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
——《旧约·申命记》第5章第1节“复述十诫”
“你要追求至公、至义”
——《旧约·申命记》第16章第18节“公正的审判”
《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经典《希伯来圣经》最重要的部分,六百多条律令中,大到信仰、观念的精神层面,小到衣食住行的规条,无所不包,可以说涉及了生活的各方面。其中,除了典型的宗教律令外,很多的律法条文都显现出较强的独立性,并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律法直接与日常生活、人伦关系等密切关联,并与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终极理想相契合。
按照犹太教的教义,神是整个人类的缔造者,是生命的源泉和所有受造物的主宰。神有着至圣的外表,具有公义、仁慈、博爱的特征,而这些特征,通过希伯来人的先知,演变成源自于神的律法,成为最具神圣意义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旨在彰显神的公义,提升人的道德品质。所以在犹太教里,是神而非世俗的统治者,通过先知摩西与族人立约并颁布律法,从而引申出人和神、人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来指导人们的社会关系。
一、《摩西五经》(律法书)的形成背景
环绕阿拉伯沙漠,从波斯湾到埃及,这是一片被称为“新月形沃壤”的土地。它的最西端是被希伯来人描绘成“到处流着奶和蜜的地方”——迦南(今巴勒斯坦地区)。实际上,这“流着奶和蜜的地方”不过是零星地点缀着几块绿洲的弹丸之地。有史以来,无数民族、商队和士兵从这里川流而过,从埃及到非洲或是通过叙利亚到更远的亚洲和欧洲,传播着新的思想和文明。
约公元前1900年,闪米特人的一支希伯来人在他们的祖先亚伯拉罕的带领下穿过幼发拉底河来到他们梦寐以求的迦南地定居,但考古证实,他们并不受欢迎,当地的居民写信要求埃及法老出兵赶走这外来者。所以,希伯来人并未成为迦南的主人。由于异族的不断侵扰和饥荒,公元前18世纪,大部分希伯来人迁徙到了喜克索斯王朝统治下的埃及歌珊地繁衍生息。公元前16世纪,埃及人推翻了喜克索斯王朝建立了自己的法老政权,此时的希伯来人沦为了法老的奴隶。直到公元前15世纪,受尽折磨的希伯来人在其民族英雄——先知摩西的带领下,摆脱法老的重重阻碍,逃出了埃及。
摩西带领希伯来人出埃及的这段时期是严酷的,他们过红海又在西奈旷野生活了约40年,而就是在这样一个严酷的时期,摩西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一神教——犹太教,他以神的名义颁布了规范人们行为最基本的律法——摩西十诫,此事也被认为是犹太教诞生的标志。之后,人心涣散、相互斗争的希伯来各部族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而联合起来。
摩西死后,他的继承人约书亚带领族人最终回到了迦南,此后希伯来人经历了200多年的士师秉政时期,在迦南站稳了脚跟并建立了统一的王国,扫罗、大为、所罗门相继为王。所罗门时代是希伯来王国的鼎盛时期,犹太教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所罗门在耶路撒冷为神建造了圣殿,使之成为祭拜神的中心场所。这段历史也被称为“第一圣殿”时期。
所罗门之后,公元前926年统一的国家分裂成北方的以色列王国和南方的犹太王国,南北战乱不断,社会动荡,亡国的阴影日益笼罩着希伯来人。公元前721年,以色列被亚述的萨尔贡二世所灭,十个部落被带回亚述,被当地同化后消失。南部的犹太国也在公元前586年被巴比伦人所灭,第一圣殿被毁,国王和臣民沦为“巴比伦之囚”,希伯来王国覆灭。
犹太国的希伯来人在巴比伦生活了约半个世纪,但与以色列国十个部落不同的是,他们始终坚持信奉一神教并聚居在一起,犹太教也是在此时最终形成。为了区别已被同化而血统不纯的以色列人,他们称自己为“犹太人”,“犹太人”的称谓即起源于此。
公元前538年,在波斯帝国的统治下,犹太人得以返回迦南。他们再度振兴了犹太教,一批祭司和文士(犹太律法学家)将古代遗留的典籍整理汇编成册,是为“律法书”,即《摩西五经》。此外,他们还重建了圣殿,就在庆祝圣殿落成的集会上,一位祭司出身的文士以斯拉当众背诵了“律法书”,其他祭司对律法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会后,人们起草了一个正式契约,表示对《摩西五经》律法的遵守。至此,摩西律法开始了对犹太民族的无形统摄。
之后的两百年,犹太文人又编成“先知书”。“律法书”、“先知书”加上公元90年编成的“圣文集”,三者合为一体,即犹太教经典《希伯来圣经》。
公元前331年,巴勒斯坦地区相继被马其顿和罗马帝国占领,犹太社会进入了希腊化时期,统治者极力镇压犹太教。犹太人凭借着对神的信仰和对摩西律法无条件的遵守进行着反对希腊化的斗争,直到公元70年,罗马帝国残酷镇压了犹太人的起义,第二圣殿被毁,犹太人被驱逐到世界各地,开始了他们长达两千年的大流散。
在两千年流散的历史中饱受苦难的犹太人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不论沦落何处,他们都能以一个同族的脸孔去面对异己的世界。凭借着对神的坚定信仰和对律法的严格遵循,这个弱小的民族不但奇迹般地延续了下来,还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将犹太教一神论思想和《希伯来圣经》带到世界各地,孕育出世界上信徒最多、影响最大的宗教——基督教,使《希伯来圣经》以旧约的面目出现并在律法、哲学、伦理道德、文化艺术等多方面深刻地影响着西方文明,最突出的就是“律法书”对西方法治文明产生重要影响。此外还影响了伊斯兰教的宗教学说。
《希伯来圣经》本是一部宗教法典,《摩西五经》(律法书)是它最初的五部经典,是整个《希伯来圣经》最重要的部分。自摩西以神的名义颁布律法创立一神教以来,它就是犹太人的成文法律,是这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行为指南。在犹太人流散各地的两千年历史中,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整着犹太人的生活。
一直以来,《摩西五经》不断地被人研究,以期找到更为圆满的含义。由此产生了一个释法阶层——拉比,出现了一部解释摩西律法的宏伟巨著——《塔木德》。此后的犹太教也被称为“拉比犹太教”。
本文通过对《摩西五经》的文本分析,以摩西十诫为总纲,对十诫下的特殊律法及经文中涉及的民事性规范作初步的归纳提炼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摩西五经》中民事性规范的精神特质以及它对西方法治文明的贡献加以简要论述。
