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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世界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形成的?
发布时间: 2015/11/5日    【字体:
作者:方艺桦
关键词: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谈起法律,我们总喜欢谈其神圣性,其实这神圣性与宗教的神圣性同出一辙,都来自于上帝。这个世界神圣的事物说起来只有两样,一个是属灵世界里的宗教,另一个就是属世世界里的法律。宗教研究的是神对人灵魂的要求,法律研究的是神对人身体的要求。两者研究的出发点都是神,没有了神,宗教和法律就没有了神圣性可言。研究法律的学者们都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的共性,比如传统、权威、仪式和普遍性等。这些共性法律界的学者们已经研究的很多,本文不再赘述。本文要探讨的内容主要是今日世界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形成的?
 
今日世界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两大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来自于欧洲大陆,英美法系顾名思义来自于英美国家。这两大法系都来自于欧洲,并与欧洲的基督教有着密切的渊源。
 
人类的法律在上古时期无一例外都来自神法,这在犹太教的“摩西十诫”[1]中得到充分体现。在上古时期,人类还完全凭借天性行事,不需要太多的法律规则约束。那时的人类天性纯朴,敬神爱人,人类还没有太多的利益纠纷,重大事务管理都实行民主协商制。后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物质逐渐丰富起来,一些人开始有一些剩余物质可以支配。这时人类的情欲收到诱惑不断加重,人性中丑陋的一面逐渐增加。为适应这种情况,人类开始不断在神法的框架内根据人类对上天意志的揣摩增加新的行为规则,逐渐演变成原始社会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里充斥着神法和人法的混合体,但是基本都以神法为纲,人法为辅。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人法的内容不断增加,神法逐渐退居模糊的指导原则,神法中体现的神圣、敬虔、至善和公义逐渐融合到具体法条中,如公元六世纪,罗马的查士丁尼皇帝在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下制定了历史上著名的《国法大全》。“在这部大法的<法律原理>部分,说明了‘法律的准则在于:诚实地生活,不伤害人,将人所当得的给他。’而法律的条文则力求不偏不倚地将这准则用在每个人身上。这一套“罗马法”后来成为现代欧洲法律体系的核心。它建基于一个概念,就是神在世上订立了一些自然法则,这些法则举世通行,适用于无论身居高位或地位低微的人身上。这些想法深深地进入了西方人的思想里。”[2]正是由于这些法律,以及它对人们思想的影响为后来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东方世界,在中国古人视为理想之世的尧舜时代,上帝的权威至高无上,上帝是至善和公义的化身,法律是上帝权威的体现,是维护人类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准则。进入奴隶制社会后,法律也同样是神法与人法的混合体,如中国夏商时期的法律都是按照“天罚神判”,即凭借天意和神旨实施司法制裁,这在上古甲骨文和金文中均有实例记载。进入封建社会后,虽也继承了前人的天人合一思想,但是由于缺少欧洲基督教那样属灵的宗教信仰支撑,人们对上帝的信仰变得虚无缥缈,无所寄托。正如圣人所说“大道若隐”,“道”随着远古神话离人类越来越远去了。在空虚的精神世界里,人们只能将希望寄托在木雕泥塑的偶像或某个活人身上,人类越来越成为偶像们欺骗与奴役的对象。体现神旨的法律也越来越成为权势人物或强力集团借以推行其政治、经济及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其与生俱来的神圣光环也逐渐逝去。以后随着漫长历史的发展,法律的工具性能不断得到加强,上帝的权威却逐渐弱化,法律更成为封建统治者的专用统治工具。由于封建君主自称君权神授,以人代替神,以人法代替神法,虽也称法律“上稽天理,下揆人情”[3]或“揆诸天理,准诸人情”[4],但实际上法律已成为被人玩弄于股掌之上的玩具,成为人压迫人的桎梏,法律的神圣性几乎彻底丧失。基于对法律本质的失丧,东方世界的法律再也没能推陈出新,一直徘徊在人法之中,并形成人治的思维定式。如中国法律从秦律开始一直到大清律,虽条文每朝都有所变化,但法律指导思想就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压迫广大的民众。法律本身刑民不分,法政不分,政教不分,这种状况两千多年几乎没变过。在这种人治的环境中,来自上帝的恩典完全被忽视,探索自然法的道路几乎被封死,所以现代法律体系彻底与东方世界绝缘了。
 
