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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4/9/4日    【字体:
作者:赵哲伟
内容提示: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佛教作为外来宗教在中国传播过程中必然要与中国本土文化发生冲突和交融,其中传统法律制度也深受影响。佛教在中国流传两千多年的岁月里,佛教思想影响了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对传统社会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影响尤为深远。全面系统地研究和整理佛教与传统法律制度的关系,可以更好地揭示出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之间的互动,对于提倡和建设多元文化的现代社会不无借鉴意义。
关键词:  佛教 法律制度 司法 刑事法律  
 

    佛教于公元前6世纪至前5世纪由释迦牟尼创建于古印度,与基督教、伊斯兰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成为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佛教后来广泛传播于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甚至流传到欧美等国,对很多民族和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佛教传入中国的具体年代,学术界众说纷纭,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大约在公元前2年西汉末期。‘’至此,佛教在中国流传了两千多年,经过与中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早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此,本文想尝试探讨一下,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关系,以此揭示出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互动作用。
 
    一、 佛教思想对传统司法制度的影响
 
    创建于古印度的佛教受到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原始佛教思想与中国传统本土观念大相径庭,中印之间这种文化上的差别在佛教开始传入中国时产生巨大的障碍。然而,佛教要想在中国得到广泛认可和传播,必须寻求一种融入本土文化的契机,协调中印文化之间的冲突。佛教的中国化进程,历经曲折但不无建树,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蜕变,其中也对中国传统的司法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佛教创建后,历经各地传播,教义进一步得到完善,宗派林立,典籍浩瀚,内容极其丰富。佛教思想蕴涵极深的智慧,其对宇宙人生的洞悉,对人类理性的反省,对概念规律的分析,均有深刻的独到之处。佛教思想包括“四圣谛”、“缘起论”、“因果论”、“无我”、“无常”、“中道”和“实相”等,内涵深奥,体系严谨,说理透彻。其中,以因果报应说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较为明显。佛教缘起论认为世界万物无一不由因缘和合而生,而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由因生果,因果历然。所谓因是原因,是能生,所谓果是结果,是所生。人、人类社会和整个世界都是一个因果关系的整体系统。‘‘人们在现实中违法犯法而受到惩处,就是一种明显的现世报应。从中国历史上可知,佛教的这种思想对传统司法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预防社会犯罪。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德主刑辅”的伦理社会,司法中要特别强调道德的感化作用,尽量减省刑赋,发挥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作用。佛教的善恶因果报应论在这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无论社会哪个阶层,都接受因果报应论的教育,几乎每个人对此都铭记在心,行善积德,远离犯罪,安分守己,早日获得轮回解脱。佛教还编有《三世因果文》在民间社会流传极广,对于防非止恶,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佛教修行讲求戒、定、慧三学,对于戒律非常重视,要求出家和在家的信众严格遵守清规戒律,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守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守戒是学佛的最起码的要求,这些行为规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起到很好的作用。
 
    大乘佛教兴起之后,菩萨的“四摄六度”倍受提倡。“六度”包括布施波罗蜜、持戒波罗蜜、忍辱波罗蜜、精进波罗蜜、禅定波罗蜜和智慧波罗蜜,其中六度之一的“忍辱波罗蜜”要求信众忍受难忍之处,经得起各种磨难,不论外界如何变化,坚守难行得行、难忍得忍的美德。这样的处世哲学不主张与现实的法律制度直接冲突,也就不会发生触犯法律的行为,因而能有效地预防犯罪。
 
    2.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整个社会平稳发展至关重要。佛教思想对于维护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产生过重大影响,特别是佛教三世因果说是封建婚姻家庭宿命论的理论基础。佛教认为“前世因缘,今世婚姻”,“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没有殊胜的因缘就成不了夫妻。同样,“有缘即合,无缘即散”,离婚也是一种因缘关系,不可强求,聚散有定数。
 
    对于社会家庭关系,佛教的许多经典都有详细的论述。特别是要求尊重父母长者,“夫为人子,当以五事敬顺父母,云何为五?一者供奉能使无乏,二者凡有所为先白父母,三者父母所为恭顺不逆,四者父母正令不敢违背,五者不断父母所为正业。”“同时,父母也应该慈爱抚养儿女。
 
