由使用者付费相当困难实现,尤其公家机关只要牵涉到收费的问题,都颇难处理。(张家麟,2005:159~161)因此本研究建议,公听会召开是否由新宗教申请者付担费用,应暂缓实施,而应该比照过去经验,由国家编列预算,委托学界对新宗教申请者先行调查,再由学界召开公听会。
 
    (二)采用“相同程序”
 
     过去政府面对新宗教申请案,曾经委托学界做过两次公听会及新宗教的调查。两次的经验所建构的公听会程序与调查标准为主管机关所肯定,因此,本研究也对此访问受访者,他们一致肯定政府处理所有新宗教申请案,采用相同程序在总分为5分的程度量表中得到4.11分,表示受访的学者、宗教行政官员及宗教领袖,高度认同采用“相同程序”。
   
    至于相同程序的内涵为何,本研究建议分两个部分讨论,一为新宗教申请案提出后,政府委托学界对新宗教做的调查程序,另一为调查完毕之后,召开公听会的程序。
   
    调查程序的内涵最好由委托单位针对新宗教的“组织规模”、“宗教法制”、“宗教仪轨、经典教义”等项目从事“社会调查”,因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只能对新宗教做“社会调查”中的“深度访谈”,不可能对新宗教从事田野调查。受委托单位得事先设计好访谈问题,再派调查员根据访谈问题,逐一询问新宗教的领袖或干部,将访谈的资料做记录,并在访谈之后,对新宗教的相关调查项目拍照,连同访谈记录做成第一手的新宗教调查资料。(张家麟,2005:232)
 
    公听会召开也应该有固定的程序,才能显现对新宗教申案的“慎重”与“公平”,过去的作法经常将此公听会的程序比照类似“硕、博士论文口试”的方式进行,一场会议大概要开二小时,经过新宗教领袖口头报告、学者第一轮提问、新宗教领袖回应、学者第二轮提问、新宗教领袖第二轮回应、新宗教领袖退席、学者共同讨论及学者最后提建议等过程,就可比较清楚理解新宗教申请案提出后,学者的建议为何。
 
    (三)学者多元化
 
    公听会召开应该邀请那些学者,依过去的经验来看,对新宗教有研究的相关领域学者都在邀请之列,专家学者会议上建议,至少应该涵盖宗教比较学、宗教社会学、宗教人类学、宗教历史学、新兴宗教研究、宗教法学及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学者。经由实证调查也证实,大多数的受访者支持这项看法,同意邀请宗教比较学者在总分5分的程度中高达4.01分、宗教社会学者为3.92分、宗教人类学者为3.76分、宗教历史学者为3.78分、新兴宗教研究学者为3.93、宗教法学者为3.67及公共管理学者为3.57。
  
    受访者几乎都认同公听会召开,应该邀请不同领域的学者,共同来理解新宗教申请案,他们同意的程度介于34分,表示对这些学者的邀请,持同意的态度。在专家学者会议上及过去的经验来看,一场公听会召开至少要邀请4-5名的学者,就可使公听会召开比较深刻化,太多的学者参与公听会,将无法就新宗教申请案详细询问。因此,本研究建议如果未来新宗教申请案召开公听会时,邀请的学者应该延续过去的经验,在4~5名间即可。
 
    四、核备阶段
 
    新宗教衡量指标中,要求新宗教建构提出申请案,得先提请主管机关核备,如申请为全国型的新宗教乃得向内政部民政司核备。
 
    经历过此核备阶段,新宗教仍然得以存活时,意味该宗教短期内已能与社会相适应,或提供社会满足部分民众的宗教服务。这时候新宗教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案,则更属合理。不只要是新宗教不论其规模大小及与社会的适应能力,企图藉国家认可后给予宣教的“正字标记”之便,发挥其宣教的影响力,形同国家滥髅“证书”,玷污国家官僚体系的声望。
 