二、《摩西五经》的渊源结构及其在希伯来法中的地位
《摩西五经》在希伯来语里被称为“托拉”即教导、指示和律法之意,据犹太传说,《摩西五经》是摩西受到神的启示以神的名义颁布的律法,是希伯来法最重要的渊源,包括《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五卷,也就是《希伯来圣经》的前五卷,又名“律法书”。
《创世纪》是《摩西五经》的首卷,共50章,分为两部分,前11章通过叙述神创造世间万物和人类以及人类的堕落、大洪水、巴别塔等,揭示神的属性和世界的本质、人生的意义等主题。后面的39章从神和亚伯拉罕立约开始,讲述希伯来祖先的历史,旨在说明希伯来人是神的选民,神会将他们带往“到处流着奶与蜜的地方”。每一个希伯来人都应当铭记神的恩惠,世代信奉神。
《出埃及记》共40章,前18章讲述了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出埃及的故事。之后的章节从摩西颁布“十诫”开始,阐述了律法的制定与颁布的过程。其中以“摩西十诫”最为重要,它是摩西律法的总纲,是贯穿整个《摩西五经》的诫命。
《利未记》是由希伯来人中的利未部落而得名。按照律法的规定,犹太教的祭司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这部经典共27章,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祭祀的规定,包括祭司的职权、祭祀的节期和仪式以及百姓应当遵守的宗教律法。所以《利未记》又被称为“祭司法典”。
《民数记》共36章,从沙漠中的人口普查开始,主要讲述了希伯来人离开埃及后在西奈旷野漂泊了四十年以及初到迦南地定居的历史,这段漂泊的时期是神对于不信任他的民众的惩罚。此外,经文中还有一些宗教律例。
《申命记》意为“重申法律”,共34章,主要重复以前面几部经典的很多观念。内容包括了摩西的生命最后36天,以摩西的去世而结束。这部经典的律法性很强,涉及宗教、杀人、审判、借贷等希伯来人生活的各方面,故又称为“申命法典”。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早先律法的充实和解释,表明律法是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人们的生活,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将神的教诲以律法的形式表达出来,以律法的形式确立宗教伦理。“此后,希伯来人的智慧和神的指引都获得了律法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无论是社会的还是个人的道德原则都得到了确立和强化”。[]
《摩西五经》如同现代的法律汇编一样,汇集了整个古希伯来各历史时期各方面的法律。传统认为,它是摩西所作,但也有学者发现,五卷中有很多矛盾之处,例如在《申命记》的第33章,叙述的人称非常混乱,有时用第一人称有时又用第三人称;又如《申命记》的34章第8节中写道摩西死后,希伯来人为他哭泣三十日,为何摩西在死后还能知道这件事呢?此外,五经的律法也有很多重复、矛盾、不合逻辑之处。据此,这些学者们推断,目前我们看到的《摩西五经》并非完全由摩西所作,而是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时期才形成的,从早期的亚述文书写,到摩西时代后期的希伯来文书写,这其中经过了几个世纪的传递和提炼,部分内容是后来添加上去的。
实际上,不管是文字前后矛盾还是后人添加新的内容,这都是一个民族的历史,都反映了这个民族的行为和理想。《摩西五经》在希伯来法中的地位是不可被撼动的,“不管它带有多么深的时代烙印,它依然是一本远远高出同时代其他任何作品的法典”。[]
三、《摩西五经》中的民事性规范
犹太民族自古就是“律法的民族”,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他们始终奉行尊重和恪守律法的传统,并在神圣信仰和道德规范的引导下发展出了一套朴素的民法观念和实用的行为规则。
《摩西五经》中的十条诫命是一切律法的源出和核心,十条诫命分为两组刻在石板上,每组五条。前五条是关于神和人之间关系的诫命,是最神圣的,构成了犹太信仰的基石;后五条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职责即伦理道德方面的诫命,是希伯来人治国安邦的基本准则。两组诫命各自独立,合起来又是一个整体。简言之,第一条和第二条诫命是一神教的根本教义,主要内容是除了神之外,不可有别的神和禁止偶像崇拜;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第四条敬守圣安息日;第五条要孝敬父母;第六条不可杀人;第七条不可奸淫;第八条不可偷盗;第九条不可作假见证害人;第十条不可贪恋。其中一些看似与民事性规范无涉,实际上均又与民事性规范或有本源上的指导意义,或构成其实体内容的一部分。以下围绕十诫这一总纲、十诫下的特殊律法及经文中所涉及的私法内容综合论述犹太民族的民事性规范。
(一)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纵观《摩西五经》各经卷,其中无不贯穿着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思想,而这些也是希伯来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犹太教强调神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摩西律法赋予民众法律上均等的权利,在民事活动中,双方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础上,律法进而要求人们必须公平交易,“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秤”。[]同时禁止欺诈,提倡诚实无欺的贸易原则,“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砝码和升斗;当用对准公平的砝码、公平的升斗。[]可见,律法主要是通过统一度量衡的办法来实现公平和诚信的交易,这种做法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但演化出公平诚信的原则,更是推动了“度量衡法”的发展。
(二)物权