欧洲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政治法律制度一度被摧毁,重新建立起来的是蛮族氏族社会的习惯法。但是蛮族在接触幸存下来的基督教信仰后,很快在基督教信仰中发现了与本民族相通的信仰内涵,不但信仰上皈依了基督教,而且在现实中努力提升基督教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基督教教义对法律的支撑作用继续得到加强。随着基督教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教会的作用日益凸显。到11世纪,教会通过“授职权之争”,大大提高了罗马教皇的权威,教会第一次作为一个有形、自治、合法的组织独立于世俗社会。随着与世俗当局的分庭抗礼,不论是教会一方,还是世俗一方,都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来维系内部团结和对外抗衡。以往的教会法含有为数众多的神学原理及礼仪,间或有一些教规汇编也多出自宗教经典、宗教会议的决议及大主教的决定,以及皈依了基督教的皇帝及国王所颁布的有关教会的规定等。这些法律错综复杂,十分松散,适用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就在授职权之争结束后的一百年里,教皇领导下的西方教会建立了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即现代教会法。……这个制度利用新发现的罗马法作为大量术语及法律原理的来源,利用新创的经院哲学方法作为调和矛盾、整合文本的技术。”[5]“这个对西方基督教世界均有约束力的新法律制度,被设计成一个富有生命力、不断发展的制度。……在1123年至1215年间举行的前四届拉特兰大公会议颁布了成百上千项法律,另外教皇也以教令的形式颁布法律;教皇亚历山大三世(Alexander Ⅲ)(1159-1181nian )在位二十二年间,有七百多条教令留存于世,而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年)在位的十八年间,有五部重要的教令汇编编成。1234年,第一部由官方编纂的教规及教令汇编问世,这部汇编概括了近百年来的成果并使之系统化;1917年之前,该汇编一直是罗马天主教会的基本法。因此,中世纪末的教会法,……是第一个现代法律制度。”[6]教会法作为第一个现代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建立起专业的法律部门,职业的法律家阶层和专门的司法系统。教会法为教会管辖权划分了一个势力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世俗社会的皇帝、国王、大封建主及市镇当局为了自身的需要纷纷模仿教会法建立起各种世俗法律制度,设立各式专门法庭,编纂出各类法律文献。由于当时教士在受过教育的人群中占了绝大多数,并且也在王室法庭及领主法庭身居高位,因此在世俗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也遵循了教会制定的道德标准,即形而上的宗教信仰对形而下的法律制度起了重大的指导作用。在此后的七八百年里,教会法对世俗法一直发挥着持续不断地影响。正是在这种体制的影响下,世俗政府在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解决法律需要解决的世俗问题,又要维持宗教信仰的道德天平。“因为上帝通过自然法为世俗社会提供了指针,因此世俗社会的工作就是将自然法的普遍原则转化为实在法的详细规则”。所以欧洲法律体现出了一种法律与宗教相融合,秩序和正义与信仰和道德相融合的形态。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欧洲大陆法系逐渐成型。欧洲大陆法系正是基督教会与世俗政府互相独立,彼此制衡,形成独特的二元政治的产物。基督教会保护了人的精神价值观免受腐化的社会势力、经济势力及政治势力的影响,构建出了一个因信仰上帝而信仰法律的社会。“这些社会,也就是全体基督徒,构成了西方法律的真正基础。”[7]如果说今天欧洲的法律传统难以为继,法律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那一定是因为欧洲大陆的宗教信仰首先出了问题,法律已经丧失了它存在的基础。迷失了法律传统的源头,法律也就失去了与生俱来的神圣性。
 
上面讲了欧洲大陆法系,下面再来谈谈英美法系的由来。由于独立于欧洲大陆,英格兰既吸收了欧洲大陆的教会法理论,同时又保留了自身原有的习惯法传统,并且在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英美法系,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法律视角,并影响着今天的世界。
 
英美法也被称为普通法或衡平法,普通法来自于悠久的习惯法。自英格兰的七国时代起,基督教就深深植入英格兰民众的心中。英格兰由于较好地保留了悠久的民主议事机制,并与司法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民众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审判职能。由于基督教对英格兰民众精神的影响,民众出于对上帝的信仰,案件的审理都是在以上帝的名义下以人的良心作为审案的支柱,因此不成文的普通法深受基督教所宣讲的自然法影响。正如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说:“人类法律都由两大基本依据决定——自然法和神法;也就是说,所有人类法律都不能与之相违背。”[8]代表着上帝的恩典和良心,普通法伸入英格兰社会各个阶层的每个角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英格兰基督教会逐渐趋于保守,到了十四世纪,普通法也随之变得机械僵化。这个时候衡平法从欧洲大陆传入英格兰。
 
