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苏坤
[内容提要]: 本文对加入WTO 后我国宗教工作发生的变化, 提出了在宗教立法和管理与国际公约接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要加强研究, 认真思考, 做到未雨绸缪, 积极应对。
加入世贸组织, 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和深化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做出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入世”意味着承认并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若干多边贸易协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将对我国未来社会的经济及其他诸方面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宗教工作也是其中之一。
首先, 宗教的传播一般是伴随着商品交换的活动开展的。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商品交换关系以后, 各种不同的民族就开始了比较广泛的接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也加快了宗教的传播和文化的交流。宗教文化的传播交流的路线通常是随着商道进行的。贸易之道上来往的商人, 都是最初的宗教传播者。他们凭着对宗教的虔诚和献身精神, 将各个民族的宗教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逐渐由一个地区的宗教成为世界范围的宗教, 就是和这种方式传播密不可分。历史发展到今天,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显著的历史趋势与发展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 各种宗教的交流和接触将会越来越频繁。因此, 我国“入世”, 我们将直面信奉各种各样宗教的人, 直面形形色色的宗教。
其次, 宗教在现代化浪潮中, 不仅没有衰微, 反而成为当今世界的突出问题之一。据上世纪90 年代《大不列颠统计年鉴》的统计, 当时的52 亿人口中, 信教者占世界总人口的75 % —79 % ,截止2000 年, 全世界总人口约60.155 亿, 信教者约为51.137 亿, 占总人口的84.18 % , 至少增长五个百分点, 这说明, 传统宗教和民族宗教都在复兴。在全球化过程中, 由于世界各个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和尖锐, 反映各阶级、各社会集团不同利益的新宗教也不断涌现。这些新宗教千姿百态, 规模大小不一, 大都强调个性化, 力图与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或新的科技相适应, 致力与和平、环保、社会公益、妇幼保护和修身养性等事业。我国入世, 将不得不面对世界范围内的这种宗教的发展态势。
当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和现实的眼光对世界贸易组织和宗教这两个现象进行一番考察之后, 我们就会发现二者之间的有机的必然联系。可以肯定, 入世后对我国的直接影响和作用主要还是在经济, 特别是在贸易方面, 对宗教的影响则是间接和缓慢的。但不容忽视的是, 其影响一旦形成, 它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深刻而长远的。因此, 入世给宗教工作带来的影响显然就不是一个赶时髦的话题, 而是一个需要我们以深厚的历史责任感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具体来说, 入世以后我们的宗教工作应高度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入世后我国宗教变化的问题
“入世”之后, 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变, 由于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不变, 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变, 宗教的总体格局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但是, 要在不变的大局中注意体察局部的变化。
一是宗教不仅将长期存在, 且会日显活跃态势。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自然基础、认识论或社会心理基础。从总体讲, 人们对客观世界乃至生命本质的认识越来越深化, 宗教幻想的领域必然会逐渐缩小, 人们的宗教观念总是会逐步趋于淡化。但是, 沿着这个总趋向的发展的进程是漫长、曲折、复杂的, 遇到社会剧烈的发展变化, 又常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宗教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甚至会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反过来使其认识论基础得到新的滋养。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曾经预言, 随着科学的节节胜利, 特别是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的突破, 宗教将很快被逐出历史舞台。但两个世纪以来的情况并非如此。在生产力空前增长、科技飞速发展、人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 宗教也异彩纷呈, 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甚至搅得世界很不安宁。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具有漫长的历史, 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入世”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人口流动将进一步加大, 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宗教信仰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将成为普遍现象。宗教既有维护现存社会秩序的功能, 也有破坏现存社会秩序的功能, 两种社会功能并存, 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的作用下, 其中一种社会功能会更为突出。如果政策把握得好, 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参与建设、维护稳定的积极性, 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和发展。但如果形势判断失误, 政策把握不好, 管理不好, 宗教就会释放出破坏的功能, 甚至被别有用心者用来作为进行民族分裂、制度剧变、国家解体的工具。在宗教问题上, 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 处理不好, 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向对抗性矛盾转化。在政治斗争领域, 敌对势力往往要利用宗教, 千方百计与我争夺信教群众, 争夺思想阵地, 以动摇执政的根基。我们能否按照宗教自身的规律做好宗教工作, 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 对稳定执政根基至关重要。
二是在社会转型期信教人数将会增加。改革开放二十年来, 我国社会已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统一的、“一大二公”的社会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社会, 由此构成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宗教信仰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将成为普遍的现象。在经济关系的迅猛变化中, 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各种社会规范严重失效, 由此引起人们社会心理的普遍失衡。这种情形对于缺乏现代社会生存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突出, 他们若被长期排斥在财富积累的过程之外, 在这种情形下他们需要一个心理的支撑点和心理慰藉。宗教就可能承担起这种社会作用。宗教大都含有提倡真、善、美, 强调止恶扬善的内容, 具有一定的心理消解、关系调节、行为规范作用, 由此对一部分社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产生一定的吸引力, 并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大的影响。伊斯兰教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信仰的一种主要宗教, 信仰人数的增长方式仍然是随其人口的自然增长而增长, 但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次数占该信仰民族人口的比例可能会呈现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穆斯林出国朝觐、留学旅游、经商人次的增多, 与世界穆斯林之间的往来也日益密切, 相互影响也会增强。我国基督教徒到1949 年仅为70 多万, 而到1997 年已达1000 万人。人们在社会转型期的激烈竞争中, 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到宗教这个幻想世界中去寻求精神寄托。这是我国加入WTO 后宗教工作将要面对的新的形势。
三是我国宗教格局将会受到影响冲击, 现存的各大宗教内部结构也将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 在我国稳定、连续的宗教政策贯彻执行下, 一直保持着“五大”宗教的基本格局。随着改革开放、加入世贸、国门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 这一基本格局正受到冲击。“入世”后将有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机构和管理、技术人员大量进入国内。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信仰某种宗教, 他们的进入绝不会是单纯的经济活动, 势必也带来他们的宗教信仰并进行一定形式和范围的宗教活动。虽然, 国内已经开辟了供外国人活动的宗教场所并制定了有关法规, 但这并不满足他们的信仰和追求。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许多国际性宗教组织, 同时也拥有庞大的经济财团和慈善福利机构。近年来, 已经有国际宗教组织的财团和慈善机构进入国内, 他们除了进行正常友好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外, 有相当一些组织若明若暗地进行着各种传教活动。因此, 入世后大量的宗教组织以各种各样的名义进入国内, 已是不言而明的事情。
