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31日,英国政府提交议会的种族与宗教仇恨法案遭到议会上下两院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取消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内容,增加了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本可以拉平票数的政府首相布莱尔因提前离开未能投票,下院戏剧性地出现283票对决282票的局面,得以1票优势增加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上议院议员对该法案所作的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的修改得到下议院149比148的投票支持。
修改后的法案提高了司法机关介入对宗教言论危害性进行判别的门槛,只有威胁性的旨在挑动宗教仇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非法,没有挑动宗教仇恨的故意或者仅仅具有过分或侮辱性的行为不足以构成非法。反对立法的宗教团体认为,尽管该法案是基于“良好意图”,但限制了言论自由。
2006年2月16日该法案得到钦定,被正式颁布为2006年英国种族与宗教仇恨法。该法将宗教仇恨定义为:对有某种宗教信仰的人集体的仇恨或对没有宗教信仰的人集体的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