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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敌人还是朋友?——解读胡锦涛2007宗教讲话
发布时间: 2014/1/26日    【字体:
作者:曹志 王科力
关键词:  宗教自由  
 


                                          

      200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宗教工作召开集体学习会议,会议由执政党总书记胡锦涛先生主持。执政党决策集团专门开会,讨论宗教问题,并由其最高领导人专门发表讲话对该党宗教工作提出要求,自1949年执掌中国政权近60年来,这种公开重视宗教问题的方式尚属首次。

      胡锦涛先生的宗教讲话,对新形势下执政党的宗教工作提出3大要求:一是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团结信教群众,解决其生活困难;三是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帮助和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乍一看,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重视,似乎暗示着宗教解禁的初啼和宗教自由的先声。于是,国内外媒体争先恐后,或多或少地恭候执政党的开明大度,有意无意地预示不久的将来中国就会实现宗教自由。[1]

      若这种期待正确,那么“2007•12•18”宗教讲话必有新意和突破。近60年来执政党总书记第一次就宗教问题公开讲话,的确是表明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但“重视”仅仅意味宗教问题如此重要以至于需要立即采取对策,却不必然意味宗教自由的来临。因为解决宗教问题的方式有两种:或承认宗教自由逐渐使宗教问题不再发生;或加强宗教管制,封闭宗教自由空间,支配宗教活动,从而杜绝任何宗教问题产生的可能。那么,我们应该仔细斟酌认真分析:“2007•12•18”宗教讲话究竟预示着执政党的何种选择及其宗教政策的何种走向?

                                             二
 
      2006年7月10日,胡锦涛先生以执政党总书记、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身份出席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并首次要求全党从战略高度认识统战工作,在“五大关系”上构建“和谐社会”,[2]“宗教关系”在上述五种关系中赫然位列第三。在这个执政党十六大以来的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强调:统一战线坚持以人为本,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帮助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3]

      将胡锦涛“2006•7•10”统战讲话内容与其“2007•12•18”宗教讲话纲要比较,我们发现二者内容基本重合。这证明二者一脉相承;尽管前者未提及宗教教职人员,但“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工作”为同次会议上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报告中六大重点工作之一;[4]“加强爱国宗教人士政治培训”是会上各地统战干部交流内容之一。[5]而且,同年12月25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两项行政规章,其要求简而言之:即政府决定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和任职。由此,宗教教职人员及其任职的首要标准不是信仰及精通本宗教教义,而是对政府的服从。宗教团体由宗教教职人员组成,宗教活动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于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控制,在宗教管制布局中居于枢纽位置:若服从政府者方能获得“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其组成的宗教团体和主持的宗教活动及受其影响的一般教徒,因“合法”地位源于政府许可,而被顺水推舟地纳入政府控制系统。正因如此,“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在胡锦涛“2007•12•18”宗教讲话中被单列出来而具有如此的重要地位。 “2006•7•10”统战讲话对不服从者,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后列明具体措施:“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这成为“2007•12•18”宗教讲话隐而未现的弦外之音。
 
                                           三
 
       2007年10月15-2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7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将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列入执政党党章总纲。胡锦涛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在宗教问题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党章与报告几乎完全一致的表述,说明执政党在宗教问题上将完全延续过去的宗教政策;而且限定宗教发挥作用的空间:即宗教自由活动的空间,仅限于经济领域。这是执政党容许的底线,亦反映了该党的实用主义倾向。胡锦涛报告之所以单独提到“宗教界人士”,只是为强调“宗教界人士”在控制宗教这场全国布局上举足轻重的作用。值得警醒的是:执政党第一次将其宗教政策列入党章,这不仅是重点执政布局,而且是对该党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下达的新要求新任务。[6]十七大使得“建立和谐国家”成为执政党基本路线的新要求;[7]“宗教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大关系之一,“社会建设”正是执政党执政布局新增部分,[8]于是,“宗教关系”对于“国家和谐”至关重要。由于“和谐”实际是执政党执政地位-“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的代名词,所以,一言以蔽之,“宗教关系”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政权如此重要,以至于执政党不得不需要公开要求其各级党组织和干部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执政能力出发,将宗教管制作为新的任务和义务。这种宣示,使得中共60年来的“以党统教”政策第一次通过党章走向前台。执政党首次公开要求全党加强控制中国公民的宗教活动,深层背景乃是当今中国的宗教信仰活动救济公民精神危机的影响力,已经对执政党统治正当性构成挑战;因此执政党不得不控制宗教以维护稳定,而且控制的加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胡锦涛先生才在其“2007•12•18”政治局宗教讲话中,开门见山地谈到“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正因为宗教工作关系到党国全局和社会和谐稳定,才需要执政党从“战略高度”对待宗教。
 
