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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吐蕃政权对敦煌寺院经济的管制——敦煌世俗政权对佛教教团经济管理研究之一
发布时间: 2014/4/4日    【字体:
作者:王祥伟
内容提示:吐蕃统治敦煌时期,为了维系自己的统治,吐蕃统治者在支持佛教发展的同时,还非常注重对寺院经济进行有效的管制,设置了专门管理寺院经济的官员如岸本、寺卿等,且吐蕃世俗长官如节儿、瓜州节度使甚至吐蕃东道节度使往往会同僧官如宫廷僧统、瓜沙都僧统、住持沙门和寺院纲管等一道共同对寺院经济进行核算管理。同时,吐蕃统治者还通过对寺属民户征税课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敦煌寺院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吐蕃 敦煌 寺院经济 管理  
 
 
     公元786年,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历史进入到吐蕃统治时期,直至848年结束。在吐蕃统治敦煌的60余年间,由于吐蕃统治者的支持,敦煌寺院和僧尼人数不断增加,佛教僧团规模不断扩大,寺院经济亦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为了维系自己的统治,吐蕃政权在支持敦煌寺院经济发展的同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寺院经济进行严格的管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寺院经济规模的膨胀。下面我们就此问题试进行讨论说明。
 
     一、加强对寺院经济的核算监督
 
     为了加强对寺院经济的管制,吐蕃政权专门设有由世俗人担任的官员对敦煌地区寺院经济进行监督管理。《寺庙粮食帐目清单》载:“沙州寺庙粮官于马年春统计,尚留存麦子、青稞二千六百九十八克半外九升,粟米三千五百三十七克半外七升”,这是说沙州设有专门的寺庙粮官。而从相关敦煌文书可知,这些寺庙粮官应是“岸本”之类,如P.1.1997《瓜州榆林寺之寺户、奴仆、牲畜、公产物品之清册》是一件记录与沙州毗邻的瓜州榆林寺财产的文书,云:“瓜州地面寺庙产业大岸本(总管)古日赉卜登与谢卜悉斯之书办王悉诺*与榆林寺寺内岸本(总管)擘三(部落)赞拉囊长官及其麾下之榆林寺顺缘寺户、财物、牲畜、青稞、大米、物品等登记簿本清册”,这里所说的“岸本”有管理瓜州地面寺庙产业的大岸本和榆林寺寺内岸本,其职责与**中的沙州寺庙粮官一致,主要是对寺院经济进行监督管理。“岸本”本为吐蕃本部管理税务的官员,其职责主要是管理税务等经济事务;吐蕃占领敦煌后,在敦煌亦设岸本一职,主管财税事务。同时,吐蕃统治敦煌时期还设置了管理敦煌寺院经济事务的岸本及一寺之内的岸本。
 
     除了岸本以外,吐蕃还设置了寺卿一职,管理寺院经济等事务。在敦煌汉文文书中,我们经常看到寺院内部设有由世俗人担任的“寺卿”一职,该职可能亦与敦煌藏文文书中的寺院岸本有关。姜伯勤先生认为,敦煌寺院中的寺卿由并未出家的世俗人担任。谢重光先生亦认为,寺卿由世俗人担任,类似于隋及唐初官府派至寺院的“监丞”和唐后期中原内地的“监寺”;同时还认为寺卿可能是由都司派驻各寺,负有监察和协理寺务之职,地位与寺院三纲并列的一种基层僧官。从敦煌文书中所载寺卿一职一般均为俗名的情况来看,寺卿就是由世俗人担任。如《吐蕃戌年普光寺等具当寺应管尼数牒》是普光寺向都司上报本寺所管尼僧名单,后有该寺寺卿索岫、寺主真行、法律法喜的署名,其中寺主与法律显然均为法号,而惟独寺卿为俗名。又S.4120《壬戌至甲子年(962-964)布褐等破历》记载:“昌褐贰仗叁尺,与寺卿憨儿春衣用”,这里的憨儿亦为俗名。而P13947《亥年八月寺卿蔡殷牒》中所载寺卿蔡殷及在后面我们将要介绍的S1542中几件算羊牒文书中的金光明寺寺卿张**、灵修寺寺卿薛惟谦、大乘寺寺卿唐千进及普光寺寺卿索岫等,均为俗名。既然寺卿均由俗人担任且遍布各寺,那么寺卿应该不是都司而应是世俗官府派驻各寺的。且P15579 (1)《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教授崇恩帖》载:“(前缺)帖诸寺所由,,从未年算已后,有辛(新)度僧尼戒等亦通状过,其状引到,其帖速递相分付。六月三日,诸寺所由并寺卿。教授崇恩。”这里将寺卿与寺院所由并列,而寺院所由即纲管有三纲(寺主、上座、维那甚至寺级法律、僧政等僧官,说明寺卿不属于寺院所由之列,其中原因正是由于寺卿是吐蕃世俗政权设置的代表吐蕃统治者意志的世俗官员之故。
 