1.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摩西十诫”的最后一条诫命规定:“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这即是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从诫命的内容可以看出,保障的范围主要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财产如奴仆、牲口等。
(1)对土地权利的保障
一个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古犹太社会的土地都被看作是归神所有,然后分给各家一代传一代地占有和使用,不可买卖只可暂时地转让使用权。律法说:“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为我只的旅客或住客;对你们所占的各地,应承认地有赎回权”。[]赎回的最长期限是50年,即7个安息年之后的“禧年”,[]这一年不可耕种,并且所有转让在外的土地必须赎回,所有转让的产业应当物归原主,[]以保障财产不流失在外,但许愿献出的产业除外,因为它们已成祭品就要永久地奉献给神。[]若卖主已无力赎回土地,买主也要将土地无偿归还卖主。[]律法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免土地兼并和财富的集中,以维持民众之间的平等。这也正好说明《民数记》中何以用大量篇幅罗列出各部族的人名和他们的地产,[]因为如此做的目的就是要登记清楚各人所受的神赐予的地产,而使他们能在各自的土地上自由生活而不被干扰。为了明晰土地的范围与权属,律法还规定遵从先例、勿移界址:“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
(2)对房屋产权的保障
律法根据房屋位置的不同对房屋产权有着不同的规定。对于处在城外乡村的房屋,律法允许它可以随时被赎回,如果到了“禧年”还未被赎回的,就应当无偿归还原主。而对于城墙里面的的房屋,转让后一年之内可以赎回,但一年过后,就是“绝卖”,原主人丧失赎回权,即使到了“禧年”也不可赎回。[]笔者认为,律法如此规定的理由应该是希望给予新来的人得以在这座城市扎根的基础,好让他们不会觉得自己被排除在外,这也是希伯来人奉行“神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
以上谈到的是一般民众的房产权利,而对于专门产生祭司的利未人,律法又有不同的规定。祭司是享有特权的阶层,他们是以信众敬献的初果作为生活来源,而律法并没有分给他们土地,而是分给了他们众多城邑,这些城邑里的房产卖主在任何时候都是享有赎回权的,但他们在城邑外村庄的房产是不能出卖的。[]
(3)关于奴仆的买卖与自由
律法规定:“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还规定,圣年到来时,奴仆必须获得自由,回归本产业。[]
(4)关于其他财产权的保护
除土地、房产外,奴仆、牲畜、田园及其出产的农作物等都是民众的私有财产,受到律法的保护,但前提条件是要将牲畜和田园出产的作物献出十分之一给神[]——土地的唯一所有者,这项制度一直延续下去并被后来的基督教所继承发展成为“什一税”。
2.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
摩西律法中只有对抵押权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借贷时可以要求其用某样东西作抵押。律法对可以用作抵押的物品作了严格的限定:不可拿人的磨石作抵押,因为这是生活的必须品;[]若拿人的外衣作抵押就必须在日落之前还他,因为这是御寒的必需品;[]不可拿寡妇的衣服作抵押,因为她本就是处于弱势的人。[]对于抵押物的交付,律法说:“不可走进他家索取抵押,应站在外面,等那借贷的人把抵押给你拿出来。”[]
摩西律法的中抵押制度被后来的西方法律特别是英美法系所沿用,并直接促进了信贷制度和“扣押令状”的产生。“犹太人的抵押品”也成为西方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
(三)债权
这里提到的债权主要是指契约之债,关于侵权之债,因为它和刑事律法中伤人、偷盗的规定基本重合,在此便不再论述。自摩西创立一神教以来,犹太民族就有着浓厚的契约观,坚信他们是和神立约的选民,在民事活动中也始终坚持契约必守的原则。这种传统也使得律法对人们因买卖、雇佣、借贷、寄存等契约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1.买卖契约
除土地不可买卖外,人们之间可供交易的物品很多,包括房屋、田园等不动产以及各种动产。在买卖的过程中,律法要求人们公平、公开、禁止欺诈,“若有人……在交易上行了诡诈……就要归还欺诈所得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交还本主”。[]此外,律法还规定买卖行为要立有契约,契约是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要视交易物来定,一般来说不动产买卖是需要书面契约的。最后是买卖契约的履行,律法主要规定了“赎回权”,详细内容见前文“房屋产权保障”部分。
2.雇佣契约
律法对雇佣行为的规定较少,《申命记》中提到:“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对于雇工因意外事件伤亡的情况,律法也有一条规定:“……若是雇的,不必赔还,本就是为雇价来的”。[]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律法对于雇佣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出于公平的考虑。
3.借贷契约
律法对借贷契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禁止放贷取利。这里的意思是说,不可向本民族的人取利,但对外邦人是可以取的,[]而且这种取利行为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规定了“债务豁免”。即每到安息年,债权人就要免除本民族所有人的债务,不可再向他们追讨。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财富的过分集中,以保护大众的利益。“债务豁免”同样不适用与外邦人,是否继续向外邦人追讨,由债权人决定。[]第三,规定了出借物损坏的赔偿办法。如果出借物损坏或被盗而物主当时不在场的,借用人就必须赔还;如果物主在场,他就不必赔还。[]因为物主不在场的情况下,借用人可能过分使用出借物以致损坏,或者对别人的财务漫不经心,不小心看管,使盗贼有了可乘之机。
4.寄存契约
寄存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的行为,它建立在对保管人的良好信誉之上。不像一般的借贷有书面的契约或担保,寄存是无人看见的交易,只有神作为他们的见证人,所以日后若保管人拒不归还寄存物,就是亵渎了神的信任。