      执政党第一次要求从“战略高度”做好宗教工作,才是胡锦涛“2007•12•18”政治局宗教讲话最令人注目之处。“战略高度”即执政党执掌全国政权的全局角度。当今党国大局即执政党执政地位和社会稳定,所以,一个关系党国全局和社会和谐的事项,实际是指该事项涉及到国家安全稳定和执政党执政地位以至于执政党不得不从决定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重视。例如:当胡锦涛和周永康在去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做好政法工作,维护共产党执政地位和国家安全就成了政法机关首要的政治义务。[9]那么,宗教工作为什么会事关党国全局而上升到“战略高度”呢?

      中共中央自1949年以来就全国宗教问题公开的政策文件,只有1982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和199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1982年的19号文件是执政党在“文革”结束后为修复其执政正当性而对宗教界施行宽松政策的产物,但在“阶级斗争”思维束缚下,仍然禁止并打击所谓利用宗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反革命破坏活动、迷信活动和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及间谍破坏活动。

      八九天安门事件对执政党执政地位的质疑和挑战,和东欧“颜色革命”中宗教的影响力,引发执政党(元老)对宗教可能成为反政权工具的联想。[10]当时的执政党总书记江泽民先生认为“宗教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进行政治渗透以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因此,执政党认为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威胁到其执政地位。[11]这种判断和认定,导致执政党的宗教政策更加“偏左”[12]:这就是1991年 6号文件出台的起因和背景。一方面要加强管制;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因“天安门事件”对中国施加的制裁,使得执政党公开管制宗教,需要新的即能迷惑国际社会的形式和工具。因此,6号文件设计“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度,并为加强执政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提出“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口号。“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度和“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口号,作为6号文件的首创,被胡锦涛“2007•12•18”宗教讲话中的首要要求所继承。自6号文件始,管制宗教的依据,从党政内部秘密传达的宗教政策文件,转而借宗教方面公开的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为表现形式。[13]这样在表面上符合宪法的“依法治国”要求,并进而获得“依法治教”的正当性。由此,本应是宗教自由保障的“法”,反成了党国管制支配宗教、宗教服从归属党国系统的工具。这正是“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以“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质。

      执政党以6号文件作为宗教问题自“文革”结束后重新成为政治问题的标志。治理宗教的方式,不仅仍是软硬兼施:“软战术”指通过统一战线组织归属政府的宗教系统;“硬战术”指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而且表达强制命令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语言和理由更加隐蔽化:“法”成为反“和平演变战略”的武器,“依法治国”成为维护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工具,宗教被送进精心编织的“法制鸟笼”。

      这就能解释为什么胡锦涛“2007•12•18”宗教讲话将“战略高度”界定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也就明了其宗教讲话对宗教工作的第一点要求毫无新意并暗藏杀机。“战略高度”一词,既表明宗教问题对执政党执掌政权所具有的重要性,又避免使用“反革命分子、境外敌对势力、反渗透”等杀气腾腾不合时宜且暴露真实用意的词语,与6号文件相比,措辞更显“和谐”,目的更加隐蔽。

      “2007•12•18”宗教讲话第二点要求以人为本,解决信教群众生活困难,让人倍感温情和温馨。殊不知这牵涉到执政党如何理解宗教信仰的根本看法。执政党坚持无神论,在任何公共空间只能宣扬无神论,宗教(活动)只能在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即宗教“鸟笼化”。这是因为执政党认为宗教(信仰)只是源于愚昧贫穷和灾难,由此将其“正确” 的意识形态凌驾于自认为“错误”并迟早将要灭亡的宗教(信仰)之上。统一战线中的宗教工作正是立基于此:赋予宗教界代表人士一定的政治地位,给予宗教教职人员职位和福利,解决信教群众的生活困难,就能在共和国打造出一个“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我所用的宗教。而且,党国对宗教信徒的关心能起到抑制宗教发展的作用。去年北京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名警察一语道破天机:信徒就是因为贫穷没有生活保障才入教,例如密云县基督教家庭教会。该县全面实施社会保障措施后,很多信徒就离开了。所以,只要解决信徒的生活困难,就不再有人信仰宗教。因此,这段话可视作对“2007•12•18”宗教讲话第二点要求“以人为本”用意的最佳脚注。
 
