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日本社会存在着寺院、神社、教会等多种形式的宗教团体,而这些宗教团体的成立及其活动都将接受日本法律的制约和保护。简言之,一座寺院如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首先在法律上必须接受作为“宗教法人”的核准并获取“法人”资格,其次此寺院必须在寺院规章中注明其为受法律保护及约束的“宗教法人”。以下将简述日本宗教法人之现状。
一、日本宗教法人的数量及其信众数量
日本的宗教界的多样化往往被世人戏称之为“宗教博物馆”,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风土人情孕育了多种多样的宗教团体。其分类大致如下:
法人团体数量 信众数量
1、佛教系统 约78000 约8800万人
2、神道系统 约85000 约9900 万人
3、基督教天主教系统 约4500 约100 万人
4、其他 约15500 约1400 万人
计 约183000 约2亿200 万人
从上表可知,存在于日本社会并被法律认可的宗教团体多达18万以上,佛教系统以及神道系统的团体占到九成左右。②日本社会的宗教人Z1 2亿200万人远超于日本的实际人口1亿2000万人。其原因主要在于日本民众对于各种宗教的多重认可,以及单一信仰意识的淡薄所致。
二、日本宗教法人的特点
(一)经国家行政机构认可,赋予了宗教法人正当的社会地位以及信用。
日本明治维新之前,并不存在约束宗教团体的法律。明治政府时期,为了维护社会的风纪及治安,开始对以寺院为首的各种宗教团体进行整治。政府自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起,不断向议会提呈“宗教法案”望其批准,然而多以“未审议”、“未提议”等理由遭到否决。经过了40年的努力,1939年议会终于通过了宗教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法”。二战之后,新生的日本政府又于1951年基于新宪法通过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宗教法人法》,1995年因奥姆真理教事件,《宗教法人法》作了适当的修正,其法规一直沿用至今。
日本的《宗教法人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此法赋予宗教团体作为法人,为了达成其宗教目的,能够拥有并维持以及运营礼拜设施包括其他财产的权利。宗教团体必须在拥有宗教法人资格并遵守《宗教法人法》的基础上,享受上述权利。
宗教法人不同于企事业等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营利法人,而是与教育、慈善团体性质类似的公益法人。此外,与受民法制约的一般公益法人相较,受《宗教法人法》约束的宗教法人又是一种特殊的法人资格。
未具宗教法人资格的寺院等宗教团体,作为不得依法行使权利的社会团体,虽然可以自由进行合法的宗教活动,但无法以宗教法人的名义拥有宗教设施以及建筑。当然此时,亦可以个人名义暂时拥有此类建筑,然而岁月流逝,当拥有人发生亡故之时,将发生此类财产的继承权问题,并有可能向政府缴纳巨额的继承税。简言之,现代的日本社会,一所寺院如不具备宗教法人资格,则必将无法维持寺院基本设施的存在。同样也无法得到正当的社会地位及信用。
(二)对宗教法人因宗教活动所得收入赋予免税优惠。
作为宗教法人的一所寺院,与管理寺院的住持僧人性质不同,而各自拥有的权利义务亦不相同。《宗教法人法》对寺院的收人和支出方面,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制。信徒的布施是寺院的主要收入,而寺院物品的购置费用、雇工费用以及一些杂费等则属于寺院的支出。对于信徒的布施,不管是给寺院或是个别僧人,最终将回归寺院,作为宗教法人的收入进行计算。而管理寺院的住持僧人等,则必须由宗教法人支付薪水维持生计。同时,领取薪水的僧人,必须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僧人和普通人同样必须负担纳税的义务。
而宗教法人则不同,《宗教法人法》规定了其可以享受种种不纳税优惠。具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
第一、宗教行为所得收入免税。比如寺院召开传统法会所得的布施收入,以及受信徒委托进行仪式等所得的布施收入等均不课税。
第二、公益行为所得收入免税。比如寺院经营医院、学校、幼儿园、铁道等公益事业,其所得收入均不课税。
第三、上述之外的收益行为将依法纳税,但税率会有一定优惠。行政机关有权勒令停止此类收益行为。《宗教法人法》规定此类收益行为必须以支持宗教活动(传教、举行宗教仪式、教育信徒等)为目的,并依法纳税。比如经销物品、经营或出租不动产等等。
(三)宗教法人的性质决定了其宗教活动的客观性及承续性。