寄存行为对于保管人来说有两方面的风险:其一,如果寄存人将银钱或家具交付给被寄存人保管,却被贼偷去,若抓住那罪犯,罪犯就必须赔还两倍的价钱;若罪犯逃脱,那么保管人就必须主动来到审判官的面前,双手伸向天,向神起誓他没有私藏寄存物的任何一部分,也没有帮助别人这样做,更没有编造更本没有发生过的偷盗。[]其二,寄存物不仅包括无生命的物,也包括像牲畜之类的活物。这些牲畜在寄存的期间内就有死亡的风险,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保管人就必须找来寄存人,指示牲畜的尸体给他看,好让自己免受他人的质疑。如果寄存人不能到场,则保管人就必须向他起誓,证明自己没有说谎。但如果牲畜被偷去,则保管人就必须赔还寄存人。如果两个人因为寄存物的纠纷[]来到审判官面前争讼,审判官判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四)婚姻家庭法
家庭和家族的关系对古犹太社会的形态影响深远,它的重要性反映在《摩西五经》的很多律法之中。家族关系的律法包括两部分内容:婚姻法和家庭法。
1.关于婚姻的律法
希伯来人认为婚姻是基于神的旨意“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并生养众多,治理全地”,[]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教律令。
(1)婚姻的基本原则
①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
古犹太社会是以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而家庭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婚姻一般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希伯来圣经》一直提倡此种结合的方式。但在实际生活中,除一个合法妻子外,男人还可以再娶若干个“妾”,律法对此并没有明文禁止,甚至由于妻子不育而再娶的行为还被社会大为鼓励,如希伯来人的祖先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育,他又娶了撒拉的侍女夏甲并生下一子以实玛利。当然,律法对于国王娶若干妃嫔的行为还是有所限制的:“他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他的心偏邪”。[]不过宗教律法还是不能很好的约束世俗国王,像大卫、所罗门都立有众多妃嫔,其中还不乏异教女子。
虽然律法对一夫多妻制表示宽容,但大多数希伯来人还是坚持了一夫一妻,因为他们内心始终对《圣经》提倡的这种理想的婚姻状态保持向往。
②禁止近亲结婚
在摩西创立一神教之前的希伯来社会,近亲结婚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如《创世纪》中记载,雅各娶他舅舅拉班的两个女儿。不但堂表亲之间可以结婚甚至同父异母的亲兄妹之间也可结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家族财产的外流。而到了摩西时代,这种通婚的方式被禁止,在《摩西五经》的律法条文中可以找到很多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此外,《利未记》第18章列举了众多不可通婚的人,它禁止娶孙女或外孙女、不可娶姑妈、阿姨,伯母、婶母、舅母,或儿媳、嫂子、弟媳,也不能娶继女。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在兄长死亡又无子的情况下,弟弟是可以娶嫂子的,这一原则将在之后的文字中详细论述。
③禁止异族通婚
摩西律法明令禁止异族通婚,“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的儿子转眼不跟从主,去侍奉别的神……”。[]可见,律法禁止异族结婚的根本原因在于防止有些人因和信仰其他神的人结婚后就不再信仰神,从而动摇犹太民族的信仰根基。此外,还有两个原因就是防止混淆本民族的血统以及防止本民族的财产流失到外族。
当然,律法虽如此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众多的希伯来人同外族人通婚。于是律法又有了一些宽容的规定:第一,如果在与外族的战争中被俘的人里看见有美貌的女子,可以娶她为妻,但她要休整仪表并脱去被虏时穿的衣服哀哭父母一整月。[]第二,娶外族女子之后所生的子女不被本民族接纳,但子女的后代可以被接纳。
(2)关于离婚和复婚的律法
以上婚姻的基本原则也是摩西律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具体关于结婚行为的形式、内容等规定主要记载于《希伯来圣经》的“历史书”和“先知书”中,这已超出了《摩西五经》的范围,故在具体的律法规定里笔者只讨论离婚和复婚。
①离婚
在古犹太社会,离婚实际上等同于休妻,丈夫若见妻子有什么不合理的事或是不喜悦她就可以随时将她休弃。[]当然律法也对丈夫休妻的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第一,如果怀疑妻子不贞并把她带到部族的长老面前,但事后证明妻子是被冤枉的,那么丈夫便永久失去休妻的权利。[]第二,如果强奸了没有受聘的处女则要娶她为妻并不得休弃。[]
虽然离婚权由丈夫掌握,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婚。如果某女子被卖身为奴,若主人选中她给自己的儿子,则她应得到妻子应有的权利,如果丈夫拒绝提供,她就可以离开夫家。[]此外,娶在战争中被俘的女子,是不可以休弃的,也不可卖她或是将她当婢女看待。[]
对于已经离婚的女子,除了不可以嫁给祭司,其他的权利和一般已婚女性是一样的,不会受到社会的排斥,甚至比已婚女性更加自由,因为她脱离了丈夫的权威却也不再受父亲的控制,所以她有充分的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
②复婚
如果两人离婚后人仍住在一起,这就表示复婚,原来的休书失去法律效力。若女子离婚又嫁与他人之后又离婚,那么她就永远不可和原来的丈夫复婚,因为她已被玷污,[]如果两人仍然坚持复婚,那么律法规定这种行为应当处死。
(3)关于寡妇的法律地位和内嫁制
古犹太社会普遍同情寡妇,《摩西五经》中也有较多的律法规定了对寡妇权利的保护。《出埃及记》中说:“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申命记》中说:“不可向孤儿寡妇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此外,律法还规定要向孤儿寡妇提供衣食,在田里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和孤儿寡妇。[]
