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观点与争鸣
 
“反邪教法”至今未提上日程
发布时间: 2014/6/6日    【字体:
作者:李云芳 杨璐
关键词:  邪教组织 会道门 迷信 宗教  
 
    昨日,公安部发布了招远故意杀人案的情况通报。通报称6名犯罪嫌疑人系邪教组织成员,为发展组织成员,向在事发餐厅就餐的人索要电话号码。遭受害人拒绝后,将其残忍殴打致死。当地警方已开展打击邪教专项行动。

  是否有必要启动反邪教立法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早报记者了解到,自2001年以来,专家学者屡次提议出台《反邪教法》。但也有专家认为,基于宪法和刑法,已经足够解决我国的邪教组织犯罪问题,没必要再立法。

  除了提出立法反邪教,民间反邪教组织也开始普遍出现。2000年11月,中国反邪教协会成立,成员以科技界人士为主。

  随后,各省科协也纷纷响应成立反邪教协会,在农村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在城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刑法明确反邪教刑罚

  建国后,我国便通过法律途径与设立专门机构打击邪教组织。

  1997年3月14日,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够不上刑事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邪教法律仍需完善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反邪教的专门法律法规。

  2001年7月11日,在中国反邪教协会第三次报告会暨学术讨论会上,不少与会的专家学者呼吁,中国应尽快完善专门法律,制定《反邪教法》,使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专家们称,同年5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对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开反邪教立法之先河。他们认为,中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2007年3月9日,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根通法师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整合现有的反邪教法律、法规资源,界定邪教的标准和范围,尽快出台《反邪教法》。根通法师说,中国迄今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反邪教法律体系,有些反邪教规定的条款内容不够细化。同时,在具体的反邪教司法实践中,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

  此外,根通法师指出,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对许多邪教案件的定性认识与公安机关存在差异,导致邪教案件出现打击难、处理难的尴尬局面。反邪教现有的规定已滞后于同邪教斗争形式发展的需要。

  日本曾因邪教修法

  不过关于反邪教立法也有不同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所副研究员陈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陈明认为,基于宪法和刑法,已经足够解决我国的邪教组织犯罪问题。

  宗教与法律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刘澎也表示,大部分西方国家不就邪教定性和立法,但会根据邪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其个人进行惩处。

  通常,国外对邪教组织成员依法惩处的方法是:依据宪法、刑法、宗教法、社团法、行政法、税收法、行医法等现行法律,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人身伤害罪、欺诈罪、偷税漏税罪、非法行医罪、侵犯公民私生活罪、违反劳动法罪、破坏社会保障法罪以及造谣中伤罪。如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鉴于奥姆真理教的一些违法活动间接受到《宗教法人法》的保护,日本舆论界强烈呼吁修改该法。1999年年底,《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出台。这两项法律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监视之下。

  什么是邪教?

  在中国, “邪教”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 明清时期的文献中更是多次出现。它特指以宗教等为名号从事危害社会活动的有组织的邪恶势力。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邪教组织作了明确的定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所研究员冯今源说,“一个组织不能轻易定性为邪教组织,被蒙蔽的群众如何处理,是一个大问题。”

  目前,我国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组织中,包括全能神教在内的呼喊派等派系。
 
 
本文原载:东方早报,转载自:网易新闻2014年6月1日。
http://news.163.com/14/0601/09/9TL4RPMP00014AED.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德国联邦国防军军事教牧初探 \楼天雄
摘要:1957年2月22日,德国政府同德国福音派教会签署了有关军队宗教服务的“国家协议”…
 
双赢的分离:试析智利天主教会的去特权化——19世纪中期至1925年 \张佳蓉
摘要:智利建国初期,以天主教国教地位为核心的教会诸多特权得以确立。19世纪中期始,…
 
法治信仰:“法律信仰”之重构 \贾永健
摘要:"法律信仰"理论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将"law"替换成了"国家制定法",并曲解了伯尔曼的…
 
欧洲市民社会的理性宗教问题——左派政治哲学视域下的德国早期浪漫派 \黄江
摘要:根据从海涅以降的传统看法,德国浪漫派的固有形象始终是作为一种反动文学的代表…
 
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一场被低估的宪政革命 \刘吉涛
摘要:发生于16世纪亨利八世治下的宗教改革,被誉为"英格兰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革命",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沧桑兴教寺:佛教形象原来是这样被毁的
       下一篇文章:对招远麦当劳杀人事件的再思考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