     从敦煌文书来看,寺卿的职责较广,如管理寺户、管理僧尼籍、组织转经活动等,同时还对寺院经济事务进行管理。如P13432《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养具并经目录等数点检历》是一件对龙兴寺佛法僧三宝财产的点检记录文书,首云/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养[具并经目录佛衣及头冠]等数如后”,说明寺卿赵石老负责该寺的三宝财物。º又,寺卿经常参与算会管理所在寺院的羊只,如S1542 (1v)5丑年(809或821)十二月廿五日莲台寺寺卿某于报恩寺请得福田羊牒》、S1542 (2v)5丑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光明寺寺卿张tt点算史太平羊群见在数牒》、S1542 (3v)5丑年七月普光寺寺卿索岫请得佛羊牒》、S1542 (4v)《丑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灵修寺寺卿薛惟谦算见在羊牒》和S1542 (5v)《丑年十二月大乘寺寺卿唐千进点算见在欠羊牒》等文书就记载了寺卿算会管理寺院羊只的情况。可见,寺卿与负责寺院经济事务的岸本一样,均参与对寺院经济的监督管理,两者均是吐蕃政权为了对敦煌寺院经济进行加强管理而设置的基层官员。
 
     吐蕃政权不但设立专门的世俗基层官员对寺院经济进行监督管理,而且上层世俗官员会同僧官一道还对寺院经济进行核算管理。P.t.1111《寺庙粮食帐目清单》记载:“马年和羊年,从沙州大小寺庙中取作补充佛事顺缘及设斋,驻锡沙州僧伽消耗之口粮、酒浆;往昔所得补偿与唐人笈离玉在沙州时所得青稞一百克,粟米十克,两相合计,与粮食清册最初所载不符。其短缺部份,由大尚论批准算作损耗……收入小麦、青稞一百九十二克,此项粮食于猴年春后,告各粮官登记入册,清册之抄本盖印,交与论刺腊藏(zla-bzang)和论嘘律卜藏(klu-bzang)驾前校对。”»陆离认为大尚论是驻节河州的吐蕃东道节度使,¼寺院粮食的损耗需要大尚论批准才能正式作为销帐处理,并且核算后的财产还要交与俗官进行管理。而吐蕃东道节度使统领吐蕃凉州节度使、瓜州节度使,说明吐蕃东道节度使代表吐蕃中央政权对整个河西地区的寺院经济进行着宏观管理。
 
     当然,对寺院经济的管理不仅仅是由俗官独自负责,而往往是俗官会同僧官一道进行管理。如前述S1542 (2v)中金光明寺寺卿张tt和S1542 (5v)中大乘寺寺卿唐千进均分别是与所在寺院的寺主惠寂、善来共同算会本寺羊只的。另外, P1t1997《瓜州榆林寺之寺户、奴仆、牲畜、公产物品之清册》中对此有更清楚的说明:
 