    经过核备的新宗教宛如已有“制度宗教”的雏形,其提出申请,政府再请客观的第三者根据新宗教指标给予评估,也比较合理。有此核备其当作前提即化解许多未成气候的新宗教提申请案的压力,也透过时间变数,观察新宗教在社会适应的能力,经历过社会历练的新宗教已经犹如“初选”过关,代表其在台湾生存的可能性更高,对政府而言,核备阶段已经帮政府搁置许多规模不大与适应力不佳的新宗教。
 
    五、相同指标
 
    为避免一庙一宗教的窘境,或外来宗教比本土宗教容易登记为全国型宗教的不公平待遇,理应未雨绸缪,建立一套标准( criteria),衡量新宗教是否能登记为全国型的宗教,有此标准既可让未通过审核的新宗教,知道未来应该改善的方向与目标,也可杜攸攸之口,化解新宗教领袖与信徒的不满情绪。
 
    (一)新宗教“组织规模”构面
 
     1.新宗教向政府备案后,在社会适应的时间至少几年,才能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2.新宗教信徒的人数至少要多少人,才能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3.新宗教向中央政府备案时,信徒应该分布几个县(市)比较恰当。4.新宗教的道场或聚会所分布几个县(市),才能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5.新宗教教义宣讲人员的养成计划。6.新宗教的教义宣讲人养成或实际修业时间应该多久,才能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7.新宗教向中央政府备案时,投入的社会服务金额应占年收入多少比例。8.新宗教应该聘几名专职“宗教行政人才” 比较恰当。
 
     (二)新宗教组织法规构面
 
     1.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教制法规”。2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人事法规”。3.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传承法规”。4.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管理法规”。5.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神职人员培养法规”。6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目的事业法规”。7.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执事人员戒律法规”。8.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执事人员奖惩法规”。9.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法规”。10.新宗教申请时应该具有完备的“信徒自由进、出法规”。
 
    (三)新宗教“仪式、经典教义”构面
 
    1.新宗教的宗教仪式应符合社会善良风俗。2.新宗教应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宗教仪式。3.新宗教的宗教经典应符合社会善良风俗。4.新宗教应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宗教经典。5.新宗教的宗教教义应符合社会善良风俗。6.新宗教应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宗教教义。
 
     综合上面所述,过去政府处理新宗教申请案采取的审核模式,因新宗教的性质不同,而用不同的审核模式,导致新宗教登录为全国型宗教的机会大不相同,有的新宗教登录比较容易,也有少数新宗教登录比较困难。对此,经由实证调查宗教学者、宗教行政官员与宗教领袖等宗教菁英,发现受访者相当强烈要求应该要有相同程序的审核模式,例如可以维持传统咨询宗教领袖、驻外单位、宗教委员会等方式,但也要有公开的调查新宗教、提供全国宗教调查资料给参加公听会的教授参考,及召开公听会等程序,用“相同程序”对待新宗教,可以展现政府处理新宗教申请案的公平与客观,虽然政府面对新宗教申请案采取被动回应方式,但透过公听会召开及新宗教调查,将可化解新宗教申请案未通过时,新宗教团体对政府不当的压力。
 
    当然政府在委托学界召开公听会时,应该要求学界注意“利益回避”原则,邀请的学者也应注意“多元化”原则,可使新宗教申请案顺利推动,达成政府服务及辅导宗教团体的施政目标,也符合国家民主化之后,宗教自由政策的推动。
 
                                       柒、结论
 
    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的行政裁量是宗教法规未完备之际的权宜措施,过去行政院内政部民政司宗教辅导科凭官僚体系的经验与智慧,累积不少合理的审议新宗教原则、模式、指标,这些经验颇具参考价值。然而,也应思考如果没有合理的管理新宗教,公平的审议新宗教,建构相对完善的审议指标来审议新宗教,将可能造成新宗教申请案的过度膨胀,或新宗教申请案审议过程难易不同的状况下的不公平的结局。
 
