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称谓的矫正
非洲宗教比非洲人生活的其他领域更多地被误解。就非洲传统宗教的称谓而言,一直以来有两个陈旧的错误观念:物神崇拜与原始宗教。
“物神崇拜”长期被用于对大部分非洲宗教的草率表述,尽管有人多次对此提出批评,但至今仍有人使用该词汇。这是一个十分不恰当的词汇。物神崇拜仅指灵物、自然崇拜等,用来概括非洲人的全部宗教信仰,是不全面的。实际上,没有一个宗教完全与拜物教无关,也没有一个宗教完全只是拜物教。而且,在今天的非洲,已经没有哪个信徒再盲目地向木头和石头鞠躬了。
原始宗教暗含以下两种意义:一是这种宗教是原始时代的,已经成为历史;二是这种宗教的层次低,是未开化的。这显然是亵渎非洲人的文化,漠视非洲的现实,更是对学术的不负责任。
对比而言,“传统宗教”一方面显示出非洲文化的动态性,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中性概念,它能够尽可能客观地和清楚地描述非洲人对本土宗教的信仰。
二、非洲传统宗教的内容特征
非洲不同社会、不同地区的传统宗
教即使没有几千,也有上百种。尽管这些宗教在所信奉的神袛的名称、所赋予的特性、进行祈祷的宗教仪式等方面是复杂多样的,但仍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性。
多神信仰。与起源于中东的几种宗教传统不同,非洲宗教往往是泛神教而非一神教。一般而言,各非洲社会普遍信仰一个无所不能的至上神,同时也信奉他之下的若干个神袛。人们认为,众神是联系至上神和世人的中介,人们所做的祷告、所奉献的祭品,可以通过众神传给作为万物之源的至上神。例如,在约鲁巴人的宗教中,有一个主神奥洛杜迈尔,他享有创造世界、人类和较低神袛的权力。对约鲁巴人而言,这些较低神袛都叫做奥利萨,而且每一个都有自己的专属权力范围。
祖先崇拜。恩格斯指出:“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相对至上神等神袛而言,死去的祖先更为贴近和深入非洲人尤其是非洲黑人的日常生活,人们对祖先的尊崇也更加持久和热烈。祖先崇拜因而能更为深刻地体现非洲各族的精神世界。东非的阿巴卢亚人、巴尼亚卢旺达人,西非的伊博人、埃维人、加纳南部的噶人,南部非洲的布须曼人、赞比亚人、南非的班图人,以及中部非洲的曼武—芒古图人等等,无不是深信祖先之灵是家庭或家族的成员,在特定时间或重大事件时对他们祭祀。
物神崇拜。非洲传统宗教中的物神崇拜包括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两个内容。在人类历史的初期,支配人们日常生活并首先被幻想地反映的,当然是自然力量。因此,在非洲黑人各族中,其传统宗教的最初形态是自然崇拜。自然崇拜的种类多种多样,大体包括:天体及自然现象崇拜;土地和农业神崇拜;山、石、水崇拜;动植物和森林崇拜;火崇拜。此外,图腾崇拜也是非洲黑人传统宗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洲黑人各族认为与他们在同一地域里相伴相随、关系密切的动植物是神秘莫测的,是本氏族的渊源,他们相信该物种与本氏族之间存在着某种血缘关系。因此,只要对图腾真诚膜拜,图腾就能赋予人们一切美德、生机、活力,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综上可见,非洲人的崇拜对象实质上是此岸世界的诸事物或其延续。也就是说,宗教化的过程实际上是此岸世界事物偶像化的过程。
传统宗教与非洲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
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与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多个向度的联系。从目的指向来看,法律与宗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从思想和制度角度来看,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从功能上来看,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共同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从非洲法律的演进历程来看,其形成得益于人们从内心真正信仰宗教权威与规范的传统。传统宗教提供着社会本身所不能提供的约束力,提供着靠世俗的约束力所不能维持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一、朴素的法律思想
