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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定义对宗教信仰法律制度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4/8/27日    【字体:
作者:雷扬
关键词:  宗教定义 宗教信仰法律制度  
 
 
    3. 类比性定义
 
    类比性定义试图以类比区别一般现象和明确的宗教现象来区分宗教与非宗教。这种定义首先是有美国联邦第三巡回法院上诉法庭法官Arlin M. Adams在马尔纳克诉瑜伽士(Malnak v. Yogi)和Afica v. Commonwealth中先后提出的。亚当斯法官在判决中说:“首先,宗教往往涉及本质的和终极的问题,解决深邃的无法测度的事项。其次,宗教在本质上是很广泛的,它由一套信仰体系组成,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教义学说。再者,宗教常常可以通过一些表面和外在的符号来识别……类似于那些已被接受之宗教的符号。这些符号可能包括正式的礼拜、庆典仪式、神职人员的存在,组织机构。努力传教、庆祝节日和其他一些与传统宗教类似的表现形式。”尽管亚当斯法官认为,定义宗教是一项敏感和重要的法律义务,类比性定义不可能是最终鉴定宗教的试金石。
 
    相对于宗教的实质性定义,宗教的类比性定义不会一成不变地将宗教概念限定为任何特定的信念;相对于功能主义定义,它可以将更多的信仰纳入宗教体系,特别是那些看起来类似于一些已被确定的宗教,在相关团体中的表现证明了它们是宗教。这样,类比性定义给法院判定提供了更具体的边界。
 
    4. 遵从性定义法
 
    遵从性定义法从转变它所探讨的重点开始,追问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应在多大程度上遵从宗教团体自身的看法,来确定他们是否是宗教性质的。遵从性定义法的核心在于:一个团体把自身定义为宗教,是法院在判定它是否是宗教过程中十分相关且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这种方法假定:宗教定义问题会引出一个普遍的涵摄问题。也就是说,人们需要判定一系列特定的事实(存在争议的宗教信仰或行为)是否应归入一个特定的(有关宗教自由)法律条款管辖。政府需要知道这些受争议的信仰或行为是否是宗教性的,才能确定这些情况是否被适当地涵摄。难点在于涵摄本身并不是一个中立的法律解释过程,却又制造了涵摄规则本身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遵从性定义法被设计成不同程度的完全遵从和有限度的遵从。完全遵从性定义法人为,一个团体的信念与宗教教义的实质内容一样,都是不受政府审查的。
 
    有限的遵从性定义认为,政府应当允许人们实现自己的宗教信仰,除非它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予以干涉;与此相同,它也应该接受人们将他们的信仰描述为宗教性的,除非它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反对。因为在定义宗教时国家利益因事而异,所以在根据宗教自由的要求用这个方法定义宗教时也应有所不同。遵从性定义法勾画出了限制的标准。达勒姆和苏埃尔将这些标准划分为两类:内含于宗教自由概念中的限制和那些能给予政府正当理由去推翻宗教自由的限制。
 
    内含于宗教自由概念中的限制是信仰的真诚性。宗教的主张者不仅必须表示他真诚地信仰他所主张的宗教,而且坚信他所信仰的就是宗教。宗教自由第二个内在限制与第一个正相反,即因欺诈或阴谋所提出的宗教不值得被遵从和保护。
 
    三、不同的宗教定义对宗教法律制度的影响
 
    不同的宗教定义方法使得宗教信仰自由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出现了很大的区分。这里以1983年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判决的“新信仰教会和工资税专员案” 为例来进行分析。该案中,新信仰教会这个社团经评估应按照《1971年工资税法》来缴纳工资税。根据该法律,该社团经评估在1975年7月1日到1977年6月30日期间的应付或已付工资是需要交税的。该社团反对这项纳税评估,因为根据该法律第10条第(2)款,“根据本法律应缴纳的工资不包括以下的已付或未付工资……(2)宗教或公共慈善,以及公立医院。”
 
    那么,基督教科学派是一种宗教吗?梅森(Mason A. C)大法官和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认为,基督教科学派是否是一种宗教这个问题无法回答,现在能回答的是:在宣誓书和口头证据中所确立的信念、实践和仪式,如基督教科学派教徒所接受的一系列信念、活动和仪式一样,是否能被适当地描述成一种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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