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出版
 
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16/8/30日    【字体:
作者:卡尔•埃斯贝克
关键词:  美国 宪法 政教关系  
 
丛书主编:刘澎
作者:卡尔•埃斯贝克
 
作者简介:
 
卡尔•埃斯贝克(Carl H.Esbeck),密苏里大学R.B.普赖斯荣誉法学教授,伊莎贝拉•韦德&保罗•莱达荣誉法学教授,讲授宪法、宗教自由、公民权利、民事程序等课程。在宗教自由和政教关系领域著述颇丰。

1999~2002年,先后任美国司法部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副部长的高级顾问。在司法部任职期间,领导一个特别工作组,帮助基于信仰的组织申请社会服务补助时不受歧视。
 
翻译:李松锋
校译:胡晓进

 
目录:
 
第一篇非国教信徒和不设立国教——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政教关系
(Dissent and Disestablishment: The Church-State Settlement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
一、引言
二、西方的双主权结构
(一)美国政教关系的确立
(二)欧陆的宗教改革
(三)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四)第一次大觉醒时期的北美殖民地
(五)革命前政教关系的先行者
三、不设立国教:美国模式的出现
(一)不设立国教的背景(1774-1883)
(二)圣公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
(三)约翰·利兰:反对国教的传道者
(四)公理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
(五)莱曼·比彻:改宗的怀疑论者
(六)历史学家见证的政教关系
四、现代最高法院:空洞的条款与丰富的传统
五、结论
 
第二篇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as a Structural Restraint on Governmental Power
一、引言
二、设立国教条款的构造
三、吸纳引发的争论
四、“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实例:诉讼资格、救济途径、教会自治和非授权规则
五、双重目标:既要避免政府诱使宗教派系进入政治共同体,又要避免政府削弱宗教
六、“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后果
七、确定政府与宗教的界限
八、结论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民法典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研究 \蒋子翘
摘要:<正>《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申…
 
宗教政治化:印度教民族主义的再次兴起及其对印度外交的影响 \许娟
摘要:自2014年莫迪当选印度总理以来,印度教民族主义在印度政治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宪法中契约观念的始源与演变 \揭梅
摘要: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源于早期日耳曼的部落社会契约。中世纪以后,一…
 
宗教改革对德国文化影响研究 \赵倩
摘要:1517年,马丁·路德发表了《九十五条论纲》,抨击教皇出售“赎罪券”,揭开了宗…
 
再议基督教新教伦理对美国宪政中现实主义发展的影响 \刘贤达
摘要:本文从基督教新教文化和美国政治中的现实主义来作为本次论文探讨的主要方向。本…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英国的宗教与法律
       下一篇文章:没有文章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