对于没有子女的寡妇,律法规定了内嫁制,即兄弟之间若死去一个并且无子,则他的妻子不可改嫁外人,应当由死去丈夫的兄弟再娶她为妻,生下的长子归死去的丈夫。内嫁制的目的在于继承死者的遗产,“免得他的名字在以色列中涂抹了”。[]当然死者的兄弟也可以拒绝娶嫂子,但这么做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他的嫂子就要诉诸到长老那里,然后长老就要把死者的兄弟唤来问他,若他执意不娶嫂子,则他兄弟的妻就要当着长老的面脱了他的鞋并向他脸上吐吐沫。[]实际上这种内嫁制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兄弟之间,《创世纪》中曾记载了一则案例:寡妇他玛和公公犹大发生关系生了儿子,犹大却说:“她比我更有义”。[]可见律法对于在丈夫没有兄弟的情况下,儿媳嫁于公公的做法是支持的。
(4)对祭司婚姻的严格要求
祭司作为神职人员有一定的神圣性,律法对其婚姻的要求十分严格。“祭司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也不可娶被休得妇人为妻”。[]对于大祭司的婚姻要求更加苛刻,甚至不允许娶寡妇,不论是丈夫死去还是被休。[]因为大祭司在一切事务上都要求更圣洁更纯净,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保证大祭司家族后嗣的血统保持绝对的纯正而没有另外家庭的混杂。
2.家庭法
(1)古犹太社会家庭的类型
父权制家庭是古犹太社会最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民数记》中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族谱都是按照父亲的名字排列的。这样的家庭类型下,父亲是一个家庭的最高权威,管理家中的大小一切事务。在更早的时期,父亲甚至有权处死家中犯了过错的人。[]不过后来的律法把对家族成员的生杀大权交给了村镇的长老来行使。[]
一个家庭的各个成员之间也相互负有责任,如果家庭里某位成员为还债而卖身为奴,他的亲属就有义务帮他赎身。[]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律法虽然赋予了父亲至高无上的家长权并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要求严格,但是每个家庭成员在相当的程度上可以受到来自大家庭的保障,当然前提是对家长俯首帖耳。
(2)家庭伦理
有关家庭伦理,律法主要谈及两个方面: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这两方面的家庭伦理的重要原则固化为“十诫”里的两条诫命,可见它们在古犹太社会和一神教中的重要性。
关于父母和子女关系,“十诫”第五条规定要孝敬父母。此条在第一组最神圣诫命的最后,又与第二组人与人关系的诫命相邻,很显然它起着过渡的作用。原因在于:父母的身体必死,但是由于他们生养后代的行为是与神的造物行为相似的,故他的本质是处于必朽与不朽之间。由此,将孝敬父母这条诫命放在两组中间的目的就很明显了:不敬父母的人既没有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坚守虔诚,从而成为律法两方面的敌人,一方面对神,一方面对人。
针对夫妻关系,律法要求妻子对丈夫绝对的服从和尊敬,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十诫”的第七条不可奸淫。
这里以通奸为例加以说明。通奸行为源于对享乐的追求,但这种追求将导致三个家庭的浩劫,首先是丈夫的家庭,他遭受背信弃义,丧失婚约之誓。然后是进行通奸行为的两人的家庭,由此而生出的身份不明的孩子也会牵涉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孩子本身无法归入任何一个家庭;遗产继承的问题以及孩子本身要面对的痛苦等等。所以,此种罪大恶极的不法行为是律法绝不允许的。
这条诫命是禁止通奸,广义上说包括禁止通奸等一切放荡行为和律法禁止通婚双方的结婚行为。
具体来说律法规定:禁止与他人的妻子发生关系,也不可与寡妇等凡是法律禁止娶的人发生关系,甚至不允许前妻生儿子在父亲死后娶其继母,[]这主要是出于对父亲的尊重。
接下来的条例是禁止娶姐妹。[]摩西律法认为家族内的通婚限制了人与人之间的友谊和结盟,将完全可能发展到更远的地方的联系限制在家族内部狭隘的空间里。基于这一原则,律法还禁止了很多其他形式的通婚:禁止娶孙女或外孙女、不可娶姑妈、阿姨,伯母、婶母、舅母,或儿媳、嫂子、弟媳,也不能娶继女。这里出现了摩西律法中的一个矛盾点,前文说不允许娶嫂子,而在《申命记》中又规定兄弟二人若有一人死亡,则另一个就要娶亡者之妻,目的是为兄弟生养孩子。[]
还有一条诫命是这样规定的:若女子离开丈夫嫁了他人,后又寡居,她可以嫁给任何人,但不可再回到先前的丈夫身边。因为她已解除先前的约束,并被后来的丈夫玷污。如果哪个人愿与他的前妻复婚则他必承担堕落和丧失男子气概的恶名。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就是男女都被处死。[]
除以上提到的几种行为之外,还有一种情形也被认为是通奸行为。男女双方已有婚约,但还没有举行婚礼,此时另一男子使用诱骗或暴力的手段玷污了新娘。这种行为如若是在城里发生,则两人都必须用石头打死;而发生在城外的田野中,则只可将男子处死却不可惩罚女子。因为在城中女子可以呼救但她没有实施,可见她是自愿合作,那就是有罪的;而城外人烟稀少,女子很难实施呼救行为,从而可以认定她是被迫的,所以不可对其进行惩罚。[]
对于通奸行为的审判,律法规定:丈夫若现场捉到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妻子的通奸行为,则妻子要受到律法的定罪。但如果只是猜测,则不可由人来审判,而要将他们带到自然法庭,由神来作最后的裁决。于是律法要求丈夫写一份质疑书,带着妻子来到法官面前陈述他的怀疑,之后由祭司取一个瓦器,里面倒入泉水并放入从圣殿取来的泥土让妻子喝下去。笔者认为这种神明裁判是从象征意义上探寻事情的真相。瓦器易碎表示通奸行为必会被人发现而受到惩罚;土和水表示清白无辜,因为两者都是生命生长的重要因素。所以喝下这瓦器中的水后若无事则表示妻子是清白的,若她大腿消瘦、肚腹发胀即有罪。[]
若有人欲休掉妻子而诬告妻子在结婚之前已失去贞洁,法官在审理之后发现妻子并无罪,那么如果这个案子的审理是公正的,法官必须作出惩罚诬告之人的裁决。这些惩罚既有经济上的处罚,也有身体上的羞辱例如鞭刑。另外还有一项最为严厉的惩罚即“不得休妻”,律法这时赋予妻子自由选择留下或离开的权利,但丈夫却没有任何选择权。[]