    对于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作用,许多经典也有论及。如《佛说玉耶女经》、《佛说长者法志妻经》主要从反面教导在家女众如何当好一名贤妻良母,敬夫婿,事公姑,体恤下人,发菩提心;《佛说七女经》和《佛说月上女经》则从正面为在家女众的行为规范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由此可见,这些佛教经典反映的思想,对于整个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起到很好的维护作用。
 
    3.维护封建现实政治和社会稳定。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于政治体制起到一定的保护和维持作用,同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核心就是要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社会稳定,佛教思想对此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佛教主张因果报应论,认为现世政权的取得、维持和更迭有其一定的因缘,应当善察因缘,合理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君主也受因果论的支配,其存在符合一定的因果规律。“世间帝王,人中独尊,皆由宿世积德所致。慈惠博施,仁爱兼济,履信修善,无所违众。是以寿终福业,得升善道。上升天上,享兹福乐。积善余庆,今得为人,乃生王家,自然尊贵。仪容端正,众所敬事,妙衣珍缮,随心服御,宿福所追,故能致此。”“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几乎历代君王也都利用佛教巩固其政权,演绎出一起起封建帝王与佛教的悲喜剧,如隋炀帝自称“总持菩萨”,唐武则天自称“金轮皇帝”等,这些都说明佛教被利用为维护封建专制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二、 佛教对传统社会的行政法律的影响
 
    佛教在维护传统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功不可没,历朝历代的执政者也通过颁布立法竭力保护和引导佛教发展。正由于此,佛教也完善了行政法律体系,丰富了宗教管理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与佛教有关的宗教行政立法主要有:
 
    1.设立僧官管理制度。
 
    佛教自西汉末期传入中国之后,信众人数逐渐增加,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但在东晋十六国之前还不算很有势力,寺院僧尼也不多,朝廷并没有专门管理佛教的僧官,而由负责接待宾客的鸿胪寺代管。东晋十六国时期,佛教的影响已有相当的规模,寺院逐渐增多,沙门日益众多,僧尼从事经济经营、参预社会事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僧尼伪滥秽杂、违戒犯律的情况日益严重。随着佛教事务的增加,朝廷开始重视佛教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此,建立了中国独特的僧官制度。
 
    东晋的僧官创设于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机构泛称为僧司,亦可称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称为僧主、僧端,副职为都维那,还有若干属吏。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最高僧官称为道人统,但其下没有副职,也没有独立的僧务机构。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设立,略迟于东晋和拓跋魏,但内容比东晋、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备。中央僧官共有三员,主官称国内僧主,或称僧正;副职称悦众、僧都、僧录。下设吏员若干。彼此职责分明,办事效能较高。”僧官制度后来被各个朝代所沿袭,虽然名称不同,但主要任务不外为掌管僧籍,以僧律统辖僧尼,并充当朝廷与教团之间的协调者,在官方有关机构统领之下,处理有关佛教事务。
 
    2.不许私自剃度,不准私建寺院。 
 
    出家的僧尼通常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主要靠他人供养为生,所以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历朝历代对其人数都有严格的控制。许多朝代的法律规定,未经官方许可,不许私自剃度出家。如唐代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两人加一等。”朝廷管理僧尼出家的重要措施就是设置了度牒和僧籍制度。 

    度牒是官方颁发给出家得度僧侣的凭证,北魏时代就已采用。僧籍是登记僧尼名字、出家得度及所属寺院的簿籍,又称僧帐、供帐,最早是在东晋时代采用的。唐开元十七年(729)下诏令天下僧尼每三年造籍册,天宝六年(747)令天下僧尼隶属于两街功德使,并由尚书省祠部司出具,称祠部牒,僧尼以此牒为身份凭证,可免徭役。宣宗大中十年(856)开始授予受戒者证明文书,称戒牒。没有度牒的僧侣,称为私度僧,并不为官方所承认,至清代为止,代代沿用。  

    对于创建寺院,自唐以来,莫不加以限制。元、明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官方同意许可,如果私建寺院,就要受到惩处。《明会典》记载,“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僧尼女冠,入官为奴。”这些行政管理规定就是为了限制佛教漫无边际的发展,合理控制信众人数,使其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3.制定佛教清规戒律。
 