                                           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胡锦涛先生“2007•12•18”的宗教讲话,不是对宗教突如其来的关心和开明,更非对宗教大智大勇的解禁和开放,而是其为“维护和谐稳定”在宗教问题上进行布局调控水到渠成的结果,是执政党近60年宗教管制政策一以贯之的延续并走向极左。
    
      
因为执政党管制宗教的模式不仅仍是软硬兼施,而且表现为“绵里藏针”——“软的更软,硬的更硬”:重要的政治文本,不再使用“阶级斗争”式语言,越来越多地营造友好气氛使用法治用语,因此其真实用意越来越隐蔽。例如1982年宪法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修正案、中共十七大党章宗教部分修正案、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执政党总书记和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官员在各种场合的公开讲话。

       政治地位上升并被提上战略高度的统战工作,不再采取毛泽东时代区分“敌友”“既联合又斗争”的宣传,而是开始有针对性地越来越精细地制定如何影响宗教教义的解释、提高宗教管理能力和培训宗教界代表人士以及团结信徒等具体可操作的政策,[14]精心打造一个积极与执政党结盟的宗教系统,并包装将之挂上政治舞台,作为工具支持执政党。

      制定的法规规章越来越娴熟地将控制程序用立法语言表述成法律程序,因此其对宗教的管制方式越来越法制化:例如宗教出版物的审批程序、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程序。[15]

      统战部、宗教局及公安局等党政部门的内部文件越来越秘密和具体地指定打击执政党认为对其构成威胁的宗教及其活动:例如去年的“台风5号行动”、[16]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基督教专项治理工作方案》[17]。
如上所述,公开的政治文本普遍使用冠冕堂皇的法治和人权术语,而对宗教的综合治理下达命令又经常使用“内部秘密文件”的方式,执政党如何让这样看来自相矛盾的表述和治理方式在同一个治理框架内共存并实现其目的呢? “绵里藏针”式“政治语言”是执政党出尔反尔的表达习惯:“绵”是模糊抽象高度概括的表述,“针”就是宗教方面的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命令统战部门、宗教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国保大队)工作执法的党政指示,越往下针头越尖,即越到执法部门意图越明显越往基层打击越厉害。同时, 长久以来“针”的表达方式,奠定了“绵”的表达方式,为各级党政官员从“绵”里分辨政治风向提供关键词。
执政党决策集团对宗教工作首次召开专项会议及其总书记首次发表专门讲话,正是以中共十七大首次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添入党章为号角。党章的宗教工作修正案,堪称绵里藏针笑里藏刀的经典公示:“针”隐藏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里。

      1956年中共八大以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正案,表面是执政党执政方针确定和调整的党纲。1954年以来的四部宪法及其修正案,表面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力安排的基本法。然而,1973年中共十大以来的“修正党章(-制宪)-修改宪法(序言)这种政治程序,就如中国历代王朝传统的祭天仪式,根本目的乃是向民众宣示并增强执政党执政的正当性。当“天(命)”与“政权”的逻辑关联及对这种关联的信仰丧失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历史幻象,成为执政党幻想执政万年的根据;正因为此,执政党对中国近代史至现代经济建设中自身的地位和作用炮制了“救世主”的虚假广告,并60年来在全中国从电波到网络维持着“惟党独尊”的意识形态。所以,袁伟时先生在《中国青年报》上批评中学历史教科书就会导致“冰点”停刊;所以,胡锦涛先生才不怕事必躬亲而专门批示大学“增加中国近现代史”的课程。[18]就如欧洲中世纪的君主(国)自以为亦被误认为是拯救者,执政党也将自身看成亦被误拜为中国世世代代的救世主。