综上可见,危害父母子女关系、危害夫妻关系不但是民事上禁止的,也构成犯罪。“非自然地终止生命是犯罪,那么干扰创造生命的自然环境——夫妻关系也同样是犯罪”。[]这主要是指“十诫”中第七条诫命下的乱伦、强奸、通奸等行为,也包括第五条诫命中的不敬父母的行为。这些都是重罪,将被处以极刑。
(五)继承制度
(1)长子继承权
在古犹太社会,每个家庭的长子都可以继承比其他兄弟更多的家产,并且还可以继任家长的位置。因为“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份本当归他”。[]当然,如果长子惹怒了父亲,可能会失去长子的名份。不过律法也不允许父亲随意剥夺长子的名份,它对这一行为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禁止父亲因偏爱次子而剥夺长子的特权。[]这样就使得长子一般都能够获得大部分的财产,以保证原先雄厚的家产不致四分五裂。
(2)其他继承方式
一个家庭中如果长子早逝而他又无后代,则由次子继承长子的特权;如果没有儿子,则由女儿继承家产。[]若女儿还未出嫁,则应获得与男子等同的继承权,但之后她应当嫁给本部族的男子,以防止财产的流失。[]
如果一个人无儿无女则它的家产应当由他的兄弟继承,若无兄弟则由他父亲的兄弟继承,之后的顺序就是与他亲属关系最近的人。[]
四、《摩西五经》中民事性规范的精神特质
摩西律法的形成和发展的与古犹太民族的兴衰史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可以说《摩西五经》中的民事性规范是古犹太社会上千年宗教信仰、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投射于民众日常生活的一般反映。它和同期世界上其他地区的相关规范比较,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
(一)思想上的宗教性
从《摩西五经》的形成、表达形式及内容上都明显可见,宗教性是它最明显的特征,虽然世界上很多其他地区的法典往往也是以神的名义颁布,但却没有哪一部法典像摩西律法这样从产生、颁布到实施无不贯穿着宗教精神。
摩西律法的宗教性来源于神,自摩西创立一神教以来,希伯来人就对神有着坚定地信仰,他们认为神创造万物,是全能的主,最高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律法绝不仅仅是规章制度,它包含神给予犹太民族的一切启示,信仰神就必须遵守律法。这一点从律法的颁布和实施上可以很明显的看出:
首先,摩西律法的所有条文都是以神的名义颁布的,而“十诫”是律法的总纲也犹太教的最高信条,从前文的介绍也可以看出,“十诫”中的诫命大多数都是宗教规范,旨在维护民众对神的信仰。同时律法对违反“十诫”的行为规定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律法中所有的死刑都是针对违反“十诫”的行为。
其次,从律法的实施可以看出,人们处处按照律法的规定行事,律法安排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包括可吃与不可吃的食物、洁净与不洁净的东西等等。而在诉讼和审判的过程中,神又成为最高的审判官,成为正义的化身。
(二)形式上的分散性
《摩西五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时间,通过几代人的传递和提炼才得以完成,所以它在结构上缺乏系统性,而它的律法条文也是分散零乱的。《民数记》第35章对“逃城”作了规定,而在《申命记》第19章又重复了这一规定;《出埃及记》和《申命记》中均有对放贷取利的规定;而关于安息日的律法在除《创世纪》的其他四部经典中均有提及。这些律法或重复或矛盾,但也有的相互补充。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还未达到必须用完备的立法来规范民众行为的程度,而人们只需要有基本的生活秩序就能够解决社会中的问题。这也正好说明了为什么“摩西十诫”虽然只有关于宗教和日常生活基本伦理道德的诫命却能够成为整个律法的总纲。
(三)内容上的混杂性
就整部《摩西五经》来说,它集宗教、律法、历史等为一体,是一部内容十分庞杂丰富的综合文集,这就使摩西律法不同于其他纯粹意义上的法典,而成为一部融合了宗教、法律、伦理道德的宽泛的律法。例如作为摩西律法总纲的“十诫”就是典型的宗教和伦理道德相结合的法律条文。在“十诫”下的特殊律法中关于宗教和伦理道德的律法占了很大的比例,《利未记》就是一部典型的宗教法律汇编,它规定了祭司的职权、各种献祭的仪式以及百姓应当遵守的宗教律例,而这些本是宗教祭祀的范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出埃及记》第22章也规定了大量的道德和宗教的律例,如“不可穷人放贷取利”、“不可欺负寄居者”、“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不可毁谤神”等等。这些宗教和道德规范一般是靠人的自觉性和社会的舆论来实行,只有违反“十诫”的严重的宗教犯罪和违背道德的恶行才会受到律法的制裁。
不但从宏观上看律法的内容与宗教、伦理道德混杂在一起,从微观来看律法条文本身也体现以上三者的混杂并包含部门法之间的混杂。如条文中民刑不分,很多民事的侵权行为要用刑罚来处罚,此外还有很多宗教规范与民法条文混杂在一起,如守安息年本是宗教律令,但律法同时也规定了在安息年债权人要免除债务人的一切债务,这又是一条民事性的律法。当然,诸法合体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典的共同特征,如罗马《十二表法》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特点,但和摩西律法相比较,《十二表法》中公、私法已有了较为明确的分别并且宗教规范也不与其他部门法相混杂,可见《十二表法》已较多摆脱宗教伦理的束缚。
(四)适用范围的民族性和基本价值的普世性
犹太教形成之前,希伯来各部族人心涣散,相互争斗,正是摩西以神名义颁布“十诫”创立了一神教才使得松散的希伯来人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而紧密团结在一起,这才形成古犹太民族。他们认为神是本民族的神,自己是神的选民,律法是神对他们的启示,所以在摩西律法中处处可见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十诫”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除神外不可信别的神”。律法还对背叛神而改信其他神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刑罚。
