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的芬兰宗教自由法已经由新的2003年宗教自由法取代。政府成立的修改委员会从1998年开始着手宗教自由法的修订工作。该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全球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潮流。 宗教自由法是对芬兰宪法保护的宗教自由权利的具体保障。芬兰宪法第11条保护个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特别确认了个人拥有宗教活动的自由。第6条保护宗教信仰者的平等权。
新的芬兰宗教自由法不再禁止教徒同时归属多个教派。宗教团体可以自订接纳新成员的规则。该法特别保护青少年接受宗教教育的权利。高中生有权自行决定接受宗教教育事宜。该法还附带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文件,如不能仅仅因为学校庆祝活动中包含了宗教诗歌演唱就认定该活动为(公共场所的)宗教活动。
由于议会难以割舍对历史传统的厚爱,新的芬兰宗教自由法没有革命性地动摇芬兰福音路德教派和东正教派的法定特殊地位,具体体现在这些教派仍然享受国家税收的补贴,这似乎有悖宗教团体之间的平等理念,即使这些教派承担了芬兰信教和非信教公民主要的宗教仪式功能。不过,芬兰目前已经承认了40多种“非主流”宗教在芬兰的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