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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及宗教对外交往评价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5/12/17日    【字体:
作者:冯玉军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对外交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因此保护宗教活动场所是政府应当担负起来的法律职责。实践中,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如何?
 
 
由图表27看出:全国信众中有56.6%的人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情况好(包括非常好和比较好);中部信众有67.3%的被调查者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情况好,居三个地区首位,2011年调查结果居于首位的为西部,比例为59.9%。2009年,西部信众中仅有45.4%的被调查者认为宗教场所受法律保护情况好,但选择宗教活动场所爱法律保护一般的又占到40%以上;故而从总体上可以发现东部信众认定法律保护情况很差和比较差的最多,占到15%以上。
 
 
在不同宗教之间,2007-2008年道教和天主教对政府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满意度要低于其他三个宗教,认为受法律情况保护好的比例分别为46.2%和33%。其他三个宗教认为保护情况好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55%以上,佛教为72.1%,基督教为56.5%,伊斯兰教为62.9%。认为保护情况差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比例不足10%。从两次调研总体上来看,感觉保护情况差的是少数。
 
宗教活动场所保护的关键是宗教活动场所产权的确定问题。1994年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便对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进行了规定。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施行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废止。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宗教团体兴建宗敎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筹备兴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须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批准;而筹备兴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这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还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其决定是否批准。《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第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等级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从法律规定看,宗教活动场所产权需要登记,因此其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归属应当是明晰的。但调查结果显示却并非如此。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明晰的仅占全部受调查教职人员比例的31.1%,60%表示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部分明晰、部分不明晰,还有8.9%表示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不明晰。其中中部有41.2%表示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是完全明晰的,居三个地区首位,这也与宗教活动场所受保护情况的调查结果相互印证,另有55.4%表示产权部分明晰、部分不明晰,完全不明晰的占3.4%。东部地区产权完全明晰的占22%,部分明晰的占66%,完全不明晰的占西部地区产权完全明晰的占30.7%,部分明晰的占58.2%,完全不明晰的占11.1%。在2011年的调研中,原有不动产权产权完全明晰的比例三个地区都有所提高,东部为50%,中部为41.8%,西部为34.3%,东部地区产权完全不明晰的仅占3.6%。北京市表示宗教原有不动产产权完全明晰的仅占受调查的教职人员的24.1%,部分明晰的占68.4%,完全不明晰的占了7.6%。北京在宗教教产产权的落实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不同宗教之间,49.4%的佛教教职人员、28.7%的道教教职人员、22.9%的基督教教职入员、12.9%的天主教教职人员、42.1%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表示原有不动产产权是完全明晰的。原有不动产产权部分明晰的,佛教39.8%、道教59.4%、基督教69.8%、天主教75.3%、伊斯兰教54.7%。完全不明晰的,佛教为10.8%、道教为11.9%、基督教为7.3%、、天主教为11.8%、伊斯兰教为3.2%(参见表格11)。由此看出,佛教、伊斯兰教原有不动产产权落实情况较好,而天主教教产落实则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于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或新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在2007-2009年的调查中,中部表示产权明晰的比例远远髙于西部、东部,为84.6%。东部、西部受调查者表示产权明晰的比例近似,约占50%左右。
 
分宗教考察:表示产权明晰的,2009年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及伊斯兰教的反馈近似,新申请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约占60%一80%,新建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约占60%一75%,道教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宗教,其中新申请的宗教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仅占到受调查道教教职人员总数的34%,新建的活动场所产权明晰的仅占到受调查道教教职人员总数的26.7%。2011年,除伊斯兰教申请活动场所产权明晰45.5%、道教为55.6%外,其他宗教产权明晰的比例皆超过了65%。
 
 
通过以上三个问题数据的比较,可以看出不同宗教在政府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具有一定的差异。天主教、基督教申请、新建的活动场所中产权明晰的皆超过半数,其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原有不动产产权的落实、明晰;道教的三项数据中产权明晰的比例都比较低,伊斯兰教新建活动场所产权明晰比例相对另两项较高,佛教的三项数据相对均衡。但是无论哪一项数据都离所有权法定目标还有相当差距,实践中的产权明晰情况并不乐观。
 