第二,律法规定不可与外族的人通婚,目的就是防止混淆本民族的血统和防止有些人因和信仰其他神的人结婚后就不再信仰神,从而动摇犹太民族的信仰根基。所以犹太人普遍认为希伯来国家灭亡第一圣殿被毁就是因为所罗门王娶了众多外族女子并为他们修建各自的神殿从而导致了宗教信仰的混乱。
第三,古犹太民族认为自己是最为洁净的民族,所以律法禁止希伯来人与外族人一同进食,除非外族人皈依犹太教信仰。此外在放贷取利上律法禁止向本民族的同胞放贷取利,却允许向外族人放贷取利。
虽然摩西律法规定的是古犹太民族的行为方式,适用范围也只是局限在整个民族之内,但这并不影响律法的普世性特征。律法尊重生命、怜悯弱者,“神面前人人平等”、“不可欺负寄居者”、“不可苦待孤儿寡妇”等等这些律令无不体现着律法对生命的尊重;律法提倡公平正义,规定“不可枉屈正直”,《申命记》说:“(神)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律法还倡导诚信,规定“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砝码和升斗”,因为神是诚信的,他的选民在与人交往中也应当表现出诚信的品质。这些律法中所体现的道德属性跨越民族、跨越宗教是全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
五、《摩西五经》中的民事性规范对西方法治文明的贡献
公元前6世纪,随着北方以色列国的灭亡,希伯来人从此失去了独立的民族国家,沦为巴比伦之囚。公元70年前后,他们更是被赶出迦南,流散到世界各地,如浮萍般四海飘零,却难以觅得最起码的栖身之处。也许这里应当换一个词,不是“流散”而是“散居”。“流散”似乎充满了悲怆的意味,但“散居”却是文明扩张的一种方式,因为它带来了文化理念的传播。实际上从犹太民族产生的历史来看,散居和迁徙是他们与生俱来的特性,并且他们的一神信仰也和这种特性是分不开的,因为一个较为稳定的国家较为容易产生偶像崇拜,比如古希腊,而没有自己的国家或被人欺压的弱小民族是不能大张旗鼓的进行偶像崇拜的,但在这种艰苦的条件下却又容易产生强烈的信仰,于是人们只能相信心底的那位真神。犹太民族就是这样一个弱小的民族,虽短暂地建立过自己的民族国家,但从总体上看它总是不断地被异族驱赶,所以从希伯来人沦为“巴比伦之囚”开始,一神信仰就不断得到加强,正是这种坚定地信仰使他们在之后两千年散居的历史中不但完好地保持了民族性还发扬光大了自己的文化。它以一个新的面孔出现在世上并在此后的岁月里统治了西方文明,这就是基督教。
众所周知,西方法律传统也浸透了基督教的影响,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统治者的权力受法律的限制等原则都与基督教紧密关联,甚至有些本身就是基督教教义。可以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正是建立在基督教所创造的各种价值理念和规范层面上的。[]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基督教本身也孕育出了很多法律原则,却始终无法改变它直接来源于犹太教的事实。犹太教的神圣律法包含了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律法神圣的观念培植出西方文明法律至上的信仰,它自古以来的契约精神孕育出西方法治的契约自由原则。所以,要探讨西方法治文明,追本溯源,应当回到犹太教那里。
(一)律法神圣
著名的中世纪犹太哲学家摩西·迈蒙尼德曾说:“如果你发现一部律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而且在于维护人们的精神信仰——向人们灌输神至上以及天使的信念,启发人们的智慧,使他们获得关于万物的真知——那么你一定知道,这教导必来自神,这律法必是神圣的。[]《摩西五经》就是这样的律法,它不仅仅是规章制度,更包括了神对古犹太民族的一切启示。律法使人们知晓应该如何去信仰神以及神又对人们提出何种要求。
也是在《摩西五经》中,犹太教的先知们确立了一个伟大的传统:法律源自于神的意志,神是最仁慈、公正的法官,是充满爱心的立法者,人们遵行律法,就是为了步入神公义的殿堂。与此同时,先知和国王成为神和世俗世界的中介,他们代表神管理社会,并将民众遵行律法的情况通过一定的宗教仪式传达给神。于是法律和宗教从这里开始共享一种仪式和传统。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中曾提到:“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和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仪式是所有宗教的必备因素,《摩西五经》中的《利未记》主要就是规定祭司和祭祀仪式的律法,法律的仪式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协议的各种程序,这些程序可以看作是道德和正义的仪式。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相同的案件应有相同的判决,从而将“知识观念和道德义务提升为一种集体信仰”。[]其次是传统,它是经过长时间传承下来的东西,所有的宗教也都是有它的传统的,法律的传统就是承袭过去流传下来的理念,改变也只是对过去的事的重新解释,这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再次是权威,宗教的权威来自于人们的信仰,法律的权威则来自于它的约束力。最后是普遍性,宗教的普遍性依靠教义、依靠人们共同的信仰和精神传统来实现,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借助自然法的理论,将道德和正义普遍化。
正是在犹太教那里,我们明显感受到宗教和法律密切的关联。在犹太教的教义和律法中,宗教和法律共享一种传统和仪式并同样具有权威和普遍性。《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规定人对神的信仰而应尽的义务,也规定了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既是宗教的,同时又是法律的。这就是神圣的律法,它源于神统治世界的意志。在这个层面上,犹太教律法的合理性和神圣性的最好的证明,是宗教信仰,而不是世俗统治者的赋予。而那些关于私有财产,关于公平交易,关于维护弱势群体等等这些律法所反映的,不是一个简单的人与人、人与社会、民族、国家的关系,而是神对人们给予引导的关系。在一个普遍信仰神的犹太社会,在一个始终由弥赛亚的理想所激励的犹太民族里,所有个人和团体的行为秩序都放在了一个超越世俗的体系之中。在这个体系下,法律和人的行为都被赋予了神圣性,法律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神在人间的公义、怜悯和信实;个人的行为又都是与神启示并引导人类的宏伟计划有关。正是在这个前提下,人们通过宗教的启示、通过遵守神给人间的律法,寻找到了由短暂通向永恒的道路,使渺小的、有限的个体生命具有了神圣的意义。
