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穆罕穆德诉阿肯色州惩教部部长霍布斯等人案”涉及到监狱法律规定的执行与服刑人员宗教自由的保护问题,背后出现的是监狱法律保护的法益与服刑人员宗教自由的法益的碰撞,在该案中,两种法益的博弈成为本案的亮点。
毋庸置疑,不管是地方法院及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判意见,亦或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清楚的表明了在处理此类问题中法院对于双方法益冲突的态度与偏向。而在具体的判决上面,前后呈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真是基于权衡监狱的管理规定与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孰轻孰重的问题上的差别。一方面,监狱的管理规定需要尊重和执行,不管是基于减少隐藏违禁物品的考虑,还是基于去除快速剃须用于伪装的考量,阿肯色州惩教部禁止蓄须的做法有其合理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服刑人员的宗教自由需要尊重和保护,不管是基于对宗教信仰者及相关宗教的尊重,还是对于1993年年美国《宗教自由复兴法》等相关法律和案例的遵照,那么在这里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监狱管理机构禁止囚徒蓄须的做法在起相应作用的同时在兼顾服刑人员宗教信仰的保护上存在的必要和急需,即有没有其他的措施可以替代此种做法,同时协调二者法益保护的关系呢,其次监狱管理机构的这种做法在是否违反了美国国会2000年制定的《宗教土地利用和收容人员法》第三条,即“对于被监禁人员,政府不得对宗教实践设置沉重负担,除非政府证明这种负担是“推行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限制性的做法”,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纠结”之处。再次,需要考虑的是,如果能适用,那么监狱管理结构的做法是最不限制的做法吗?是推行重大政府利益的行为吗?是对宗教实践设置沉重的负担吗?即在考虑以上问题完备的情况下,在结合美国法院的判例汇编及这个案子的特殊性进行裁决方为明智之举。
而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认为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违反了《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因为该政策禁止上诉人依照自己的宗教信仰保留二分之一的胡须(1.27厘米),从这个判决我们可以发现,在证明上述问题上的美国法律逻辑的推演与结论的生成。通过复杂证明的方式,无论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还是基于该政策的设置初衷、设置背景和设置目的上看,我们可以惊讶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个案子上的精益求精和“锱铢必较”,和美国法院在审判案件非常之审慎的态度。正是通过严格的逻辑证明、案例查询、判例推演和具体的考虑让判决以充分的理由和证明展现在世人的面前。正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法理上,两相冲突的权益取其重,两相损害的结果取其轻。本案正是在充分考虑双方法益的基础上的裁决,本着对宗教自由的认可和坚持,又对于监狱管理规定的考虑综合作出的选择。即在不得不选择的情况下,对宗教自由的尊重和让步。再者,法谚有云:“法不强人所难”,在这个案例体现的是,不同服刑人员的不同背景下,考虑其合理诉求,尊重其合法主张。在这个案例中就是严格的监管部门执行规定,对于一个信仰宗教的服刑人员的外在“违背”,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宗教信仰者的“强人所难”,因为在他内心里很难服从一个事务,这种事务是外在的,使其必须背离自己的信仰和作出选择。当然,这种选择是痛苦的,但监管机构却不“领情”,严格执行监狱规定,捍卫仪容政策,那么宗教信仰者就没法在这个条件下作出选择,进也不是,退也不是,那只好诉诸法院寻求救济了,这样便出现的这个为蓄须而斗争的经典案例。另外,严密的法律逻辑的演进、控辩双方的争辩,对于法益的抉择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案中,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适用第三条的多项证明和严密论证是法律运用的前提,也就是说严密的法律推理对于案件的处理和定位双方的法益具有不容替代的作用。还有一点在本案例突出的是,服刑人员的权益和诉诸救济渠道的畅通,也就是说美国法律为服刑人员提供很好的一套救济自己和方便救济服刑人员的制度,这充分体现在司法方面,即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在面临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能在自己权益受损及无法得到正常法的对待时,他能有效的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除了完备的司法体系和制度保障、救济渠道外,似乎很难做到。从公民守法的角度来看,一二厘米胡须的锱铢必较似乎不是什么大事,没有必要这么较真,然而从法院的细微入致的分析背后,隐藏着公民对于划定宗教自由界限的不懈努力和为权利而斗争的维权意识,这些都是该案例包含的法理告诉我们的。
那么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惊喜的发现的另一点是
划定其他权益与宗教自由的界限对于保护穆斯林宗教自由的现实意义重大。在宗教自由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冲突发生时,基于其他权益的保护对象,需要审慎考虑二者法益背后的权益衡重。当然不是必然选择保护穆斯林宗教自由和对宗教自由的决定性的、倾向性的保护,尽管宗教自由规则的更好的实施有利于缓和不同宗教信仰者、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的“矛盾”,进而降低不同宗教信仰者、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因不因容忍、怨恨和憎恶所引发暴力的风险,但宗教自由的过度保护和肆意保护必然造成宗教自由与其他权益边界的扩张和宗教自由权益的滥用,那么宗教自由很难自由,甚至无法自由。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个判决背后隐藏的另一个问题,也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即有时宗教自由的保护会为非法有害宗教行为、歧视行为提供借口,进而侵犯其他宗教信仰者、非宗教信仰者的权益,那么如何调节宗教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张力显得尤为必要,在保护穆斯林宗教自由方面,为以防对于宗教自由的过度让步,或者对于宗教自由保护的缺失,宗教自由保护的适度化成为各个国家思考的问题,在其他权益的冲突上,其他权益的让步是否存在过度让步,是否会成为危害其他权益的借口这个问题值得思考,但值得肯定和明晰的是,适度把握法理上的适度原则,妥善结合穆斯林宗教自由的具体实践,从而合理且合法的作出相应判断,是对于穆斯林宗教自由保护的现实途径。这一点离不开宗教信仰者的外部环境,美国法律为穆斯林宗教自由的保护提供相应的保护也在本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外部完善的法律建构和对服刑人员的救济保护让这个案子得以呈现和发展,进而成为宗教与法治的经典案例,不仅体现了这个案子中的服刑人员的维权意识,而且折射出美国民众对于宗教的自由不断求索和法治追求。
诚然,穆罕穆德诉阿肯色州惩教部部长霍布斯等人的案子重审了美国对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即没有理由或者借口可以用来歧视、敌视或者贬低、排挤宗教信仰者,但需要厘定的是宗教自由的现实化做法和现实意义,即此案例在处理监狱仪容政策上的适度让步,带来的后果是什么,是判例法给予穆斯林宗教信自由的尊重,还是缓和不同宗教信仰者、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的紧张关系,还是会带来对宗教自由的过度的解读带来的危害上的借口与冲突,我们不得而知,但清楚的一点是,在目前美国判例法的大背景下,这个案例在美国判例中,在处理宗教与法治问题上的适度选择,尽管必然的会带来其他利益的受损。但其他权益的受损目前来看,这是值得的,是有现实意义的。某种程度上表明,即在基督徒比例很高的美国,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都能得到考虑,这对于穆斯林文化与基督文化的交流和融合,我想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重要的作用。有一点比较突出的是,穆斯林宗教自由权益的张力在美国法律及法治的背景下得到了调节,为处理其他与之相近冲突的权利上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正如《1981年联合国宣言》(1981 UN Declararation)第5条和第6条所说的那样所有这些权利和自由都是保持并延续人们的宗教和信仰体系及其组织的重要因素,然而,对于公民们来说,当宗教自由被当做王牌而使其他权利臣服时,他们的以上权利都将面临被侵犯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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