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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教对俄罗斯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5/2/6日    【字体:
作者:焦应达
内容提示:俄罗斯法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深受拜占庭东正教的影响。东正教作为基督教的重要派系之一,10世纪末传入罗斯并被立为国教,它不仅是一种宗教价值标准,对俄罗斯法律的成长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教会法在综合罗斯各部落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情况做出新的发展和改进,对俄罗斯法律理念的更新及法律制度的生成均产生深远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东正教复兴,在国家转轨过程中显示出巨大力量,目前东正教在俄罗斯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仍发挥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  东正教 俄罗斯法 影响  
 
     俄罗斯法律文化体现了东西方文化交融的特点,在世界法律文明发展史上展现了独特的风貌。俄罗斯作为传统的欧洲国家,地处欧洲东部,与拜占庭帝国有着密切的地缘关系。拜占庭帝国作为古罗马文明的尾声,在东方存续的近千年时间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文明进程。对当时文明程度相对落后的罗斯来说,拜占庭法享有崇高的地位,比任何蛮族法律都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甚至拜占庭的法被认为是斯拉夫人的法律。拜占庭法向俄罗斯的移植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东正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东正教在罗斯的确立及其发展
 
    俄罗斯东正教源于拜占庭。在接受基督教以前,罗斯人信奉多神教,多神教信仰对当时处于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的罗斯是极为不利的。10世纪末,罗斯周围已经是一个一神教的世界,因此,罗斯的大公们致力于以一神教取代多神教,以适应封建社会价值观的形成,从而促进统一的封建制国家的形成。罗斯当时位于多种文化的交叉口,但由于罗斯与拜占庭帝国的交往传统更为悠久,罗斯在与拜占庭的长期征战和贸易中对基督教已经不陌生。弗拉基米尔和他的大臣们最终选择了成为基督教世界的东翼。“拜占庭对东斯拉夫人来说,如同罗马对日耳曼人而言一样,是伟大的教育者、伟大的引导者、宗教和文明的源泉。”【1】988年,基辅王公弗拉基米尔接受了希腊正教的洗礼,使罗斯逐渐脱离伊斯兰教和多神教。“罗斯受洗”之后,弗拉基米尔在罗斯建立起大主教区,大量兴修教堂和修道院,用斯拉夫语做礼拜。至此,东正教正式被罗斯所接纳。
    “拜占庭东正教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和教会、世俗生活和宗教生活紧密交织。东正教的传入客观上将拜占庭政教合一的体制带给了罗斯。”【2】但东正教在俄罗斯呈现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初,罗斯教会是在王公的倡议和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其活动主要依靠王公的什一税和馈赠来维持,经济依附关系决定了罗斯教会的政治职能只能是保护王权,而不是对王权实行监督,它事实上成为王公统治国家的精神武器。米哈伊尔·罗曼诺夫(16131645在位)沙皇时期,其父费拉烈特任全俄东正教第四届牧首。由于沙皇与牧首之间的亲子关系,俄国政教关系协调,牧首获得“大君主”的称号,一切高层法规都以两个人的名义签署,重要报告共同审核,外交使节共同接见,牧首权力发展到顶峰。俄国教会史学家将其称为“两种政权并存”时期。然而,政教关系的和谐没有维持多久,尼康任主教时期,试图将教会居于至高无上地位,遭到政权的镇压。彼得一世宗教改革之后,沙皇对教会的控制更加明显。十月革命后,由于苏维埃政府一直坚持和倡导无神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俄罗斯东正教无法对政治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政府对宗教采取宽容的政策,东正教信仰逐渐回归,此后大批神职人士开始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政治生活。俄罗斯东正教力图通过与政权结合的方式分享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总体而言,俄罗斯的政教关系可以概括为:“官方的国家的东正教总是从宗教上论证和巩固君主独裁专制政体和国家的强大力量。”【3】在俄罗斯发展过程中政教关系不断变化,政教关系和谐与否决定着东正教对俄罗斯法影响的方式与程度。
 
    因此,东正教无论是作为一种成熟的宗教,还是教会法作为一种比较发达的法律体系对罗斯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在法律发展的早期,“有组织的宗教,在这个发展的主要阶段中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期内,它负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很多早期的法律,接受了各种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并且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4】东正教传入罗斯的10世纪左右,教会势力正处于上升阶段,而罗斯国家也处在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宗教与政权相得益彰,按照卡多佐“需要一种辅助法律成长的法哲学”【5】的观点来看,东正教对罗斯法律而言发挥着辅助其成长的法哲学的作用。
 