(二)契约精神
1.古犹太人的契约观
“契约观”是犹太教最核心的思想,但是“契约”的概念并非希伯来人独有,当时社会的很多行为甚至国家关系都是靠契约来调整。巴勒斯坦地区自古就是各种文明的交汇地同时也是各国进行商贸活动的市场。在这里生活的希伯来人受到商业贸易规则的深刻影响,契约的观念早已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摩西五经》中就记载了各种契约,不过与神订约并且因此而形成一个民族的,恐怕除希伯来人之外绝无仅有。
《摩西五经》载,神与人最早立约是在大洪水之后,神与诺亚及一切生物订约:“我与你们和你们的后裔立约,并与你们这里的一切活物……立约,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灭绝,也不再有洪水毁坏地了……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我与地立约的记号”。[]这是神与全人类的约。当然这个约只有神单方面地赋予万物生命并不具备契约的基本构成条件。真正具有契约性质的是神与亚伯拉罕、摩西及希伯来民众的约,这些约最终形成犹太民族的“圣约”思想。神在希伯来人的祖先亚伯拉罕晚年时与他立约:“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国度从你而立,君王从你而出……我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你们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礼,这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这是希伯来人作为神选民的开始,“割礼”不但是立约的凭证也是一个团体的象征,是神选民和其他民族的区别所在。亚伯拉罕去世后,神又与他的后代以撒、雅各等重申了之前订的约,这使得神和希伯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得以延续下去,直到犹太教的创始人摩西的出现。从历史的角度看,最戏剧性地彰显古犹太民族契约精神的,莫过于出埃及的事件和神与摩西在西奈山的立约。《摩西五经》用充满传奇色彩的描写,将这一悲壮的历史纳入“圣约”思想的框架中。神听见人们的哀哭,于是命摩西为领袖,并亲自展开施救,他在埃及降下灾难,迫使法老允许希伯来人离开,又劈开红海为民众开辟道路,降下食物为人们解决温饱,一路领着人们回到应许之地。[]这些令人生畏的场景却是神对希伯来人的应许,这就更加彰显了希伯来人作为神选民的身份,于是神与摩西在西奈山立约颁布律法就已经成为必然。神让摩西晓谕众人:“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之后,摩西以神的名义颁布了“十诫”,将神与希伯来人之约以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至此,一神教信仰以圣约的形式被提出,犹太教正式形成。
从这些神与人的立约活动可以看出,圣约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个协议,神给予民众恩典,而民众的义务则是忠实地遵守神的律法。
2.从神——人之约到社会契约
犹太教的契约观被后来的基督教直接继承,但也正是在这一核心思想上,基督教与犹太教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基督教认为神与希伯来人之约已经失效,神又与世人另立了新约,故基督教另编了《新约》而将《希伯来圣经》称作旧约。但是基督教发展到中世纪已完全脱离了福音书上的爱的宗教而成为专制、禁锢的代名词,唯有对神和圣约的信仰依然深入民心。而且当时欧洲的社会结构虽有不平等的特权存在,但教会、国王、封建领主、城市市民、庄园主等等彼此之间相互制约,始终没有一个统治一切的绝对的、独断的权力,只有神才可以统治一切,很显然神-人契约观是这种社会形态的原因之一。
文艺复兴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文精神开始成为社会思想的主导,古老的神-人契约观开始向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契约观转变。实际上《摩西五经》从一开始就提到:“神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这意在告诉人们每个人都具有神的灵性,人们崇拜的对象应是自己,神-人契约实际上就是人-人契约。这一思想被古典自然法学派运用,将其世俗化为一种社会契约观,即一个理想的社会是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并且这个社会由人民的公意所控制。事实上,这样一个理想社会却实实在在存在于古犹太社会,基于神-人契约的传统,古犹太人认为执政者(包括士师以及之后产生的君主)与民众之间有个契约,由正义的神来监督执行。
这种基于当权者和民众之间的契约并因此使当权者受到公意和道德约束的观念,无疑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如今,以我们政教分离、世俗国家的学者的眼光来考量,犹太教的律法确乎不能简单的说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但至少规范构成了律法的主要内容。这些规范所体现的理念和它所提出社会理想甚至是现代社会都难以达到的层次。因此,一定意义上“摩西律法规定了与其说是正确的信仰,不如说是正确的生活方式。它是一部具有独特重要意义的社会法典”[]。它灌输给人类公正、平等、博爱的精神,而这些精神又为后世的基督教所继承并进一步成为西方法治文明甚至整个西方文明的基石。它除了坚定的一神教思想外,始终贯穿着公义、怜悯和信实,总得来说就是“正直”。宽容地对待邻里,公正地对待穷人以及诚实无欺地交易等思想,无疑都是犹太教教义和律法共同的基础。
当圣殿毁灭、国家灭亡的厄运降临在犹太民族的头上时,当他们流散各地而传统生活体系的其他一切东西已经在犹太人的脑中坍塌为废墟时,只有这部律法深深地刻在这个民族的心底,成为这个苦难民族为保持自己的民族意识和观念的“心中的圣殿”。
载于《外国法制史研究》2010年第00期,本网首发,感谢作者赐稿!注释略去,引用可参考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