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克罗吉特大法官(Crocjett J.)审查了基督教科学派组织的历史。发现这个组织在澳大利亚的前身是哈伯德国际基督教科学派教徒协会。在不早于1961年的某个时候,这个协会曾出版过一个杂志,明确声称:哈伯德国际基督教科学派是一个非宗教组织——它不需要任何的信仰,也不予任何信仰相冲突,任何信仰的人们都可以使用基督教科学派的名义。大法官调查这个教派的历史,发现它貌似发生了一个相当大的转变,但大法官认为,它获得法律上的宗教地位是为了获得澳大利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财政支持和其他利益,以及规避《维多利亚心理学实验法》的管制。即基督教科学派向宗教组织转变仅仅是骗人。 但基督教科学派的普通成员的真诚和诚实是毋庸置疑的。信仰最高存在是现在基督教科学派的一个内容,其中并没有一个明确表达何为最高存在的教义。最高存在的名字留给信徒自己抉择。每个信徒必须自己决定他的上帝是什么……这个被教派成员接受的信仰满足了宗教的第一个标准。 该教派是否满足宗教的第二个标准,即具有一系列的行为准则?该教派的各种行为规范被罗列在《人类能力的开创》中,这是基督教科学派教徒的一本手册。尽管如此,无法发现任何行为规范与基督教科学派的超自然信仰有关联,除非听析(auditing)自身是一种符合第二标准的宗教实践。 然而,法官继续分析认为:在维多利亚大概5000至6000的信徒,盲目地遵从哈伯德先生的著述,由此可以推断,他们感受到某种统一的思路,这种思路能使世界变得可以理解,或者能集合足够的类似拼图的因素,使他们把自身和自己的所作所为看作是超自然实在的一部分。由此,大法官们推断出一种尽管无法令人信服的情形——这就是一般信徒团体进行听析和接受科学派的其他活动和仪式,因为他们在做哈伯德先生吩咐和建议他们去做的事情时,他们认为是在实践自己的超自然信仰。也就是说,一个自称是先知的人说服别人去信服他提出的宗教,他自己缺乏真诚和诚实,与其信徒多接受的信念、行为和仪式所具有的宗教性质并不冲突。 因此,法院最后得出结论:无论哈伯德先生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社团的动机是什么,该社团信徒全体拥有一个宗教。他们的信念、实践和仪式能够证明他们构成一个宗教团体。因此应该对他们减少工资税评估到零。 该案件的法官显然使用了类比性方法定义宗教,给予宗教更为广泛的保护。如果根据实质性定义,基督教科学派不仅不存在一个最高存在着,而且其领袖创立该社团动机不纯,由此它显然不应作为宗教团体来保护。本案中,法官也没有考察基督教科学派的“终极关怀”问题,而是着重强调其信念、实践和仪式与已被确立宗教的类似性,从而认为该社团应该被看做宗教团体。从而对宗教给予更为广阔的保护。 与上述实践相反,伊斯兰教对宗教的定义是排他性的。对伊斯兰教信徒来说,伊斯兰就是宗教的定义。 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关于宗教定义与其法律制度的关系之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民主宽容的国家,一般对宗教持广泛的理解。这样证明了德拉姆教授和沙夫斯教授在《法治与宗教》一书中第四章的政教关系图。 本文是在对《法治与宗教》一书理论和案例理解的基础上完成的,特别参考了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和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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