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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与法律 :中国伊斯兰教法实践
发布时间: 2015/8/14日    【字体:
作者:穆卫宾
内容提示:没有哪个宗教像伊斯兰教那样更加生活化。伊斯兰教法离生活很近,切近生活,即是宗教法律,又是人们生活与行为的指南与准则。它不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就能实现其自身存在的意义。
关键词:  中国伊斯兰教法 教法 法律  
 
 
 
没有哪个宗教像伊斯兰教那样更加生活化。伊斯兰教法离生活很近,切近生活,即是宗教法律,又是人们生活与行为的指南与准则。它不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就能实现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因此,宗教律法与法律之间有强烈的互补性。
 
 
中国人民大学何光沪教授曾给宗教下定义说:宗教是由对终极者的信仰所激发,以之为核心,又与之相适应的情感体验、行为活动、思想观念和组织制度的象征体系。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宗教即包括人类精神的、行为的要素,还有其社会组织性在内,而其核心则是超越性信仰。以信仰为核心的宗教向外散发出其不同类型的宗教文化,以及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对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公义、法律的健全等方面发挥作用。
 
 
法律则是以社会规范为基础,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义的一种手段。宗教与法律,均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文化现象,在社会秩序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二者之间有着深刻的、不同层次的相互关联,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俞学明教授认为有三种关系:第一是源流意义上的宗教与法律,第二是为法律所规范的宗教组织和活动,第三是社会功能视野中的宗教与法律。笔者尝试从法律视野下、中国传统文化视野、社会功能视野等多重视野下,来讨论伊斯兰法角度讨论宗教与法律的不同层面的关系。
 
 
法律视野下的伊斯兰教法
 
 
中国伊斯兰教法与国法关系的四种类型:类国法性、重叠性、冲突性、真空性,可以说,这四性涵盖了我国伊斯兰教法的基本情况。国法具有抽象性、宏观性,每个概念都很复杂;而教法是日常生活的规范,尤其是伊斯兰教法,正如英国当代宗教哲学家约翰·希克所说:没有哪个宗教像伊斯兰教那样更加生活化。伊斯兰教法离生活很近,切近生活,即是宗教法律,又是人们生活与行为的指南与准则。它不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就能实现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因此,宗教律法与法律之间有强烈的互补性。
 
 
首先,宗教律法对国家法律有补充和渗透的空间。法律是以强制的法律规范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在伦理道德、信仰层面却是空白,而这恰恰是宗教的优势,无论是佛教、道教,还是基督宗教,在这方面无不具有丰富的内容。尤其是伊斯兰教更是将许多律例上升到与信仰相关的程度,比如先知穆罕默德说:“当你们看到一件不合法的事情,当用手制止,若你们不能,则用口制止,若你们不能,就用心制止,这是最微末的信仰体现。”法律对于不去劝善戒恶、制止恶事的个体来说,本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应,但先知穆罕默德却将本部具备法律效应的现象上升到信仰真主的高度,无形中增加了其神圣性与崇高性。伊斯兰教法中,类似的情况有许多,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方面,人们仍然遵循伊斯兰教法。所以说,宗教律法对法律有补充的空间。
 
 
其次,中国伊斯兰教法是在我国宪法及法律的规范管理之下。由于宗教自身本质以及我国国情等因素,中国伊斯兰教法对许多行为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应,有时只有后世火狱的惩罚。基督宗教也有类似情况,在马丁·路德提出“因信称义”的理念后,整个出现了信仰与行善行为的严重断裂,于是加尔文很快又强调行为修炼的重要性,衔接了断裂。从中国宗教发展历史轨迹来看,将宗教纳入法律轨道是正确的。近年来我国颁布的各种宗教管理条例,对于宗教教风建设、宗教的正常有序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规范与指导作用,所以,宗教的法规化是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是,如何把握法律管理的度是至关重要的,在特定区域或一定空间,宗教的应归宗教管理,充分发挥宗教自身的痊愈功能,充分调动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下的伊斯兰教法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法律的来源,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多的一致性,进而和法律也存在着许多的相一致性。例如教法禁止偷盗、奸淫、诬告陷害、故意杀人、毁约、抢劫他人财物、欺诈、侵吞孤儿财产、放高利贷、破坏环境、肆意杀戮动物等行为,这与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基本一致。在经过了“以儒诠经”的本地化的历程之后,中国伊斯兰教已经转换成了中国特色的伊斯兰,在教法内容上也有了相应的变化。
 
 
历史上,中国穆斯林根据经训中关于热爱自己生长的土地,服从执行政策的长官等内容的文字,通过自己学者的译经著述活动,将顺从的涵义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清初回族学者刘智在《天方典礼》中说:“君者,主之影,忠于君即所以忠于主也。”对于《古兰经》第二章“我将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治者”的经文进行理解时,他又说:“王者,代真主以治世者也。王者体主,若影之随行。”故而“念主而忘君,非念主也;念君而忘主,非念君也”,这种二元忠诚思想实际上是中国古代天地君臣的观念,从而也就解决了在中国的这样的封建社会,穆斯林对非穆斯林君主持何种态度的问题,调和了伊斯兰教与国家政治及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中国伊斯兰教的传播和发展至关重要。
 
 
社会功能视野下的伊斯兰法
 
 
所谓功能是指事物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作用过程的秩序和能力。伊斯兰教法倡导社会公义,命令行善,制止作恶,尤其注重融入社会以达“两世吉庆”,并且提倡“爱国爱教”,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这些精神原则和理念,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了许多良好的社会功能和影响。尤其是在21世纪党和国家提出“促使宗教在社会和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之后,伊斯兰教界积极开展全国解经工作,编写全国经学院统编教材,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努力完善全国穆斯林朝觐活动和管理机制,其社会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和社会环境下,研究宗教与法律刻不容缓。因为其关系到我国对外国际关系的顺畅,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发展,关系着宗教与国家政治及法律的调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他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会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成为纯属感染性的神秘体验,法律(解决纷争和通过权力和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和宗教(对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它们一荣俱荣,一毁具毁。伯尔曼的观点也许不具有权威性,但有他的合理性。阿拉伯世界的变革与动荡某种程度说明了这一点,我国现今社会的一些民族区域的问题,多少都带有宗教与法律及政治的冲突色彩。
 
 
 
首先,从思想上应该明确的是法律和宗教都注重价值的判断,在不少方面,法律和宗教有息息相通之处。实际上,几乎在所有的正统宗教里面,都有对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利益和人类发展的关切。先知穆罕默德成功统一阿拉伯半岛,就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在法律规范管理的框架下,可以充分调动宗教的积极性。在教法有类国法的领域,可以利用国家强调宗教,相容的地方让法律介入以增强宗教的力度,或法律无须介入,出现问题,在宗教内部用教法自己解决,以调动宗教本身的积极性和力量,同时还兼顾了宗教群体的感受。
 
 
从伊斯兰法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对传统教法进行重新诠释,更加良好地迈向现代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是值得深思的。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讲师)
 
 
转自中穆青网,2015-8-11
http://www.muslem.net.cn/bbs/portal.php?mod=view&aid=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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