     瓜州地面寺庙产业大岸本(总管)古日赉卜登与谢卜悉斯之书办王悉诺……与榆林寺寺内岸本(总管)擘三(部落)赞拉囊长官及其麾下之榆林寺顺缘寺户、财物、牲畜、青稞、大米、物品等登记簿本清册,为鼠年春于**宫,住持沙门乔吉旺布、寺院长老、军官、悉编(观察使)论藏热、尚赉心赞、论绮立渎节诸人于大和尚座前集会供奉,,登录寺庙财产之僧统所公有。沙门没庐旋奴洛卓与茹本绒巴拉努斯之驾前管理顺缘属民、财物、粮食之长官:内府役使辛•玛金与茹帖达乃穷、东本若•毕悉诺猎、洛悉诺勒、达聂悉曼勒、年野卜藏等人,清点财物。
 
     瓜州地面寺庙顺缘诸寺户,往昔由住持沙门文殊师利登记入册。此后,多年间,长官更迭频繁,寺属民户与财物、粮食等清册上,未再更改,兹乃下令更改,重立清册。今后,每七年重新登记一次。超越此规定,给予惩处,照此执行。
 
     从宫廷僧统来函中得悉:往昔,寺户、财物、粮食、用品等之登记册以及布施、献与寺庙之粮食、用具(器皿)、上峰所赐全部零星之物,交与总管岸本迷迪管理。羊年冬,,所收布施上交,依册清点,更改清册后,于沙门住持和军官、悉编观察使驾前点交,然后交与大岸本总管古日赉卜登与谢卜悉斯之书办王悉诺t和榆林寺之总管擘三(部落)赞拉囊长官及其麾下诸人。寺户及财物、牲畜、粮食、青稞、大米、室内用品等写入所交之清册目录,一式四份,一份上交宫廷,一份交与寺庙住持,一份作为当地底本,一份交与长官作为副本。
 
     文书所载鼠年对榆林寺经济进行核算的僧官主要有住持沙门乔吉旺布、寺院长老,俗官有军官、悉编(观察使)论藏热、尚赉心赞、论绮立渎节等,他们均是在大和尚前进行算会的。另有僧官沙门没庐旋奴洛卓及俗官茹本绒巴拉努斯、内府役使辛•玛金与茹帖达乃穷、东本若•毕悉诺猎、洛悉诺勒、达聂悉曼勒、年野卜藏等人。这里的僧官和俗官具体的官名大多不太清楚,陆离认为大和尚是主管瓜州僧务的/瓜州都番(蕃)僧统大德”,没庐旋奴洛卓是瓜沙两州都僧统,茹本绒巴拉努斯是吐蕃在河陇地区委派的节度使。而军官很可能是指管理瓜沙地区的吐蕃最高官员瓜州节度使。文书所载在羊年冬进行的核算交接中,亦有僧俗官员沙门住持、军官、悉编(观察使)、大岸本总管古日赉卜登与谢卜悉斯之书办王悉诺*和榆林寺之总管擘三(部落)赞拉囊长官及其麾下诸人。瓜州与沙州同为吐蕃瓜州节度使辖区,瓜州节度使衙就设在瓜州,故僧俗官员对沙州寺院经济的算会同瓜州榆林寺的情况是一致的。这种僧俗官员对寺院经济的算会一直延续到吐蕃后的归义军时期,如S11947 (1v)《唐咸通四年癸未岁(863)敦煌所管十六寺和三所禅窟以及抄录再成毡数目》记载,在归义军初期,节度使张议潮于大中七年(853)会同都僧统吴僧统对寺院经济进行了算会调查。
 
     除了军官(瓜州节度使)、悉编(观察使)、大岸本等俗官之外,吐蕃政权在敦煌设立的最高统治者为“节儿”,节儿在主管军政事务的同时,还管理敦煌地区的财税经济事务。此外,节儿亦会对寺院经济进行管理监督,如在一件敦煌所出文书中,记载某负责人申请批准寺院写经所用经绳的损耗时云:“特向寺庙主持伦珠和节儿等,恳请恩准:按规定的时间计算损耗,据实报销。”可见,敦煌吐蕃最高长官节儿亦和寺庙住持一道对寺院经济进行管理。
 