    二、东正教观念对俄罗斯法律意识的影响
 
    东正教传入罗斯后,其宗教意识和观念开始对罗斯人产生影响,并影响到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制定及施行。东正教只有数量有限的信条规定,“东正教只满足于对必须遵守的信条作最少的规定,这与天主教不同,天主教力图把教会的全部信仰都表述为教规”。【6】罪与罚、苦难与救赎、爱与平等、忍耐与服从等观念是在俄罗斯传统文化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这些东正教观念影响了罗斯人的思想意识,也成为俄罗斯法律意识的宗教渊源。
 
    首先,东正教在整体上促进了罗斯人有关人类平等意识的产生。11世纪种中叶基辅都主教伊拉利昂在著名的《关于法律与神赐的讲话》中表达了罗斯由于与各国人民一起皈依了基督教而成为平等的人民,罗斯也成了与拜占庭平等的国家。皈依基督教是罗斯统治者的选择,对信奉多神教的普通居民来说接受基督教是被迫的,但罗斯接受基督教的过程整体而言是和平的。作为数量众多的罗斯最底层的农民,“受洗之后成为居民中最基督教化的阶层,农民与基督徒的身份合为一体,在基辅罗斯大公的敕令中,受洗的农民被称为基督徒”【7】。农民由此获得了自己的新称谓——крестьянин,“农民”一词的原始词义是“受洗皈依基督教者”。作为上帝的子民,基督徒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俄罗斯法律中的平等观念获得了宗教支持。
 
    其次,俄罗斯人对罪恶的观念和判断与对基督的神秘感知方式极其相似。正如对上帝的理解不可以用理性去判断,而要用心去体验一样,他们认为人的罪恶也不能由人来判断。这种对罪恶的态度与东正教在俄国被观念化和道德化的情形直接相关。“俄国谚语中很少区分罪行和罪。他们几乎不用犯罪这个词;他们简单地称它为罪。而罪犯就是罪人,或者是不幸的人。”【8】这种普遍的宗教罪感与俄罗斯对苦难的独特理解相结合,形成了东正教特有的赎罪观。犯了罪的人通过刑罚的苦难积极地赎自身的罪,但这种惩罚是精神高于物质的,最终希望得到灵魂的救赎和宽恕。在东正教的观念中,除了上帝,没有无罪的人;而有罪的人只要有悔过的种子,基督就不会抛弃它。对罪恶和苦难的认可和尊崇构成了俄罗斯东正教精神文化的基础。法律惩罚只在净化人内心的罪恶感,获得上帝宽恕的意义上具有价值。
 
    再次,基督教所倡导的“苦修”和“节欲”等宗教修行以及东正教的保守性,对俄罗斯民族守法精神的培育有重要影响。11世纪中叶,许多教士以近乎自虐的虔诚进行苦修,体验基督教的真谛,这种精神影响了俄罗斯的民族性格,使其面对苦难,更倾向于忍耐与服从。“东正教徒中更为保守的要算俄罗斯的东正教徒,……他们认为对东正教的任何改变或者背离的企图,都要视为是对东正教的背叛。”【9】这种宗教上强烈的保守性被带到世俗生活中,让人们对既有的法律、规则、秩序都自觉遵守。东正教信仰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使俄罗斯人的守法精神在宗教的氛围中得以培育。遵守教规,也要遵守法律。这一点从“法”的俄语词源上可以得到很好的反映:俄语中“法”,(Закон一词除了“法、法律;规矩、常规;定律、法则”等含义之外,它的原始含义是“教规、信条、诫条”,此外在俄罗斯俗语中还有“按教会规定的仪式正式结婚”的含义。俄语“法”的基本含义是由最初的东正教教规、信条演化而来,教义具有较强的规范意义,人们从对东正教教规和信条的遵守逐渐转化为对法律的服从。
 
    最后,东正教教义中对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的阐发无不渗透到法的价值之中,成为法治追求的目标。东正教在伦理道德上提倡对上帝虔敬,热爱和平,对人博爱与宽容,这些基督教美学的重要因素对俄罗斯国民心灵的净化、道德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影响。“教会法是爱的律法,爱统合正义和仁慈。”【10】教会法及其原则和概念深入信徒的内心,形成了统一的法律观念。总之,东正教更新了俄罗斯人对法的认识,从法律精神的层面完成了对俄罗斯的改造。
 