      执政党认为现今的执政危机首先在于社会危机,由此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而社会危机的核心在于精神危机:道德的沦丧和人心的虚空导致国民之间不再存在相互尊重爱惜和共同分担责任的纽带。宗教的发展尤其是基督教的复兴,不仅提供这种信仰式纽带,而且为公民引进的信仰和价值观成为奠定中华共同体秩序的基础。在自认为永是中国人民救世主和带领人的执政党看来,宗教(组织)发展的这种迹象最终会使公民怀疑和反对其对中国公共领域意识形态的强制灌输,从而对其大权独揽安排中国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地位形成威胁,于是,宗教(组织)极有可能成为“大逆不道”的“乱臣贼子”。因此,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实质是坚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既然消灭敌人的阶级斗争运动不再可能,就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编织出宗教的“法制鸟笼”;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对信教群众生活困难的解决乃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为了扶持附属于执政党的“爱国宗教团体”,使其在“法制鸟笼”里“独立自主自办”。

      由此,一个连内心最深处寻求体验神圣所在的空间都任由党国控制的人,还剩下什么去抵抗暴力和专横?一个连公民追问真理实践自由选择的良知都去强制支配的党国,还有什么不能任意妄为?宗教自由之所以是第一自由,不仅仅它是人寻求神圣肯定其存在意义的保障,而且它对暴力的强制最敏感,对专制的反抗最坚决。

      所以,宗教自由乃是人之尊严、社会之正义、共同体之幸福的朋友,而非敌人。
 
      我们通过对胡锦涛讲话的背景、历史传承以及政策延续等方面的分析,得出了三个基本结论。第一,把宗教工作放到战略高度,加强宗教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自由,而是为了“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相适应”,所谓的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其实是让宗教更加顺从共产党的领导,反过来,加强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服从于这一目的;二,依法管理宗教,改进工作方式,其实质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的宗教自由;三,关心生活困难的信徒生活,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消解信徒的信心,将宗教置于党组织和政府的管理之下。总之,胡锦涛的讲话是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延续,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近一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打压宗教活动的行为,也进一步佐证了上述说法。上篇我们从宗教政策角度全方位解读了胡锦涛的宗教讲话,本篇将结合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宗教压制案件,进一步剖析中共宗教政策的实质,并指出其不能与现实接轨的事实,文章最后,本文还将就宗教工作应有什么样的思路提出自己的看法。
 
                                         
 
      在《解读胡锦涛2007宗教讲话(上)》一文中,我们已经对胡锦涛讲话的政策承继做了详细分析,本文就不再多讲,简单来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坚持。这三个坚持不是哪个人凭空捏造的,而是中国共产党统战部在统战工作问答中归纳总结的,可以说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了我国的宗教政策。第一个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变;第二个是坚持“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的基本政策不变[19];第三个是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以及宗教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方针不变,以党统教的方针是不能变的。
 
      胡锦涛的讲话中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客观地说,这一提法有些让人惊诧。虽然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按照现有的公认说法,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绝没有达到培养一支政治合格、军事过硬、品德高尚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地步,由一个不信仰宗教的政党去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不知道我们该怎么论证其合理性?
 
      总之,无论讲话的措辞多么委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更好地“控制”宗教从而使自身统治地位更加稳固。
 
                                           六  
 
      我们常说,判断一个人,不仅要看他说了什么,更要看他做了什么。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从解放前喊到了二十一世纪,各级政府官员是否真的就成了人民的勤务兵和服务员?作为最上层的领导讲话,自然可以做到一贯正确,因为这些讲话都是原则性的东西,不涉及具体实施的问题,而基层政权在具体执行时,却很难判断是否正确执行了高层的政策,我们只能通过这些具体执法行为来判断高层政策的导向。
 
      很不幸,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刚过,各地就不断传来圣诞节聚会遭打压的消息。据对华援助协会网站发布的消息,河北省三河市一所教会孤儿院在圣诞节前被迫搬家,孤儿院的孩子们无家可归,且不让孩子们去学校上学,非法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黑龙江和河南两地也传出基督徒圣诞节庆祝时遭打压抓捕的消息,罪名是非法聚会。其实,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在胡锦涛的讲话前还是讲话后,都是不断上演,从未停止过的。既然胡锦涛讲话是既定宗教政策的延续,各类宗教压制和骚扰的案例自然不会因有领导最新讲话就会减少。
 
