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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的评价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5/12/25日    【字体:
作者:冯玉军
关键词:  宗教场所 旅游资源  
 
大陆有极其丰富的宗教旅游资源,大量宗教场所或者建立在名山大川等自然景观场所或者其本身就是人文景观场所。第一批公布的180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名胜占80处;第一、二批8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涉及宗教的有53个,占63%。对于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幵发,《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条例》没有反对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但是否所有宗教活动场所都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则应当听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的意见。
 
1.分地区研究
 
2007-2008年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被调査宗教信众中,29.7%的宗教信众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旅游景点,其中中部比例较低(26.7%),东部为31.5%,西部为31.4%。
 

 
是否应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各地区受调查者的选择大体相同。其中35%(东部30.4%,中部38.1%、西部36.9%、北京市34.9%)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应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东部40.3%、中部29.4%、西部40.2%、北京市38.4%)则反对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另有28.3%(东部29.3%、中部32.5%、西部22.9%、北京市26.7%)认为无所谓。
2.分宗教研究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旅游景点的受调查者中佛道教占70%,所在宗教活动场所为旅游景点的佛教53.2%、道教为46.7%、基督教为4.3%、天主教为18.8%、伊斯兰教为8.9%。历史地看,佛教是最早传入中国的外来宗教,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其宗教活动场所通常都位于一些名山大川之中,良好的自然景观和宗教人文景观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各地最优质的旅游资源。
 

 
是否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各宗教信众做出的选择差别不大,佛教信众的38.9%认为应该将场所开发为旅游资源,26.6%认为不应该,34.5%认为无所谓。道教信众中,认为应该的占38%、不应该的占33.6%、无所谓的占28.4%。基督教信众中,认为应该的占26.3%、不应该的占48.8%、无所谓的占24.9%。天主教信众中,认为应该的占37.6%、不应该的占41%、无所谓的占21.5%。伊斯兰教信众中,认为应该的占24.9%、不应该的占35.1%、无所谓的占40%。从数据看出,信仰伊斯兰教的信众持反对意见的最多,这与传统上清真寺只供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而不轻易对外开放有一定关系。
 

 
如果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谁开发、开发后由谁管理、收入如何分配。从目前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场所看来,开发决定者和开发后收益分配都比较混乱。在开发的决定者上,10.4%是由团体独自决定,29.6%由政府有关部门独自决定,28.7%由本团体经政府部门同意后决定,31.3%由政府部门经团体同意后决定。在收入的分配上,归团体所有占37.1%,归政府财政所有占4.8%,宗教团体与政府财政协商分配占29.5%,政府拿大头、团体拿小头占22.9%,团体拿大头、政府拿小头占5.75%。
 

 
按照表格,从教职人员所希望的情况看:(1)在开发任务的承担方面,6.8%的教职人员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开发任务,22.7%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承担,70.5%认为应当共同开发。(2)在旅游收益的分配方面,认为应当归团体所有的占34.9%,应当归政府财政所有的占1.6%,应当由宗教团体与政府财政协商分配的占45.2%,应当政府拿大头、团体拿小头的占0.8%,应当团体拿大头、政府拿小头的占17.5%。(3)在旅游开发后的管理者方面,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占2.3%,应当由宗教团体管理的占56.1%,应当共同管理的占41.7%。综合分析,教职人员普遍希望在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问题上让宗教团体享有更多的权益,包括开发的决定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很少人认为这些权益应该单独由政府享有,绝大多数认为这些权益应该由宗教团体单独享有或与政府共同分享。
 
 
 

 

