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布施”的本意是,给多给少要“施主”自愿,如果标注了布施的金额,显然违背了施主的“意愿”。因此明码标价是违反该办法的。(当然从商业语境上看,明码标价是典型的自愿;)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明码标价是“宗教习惯”吗?这需要佛教界自行确认。根据@果智法师 的意见,显然不是。
因此,撞钟明码收费不仅违反宗教条例,而且违反佛教自治的《管理办法》。
但问题是,该怎么办?《管理办法》和《条例》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后果、措施。不过,除了和当事寺院反映外,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法律步骤:
一、要求佛协干预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因此,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去除错误做法,是佛协的任务、职责。
二、要求宗教管理部门向佛协提出建议
对于明码标价的情况,法律没有授权宗教管理部门进行干预;但是宗教管理部门有监督、建议之权。因此可以要求宗教管理部门向佛协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