      能够很好反映中共宗教政策一贯特点的例子是张明选事件。张明选原是河南省唐河县的一个生意人,1986年在一场生意纠纷中被法院院长陷害,无奈走上上访之路,但多方奔走没有任何结果,反而被当作刁民受到迫害打击。后张明选绝望中皈依了基督教,并开始传福音,立志要在中华大地撒下爱的种子,张明选从1998年7月开始骑自行车在中国传教,行程15000多公里,在24个省市传道。这个老实巴交的生意人恐怕万万没有想到,未经许可,就连传福音都是违法的,没有政府批准,信徒的敬拜聚会也是非法的。自他信教之后一直到现在的20年间,政府部门的打击始终如影随形。驱逐,关押,逼迫,拘留,收容遣送等各种形式的逼迫一应俱全。因为信教,房子租不到,出国签证办不了,对基督徒的歧视对待如此明目张胆,如果不是我们的宗教政策出了问题,我想不出还有什么其它原因。更有甚者,就在2007年圣诞节前几天,张明选办的孤儿院被强行要求搬走,导致十名孤儿无家可归流落街头。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执法机关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这种缺少人性的野蛮执法,是我们的宗教政策只顾政府部门执法之便,而无视公民权利的直接后果。长达近20年的不间断打压,充分说明我们的宗教政策的一贯性,既不是过去的偶然现象,也没有因最高领导人的更替而消失。
 
      数字最能说明问题,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近两年中国宗教自由的真实状况,本文找到了两个统计2006年和2007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教案(见附录一、附录二),当然,因为宗教工作是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任务,很多地方的宗教压制事件都没能披露,表中的统计只是实际发生的一小部分。[20]对比2006和2007两年的宗教案件,我们发现,从宗教压制频度上看,两年发生的案件数量相当,而去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发生的教案一共有5件,2007年却猛增至14件,即使考虑到信息来源不同,07年10月份以来宗教压制力度大幅增加仍然是不争的事实;从执法理由上看,非法集会,非法传道,非法经营(印制宗教出版物)等仍然没有变化,这说明我们的宗教政策还是老一套,用的还是这几个似是而非的借口,其背后掩盖的却是打击瓦解的目的;从发生地域看,各种干涉宗教活动的行为仍然出现在全国各地,北到黑龙江,南到云南,哪里有宗教活动,哪里就有宗教压制,这说明政府的政策即是全局性的,不是哪一地方的局部现象。这些事件暴露出中共宗教政策的诸多问题,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三方面。
 
      问题一:言行不一,宗教问题用行政强制手段解决,所谓和谐,就是宗教听命于党和政府,顺从其制定的政策法规,而不管这些政策是否合理。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一再强调,宗教信仰问题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胡总书记的讲话中也强调要真心实意关心信徒生活,但从各地的案例来看,在处理宗教事务时,起主导作用的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宗教管理行政部门。在简表中列出的43个事件中,有38个经过了公安部门的处理,从执法理由上看,非法集会,非法传道,非法经营(印制宗教出版物)等成为基督徒获罪的最重要原因。这种做法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宗教活动更多的属于事关公共秩序的事务,而非主要是人的思想意识问题。而且,在政府部门看来,这些活动已经威胁到了自己的管理,不得不动用强制手段加以制止打击,从宗教政策层面讲,制止信徒未经批准的集会等活动,也是维护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部分,即所谓“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问题二:依法管理,其实就是依法剥夺。对于宗教工作的领导和宗教事务的管理,不仅仅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么简单,因为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哪些活动是敌对势力渗透,在我国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标准,而规范宗教事务的法律只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实际操作中,对于什么是非法集会,什么是非法团体,往往都是靠党委政策和基层政府机构去把握,所谓加强宗教工作,其实往往意味着对宗教团体施加压力,取缔未经注册或等级的家庭教会。严格来说,这种做法不能叫加强宗教工作,只能叫加强对宗教的控制。
 