     在核算结束以后,要对寺院经济的收支盈欠情况编成清册,僧俗官员均要对清册进行保管留存,作为以后进行核算监督的依据。由于对寺院经济的核算是由官方主持下僧俗官员共同参与进行的,故核算后的清册又称为“官籍”。如P15579v (1)载:/从丙戌年(806)悉凿天官籍以后,更己亥年(819)十二月卅日以前,承前帐旧[物? ]及累年官私福田,施入佛法、天王唐寺旧物及荡(宕)泉赤(东? )岸窟,兼酉年籍上破金银、**、绫绢、金银器皿等,总一百一十八事,绫绢等”,其中丙戌年的核算账册被称为“官籍”,己亥年的亦应如是。而从前述P.t.997可知,寺院财产在核算清点完毕后要编成清册一式四份,一份上交宫廷,一份交与寺庙住持,一份作为当地底本,一份交与长官作为副本。上交宫廷者,由吐蕃宫廷僧统管理,因为蕃占区的寺院财产统一由宫廷僧统管理,故文中说“寺庙财产之僧统所公有”;交与寺庙住持者,应是留给当地僧团的负责人如瓜沙都僧统等;留作当地底本者,可能是指留给当时管理瓜沙等地区的瓜州节度使衙;另外还要交给负责管理寺院经济的长官一份。其管理之严密于此可见一斑。
 
     从以上讨论可知,吐蕃对瓜沙地区的寺院经济实行僧俗共管,管理寺院经济的僧官主要是宫廷僧统、瓜沙都僧统、住持沙门和寺院长老、寺院纲管等,而世俗官员除了地方高级官员如军官(瓜州节度使)、节儿等以外,还设有专门的财务官员如总岸本,在寺院之内又设有寺内岸本、寺卿等,甚至统领吐蕃凉州节度使、瓜州节度使等的吐蕃东道节度使亦要参与。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僧俗官员共同对寺院经济进行核算管理,体现了吐蕃世俗政权着意加强对寺院经济进行管理的目的,而这种管理正是吐蕃对河陇等新占领区加强统治的一个缩影。
 
     二、向寺院征税课役
 
     在吐蕃本土曾明文规定不向寺院和其属民征税课役,如赤松德赞(755-797年)规定:“赐给寺院民户一百五十户,赐给每名僧人三户属民,总计赐给桑耶寺和三百零五名僧人的寺属奴户为一千零六十五户,按平均每户四口计算,总计四千二百六十二人,这些寺属奴户都不向赞普缴纳税赋,不担负兵役。”这种规定在其后的牟尼赞普(797-798年)和赤德松赞(798-815年)时继续得到执行。但是,吐蕃统治时期的敦煌等地区并非如此,吐蕃政权是通过向寺院属民征税课役而制约寺院经济规模的。
 
     关于世俗政权向敦煌僧团征税课役的情况,学界虽有过专门讨论,但是主要集中于归义军时期,且主要是僧侣个人而非寺院,º而对吐蕃时期的相关情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姜伯勤先生曾认为,寺户不著于官府户籍,»但这并不意味着吐蕃政权放松了对寺属人口的管理,其实寺院的寺户和寺奴往往被登录在寺院产业清册之上,如P1t1997《瓜州榆林寺之寺户、奴仆、牲畜、公产物品之清册》中除载有榆林的斛斗之外,还载有榆林寺的民户、牲畜和什物等,内容如下:
 
     属榆林寺之民户共计:唐人三十家,独居男子三十一人、老汉一人,独居女子二十六人,老妪五人,单身男奴二人,单身女奴一人。财物牲畜:牦牛十/椗”(每“椗”栓牛十头左右),三岁母黄牛四头,牛犊四头,阉羊及公、母羊三百三十九只,两岁公、母羊羔八十八只,绵羊羔九十二只,公、母山羊二十四只,三岁山羊一只,山羊羔七只。成对的铜、铁锅,垫子……铜瓢一对,方铜缸两口,平锅一口……
 
     文书所说榆林寺民户应既有寺户又有寺奴,且将寺户与寺奴同寺院斛斗、牲畜、什物等同时作为寺院财产登录在册,说明寺户、寺奴亦属于寺院的一种财产。这种将寺户、寺奴与寺院其它财产同登载于寺院帐册之上的现象说明:吐蕃世俗政权注重加强对寺院所属寺户、寺奴的管理,而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寺户、寺奴承担官府税役。而关于吐蕃政权对敦煌寺户、寺奴的管理及其征收赋税的情况,在P.t.1079《比丘邦静根诉状》中有清楚的记载,其内容如下:
 