    三、东正教影响俄罗斯法的途径与方式
 
    1. 教会法是罗斯法的重要渊源。在东正教正式传入罗斯之前,罗马——拜占庭法的传统就存在于巴尔干半岛各个地区的城镇和牧师中间,《教会法汇编》被翻译成斯拉夫文在罗斯适用。1219年,塞尔维亚主教圣·萨瓦重新注译《教会法汇编》,增加有关拜占庭的《巴西尔法典指南》和几个近期法令的译文。这部法书被誉为“引路圣书”闻名于斯拉夫人之中,成为塞尔维亚、保加利亚、俄罗斯东正教会的基本法规。《教会法汇编》被作为俄罗斯东正教教会法庭审判的依据,并作为《罗斯真理》的补充。罗斯的王公们还以教会条例的形式,如《符拉基米尔王公条例》、《雅罗斯拉夫王公条例》等来确认和巩固教会的地位。因此,罗斯的人民实际受双重法律约束,一是世俗封建法,一是东正教会法。而教会法是俄罗斯法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深受其影响。《罗斯法典》中关于同态复仇的很多规定就受教会法影响非常明显。《圣经·旧约·申命记》中规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罗斯法典简编本《雅罗斯拉夫法典》第一条规定:“如果某人杀害了他人,被害人的兄弟可以为他复仇;子也可以为其父;父也可以为其子;或者是侄子为其伯叔;外甥为其舅父,向凶手复仇。如果没有复仇者,凶手应该赔偿被害人四十格里夫纳。”【11】第六条规定:“如果某人砍掉他人的脚,或者使受害人成为残废。那么,受害人的儿子可以为其父复仇。”【12】第七条规定:“如果某人砍断他人的任何一个手指,凶手因不法行为支付三格里夫纳。”可以看到,罗斯法中仍然认可同态复仇,但同时也规定了命金制度,这是罗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罗斯法对教会法扩展解释的结果。
 
    2. 教会法对俄罗斯习惯法的改造。罗斯原来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东正教传入后,拜占庭教会法被带入罗斯,从根本上动摇了古罗斯的法律习惯。在斯拉夫民族的早期,各部落彼此之间缺少联系,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因而各自“这些部族有其各自的风俗习惯,继承其各自祖先的条律和规矩”。【13】这里的“条律和规矩”是指斯拉夫各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部落习惯法。每个部族之间的习俗与法令有很大的差别。罗斯受洗后,人们逐渐以信奉基督为正统,“我们信仰神圣的三位一体,信仰唯一的真神上帝,我们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律法,因为我们为耶稣而受洗礼,并且蒙受耶稣基督的恩惠”【14】。罗斯习惯法在与东正教规范的冲突中不断磨合、调整,确立新的规范体系。例如,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罗斯实行一夫多妻制,盛行抢婚,后来逐渐演变为买卖婚,王公对其不予干涉。罗斯皈依东正教后确立一夫一妻制,东正教对婚礼十分重视,把它定为七件圣事之一,规定凡举行过东正教婚礼的夫妇不得离婚。而抢婚则是教会法明令禁止的,属于犯罪行为。又如,同态复仇与血亲复仇作为一种古老的习惯在俄罗斯法中相沿甚久,虽然并没有在东正教传入之后立即废止,但逐步受到限制。综观全部《罗斯法典》内容可知,法条中3/4的内容是规定各种身体或生命的伤害需要支付多少“命金”来进行补偿。
 
    3.通过分享立法权对法律发生影响。东正教成为国教之后,教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成为与政府并行的宗教机构,同时也分享国家的立法权,在教会职责范围内创立新的法律。东正教传入罗斯后的第一个宗教法令——《圣弗拉基米尔法规》虽然是拜占庭宗教法规汇编的一种解释形式,但它扩大了教会审判的范围,将原属于民法的案件,例如破坏教堂、兄弟间的遗产纠纷等归入教会司法的管辖范围。罗斯各个时代的教会法基本上都以拜占庭教会的法律条文为蓝本,但东正教会的法规对俄罗斯民族特有的习俗和道德规范予以充分考虑。例如,《圣经·旧约全书·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中规定:“人若遇到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罗斯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关于盗窃:如果把盗贼打死在仓库或作案现场,犹如就地弄死只狗。如果把盗贼押到天亮,送交王公法院。”【15】 送交王公法院就是罗斯国家根据具体情形的考虑所作出的规定。又如,详编《罗斯法典》第九十二条中还规定:“如果某人临终前,把财产分给自己的孩子,那是有效的。如若临终前未留下遗嘱,那么,财产分给死者所有的孩子。不过,也要给他自己一部分,用以超荐亡魂。”【16】这最后的补充规定实际上是东正教为了教会的利益对罗斯继承法所做的修改。
 
    在俄罗斯中央集权制形成与巩固时期,除了加强中央立法以外,伊凡雷帝时期也非常重视宗教立法和中央各部法令的效力,作为中央集权国家法律的补充。1551年,在莫斯科召开宗教大会,制定了《宗教法一百条》,包括教会礼拜、宗教书刊、宗教仪式、修道院财产管理以及一系列涉及宗教的民法、刑法规范。这部宗教法可以说是拜占庭《教会法汇编》的摘要,并补充了俄罗斯教会的新条款。这些教会法与国家法不仅并行不悖,而且相辅相成。
 