      问题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坚持公民有信仰自由无宗教活动自由的政策。为什么这么说呢?从现有的立法来看,我国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最高位阶法规就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而宗教自由权利作为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本应有法律来规范,现有对宗教活动的限制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再从这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对宗教活动的限制来看,现有的苛刻规定包括: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非法人类宗教团体无法获得合法地位,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取得、宗教活动、宗教书籍出版(包括宗教内部出版物)都必须经过审批核准,我国公民没有宗教创立自由、宗教传播自由和宗教出版自由,行政机关可以 “未登记”为由随意判定宗教(活动)为“非法(聚会)”或“邪教”,并以“非法宗教”或“邪教”为由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或没收宗教组织或宗教信徒私人财产,宗教信徒发放宗教出版物的宗教行为也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21]而从我们的统计简表中的数据来看,公安机关正是以家庭教会没有登记,“非法”散发传单,非法集会,未经批准印刷宗教出版物(包括圣经)等借口处理信教群众的,这些处理不是从保护公民宗教自由的立场出发,而是为了肆意控制、打击公民很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也可见我们的宗教政策本质究竟是什么。
 
                                         
 
      加强宗教工作、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等内容写进了十七大报告,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章,12月18日的政治学习中又拿出来反复强调,可见宗教工作确实越来越具有战略意义,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统治也越来越具有非常之影响,从国际大环境来看,人权包括宗教自由权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在这方面也受到过诸多教训;2008年奥运会临近,各国目光又一次被中国所吸引,吸引他们的既有中国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也有中国宗教自由不尽人意的现状。这种形势下,为了把越来越多的信教群众“团结”在执政党周围,也为了缓解国际社会的批评压力,胡锦涛总书记在各种场合释放出改进宗教工作,要求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1、宗教政策的实用主义思路不变,宗教工作无从改进
 
     从上面的分析和各地案例中我们发现,我国的宗教政策是被动的、不情愿的、策略性的改变,说白了就是一种斗争策略,是绝对实用主义的。正如胡锦涛讲话中表明的那样,我们的宗教工作要在三个方面加强,包括关心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仔细分析背后的逻辑,可以把这句话分解为三层意思:1、我们(共产党)是无神论的,我们与有神论的宗教根本上是对立的;2、加快推进现代化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信教群众能够为社会主义多做贡献,所以我们得团结;3、宗教工作的出发点是让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培养政治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让宗教不至于脱离正确方向。我们看,这些宗教政策没有一处提到宗教信仰之于人的重要性,在这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不是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提出的,而是从加强党的领导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提出的。实际上就是否定了信仰是人的最基本需要这一特性。
 
      在统战工作问答中也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这一观点。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一句话,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需要同宗教界达成妥协,但各个宗教也必须努力对各自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如此实用主义的宗教政策,不仅跟宗教的根本特点不符,也会放纵地方执法部分不尊重信教群众的行为,反正无论怎样对待宗教活动,大方向上都不会错,顶多是工作方法问题。
 
      2、追求平衡要找准平衡点
 
      胡锦涛的宗教工作讲话中,的确表达出追求宗教关系和谐的想法,力图在国内和国际之间、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政府管理和宗教自治之间达成一种平衡。我们知道,多元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是各个利益团体和社会阶层不断抗争、不断妥协最后达成某种平衡的过程,宗教关系的和谐也是如此。但平衡点在哪里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我们把共产党的政策当作老虎屁股,任何人都摸不得,那这个平衡点显然是共产党最想要的,但绝不是老百姓们想要的。胡锦涛讲话中说,要反映群众意愿,群众意愿是什么?群众意愿就是自己的宗教活动自由能有最起码的保障,不会因为印几本圣经、发几张传单就被抓被拘留,胡锦涛还说要探索宗教工作自身规律,宗教工作的规律是什么?宗教工作的规律就是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自治,行政权力不要肆意粗暴干涉。死死抱住“以党统教”的思想不放,甚至连活佛转世都得规定个十条八条的,这样的平衡怎么能够长久?
 
      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宗教关系不和谐、宗教异端丛生的现状,恰恰与执政党的宗教政策有莫大关系,正是因为忽视宗教自治,控制宗教言论,在宗教问题上遮遮掩掩的做法,才使得中国宗教朝着不健康的畸形方向发展。在这一点上,执政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对宗教的理解需要突围,机械执法后患无穷
 
      信仰是什么?宗教又是什么?信仰是人类的最基本需要,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信仰也没有要消灭的理由,如果还是把宗教信仰看作是阶段性产物,而不是将其当作人的基本需求,我们的功利主义的粗暴执法就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即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最终是要消失的,那也要等它寿终正寝,因为宗教是属于人的精神世界的范畴,靠强力怎么能够消灭?
 