 
不同宗教在对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问题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场所作为景点开发由团体独自决定的,佛教8.3%、道教9.1%、基督教50%、天主教17.6%,伊斯兰教0%;由政府有关部门独自决定的,佛教29.2%、道教31.8%、基督教0%、天主教29.4%、伊斯兰教20%;由本团体经政府部门同意后决定,佛教37.5%、道教20.5%、基督教50%、天主教35.3%、伊斯兰教80%;政府部门经团体同意后决定,佛教25%、道教38.6%、基督教50%、天主教17.6%、伊斯兰教80%。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团体与政府享有决定权的比例基本相当,道教的决定权更多地倾向于政府,而伊斯兰教中此问题则完全由政府决定。但由于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本身被开发为旅游资源的宗教活动场所较少,数据带有一定的个案因素。在收益分配上,活动场所多为旅游景点的佛、道教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所有受调査者中,50%的佛教教职人员选择了宗教团体与政府协商分配,而做出这一选择的道教教职人员仅占14.6%,除41.5%选择归团体所有之外,有36.6%选择了政府拿大头,团体拿小头。可以反映出在具体的收益分配上,佛、道教团体与政府形成的关系模式存在的一定的差异,佛教团体相对于道教团体在和政府的收益分配关系中站在了一个更有利的位置。 
 

 

 

 
而在关于旅游资源开发的应然状况调查中:(1)关于开发任务的承担问题,所有宗教的教职人员都倾向于团体与政府部门共同开发,其中基督教教职人员有91.7%的被调查者表示应当共同开发,居所有宗教教职人员之首。(参见表五十八)具体而言认为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开发任务的,佛教教职人员7.7%,道教9.1%、基督教0%、天主教8.3%、伊斯兰教6.3%。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承担开发任务的,佛教19.2%、道教27.3%、基督教8.3%、天主教25%、伊斯兰教18.8%。认为应当共同开发的,佛教73.1%、道教63.6%、基督教91.7%、天主教66.7%、伊斯兰教75%。
 
(2)关于旅游资源的收益分配问题,认为应当归团体所有的,佛教教职人员了7.7%、道教31%、基督教41.7%、天主教50%、伊斯兰教50%。认为应当归政府财政所有的,佛教教职人员0%、道教4.8%、基督教0%、天主教0%、伊斯兰教0%。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与政府财政协商分配的,佛教教职人员69.2%、道教38.1%、基督教50%、天主教34.4%、伊斯兰教43.8%。认为应当政府拿大头、团体拿小头的,佛教教职人员3.8%、道教0%、基督教0%、天主教0%、伊斯兰教0%。认为应当团体拿大头、政府拿小头的,佛教教职人员19.2%、道教26.2%、基督教8.3%、天主教15.6%、伊斯兰教6.3%。总体而言,除佛教教 职人员仅有7.7%的被调查者认为收益应当归团体所有之外,其它宗教的教职人员的选择集中在归团体所有和团体与政府部门协商两个选项上。
 
(3)关于宗教场所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之后的管理者,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管理的,佛教教职人员0%、道教4.5%、基督教0%、天主教2.8%、伊斯兰教0%。认为应当由宗教团体管理的,佛教教职人员50%、道教65.9%、基督教41.7%、天主教63.9%、伊斯兰教37.5%。认为应当由政府部门与宗教团体共同管理的,佛教教职人员50%、道教29.5%、基督教58.3%、天主教33.3%、伊斯兰教62.5%。除佛教教职人员各有50%受调查者选择宗教团体和共同管理以外,道教、天主教教职人员更倾向于由团体进行管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则倾向于与政府部门进行共同管理。
 
佛、道教在宗教活动场所被开发为旅游资源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相似的,宗教活动场所同时是旅游景点的比例都很高,因何在应然状况的选择上具有不同倾向性?笔者认为这同实践中佛、道教因旅游资源开发享受到的收益有相当大关系。根据实地调查,佛教寺庙的旅游收益普遍远远高于道教道观,政府也往往更“乐意”参与到佛教寺庙的旅游资源开发和后期管理之中,加之前文提到政府近年来对佛教文化传播的高度重视,更愿意为其提供政策以及物质上的帮助,政府与佛教团体之间更容易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的双赢关系,故此佛教教职人员也更愿意维持同政府的“合作”。另外,佛、道教宗教团体的发展程度与力量大小也直接影响了此关系模式。道教人士之所以更倾向于“独立”,主要原因还在于道教、道协的力量太小,导致一旦合作往往会是政府“一家独大”,道教团体受制于人。
 
载于《大陆宗教事务法律治理调研报告》之五,转自属灵人网,2015-01-13 。
http://54.199.146.26/html/meizhouxueren/2015/0113/34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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