    4. 东正教对司法的影响表现为宗教法庭的广泛建立,证据制度及刑罚措施的宗教色彩。世俗政权试图借助于宗教的道德作用健全罗斯国家,按照教会法的原则审理案件。“东正教还给俄罗斯带来了拜占庭教会的法律,建立了宗教法庭。这些法庭拥有非常广泛的司法权,处理包括道德、信仰、继承权和婚姻等各个方面的案件。”【17】《罗斯法典》不仅列举了犯罪类型,而且还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该法规规定,违反教规的行为由教会来处理,世俗犯罪由国家来审判。违反教规的行为属于道德方面的过失,世俗犯罪是违反社会规定的行为,宗教过失与社会犯罪的界限更加明确。教会法的原则成为审理案件时遵循的原则,并在罗斯的法律中得以体现。在详编《罗斯法典》中规定:“被告人若找寻不到证人,而原告人已诉讼,那么,对他们实行铁裁判。”【18】铁裁判是神明裁判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多数宗教犯罪,雅罗斯拉夫法规沿用世俗法规中常见的办法——科以罚金。为了使过失者尽早悔悟,法规还制定了特殊的宗教惩戒措施,如关入教会官邸反省和宗教惩罚。在俄国执行监禁刑的监狱种类繁多,其中修道院监狱是东正教教会管辖的监狱,当时遍布俄罗斯各地,呈半封闭状态,起初关押监禁宗教犯罪人和违反教规的神职人员,后来关押监禁对象逐渐扩大到了世俗罪犯,即国事犯、普通刑事犯及各种非法专横的犯罪人。其中,索洛维茨基修道院监狱和苏兹达利修道院是较有代表性的修道院监狱。修道院监狱在俄国的刑罚体系中有重要作用,其审讯方式与刑罚方式也曾长久的影响着俄罗斯刑法发展。已有学者对此专门论述。【19】
 
    5. 教会法对俄罗斯法的成文化与体系化也有重要影响。基辅罗斯封建国家形成时期,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公元10世纪,大公与王公们的立法活动逐渐增多,同时罗斯与拜占庭之间先后签署了几个条约,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民法和刑法规范。这说明罗斯国家已有成文法存在,并与拜占庭法有渊源关系。公元11世纪,由于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各部落原来的习惯法逐渐与成文法相融合,从而出现了名为《罗斯真理》的法律汇编。同时,《查士丁尼法典选编》流行于罗斯,这是罗斯法直接以译本形式借用拜占庭法。封建制度确立之后,以法律的形式将封建化结果加以固定的现实需求更加迫切,于是不断制定成文法,拜占庭的世俗法律便成了模仿的对象。罗斯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新的法令和法典,其中最重要的立法文件是1497年律书、1550年律书和1649年会典等。这样,在东正教影响下,罗斯法律成文化的程度渐趋加深,并由译本借鉴,到法的移植,形成法典,最后完成体系化。当然,究其远源,斯拉夫法系还应属于罗马法-民法法系,但因为它是斯拉夫习惯法与拜占庭罗马法相融合而形成的,所以它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四.结语
 
    综上,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看,东正教孕育并催生了俄罗斯的法律文明,对俄罗斯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律制度生成等方面都有很大影响。尽管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为世俗国家,不持任何宗教偏见,但现实生活中,东正教是明显受到世俗政权偏爱的宗教派别。多种迹象表明,“俄罗斯联邦仍然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20】在俄罗斯高扬“法治国家”理念的今天,东正教的复兴绝不是历史的偶然,“宗教的法律富于崇高性质,国家的法律富于普遍性”【21】 法律宗教性的缺失将导致法律神圣性的丧失,继而丧失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宗教赋予法律博得尊重所需的神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俄罗斯为重振大国所做的任何努力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东正教必将在这难得的历史机遇中加强与政权的合作,在俄罗斯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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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王钺.罗斯法典译注[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第1页.
 
【12】王钺.罗斯法典译注[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第8页.
 
【13】王松亭译注.古史纪年[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第6页.
 
【14】王松亭译注.古史纪年[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第8页.
 
【15】苑一博.俄国的修道院监狱与宗教审判制度——兼谈其与西欧宗教裁判所的异同[J].内蒙古大学学报,1999,(1),第77页.
 
【16】 苑一博.俄国的修道院监狱与宗教审判制度——兼谈其与西欧宗教裁判所的异同[J].内蒙古大学学报,1999,(1),第115页.
 
【17】〔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M].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421页.
 
【18】王钺.罗斯法典译注[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第63页.
 
【19】苑一博.俄国的修道院监狱与宗教审判制度——兼谈其与西欧宗教裁判所的异同[J].内蒙古大学学报1999,(1).
 
【20】于沛,戴桂菊,李锐.斯拉夫文明[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第424页.
 
【2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181页.
 
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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