      信教群众只有利用价值?正如本文上篇所讲到的,共产党之所以要加强宗教工作,且与信教群众达成暂时妥协和平衡,是因为“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必须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信教群众还有利用价值,而不是因为宗教信仰是人的基本需求,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乃是执政党和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这其中的关系不能理顺的话,野蛮执法侵害人权的事情就不会杜绝。
 
      用法律管理宗教事务并不必然就是依法管理。法有良法也有恶法,何况实际执法中还有那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什么样的依法管理才算符合法治精神呢?我想,把公民的权利放在首位,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第一追求,然后是对公权力的防范和制约,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这样的执法也才与法治社会的本意相符合。
 
      机械执法实际上是极权政体的通病,它的特点是把行政相对人作为矛盾的另一方,也就是当作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将那些提出不同意见、与政府步调不一致的群体当作敌人。但同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百姓,我们从根本上讲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将那些对政府统治并不存在威胁的群体作为敌人加以打击,如此作为其实就是在孤立自己。对于中共高层而言,真正愿意与他们站在一边的是普通百姓,那些人称对上负责的地方官员其实只对自己负责,再没有比认友为敌更危险的了,当政者切切慎之。
 
——————————————
注释:

[1] 如“胡锦涛总书记对宗教工作重要讲话在浙江基层干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国家宗教事务局网;“胡锦涛强调:确保宗教自由”,联合早报网;邱震海,“重视宗教和道德重建已迫在眉睫”,凤凰网凤凰博报;李克勤,“政治局学习研究宗教工作意味深长”,光明网。
[2] 即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
[3] 见“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央统战部网。
[4] 见“刘延东:进一步开创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新局面”,中央统战部网。
[5] 见“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中央统战部网。
[6] 见“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一大至十七大)”。
[7] 中国共产党在其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中共十七大,把党章总纲对党基本路线的表述最后一句修改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就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8]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就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9]“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政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认识和把握政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责,通过扎扎实实的努力,不断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政法保障。……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见胡锦涛,“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法制网(2007-12-25)。
“ 一要牢牢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进一步坚定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政法机关高举伟大旗帜,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见周永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法制网(2007-12-25)。
[10] 陈云:“高度重视宗教渗透问题的信”(4/4/1990),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物社(1995),p177。
[11] 见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同前注,p211。
[12]1990年4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将陈云的信转发执政党中央其他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并及早采取有力措施。之后,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体会议发表讲话;同时,中共中央通知加强统一战线,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解决党员信教问题。尤其是江泽民在5个月内(1990年9月-1991年1月30日)就宗教问题发表3次讲话;最后一次讲话后一星期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出台。
见“《巩固和扩大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的一部分”(14/7/1990);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9/1990);李鹏:“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5/12/1990);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7/12/1990);《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28/1/1991);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30/1/199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5/2/1991),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同前注,p178-179,p180-185,p189-197,p198-204,p205-207,p208-212,p213-221。
[13] 宗教类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及其内容,由国务院宗教立法规划及其内容支配。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1979年《刑法》中第99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条款从刑法分则第1章挪入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改为第300条:刑法规范的假定条件即犯罪构成表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第300条与1979年《刑法》第99条,存在两大不同:形式上的犯罪主体,增加了“邪教组织”;犯罪客体从“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转换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人身权和财产权”。
[14] 见“刘延东:进一步开创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新局面”,中央统战部网。
[15] 见曹志,“宗教出版自由与非法经营罪”,载《中国法律与宗教观察》,2007年第1期。朱应平,“我国宗教组织的教职人员管理规范研究(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16] 见李隽,“大陆驱逐百名外国传教士?”,载《凤凰周刊》(2007年第22期,总第263期),p33-34。
[17] 见对华援助协会网相关报道和评论。
[18] 见“胡锦涛批示:大学政治课增中国近现代史”,载台湾《中国时报》(2007-4-25),转引自《凤凰周刊》(2007年第14期 总第255期),p6。
[19] 两个要求: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的要求,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参加《统战知识问答》中的宗教工作问答部分:http://www.hnsyyz.cn/page.asp?id=831
[20]宗教压制事件统计简表,由杨凯乐和王光良两位长期关注国内宗教自由状况的人士制作,在此谨表谢意。
[21] 以上内容可参加2008年1月1日由14000多人签名的《敦请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请愿书。


            (本文转载自: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yangshshzongjiaoziyou.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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