     往昔,比丘邦静根有一单身女奴名为洒邱子(又名噶尔邱子),她有女儿盐盐、鲁鲁、华氏才井连她本人共四人。华氏才井被主人静根给与比丘尼邦洒芒训。后又将公噶尔邱子、盐盐和鲁鲁三人供养寺院,登记入于户册之上。未年,正在各行其役时,安抚使论尚赞桑、论牙札与尚绮立笃节召集临时会议。尚来三摩赞、论野桑、尚来桑在瓜州行营军中议会,于齐比乌集会之故,头年之冬沙州以下,肃州以上,集中僧统所属农户,根据田地好坏,制定承担赋税标准。僧统沙门巴尔奈,亲教师沙门罗扬,沙州节儿总管论野绮立,论吐桑•许布,论野札来息,财务官嘘律丹在场时,谓:“鲁鲁未死,已换姓更名,才井实为鲁鲁。才井之女为秀盐与高曼。盐盐之女,即米子、华娘与金刚。”比丘吉净、惠……比丘尼本训等人禀告:
 
     官册所言属实,鲁鲁已死,如才井……往昔,三个唐人部落和供养寺庙顺缘未分之时,给与妹妹芒训,女孩高曼,小盐等,米子、华娘和布朴金刚,初,盐盐一无所有,为我等兄弟之奴,年长僧众,新旧首座,管家上下均已知晓。曾与文籍记载核对,请依旧留下作为我等之奴,,但邱子、盐盐、鲁鲁母女三人,在寺庙之庙产户册上写明确是鲁鲁已死。才井母女虽为邱子之后代,但在王当权时,给与妹妹芒训,所以寺庙户册上无名。米子、华娘、金刚,过去不是静根之奴,已判为沙门玄诤和惠谦兄弟之奴。与寺庙产业户册核对,但有西洒邱子、盐盐、鲁鲁之人名字出现,才井母女当初在寺庙产业户册上无名。若按长老,上下管家证词判别,沙门玄诤兄弟和比丘尼芒训有理,以后邱子与盐盐二奴照文籍所载。才井母女、米子、华娘和金刚判与玄诤兄弟与比丘尼芒训,堪布们发盖印文书,长老、上下管家均按指印。
 
     从文书中频繁出现的“官册”、“寺庙产业户册”来看,其实吐蕃官府非常注重对寺院依附人口的管理,对寺属人口的流动情况往往进行详细登载,而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是与税役有关。本件文书中的“集中僧统所属农户”之“农户”应与P.t.997中的民户一致,应包括寺户和寺奴,只是该件的内容主要调查某寺院的寺奴虚实情况的,故主要涉及到的是寺奴而非寺户。吐蕃占领瓜沙二州后,在瓜州设置瓜州节度使管理瓜、沙二州事务,故文书中所说“沙州以下,肃州以上,集中僧统所属农户,根据田地好坏,制定承担赋税标准”,即是指向瓜州和沙州两地的寺户和寺奴依据寺院田地好坏征收赋税,实际上是向寺院征税。文书还告诉我们,属于僧侣私人的奴婢是不向政府纳税的,但是寺院之奴属于寺院财产,政府要向其征收税役。如比丘邦静之女奴噶尔邱子有三个女儿盐盐、鲁鲁、华氏才井,后邦静将华氏才井送与妹妹比丘尼芒训为女奴,故华氏才井及其女儿秀盐、高曼在寺院户册上无名,又将噶尔邱子、盐盐、鲁鲁母女三人送与寺院为寺奴,故登载在寺院户册之上。后不知何故盐盐又成为僧玄诤兄弟之奴,故其三个女儿米子、华娘、金刚亦成为玄诤兄弟之奴而在寺院户册上无名。这样,寺院户册上仅有噶尔邱子和盐盐、鲁鲁三人,但鲁鲁已死,故最后登录僧统所属民户而承担赋税的仅有噶尔邱子和盐盐两人。
 