“循先王之道,守祖宗之法”。如前文所述,非洲人具有崇拜祖先的传统。祖先就像一面旗帜,后人以敬仰之心缅怀并模仿祖先的行为。祖先确立的传统规范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它们是从伟大和威严的祖先那里一代代传下来的,被赋予神圣性和权威性,祖先是不允许后人违反的,必须得到遵守。另外非洲人大都认为,死去的人离在世者并不太远,他们时刻在注视着自己的家族,关注与家族有关的每件事,关注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对此,在世者心中充满了恐惧,这种既爱又怕的“矛盾心理”使祖先的言行往往成为衡量后人道德水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标尺。除祖先的传统规范外,至上神的“意志”也同样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作为伟大的创世主,至上神既创造了有形的天体、无形的灵魂以及作为万物灵长的人类,也创造了自然规律,为人们规定了各种必须遵行的原则,制定了人类的风俗习惯和法律制度。
关于罪恶的根源,许多非洲部族都认为,上帝创造了世上存在罪恶的可能性。上帝让人们掌握善与恶的知识,让他们去选择自己的道路而不强迫其意志。世界上存在着善神与恶神两支力量的斗争。非洲几乎所有的部族都认为,精灵不是罪恶之源就是罪恶的代理人。人也是罪恶的一个源泉。人常被怀疑通过巫术来陷害亲戚、邻里。神秘的力量既不善也不恶,但当人们用它于恶的目的时,它就成为恶的力量。恶本身并非一种独立、外在的东西,不能自己起作用,它只有在被人或神、精灵、亡灵利用时才为害于人。
二、阶级关系
在非洲的一些地方,从家长到国王,到祖先,到众神,最后到至高神,无不带着宗教的色彩。如在加纳南部的阿散蒂,家族是阿散蒂社会的基本单位,家长是家族的首脑,对外代表本家族。家族之上为氏族,族长为氏族领导者,其职责在于告诫并监督本族人遵纪守法,尊重祖先,践行传统,并代表本族与外族发生关系。氏族之上为部落(又称酋长领地),酋长是部落的首领,部落之上便是大酋长,即阿散蒂国王。这样,各种社会单位——家族、氏族、部落和酋长领地,都在自己的首领的领导下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各酋长领地的基本管理事项是维持法律和秩序,保卫自己领地的安全、保持共同体范围内的个人与集体的良好关系,以及共同体与祖先、众神的和谐关系,只当领地内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祖先及众神之间的和谐关系构成威胁时,中央权威才会行使官方的审理裁判权。一般的罪行则由各领地酋长予以裁决,当然也可以在向酋长立誓保证后由中央权威予以解决。因为,人们认为保持共同体与祖先、众神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共同体而言是具有根本性的东西。在没有国王或普遍公认的酋长的地方,当地人也会设立一个具有最高头衔的首领,如伊博人的埃再。埃再曾是伊博人对上帝的称呼,今作为社区的首领,掌管司法权并负责执行神裁。殖民统治时期,该头衔被赋予了新的涵义。欧洲殖民者通过酋长对当地进行间接统治,由此发生了多次政治上的争执,因为有人自称酋长,而且往往得到了当局的承认,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权利获得这一头衔。不论何种情况,祖先在等级制度中都是享有优先权的,因此,在许多非洲人社会中,都有一种称作尝鲜仪式的祭祖仪式,即在收获时都要将粮食或果品奉献给祖先品尝,如祖鲁人、斯威士人、南部非洲的巴索托人,以及西非的约鲁巴人和加人都有此类由祖先尝鲜的仪式。
三、统治者的特权和义务
在非洲人看来,酋长是神圣的化身,是属民之父,是部族团结的象征。过去,足多地方的普通人若穿与酋长一样的衣服,建比酋长还高的房子,服用酋长的药,或看酋长吃饭,均为犯罪行为。冒犯酋长要遭受比侵犯普通人更严厉的惩罚,与国王女眷通奸则要被活活打死。酋长是族民的代表,因此常以整个部族的名字称呼之。酋长有权首先挑选耕地或牧场,主持最高法庭,支配全国的财富,控制各个年龄组的群体,组织社交集会,判处罪犯流放和死刑。虽然今天的中央集权制政府、民主选举制度及欧洲司法方式在不断冲击着旧制度,但某些礼仪和旧权能依然存在。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酋长不但有特权,也有义务。他们必须受理诉讼和倾听各级大臣和属民的意见,必须代表人民与外国谈判,必须关心所有的重大事件,因为没有他们参加任何大事都办不成。当然,他们并非独裁者,遇事要与顾问商议。在宗教活动中,酋长起重要的作用。举行有关时令、净化、成年、战争等盛大庆典时,酋长是人民的领导者和代表。部族出现危机时,酋长的法术至关重要。
酋长不但受法律的约束,大多数部族还有重要的长老议事会和小酋长议事会,以限制酋长的权力。倘若酋长伤害了臣民,一定要赔礼,甚至议事会可能出面调停,作出惩罚的决定。因此,酋长要顺天应人,否则就会被黜免。人民可以抛弃他,可以发动内战,或者将他毒死、杀死。祖鲁族的恰卡就落了个如此下场。不过,这种举动只会在民愤极大时发生。通常人民十分敬畏酋长,以致常采取容忍的态度,因为他出身高贵,并且在各种仪式上处于中心地位。
三、刑事法律