四是入世以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与宗教有关的服务、旅游等经济也将会面临着挑战。在竞争加剧的新形势下, 与之相关的服务经济已经摆在了人们面前, 于是作为在旅游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宗教界就要做出相应的应对; 再如在知识产权方面及以宗教为背景的一些经济活动中, 宗教界都面临着怎样保护自己、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
二、入世后我国宗教立法和管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问题
宗教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被视为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历来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关注。一些国际公约都对宗教问题作出了规定, 主要见诸《联合国宪章》、《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以上公约我国已经签字, 对我国都有约束力。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如《联合国宪章》、《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不分宗教、种族等, 提倡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又如,《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 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同时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可见,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宗教的规定和联合国的文书中的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在文字上有一些出入, 而我们认为, 在文字表述上, 我国的规定更符合汉语语法习惯, 解释更为准确、具体。
2. 有办理教务和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不只是思想上的一种信仰, 这种信仰必然表现为行为、活动和组织, 这一精神主要体现在《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 有九条。宗教的这些外在表现涉及到他人和社会, 因此, 不可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 基于此, 在一些规定中加上了限定词, 如“有在适当的场所传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之自由以及为此目的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等。这与我国宗教政策是相一致的。
3. 宗教信仰自由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规定: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 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 应以法律加以制止。”这一条十分重要, 某些西方国家在自己国内是这么做的, 但他们在攻击别国时根本不顾这一点。我国实行宗教与国家政权、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宪法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 对儿童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既要根据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意愿, 又要以“最能符合儿童的利益为准”(其各种做法决不能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全面发展) 。这一条主要体现在《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5. 国家应通过立法,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歧视现象。这一条主要体现在《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立法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何时制定法律也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来定。我国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宗教立法的难度与滞后, 我国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仍有许多的困难和盲点。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 宗教作为一种文化传统, 已经完全融入社会意识形态之中, 国家政权也为宗教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在我国由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强调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不可能为宗教的传播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种差异将在入世后更加突出。同时还将涉及国际上对待宗教问题的通行惯例和国内法制化管理、政策性管理的摩擦与碰撞。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有自己的具体国情。制定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以《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依据,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同时应认真研究联合国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借鉴一些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 使我国的宗教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三、抵御宗教渗透的问题
入世以后,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 随着我国越来越“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将会与更多有宗教背景的外国人交往、合作, 与更多有宗教文化背景的西方社会打交道。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表明, 西方敌对势力搞垮前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得手以后, 蓄意利用宗教作为对我进行“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 对我进行宗教渗透, 企图继续利用宗教瓦解我们的政权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我国宗教方面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大都与外国的插手有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把“维护宗教自由”纳入到外交政策中, 通过“打宗教牌”对我遏制、打压。因此, 入世后, 我们如何防守和反击境外反华势力利用宗教打压我们, 抵御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 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新疆地处中亚, 周边与几个伊斯兰教十分活跃的国家相接壤, 还有十多万侨民居住在中西亚的伊斯兰教国家。随着我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往来于这些国家经商、旅游、探亲、朝觐的人数逐年增多, 交往频繁, 也给境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他们的渗透方式主要有: 一是拉拢出国人员,从中寻找代理人。二是通过旅游、探亲以及零散朝觐人员携带和散发宗教宣传品。三是利用广播电台进行反动宣传。如“**”、“自由亚洲之声”等。四是派遣人员, 成立组织, 发展成员。近年来境外宗教极端势力加紧向我渗透, 如国际宗教极端组织“伊扎布特”。国外和港、台等基督教会也通过各种途径增大对我区渗透的力度。韩国“中国语文宣教会”派教士对我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宗教信仰情况及西部地区人员、社会心态进行调查, 研究制定了福音西进计划, 拟在我国西部10 个省区实施。近年来, 境外非法教会组织在新疆境内少数民族群众乃至党员干部中传播基督教也时有发生。这一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并依法加以妥善解决, 严防西方敌对势力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各种渗透活动。
多年来, 我区一些城镇的文化市场上不断出现宗教非法录像带、录音带、书刊。这些非法宣传品有的来自国外, 有的来自内地, 有的是本地复制的。其内容主要是宣传宗教极端思想, 煽动宗教狂热, 鼓吹“圣战”, 谩骂、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些宗教非法宣传品对群众毒害很深,在一定程度上对宗教狂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此, 我们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因此, 面对“入世”后, 我国宗教可能发生的变化, 我们要加强研究, 认真思考, 做到未雨绸缪, 积极应对。
作者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本文转载自:《新疆社会科学》2004 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