 
四)宗教对外交往的管理评价
 
中国宗教对外交往历史悠久,在此过程中对文化的传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考量,大陆多年来始终坚持既发挥爱国宗教人士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宗教对外交往活动,又严密防范“外国敌对势力通过宗教进行渗透,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情形。《宪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特别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换言之,国家对宗教对外交往是肯定的,但交往的前提必须是独立自主自办,排除外国势力的支配。
 
1.分地区宗教对外交往的管理评价
 
从调查结果看,东部、西部、中部以及北京市的信众的反馈近似,皆有超过半数的信众选择了“有条件许可”,东部为63.9%、中部为62.1%、西部为63.7%,北京市为51.5%。北京市、中部、东部、西部分别有34.7%、29%、24.7%、20.6%的信众认为政府对宗教对外交往的态度是自由的(含比较自由和完全自由)。同时,北京市、东部、中部、西部分别有10%、11.4%、8.9%、15.8%的信众表示政府对宗教对外交流是严格限制的。
 
分宗教而言,佛敎、基督教、天主教及伊斯兰教宗教信众认为政府对宗教对外交往持严格限制态度的占到受调查人数的10%左右,但天主教信众的占比高达20%-30%。
 
 
为了进一步了解宗教对外交往情况,我们还对教职人员出国、出境交流及邀请外国人到国内进行交流情况做了调查。见下列三个图表:
 
 
从中看出:在全国接受调查的全部508名教职人员中,有85人表示曾经出国、出境交流(其中东部48人、中部25人、西部12人),55人曾邀请外国人到国内进行交流(东部20人、西部27人、 中部仅有8人)。曾出国、出境交流教职人员中的43人(50.6%)认为其办理出境手续繁于普通公民。由此可以看出,东部教职人员出国交流的机会、频率要高于中部和西部;相应地,由于出国频率高,东部教职人员认为手续繁于普通公民的比率也较低。
 
 
教职人员未能出外交流的原因,首先是没有申请的渠道(全国平均为28.9%,其中东部29%,中部24.2%,西部33.7%;其次是申请后未获得批准(全国平均为19.1%,其中东部20.3%、中部17.6%、西部19.8%)。曾邀请外国人到国内进行交流的教职人员中,有35名(占63.3%)感到邀请手续繁琐但可以办理,东部为65%中部为25%、西部为74.1%;有11名(占20%)认为办理出国手续比较便捷,其中东部为15%、中部为50%、西部为14.8%;其余16.4%表示相关机构不予办理,东部为20%、中部为25%、西部为11.1%。
 
2.分宗教对外交往管理研究
 
在不同宗教之间,天主教认为手续比普通公民麻烦的有20人,比例最高。在曾邀请外国人入境交流感到邀请手续繁琐但可以办理的教职人员中,天主教教职人员有10人,表示相关机构根本不予办理的全部9名教职人员中,天主教就占7人。
 
(五)对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的评价
 
大陆有极其丰富的宗教旅游资源,大量宗教场所或者建立在名山大川等自然景观场所或者其本身就是人文景观场所。第一批公布的180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名胜占80处;第一、二批8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涉及宗教的有53个,占63%。对于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幵发,《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条例》没有反对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但是否所有宗教活动场所都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则应当听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的意见。
 
1.分地区研究
 
2007-2008年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被调査宗教信众中,29.7%的宗教信众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旅游景点,其中中部比例较低(26.7%),东部为31.5%,西部为31.4%。
 
 
是否应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各地区受调查者的选择大体相同。其中35%(东部30.4%,中部38.1%、西部36.9%、北京市34.9%)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应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东部40.3%、中部29.4%、西部40.2%、北京市38.4%)则反对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另有28.3%(东部29.3%、中部32.5%、西部22.9%、北京市26.7%)认为无所谓。
 
载于《大陆宗教事务法律治理调研报告》之(三、四),转自属灵人网,2015-01-12 。
 
http://54.199.146.26/html/meizhouxueren/2015/0112/34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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