非洲社会中与传统宗教有关的犯罪多同物神崇拜相联系。如前所述,非洲传统宗教中的物神崇拜包括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说图腾崇拜。一般而言,图腾与禁忌紧密相连,而违反了禁忌往往等同于犯罪。如以椰子树为图腾的东非万尼卡人的禁忌是:“每毁坏一株椰子树,就等于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因为椰子树赋予他们生命和营养,正如母亲对孩子一样。”这岂非犯罪?禁忌的类型有:讳名、禁止碰触、禁止诅咒侮辱、禁止伤毁食用、禁止同一图腾的人结婚等,对违反禁忌者的通常处置方法是献祭和忏悔,还有罚款、施以酷刑等。这充分证明了违反禁忌,或言严重违反禁忌就是犯罪行为。再言与自然崇拜相关的犯罪。在非洲诸多的万物有灵论者看来,神灵无处不在——树林,河流,大山,树木。因此,某些发生于这些特定地方的行为是对神灵的亵渎,故而是犯罪行为。如阿山蒂人认为,使用引诱及强迫手段在灌木丛中与已婚妇女发生性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之所以惩罚此种行为,与强奸行为本身关系并不大,也并不是因为该妇女的婚姻状况,而是因为该行为发生于受特殊保护的大地之母Asaase Yaa的栖息地(灌木丛)。为弥补罪过,需要一种很高程度的赎罪形式,有些情况下甚至是处以死刑。如果该性行为经过了妇女的默许或明确同意,那么该男子除了向该妇女的丈夫支付赔偿金外,还要被罚将一只羊献祭于性行为发生地。献祭时还要伴着如下的赎罪祷文:星期四大地之母(Thursday’s Earth Goddess)啊,一个男人,有房有床,却在光天化日之下于此诱奸了一名妇女,因此,我们给您献上这只羊。今后再有人胆敢有此种行为,请您公之于众。
四、民事法律
非洲社会存在着浓重的原始社会的生活风尚,绵延的村社文化在人们的心灵里逐渐沉淀下来。土地公有、财产共有和半公有制性质要求社会成员以集体为重、互助分享、重义轻财,久而久之,这些精神构成了人们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和道德信条。班图有谚:“嘲笑穷人会招致贫穷”,“谁慷慨施财,谁就长生不老”。在班布蒂人的队群组织里,生活规则或是约定俗成的,或是在有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上制定出来的,家庭经济生活的基础取决于六七个家庭组成的队群,财产都归集体所有,食物的获取、供给和分配都由队群的长者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则来解决,在成员中分配食物不公平被认为是严重破坏道德的行为。
非洲婚姻的宗教成分较少,结婚本身只是社会安排过程中的一件小事。这主要是因为结婚是青春期仪式的继续,仪式一经结束,结婚就成为其必然结果。结婚时只需象征性地互赠少量礼品,向祖灵祭酒,这种小规模的宗教活动实质上是保证本家族已故长辈同意这桩婚事。有部落神的部族在举行婚礼时,也要先向其部落神献祭,以求通融和批准其成婚,如果没有敬神或没有得到神的批准,就不能结婚;即使结婚也会因为一方的死亡而使婚姻解体。
五、审判制度
与诸多其他宗教一样,非洲的传统宗教中也存在着浓重的神明裁判的色彩。前文所讲的至上神洞察一切,不仅褒奖善举,同时也惩罚罪行。在非洲一些地区,至上神被称作法官。人们可以祈求至上神主持公道,他则用闪电、不妊或难以解释的死亡惩罚恶人。刚果谚语“至上神从不睡觉”、扎伊尔谚语“至上神是欺瞒不得的”,都说明人间的善恶都逃不过至上神的眼睛。巴隆迪人和巴尼亚卢旺达人则这样表达至上神的惩罚行动:至上神悄悄地行使惩治邪恶之举。许多部族都有类似的表达:至上神是最高裁判者(门德族);至上神的裁决是不能上诉的(肯尼亚);至上神不拯救破坏兄弟和朋友的人(几内亚);宽恕欠债的人,终有一天你需要至上神的宽恕(斯瓦西里族)。在司法程序中,诸如起诉、受理、侦讯、仲裁、审判、惩罚、执行等程序中都可以看到传统信仰的踪影,例如在侦讯过程中,残酷考验、发誓、占卜、都是最为常用的诉诸超自然力量的侦查方式。在审判妖巫时,拒绝坦白的妇女要经受神裁的检验。她必须带来一只鸡、一些杜松子酒和一些钱。把酒洒在祭台上,在鸡的气管上割一刀,鸡便会到处乱跑直至倒下,人们便根据鸡躺下的姿势判断该妇女是否有罪:如果鸡胸脯朝天背靠地就证明该妇女无罪。倘若第一次神裁不顺利,这个妇女可以再试一次,但是需要要付费。
当代法律与社会环境下的非洲传统宗教
今天我们所看到的非洲法律文化是20世纪50—60年代非洲各国纷纷独立后,非洲国家对殖民时代法律遗产的继承,同时又是其本土传统法律资源的延续,可以说是一种古今“非”外式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作为传统文化扭结的非洲传统宗教有生存的土壤么?在未来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她还有生存的空间么?本文接下来将借助SWOT分析法予以初步探究。
优势(Strengths):“根基牢固,在非洲社会的影响力远超其他宗教
劣势(Weaknesses):野蛮、蒙昧的宗教行为仍有残余
机会(Opportunities):诸多重要内容及所倡导的基本原则与当前国际法原则及制度相契合
威胁(Threats):外来宗教的竞争压力;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一、优势与机遇分析
