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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如何用法治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为宗教脱敏 值得思考
发布时间: 2017/3/2日    【字体:
作者:王新毅
关键词:  法治 宗教  
 
 
“为宗教脱敏”,是近年来一些宗教学者和官员的呼吁,这种呼声的出现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开放和进步。然而,如何为宗教更好的脱敏,是接下来继续要思考和讨论的话题。
 
在11月28日于北京举行的“宗教与法治”研讨会上,来自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的韩新华教授在其关于“宗教场所与宗教活动界限”的主题发言中,提出她的观点:如何用法律手段为宗教脱敏,而非靠行政手段,是值得思考的。
 
她指出,目前我国对于宗教活动的管理主要是以宗教活动场所的方式来限定,但这样的规定和现实并不相合,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归根结底她认为这样的思维背后是因为有“宗教敏感”这样的观点造成的,因此根本而言需要以法律手段为宗教脱敏。
 
以下是当天她的发言要点摘录:
 
目前我过对于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界限的规定并未有成文的法律,只有一个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第12条和22条涉及。其中第12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第22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这两个规定,第一个是宗教活动在哪里举行,说要在宗教场所里面,不能跑外面去,第二个是说如果跑外面去是大型的容纳不了,那么要审批,审批权在宗教事务部门里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合宪性的问题,这个条例本身它是行政法规,目前我们看到的是没有法律,立法层次存在不合理性。第二是考虑条文本身合理性,即实践当中执行的如何。
 
谈到具体执行,出现了一篮子的情况。比如,当它提到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我们就要了解在我们国家登记活动场所是多少,登记活动场所是否能够满足信众群众的需要。2013年中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当中提到中国宗教登记活动场所有14万处。现实中,这14万个登记场所是不能满足信众需要的,正是因此,就在登记场所之外出现很多未登记场所,从法律来说是非法的。最主要的是基督教的家庭教会和天主教的地下教会。这些的产生虽然有很多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宗教场所供给很不够,比如在北京,各大教堂都是人满为患,大清早排队,地下室都满了,场所无法满足群众需要,而且宗教场所本身审批的过程里面程序繁多,能不批就不批,这样登记的所根本满足不了需要,满足不了需要,大家怎么办?大家就要到体制外的场所,自然催生出来没有登记的场所,而没有登记的场所处非法的状态。从实践效果来看,实际上这个规定跟现实不符合。
 
另外一个问题,我们规定五大宗教是合法宗教,另外东正教也是合法的。但我们整个国家在宗教上信徒的人数持续增长,五大宗教之外其他的也不能获得合法地位,不能获得合法地位就是非法的,这样法律的结果是合法的反而可能只是其中一部分,搞出来很多非法的。
 
还有一个问题,集体宗教活动限制于宗教场所,这一点可能没有顾及到各个宗教之间的情况,各个宗教本身宗教活动其实种类很多,而且其中一些未必一定会在宗教场所之内举行,每个宗教都有自己的情况,这样一刀切是不是符合各个宗教具体情况值得探讨。既然如此,实际上对宗教的传统本身、宗教的权利本身没有很大的尊重。
 
还有一点关于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的问题,你要出去活动没有关系,到我这审批,我有一个批准权,但实际上运作时各个地方不一样,掌握的程度很不一样,为了安全起见,其实一些合理的活动也是最后得不到批准的。
 
把前面说到的这些都加起来,我认为,把宗教活动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内,另外大型宗教活动需要宗教部门审批,就好像本来其实社会上大型文艺、体育活动也需要审批一样,但把宗教单单拿出来做为一个特别需要规范的对象来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思维方式合理不合理,是不是符合现实,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我个人认为,如果你把某一个群体单挑出来、设置一些规范,实际上人为制造对立情绪。比如家庭里面你跟你的配偶设置很多标准,这是一种不信任。我看过一个新闻,台湾有两个大律师结婚之前把所有结婚之后可能产生的情况一一做了协议,大概有几百条,比如怎么做家务,财产怎么分,后来结婚没多久就离了,这样过日子肯定得离婚啊,因为本身就是防范的态度。
 
对于宗教也是,我们有类似这样的一种态度。我们背后有一种认识,就是我们觉得宗教这个东西危险,觉得这个东西危险就要防范它。但时这个东西是不是真的敏感呢?到底是不是真的危险呢?还是我们自己树立了一个假想敌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不仅人为激化了情绪,而且让国家的行政白白掏了很多钱来管理。
 
所以,我认为,背后的思路有一点需要调整的地方,就怎么看待宗教。我们现在谈宗教说是敏感,好像似乎现实中有一些地方发生了一些极端事件来认证我们这样的想法,但是我们要不要忽视:大部分的信徒其实是是社会的正面力量,是为社会做出很多贡献的。官方的数字也说中国的宗教信徒有1亿,这还是好多年前的数字,现在可能更多,有的人讲三亿。具体多少,这个很难说。但至少我们看到,在当下全球宗教复兴的潮流当中,中国宗教也在复兴。这个也很正常,因为当经济发展起来之后,人需要灵魂的满足,所以会有更多人会成为信徒,而当更多人成为信徒时,我们说给他宗教设定一个管道给它控制起来,对这样庞大的群体而言是不是人为制造一个不必要的对立,也给政府制造一个高成本的管理方式。我觉得这些都是值得反思的。
 
总结而言,我个人认为,宗教管理条例涉及到宗教场所的两个条文需要重新评价它,第一个把宗教活动限制在宗教场所内是不是真的有必要,我个人认为没有那么大需要去限制它,然后再管理它。第二个是把宗教跨区的活动挑出来让宗教局审批这一点也不见得合适。它跟文艺体育活动为什么不能放到一起作为大型聚会,只要管好它的治安就好了。
 
宗教本来不是问题,需要让宗教回到本来面目。如何能够给宗教脱敏,如何用法治手段而不是政治的手段来解决,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转自基督时报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s/19748/法学教授:如何用法治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为宗教脱敏-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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