    作为社会组织之一,佛教是非常重视戒律的团体,持戒是修行的基础。就像每一个行业有行业规矩一样,佛教也有自己的独特规范。朝廷的职能就是要保证这种行为规范的稳定、有效和普及。佛教经过在中国的传播和融合,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行为规范。禅宗在探索中国化的规范方面独树一帜,百丈怀海制订的《禅门清规》融会了中土宗法礼制,折衷了佛教大小乘戒律的精神,对后代影响很大。“历代统治者对于编订佛教清规非常重视,元代时,朝廷曾命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禅师重新刊定《敕修百丈清规》,并流传于明清时代。这是一部有关佛教管理的习惯法,历来得到普遍遵从。
 
    三、 佛教对传统社会的刑事法律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刑民不分”的,这里通过分析佛教的影响,总结出一些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佛教在这方面的影响主要有:
 
    1.僧尼犯罪的管辖权。 
 
    中国传统社会普遍尊重出家的僧尼,他们的地位在某些朝代是较高的,有些封建帝王特别颁布旨意,准许僧尼犯罪不交官吏处理,而必须由僧官处理。南朝时,“僧人讼事,悉依佛戒处断,不由国法科罪,并由僧官及寺主执掌。”‘’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下诏说:“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以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治之。”“此昭颁布后没多久,僧尼犯罪就全部根据僧律处理了。而且一些俗人因僧法较国法为轻,也愿意接受僧律的处罚。 
 
    唐时大多数帝王规定,僧尼犯罪应按照国法处理,但玄宗时改为按照僧道格律处罚。代宗也下昭,敕令天下官吏不得篓曳僧尼。明代则规定,僧尼违犯清规交由僧录司惩处,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治之。“由此可见,僧尼犯罪的管辖权有一定的特权色彩,与普通民众的不同,也凸现出僧尼在传统社会的特殊身份。
 
    2.斋戒日不得执行死刑。 
 
    中国传统法律受儒家天人感应的影响,一般在秋冬季执行死刑,春日是万物生长之时,不得行刑。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历代还规定,在斋日也不得执行死刑。 
 
    根据佛教教义,一年之中的正月、五月和九月的初一至十五日为斋戒日,称为断屠月,要严守五戒或八戒,不杀生,吃素修德。除此三个月的初一至十五日外,其他月份的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共10天,称为十斋日,也应该持戒不杀生。“由于斋日不杀生可以积德,所以历代统治者便规定这些斋戒日不得执行死刑。如唐律规定:“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以后的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沿袭采用此法。佛教思想对传统行刑观念也产生了影响。
 
    3.设立五逆罪。
 
    根据佛教教义,五逆是指五种极恶的行为,又称五逆罪、五无间业、五无问罪或五不救罪。即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其中前四是身业,后一为口业。在佛教看来,造此五罪必堕无间地狱受苦,因此称为五无问罪、五无间业。又因杀父、杀母是违逆恩田,其他三种为背逆福田,所以称五逆或五逆罪。佛教经典对于五逆罪多有论及,“若诸有情,不孝五逆,破辱三宝,坏君臣法,毁于信戒,阎魔法王,随罪轻重,考而罚之。”“或有众生作不善业,五逆十恶,具诸不善,如此愚人,以恶业故,应堕恶道,经历多劫,受苦无穷。”
 
    五逆罪原先仅在佛典中出现,到了唐代,才升为法律规范,对犯五逆罪者加以处罚。对于五逆罪的惩罚非常严格,甚至帝王的大赦令中对此也不加赦免。
 
    4.针对僧尼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佛教对于信众的行为有一些基本要求,也反映在世俗立法之中。比如在结婚成家上,佛教允许在家居士可以结婚生子,但决不允许僧尼结婚成家。佛教戒律对此规定甚严,若违犯则将受到严惩。世俗法律对此也认可并作出立法规定,最早的此类规定见于元律,明律沿袭之。
 
    关于僧人习武,唐以后习武者逐渐增多,也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历代对此持谨慎态度。因此,宋刑统便规定,僧人习武的,徒二年,发配五百里。
 
    此外,对于僧人嫖妓饮酒,历代法律均加以禁止,对违犯者处以重罚。如明清法律规定,僧人狎妓饮酒的,杖一百,并发回原籍为民。其他朝代律令中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佛教对于中国传统刑事法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从中也可以体会到,佛教作为一种外来文化,在与中国本土文化冲突和融合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我们自身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文转载自:宝华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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