内部优势:传统宗教在非洲国家仍根深蒂固。从非洲国家宗教信仰的总体情况看,非洲信仰的宗教主要有三种:传统宗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以撒哈拉以南的37个黑人国家为例,从表面上看,穆斯林和基督徒占全国人口多数的国家有21个(其中伊斯兰教8个,基督教13个),超过传统宗教信仰者占多数的国家(16个)。实际上,传统宗教在非洲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仍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因为,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在任何一个黑人国家里都没有能够真正取代传统宗教, 而是同其融为一体。换言之,许多人即便皈依了基督教或伊斯兰教,“他们的道德价值观仍更多来自旧的宇宙观,而不是新的信仰。”“许多大家庭、氏族或社团的团结仍然围绕对祖先神灵的信仰而存在,定期由专司此事的祭司通过专门的方式对祖先的神灵顶礼膜拜。”可见,传统信仰对今天的社会生活的诸方面仍然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法律制度自然也包于其中。
外部机遇:传统宗教诸多重要内容及其所倡导的基本原则与当前国际法原则及制度相契合。就意识层面而言,部族意识堪称传统宗教的思想支柱。尽管独立后非洲部族及部族意识因受政治意识形态的打压以及政治家的压制而趋于弱化,但从目前来看,部族这一社会实体在非洲依然普遍存在,部族意识更不可能在短期内消亡。而且,这种具有原始的国家权力特征的部族意识跨越时空,与当今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共鸣,为传统宗教的生存增添了活力。此外,集体主义观念与第三代集体人权、物神崇拜与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国际主题在客观上有较高的关联度,所有这些都为传统宗教的生存土壤注入了营养元素。
二、劣势与威胁分析
内部劣势:野蛮、蒙昧等非理性遗痕。毋庸讳言,时至今日,传统宗教仍然保留着许多原始形态的劣迹,这种情形在农村地区尤为甚烈。如残酷考验的审判方式、砍断手脚或毁容的执行方式、以人为牺牲的祭祀仪式、成人仪式中对人体的毁伤,无不暴露出暴力与血腥,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漠视与践踏。又如神明裁判、巫术等愚昧的行为方式,以及对妇女的歧视现象,所有这些均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法治理念与实践格格不入。
外部威胁:外来宗教的竞争压力与不断推进的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就宗教而言,尽管外来宗教的传播过程已经结束,但是它们与非洲传统宗教的“征战”却从未停止。在竞争的过程中,由于传统宗教的口头文化特征,以及多样性的形式或范畴,使得其很难抵御外来宗教在非洲大陆的扩张,不断遭受外来宗教的蚕食。另外,随着非洲社会的开放与变革,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宗教的生存空间恐将不断缩小、生存土壤亦持续“贫瘠化”。
结 语
任何一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脱离长期形成的民族传统,非洲也不例外。非洲传统宗教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数千年中,在几乎整个非洲, 在法律适用上影响了非洲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殖民时期还是独立后,非洲各国确认和颁布的西方式法律并没有充分改变非洲人的举止行为,特别是广大农民依然遵循古老的行为习惯,置身于整个现代化运动之外。尤其是当非洲法律文化经历了三次重大变迁之后,大多数非洲国家都逐渐认识到脱离传统、割断历史最终还是不能使自己完全成为现代型的法制社会。由此可见, 非洲丰富多彩的传统宗教是一笔可贵的精神财富, 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在今后的发展中,必须重视并充分发挥传统宗教的积极作用。当然,这种坚持应秉承扬弃的态度,既深情拥抱又要冷静批判。具体而言,非洲国家应该考虑以下三个纵深的问题:首先,促进宗教自身的改革,使其在现代世界找到新的生存形式并焕发出活力;其次,加强各传统宗教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整合传统宗教中的合理性因素,从而使其在与外来宗教的抗衡过程中更具战斗力。当然,这种交流与合作不应局限于一国范围内,更应该在非洲范围内国际化;最后,将传统宗教置于国际框架下,接受国际化大潮的洗礼,寻找其与世界其他国家文化的接榫点,这是非洲融入现代世界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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