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 |
发布时间:
2005/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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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一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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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公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而且也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但是,中华文化中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和而不同”的源头,可追溯到公元前800年左右的西周末年,当时郑国的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周语》)的思想。到了公元前500年前后的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差异,认为只有承认不同,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与晏婴同时代的孔子,采纳了这种和同思想,将其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一个标准,谓之“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而不同,是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没有多样、差别和不同,又何谈“协调舒畅,配合适当”之和?承认多样、差别和不同,就意味着承认矛盾、冲突,甚至对抗。那么,要“和谐”,就有一个如何面对、怎样处理矛盾、冲突,甚至对抗的问题。社会和谐概念的提出,其前提正是承认一个社会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价值观存在、不同的利益要求需要调整。和谐社会是多元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在这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全社会形成合力,经济与社会才得以协调发展。“和而不同”,只有不同的音符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只有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形式、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长期共存,才是和谐的社会。当然所谓同,就是将上述不同统一于社会主义这一面伟大旗帜之下,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形式的社会 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可以存在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一国两制就是这种不同的具体表现。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伟大的科学构想,是他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这个构想,本拟用之于台湾,后则提前用之于港澳。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完全是可行的,成功的。1983年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概括地说,就是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允许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和平共存,谁也不吃掉谁。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香港、澳门胜利。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正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也是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础。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台湾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一国两制”主张,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既维护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又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的利益,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不同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经过二十多年的政策调整和宪法修订,党和政府对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和态度,可以说是越来越清晰了、明确了,这就是:允许和鼓励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传统的认识是: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一统天下的公有制,才算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这样的观点未必正确,未必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正如于光远先生曾经说过的那样:社会主义者确有消灭私有制的愿望,却没有把私有制彻底消灭干净的事实。市场经济必须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为基础,市场经济只能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只有实行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发展,促进不同主体间各种各样的交换,促进竞争,促进发展。 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受到过多限制,与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最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意见》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当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还并没有取得与公有制经济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非公有制经济一定会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竟争,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能够听取不同声音的社会一个社会要和谐,其政治须有民主的制度与气氛才行,能够容纳不同的声音的社会,才有可能和谐。人民表达不同声音的自由即言论自由,是文明社会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民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等公共论坛批评包括权力腐败在内的不良现象;通过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专制社会里,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人民没有言论自由,更不能批评政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和它的成员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所以人民批评政府为理所当然。
任何一个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人都是在行使着自己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他作为其中一份子的一个整体的自治权力。他有权利监督“公仆”的过错,并对他认为是不当的行为提出批评。在现代社会里,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由于人数太多而不能亲自行使权力,不得不把权力委托给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这种检察和批评是公民在委托之后的一种保留的民主权利。这种必要的“保留”部分,对于全体公民而言,是整个自治权力的一部分;对于个体公民而言,是整个自治权利的一部分。所以,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利,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2004年11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的采访,在谈到政治改革时,他把“加强监督,特别是人民对政府的监督”看作当前最重要的四件事之一。每一个公民有权利尽自己所能、运用各种方式监督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保公民批评权。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批评权首先就是批评政府的权利,不仅允许公民批评的政府是脆弱有政府,我们国家的政府应当虚心接受人民的批评。“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共和国的宪政基础,“发扬民主,加强监督”也是国家保持长期稳定的根本出路。有了这样的公民监督,“政府才不敢懈怠,才不会人亡政息。” “执政为民”,是执政的出发点和基本要求,但是,从来就没有不犯错误的政府,但不能也不允许有不纠正自己错误的政府。良好的政府是勇于承担错误责任的组织。人民可以原谅犯错的政府,但不可原谅不愿意听取不同意见、不纠正自己错误的政府。
新闻自由是议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保护新闻工作者使用合法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使敢说话的新闻工作者不受非法的干涉和打击,应当尽快制定新闻法。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是新闻的基础。将来的新闻法应是保障之法,而非限制之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能够容纳不同价值观念的社会价值观的多样化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并存。三十年前,我们国家那种一种声音、步调一致的生活方式、几种单调的顡色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都导致对于具有代表性的利害关系或关心的选择多样化。我们已进入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一个多种文化并存、互争的时代。在当前,我们应当允许“主体价值与主导价值并存。所为主体价值即青年所追求的比较开放、前卫的个体价值;所谓主导价值即能被社会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并能影响未来实际走向的社会价值;所谓“主导价值”则是主导意识形态文化提倡的规范价值。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均允许存在,由此必然会产生与多种所有制并存相匹配 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价值观。
需要是形成价值观的客观前提。不同的主体,需要不同,价值观 也不同。人们的需要的多层次,决定了他们价值观的多层次性;人们需要的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他们的价值观的社会历史性。所以,价值观是主体需要与期望的综合。没有一个权威的价值主导系统,社会便没有了基本规范,就会处在“无序”状态,全体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就难以得到 提高,因此,我们不能忽略主导价值的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但“主导价值”不应当过多的干涉个人的主体价值。因为多元价值,不是严于政府的恩赐,而是来源于人们的基本人权: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来自于人作为人而不是动物幸福与快乐的方式的多样性。极其不同的生活方式可以同样是合理的,同样合理的生活方式也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合理的;生活方式不是对一种特殊的理想、利益、价值观念的反映,也不是对所谓普通的理想、利益、价值观念的维护,而是在最基本的有关人权、善恶的共同准则基础上,维护多元理想、不同利益、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和平共处。(《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版)宽容被证明是通往文明的手段,也是一个政府自信和文明的标志,因此,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包含多种生活方式的世界。今天越来越多的政府承认同性恋者的权利,其理由是因为:那不是他(她)的错,因为这是天生的。
无论是在观念方面,还是在社会结构层面,“和谐相处”本身就包含着对不同意见和不同群体利益的承认和宽容,这就是“和”而不同、“和”而存异。“和谐社会”也是有矛盾、有冲突、有差异的。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和”能生财,“和”能致祥,“和”能聚力。何谓“和谐社会”?简而言之,就是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互相信任、相互容忍的社会,形成全体公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而不同作为一种文化观,给我们的启示是:天下事物,多元多样,可以和谐相处,容合共生,互补互济,但不能苛求同一。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就是承认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形式,统一于人民利益、人民幸福的大前提之下。
2004年3月4日于美国丹佛大学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现为丹佛大学访问学者
( 本文转贴自:中国宪政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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