所谓衡平法直白点说就是上帝存在于人心的法,即良心法。德国法学家奥尔登多普认为,“衡平实乃良心之法。它就是自然(上帝赐予的)法(人心中之律)。它不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也不是那种取决于人类意志的理性(奥尔登多普所谓的世俗理性)的产物。衡平或者说自然法,是由上帝注入个人的良心中的,亦即那种令我们能够区分善恶曲直并作出判断的能力。”[9]英国法学家塞尔登讲“法律之衡平犹如宗教之精神”,伯尔曼在解释这句话时说,“法律之衡平犹如宗教之精神——要牢记,在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宗教精神并非朦胧神秘的抽象概念,而是充满活力的强劲力量,它渗入每个人的生命深处,渗入每一社会的肌理,由人类已知最统一、最强大的组织之一——罗马教会从11世纪至16世纪塑造而成”[10]。伯尔曼经过对中世纪衡平法渊源的分析研究后得出,“名为衡平法的实际的法律及惯例源于罗马教会。”[11]由于中世纪罗马教会步入谬误之境,导致衡平法虽诞生于欧洲大陆,但是却只开花未结果,而隔海相望的英格兰却结出了丰硕的果实,这主要归结于两个原因:一方面由于英格兰孤悬海外,受欧洲大陆的君主专制政体影响远较欧陆国家小,国王作为最大的贵族始终受到其他贵族的监督(这在英国君民之间不断订立和重申的各种宪章中得到反映),英格兰传统的民主精神以及习惯法得以较好地保留;另一方面由于远离欧陆,英格兰教会较少受到罗马教会的影响,基督教真道在英格兰得以较好地存留。为此,英格兰教会还时常受到罗马教会的逼迫,如英格兰教会在支持英格兰贵族和自由民与国王签订《自由大宪章》后,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即受到罗马教会革职处分。在十六世纪,基督教真道借着宗教改革在欧洲大陆燃起复兴之火,但是却受到罗马教会的顽强阻击。而宗教改革精神却由约翰•诺克斯传到苏格兰,并在整个英格兰发扬光大。虽然英格兰没有像欧洲大陆教会那样使用经院哲学方法研究罗马法的条件,但是却拥有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和普通法基础,地方自治传统使地方法院与自治民在司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普通法基础为衡平法的移植准备了肥沃的土壤。在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中,英格兰民众的信仰与基督教完美地结合,人们除了信赖选举出的法官外,更加相信来自上帝赐予的自然法,并将自然法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衡平法的传入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使日渐衰微的普通法重新焕发出生机。而这一切都是在不经意之间发生的,正所谓“无心插柳柳成荫”。如果说普通法伸入了英格兰社会的每个角落,那么衡平法则铺满了整个英格兰社会的天空。
 
由于自然法是上帝在每个人心中栽种的良心法,所以英美法对个人的要求非常高。它要求每个人都要尊重权柄、关心社会、热爱正义和公平、渴望正确生活,这与基督教教义完全相合。英美法对法官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法官要具有专业法律技能,更要在品德方面成为人的楷模。英美法系的法官因此非常受人尊重,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由于代表上帝的权柄,所以还被披上了一件神秘的外衣。有鉴于此,英美法系的法官权力很大,他们没有现成的成文法条文,他们必须依靠自己的良心,并熟练运用专业法律技巧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对法官的信任使民众赋予了法官很大的造法空间,并愿意服从他们的判决,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所不敢奢望的。与之相应,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要受到所有民众的监督,判决结果如果不公正,轻则丢饭碗,重则身败名裂,所以法官不会也不敢随意下判决。
 
英美法国家由于较好地保留了悠久的民主议事机制,并与司法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民众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审判职能。由于对上帝的信仰,案件的审理都是在以上帝的名义下以人的良心作为审案的支柱。英美法系将案件的决定权交给了毫无专业法律知识的陪审团,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无法理解的。大陆法系国家是假定罗马法是人类的理想法,再以上帝赐予的自然法予以提纲挈领。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部自然法,只要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官予以正确引导,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内心中的自然法作出正确的判决。大陆法系认为人类缺乏驾驭自身良心的能力,所以立法权和审判权交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英美法系则认为人类具有驾驭自身良心的能力,所以赋予了法官造法和陪审员审案的权力。两种意识的不同,决定了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
 
今天世界各国,不论是基督教国家或非基督教国家基本都适用这两种法系。其中适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有基督教国家,也有非基督教国家。适用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与上帝创造的自然法密切相关,此外还需要基督教对上帝信仰的支撑。很多国家虽然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对法律本质的不同认识,造成法律的功效和维度大相径庭,厚重的法典徒具其表,而不具其实。这正是本文最想阐明的意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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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摩西十诫”是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最高律法,大约形成于公元前1500年,相传是犹太人祖先摩西从上帝处获得的关于人类应当如何为人处世的律法。摩西律法一直是犹太人行为处事的最高指导原则,随着基督教影响在西方世界内的不断扩大,摩西律法也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
 
[2] J•希尔,《基督教为我们作了些什么?》,海天书楼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60页。
 
[3] 《大明律》卷一。
 
[4] 《大清律例》卷一,《序》。
 
[5] 哈罗德•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8-39页。
 
[6] 《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第39页。
 
[7] 《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第48页。
 
[8] 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9] 《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第163页。
 
[10] 《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第51页。
 
[11] 《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第73页。
 
转自作者的新浪博客,2015-09-08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7f73d0102vm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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