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第一天的报道是六个人围殴致死一个少女的时候,我愤怒。
当第二天的报道是六个凶手是邪教组织“全能神”成员的时候,我感到了不安。我担心,一波对于不匍匐在公权保护之下的信仰者的打击浪潮,已经渐次展开。
每一个较大数量的群体都有偏执着、狂躁者,这是心理学和病理学统计所能印证的。逻辑上,我们能否因为一个群体个别者的凶残,而认为这个群体必须给予打击或取缔?
但什么是邪教?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在我国司法机关里,不仅几乎所有的人员都是无神论者,而且在长期被灌输的无神论教育中,他们无意、也无从接触宗教和信仰知识。因此,在一个无神论者看来,所有的宗教信仰都是奇怪的,无论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还是基督教,都存在“神化首要分子”现象,都是不可理喻的“迷信”,都是“蛊惑、控制成员、蒙骗他人”的。一个无神论者找得到一个“不神话首要分子”、“不散布迷信”且“不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的宗教信仰吗?可以说,对一个中国无神论者而言,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标准,将所有的宗教信仰都视为“邪教”,在逻辑上并无困难,在伦理感情上也并非不可接受。因此,这个司法解释既没有解释什么是邪教,更没有确定标准。因此,是否认定为邪教,端看是否接受组织上保护了。
宗教信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在宗教的发展史中,与“邪教”含义完全相同且等同使用的词汇是“异端”,这指与正统宗教神学相违背的各种信仰教派。由于宗教信仰涉及到人类来源、生命意义、最终归宿等等人类最深刻的意识,迄今为止,这种意识是多样化存在的。因此,所谓“异端”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每一个被指为“异端”的信仰教派,都认为自己继承了所宗神学的真谛,相反,其他宗教信仰才是“异端”。
宗教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关于“异端”的争论初始是以讨论和辩论方式展开的,但过往的人类有一种残忍的用暴力解决思想争论的倾向,因此我们看到强势者往往对他们认定的“异端”进行严格的刑罚,甚至予以肉体的消灭。各种宗教的发展都经历了对异端的残酷绞杀:
犹太教的发展曾饱受周边社会的排斥,但在稍成规模后,犹太人却将耶稣基督作为宣讲异端邪说者,夹在两个贼之间,屈辱地钉死在十字架上;
天主教的创立历经艰辛,创始者九死一生,终于奠定了罗马天主教的辉煌殿堂,但中世纪,被天主教廷捆绑押往火刑柱的异端不绝于途,在遮蔽欧洲大地的浓密黑烟中,就有中国人熟识的布鲁诺在痛苦呼告; 宗教改革的重要领袖、基督教新教创立者加尔文曾被天主教廷作为异端四处追杀,但这个历史上伟大的人物,在赢得崇隆声誉后,却将只身主动到日内瓦与其辩论三位一体教义的塞文特斯作为“邪恶的异端”烧死;
清教徒因在旧大陆不能自由地向耶稣直接祷告而成群逃亡到新大陆,但在北美这片自由的大地上,人多势众的清教徒却吊死了对新教教义表达了轻蔑之情的天主教徒……
以今天的观点回望,所有被处死的异端,每一个都是冤魂。那些殉道者,当他们蒙难的时候,历史的天空是多么黑暗!
人类文明在发展中对所谓“异端”或“邪教”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这并不需要特别高深的哲学原理和逻辑推理,本着人类自有的良心,人类终于认识到:(1)有关宗教信仰不同教义的争论会永远持续下去,异端会永远存在;(2)在所有和我们观点不同的人眼里,我们就是异端;(3)保护异端者思想和信仰的权利,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思想和信仰的权利;(4)每一个人认识世界都是局限性的,因此,对真理追求道路的多样性应该抱持最大宽容的态度。所以,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其他宗教信仰以“异端”或“邪教”为由进行打击。
这不仅是宗教界的认识。大多数国家的旧政府曾经长期受制于教会压制,并在对异端的惩戒中承担了为虎作伥的不光彩角色。但现代政府,已经逐渐发展出了政教分离的基本治国原则,即政府绝不干涉宗教信仰者之间的有关信仰争论,政府在这种争论中恪守中立,政府既不成为任何一个宗教信仰、教派的朋友,也不成为他们的敌人。政教分离原则来自于这样的认识:信仰是人类意识范畴,政府有权管辖的是人们的不法行为,而信仰是人类精神层面的,故政府是不能干涉的。
政教分离还基于现代政府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自由也许没有全人类统一的定义,但现代政治学一般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他人对这个人的行为就不得干涉;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社会或国家才对这个人的行为有管辖权。毫无疑问,宗教信仰是极其个人的事,一个人内心精神层面的宗教信仰,政府是无权干涉的。
一些人对此反驳说:极端的宗教信仰者鼓吹反社会、并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难道国家也应该对此视若无睹吗?我们的答复是:只有当个人的内心外化为行动,且其行动也直接违背法律的时候,司法机关才有管辖的权力,但管辖针对的对象是这个人的行为,却和这个人的内心信仰无关。如,国家或社会有权对类似新疆恐怖袭击的行为人进行审判,他们的组织活动、宣传活动、实施活动都是审判的对象,但任何法庭无权去裁判这些被称为恐怖主义者的被告人的内心信仰是否“邪教”。
即便不考虑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基于对公民个人事务的尊重这一原则,就以功利的价值标准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对社会和国家也大有裨益。尽管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也许会有教义上的纷争,但所有宗教的本质都是追问世界的来源和人的价值。一个有信仰的人,内心会有敬畏,会有精神层面的追求,会有道德约束,懂得自律,受崇高感的激励勇于奉献。宗教信仰并不禁锢人类的创造力,牛顿、达芬奇、爱因斯坦、在达到他们科学研究的顶峰、取得最伟大的成就时,依然坚定地承认自己是基督徒。
当下的中国成型于三十年来孜孜不倦对“富裕生活”的追求,与之伴随的是在贫富鸿沟持续扩大的同时,整个社会充溢了物质崇拜、金钱崇拜、权力崇拜,甚至是暴力崇拜的氛围,社会矛盾往往因一个细微的摩擦而以暴烈的方式展开。今天,从最功利的角度讲,为了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我们也要鼓励人们有超越当下物质主义生活的精神生活。只有精神丰满的人,躁动才会平息,忍耐才能持久。这种精神生活是不可能通过政治宣讲实现的,我们常常在各类宗教信众中看到了令人感动的面向苦难的微笑,以及对形而上信念不屈不挠的坚守。
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中国其实是有一部可以比肩与世界任何法律制度的《宪法》。我国《宪法》第36条不带任何歧义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里提到的“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了信教的自由,也包括了不信教的自由;既包括了信一种教的自由,或是信另一种教的自由,还包括在一种宗教中信不同教义的自由。这些,均是我国《宪法》郑重承诺要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是一部我们有权为之感到骄傲的《宪法》。在这部宪法的光辉之下,不应有“邪教”!
山东招远的歹徒,理应为他们的凶残行径负法律上责任,但一个国家能追究的,也就到此为止。 本文转载自:作者新浪博客201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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