     寺院的寺奴一般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故向寺奴征收的税负只能是由寺院承担。而寺户有自己的独立小经济,但由于其经济规模很小,故其税负可能主要还是由寺院承担,类似的情况亦在唐代于阗寺院中存在。如Ch1969-72《唐开元九年(721)于阗某寺支出簿》中有寺院替家人交纳税负的几条资料如下:
 
     出钱壹阡柒伯参拾文,付市城政声坊叱半勃曜诺,充还家人悉末止税并草两络子价。出钱贰伯文,付同坊叱半可你娑,充还家人盆仁挽税[并草两]络子价。出钱贰伯文,付市城安仁坊叱半庆蜜,充还家人勿悉满税草两络子价。十二月一日,出钱伍伯伍拾文,付市城安仁坊叱半虫也蜜,充还家人忽悉满又科差着税。廿二日,出钱捌伯文,付西河勃宁野乡厥弥拱村叱半萨董,充家人悉勿吉良又科着税并草两络子价。º
 
     从文书内容可知,家人所负担的是税草和其它杂负,而家人与寺户性质相类。姜伯勤先生认为,家人原应有独立的小经济,后来才沦为寺院隶属人口,故原应纳课役现由寺院支出。
 
     除了交纳赋税以外,吐蕃时期敦煌地区僧侣及寺院所属寺户和寺奴还要向官府承担役负,如S1542v《戌年六月十八日诸寺丁口车牛役部》记载了寺户在都司(敦煌最高僧务管理机构)上役的详细情况,姜伯勤先生将这些役类归纳为田园劳役、畜牧役、修造役、杂役、官差等多种,其中“官差”是吐蕃分摊给寺院而由寺户承担的差役,官差主要有营田夫、守囚等。其实,除了官差外,杂役中还有遣送过境寺户、迎使等,如S1542v中第35行“送西州人户往瓜州”、第57行“送西州寺户往瓜州”、第112行/送西州寺户向东”等的记载,第186行有“迎使两日”的记载。吐蕃在攻陷河西、西域等地后,为了维系自己的统治,往往将新占领地人户,包括寺户迁往异地,在攻占西州后,将西州寺户迁至瓜州、甘州等地,故而出现了S1542v中沙州寺户遣送过境寺户的记载,而这均是吐蕃政权摊派给寺院而由寺户承担的杂役负。又编号为Ch173,Xv110的敦煌藏文文书《本籍表》是吐蕃时期的一份官府差役或兵役名籍,其间记载了部落百姓、僧人、寺户从役的情况,其中有普光寺寺户吉四娘、杨葵子、吉才才、郝朝春和灵图寺寺户王昆子等人充任“射手”。除寺户外,《本籍表》中还有僧人与部落百姓、寺户一起从事役使。
 
     吐蕃对河西、西域等新占领区寺属人户的控制,主要是为自己的统治服务的,故而这种控制具有普遍性,但是这种控制毫无疑问影响到寺院的经济利益等,从而会导致寺院与世俗政权之间矛盾的产生。如M11xxxii,i 1号简牍载:“寺庙的财产有十二屯半,去年以来发生战乱,属民,,僧众生活无有收入,让我等六人(僧众代表)前去申请费用,,现寺属民户官长,应由寺属民户之僧众(后缺)”。该简内容说明,吐蕃可能曾设置俗官管理该地区寺户,而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征税课役。当然,僧众对此并不满意,故要求由僧众自己来管理寺户而代替世俗“官长”。
 
                                       结语
 
     由于吐蕃统治者对敦煌佛教的支持,从而使得敦煌佛教在吐蕃统治时期得到了长足发展,因而人们一般亦一贯地认为,吐蕃时期敦煌寺院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从而忽略了吐蕃对敦煌寺院经济的管理与制约。事实上,吐蕃为了维系自己的统治,在大力支持佛教发展的同时,还非常注重对敦煌寺院经济的管制,从而使得敦煌寺院经济在适度发展的同时并不对自己的统治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原载:《敦煌学辑刊》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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