第一、具有宗教法人地位的一座寺院,与参与并管理这所寺院的僧人等个人在法律地位上有极大的区别。其拥有的法人地位使其作为公益法人能够享受种种法律所赋予的优惠,然而此种法人又区别于个人,其必须在《宗教法人法》的制约之下,对寺院活动进行正确客观的记录并保存记录。此种法人所定的决议,必须记载于寺院董事会的报告记录中,而对寺院事务的执行,也必须记载于事务处理记录之中,至于财务的记录,更是必须记录的内容之一。因为在日本,拥有法人地位的团体,必须每年制作并保存其会计账簿以备监督查询。
第二、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如何延续其宗旨以及教团活动是其宗教活动的最重要目的之一。现代日本社会,如果未能取得宗教法人的资格,那么这个宗教团体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继承教团财产而产生的继承税问题。这是因为没有宗教法人资格的寺院,是无法对寺院的财产宣布所有权的,继而不得已只能用僧侣个人的名义来继承,然而个人名义继承的话,则必须依法缴纳继承税。《宗教法人法》的规定则恰好赋予了宗教团体以法人的资格,使之可以拥有行使法律的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也通过免除继承税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宗教团体的世代相承。
三、设立宗教法人时的认证条件
行政机关对一个宗教团体认证其是否具有宗教法人资格时,往往将以下七种内容作为认证其宗教性和团体性的依据。
1、宗教团体是否拥有明确的宗教目的,也就是其是否拥有明确的宗教教义。但宗教教义的内容并不在认证或审查范围之内。比如一座曹洞宗寺院的宗教目的就是侍奉释迦,传播曹洞宗教义,举行本宗仪式,教育信众等,其内容非常简要。
2、宗教团体是否存在传播其宗教的布教人员。曹洞宗寺院的布教人员就是寺院的住持僧人。此外,必要时应提供布教人员的具体住址,以便查核。
3、宗教团体是否存在信徒。而且信徒的数量至少要在50—100名左右。必要时应提供信徒的具体住址,以便查核。
4、宗教团体是否拥有包括礼拜设施在内的宗教设施。曹洞宗寺院的场合即指寺院内的佛殿之类的宗教建筑。
5、宗教团体是否有进行或开展宗教活动的具体记录。就是指必须证明其在得到宗教法人认证之前至少有三至五年以上的开展宗教活动的经历。其中包括证明宗教活动的照片以及文件等。
6、宗教团体是否在进行宗教活动的同时,接受信徒因支持宗教团体发展的捐赠或布施,并正确发放捐赠证明。
7、宗教团体是否拥有维持其宗教活动发展的基本财产。
四、宗教法人与行政监督
日本的宪法保障了个人和团体进行宗教活动以及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同时也制定《宗教法人法》通过行政来监督宗教团体。以下将对日本的法律是如何保障及规范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作一简单介绍。
1、日本宪法第20条规定日本国民拥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作为个人的隐私,国家以及行政机构无权干涉。在此所谓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是指日本国民拥有信仰以及不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当然也包括了反对某种宗教的自由。任何个人以及团体不能强迫他人信仰或反对某种宗教。此外日本宪法亦规定了“政教分离”制度,规定政治权力不能介人宗教领域。所以日本政府以及公共团体所举行的一些追悼仪式,并不存在明显的宗教偏颇。
2、基于宪法而制定的《宗教法人法》则能够比较具体地通过行政手段对宗教团体进行客观的监督。其较有代表性的法规如下:
(1)宗教法人设立当初以及宗教法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行政机关有权确认其财产的变化情况。(同法12条,26条)
(2)宗教法人必须负担制作、保存、提供宗教法人财政会计账簿以及各种相关文件的义务。(同法25条)
(3)宗教法人必须负担每年向行政机关呈交宗教法人财政会计账簿以及各种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的义务。(同法25条)
(4)行政机关拥有向宗教法人进行提问以及请求回答的权利。(同法78条2款)
(5)行政机关拥有行使勒令停止宗教法人公益事业之外的事业的权利。(同法79条)
(6)行政机关拥有在赋予宗教法人资格一年内,取消宗教法人资格的权利。(同法80条)
(7)法院拥有当宗教法人发生违法行为时,解散宗教法人以及宗教团体的权利。(同法81条)
转自中国佛教网
http://www.ebaifo.com/fojiao-251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