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或者有类似诉求的国家,要为自己的限制宗教服饰的立法找到正当理由,恐怕只能极力强调严格的政教分离对自己的重要性。毕竟,确实在美国学校中被允许的宗教言论在法国是被禁止的,而这并未引发多少争议。基于同样的理由,法国禁止宗教服饰也并不那么荒谬。 最终,在最新的案例,2014年7月1日的S.A.S. v. France案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了法国政府的诉求。 (三) 在明显没有面临能够威胁世俗原则的宗教压力的国家 “明显没有面临能够威胁世俗原则的宗教压力”这一设定,意味着国家难以支持保护以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理由来立法禁止在公共机构穿着表明宗教身份的服饰的立法。一般情况下,即使国家秉持强烈的政教分离态度,也没有必要做此限制,因为政教分离这一要求本身,只需在公立机构一方做出限制即可,如公共资金不得用于资助宗教活动,不得用于开设有宗教偏好的课程等等;而无需对与公立机构有关的个体做出更多限制。 但即使如此,也仍然有若干情况下,国家可以正当地限制表明宗教身份的穿着。 比如,在一些特定场合,而非“一般场合”的“一般性规定”,可能是正当的。最好的例子是军队。在Goldman v. Weinberger案中,在美军心理诊所服役的犹太教拉比被禁止在室内戴帽,这名拉比的诉求被最高法院所拒绝。由于事实上这名拉比完全可以选择不加入军队,并且军队制服因其整齐划一而对于消除个人区别、助长团体荣誉感这一生死攸关的要素是极为重要的,法院认为有理由拒绝这名拉比的诉求。(当然,事后美国国会立法允许在多数情况下在军队里穿戴宗教服饰。)
另一类情况是涉及公众安全的。比如,在当代严格的机场安检过程中,机场要求临时摘除穆斯林妇女的头巾、犹太男子的小圆帽或者锡克教徒的头巾,是有充分正当理由、符合比例原则,也符合不歧视原则的。事实上,在Nijjar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短暂地与其锡克短刀相分离,是不会侵犯其信仰自由的。又如,新西兰出于安全考虑立法禁止穿戴头巾驾车,这势必要求穆斯林妇女在驾车时摘下头巾,但这一立法同样符合前述的几项原则,不会遭到有力的挑战。
无疑,在宗教服饰问题上,第三类国家的自由程度是最高的,在这类国家仍不可避免的限制,自然也适用与第一和第二类国家。 但同时也要注意,正当的理由之外,还须有正当的程序。比如中国新疆的某些城市,在一系列有强烈宗教背景的非常血腥的袭击之后,临时禁止穿着特定宗教服饰的人搭乘公交车。即便这一限制与飞机安检的场合有类似之处,这样的限制也还是应由立法机构做出才具有正当性。
(四) 小结
简单来说,在明确涉及公共安全或者涉及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场合,如飞机安检、驾车、军队生活等,对宗教服饰的限制是正当的。
在宗教团体遵守各自宗教为基础的法律的国家,除了上一段中的特例之外,不应制定“一般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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