    当政府对新宗教申请案建构合理的审核标准,并用此审议新宗教,将可引导新宗教朝制度化宗教方向前进,也可以避免新宗教利用政府宽松的审议标准,获得政府的核可,进而运用政府的合法标记推展其宗教。
 
    在宗教法未通过前,政府势必得面临新宗教申请案的审议业务,站在辅导及服务全国宗教的立场,政府理应不断调整革新新宗教申请案的作业程序,使之更趋合理及公平。
 
——————————
参考书目:
 
内政部,宗教论述专辑(第五辑),台北:内政部,2003。
宋光宇,“天道勾沈”,台北:元佑,1983。
宋光宇,“试论新兴宗教的起源”,历史月刊,5月号,1998。
林本炫,“台湾的政教冲突”,台北:稻乡出版社,1990。
南华大学,“世界宗教学刊篇”’南华大学,2004。
真理大学宗教学系,“‘新宗教’”申请案汇编资料——‘万宗’案,台北:真理大学,2004b。
真理大学宗教学系,“‘新宗教’申请案汇编资料——‘玄门真宗’”案,台北:真理大学,2004a。
张家麟,“宗教仪式感受与宗教教义实践——以鸾堂之扶鸾仪式为焦点”,发表于台湾宗教学会2004年年会,台北:政治大学,2004。
张家麟,“新宗教建立衡量指标之研究”,台北:内政部,2005。
黄庆生,“我国宗教行政业务的检视与探讨”,内宗教论述专辑(三)宗教法制与行政管理篇,台北市:内政部,2004。
董芳苑,“认识台湾民间信仰”,台北:长春文化事业公司,1986。
郑志明,“台湾『新兴宗教』的文化特色(下)”,宗教哲学,5卷2期,1999。
郑志明,“台湾『新兴宗教』的文化特色(上)”,宗教哲学,5卷1期,1999。
郑志明编,“五十年来台湾宗教研究期刊资料汇编———新兴宗教”,台 北:中研院,2003。
锺莲芳,民生报,2003.01.21,A2版。
访谈编码001、002、003、004。
 
 

注释:

[1] “全球化”是指以全球的观点来看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与意识型态的想法、制度的共同性,二十世纪末叶,全球卷起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共产政权及威权体制崩解,约三十几个国家走向民主化的道路。与全球化相对应的概念是“在地化”  (localization)  ,它是指在全球化冲击下国家、区域、民族与族群,坚持自己特殊的文化与价值观,未受全球化的价值观所支配。
[2]许多小型的“新宗教”团体不一定向内政部民政司登记,就在台湾地区活动;如藏传佛教的中华民国朗色林护法功德会、属于印度教系统的奥修超觉静坐及世界真光文明教团等。
[3]根据宗教辅导科主要业务规范如下:1.关于宗教政策之规划。2.关于宗教法规之制(订)定。3.关于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之许可设立及业务辅导。4.关于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目的事业之辅导。5.关于全国性及国际性宗教活动之协助举办及辅导。6.关于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及社会教化事业之辅导奖励。7.关于两岸宗教团体交流活动之辅导。8.外籍人士来台研修教义之许可。9.宗教团体干部及宗教行政人员培育训练。10.宗教学术活动的协助参与。11.宗教法令解释事项。参见内政部民政司组织规程,民国87年,内政部编印。
[4]如印度教传入台湾的新宗教,几乎都没有向政府提出申请,这些教派包含超觉静坐、圣人之路、阿南达玛迦静坐协会、赛巴巴、台北市奎士那意识学会等五个教派。
[5]内政部民政司表示,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即使宗教团体不到政府部门来登记,现代多元、民主的社会也无法限制其私下的传教行为,内政部在实务上,已对新兴宗教采取开放登记措施。近三年来同意登记的新兴宗教包括中国儒教、大易教、先天救教等七个,内政部受理登记的宗教教派累计已达到二十四种。
 
       (本文原载:(台湾)内政部编印:《宗教论述专辑》第八辑《宗教法制建立与发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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